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104、318国道湖州收费站、鹿山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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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104、318国道湖州收费站、鹿山公路收费站和湖盐公路练市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
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浙交复[2002]95号、浙价复[2002]10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2.04.12
【实施日期】2002.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104、318国道湖州收费站、鹿山
公路收费站和湖盐公路练市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浙交复[2002]95号、浙价复[2002]109号2002年4月12日)
湖州市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湖州市车辆通行费实行统缴方案的请示》(湖价费[2001]90号)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通行费统缴范围、对象。

统缴标准按附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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