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地质管理规定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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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地质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延深,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压力、瓦斯含量越来越大,尤其在地质构造附近,瓦斯异常涌出严重威胁着安全生产。

为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规定。

第二条地测科、通风科必须加强对瓦斯地质的研究。

1、地测科每月填绘一次14-1煤层瓦斯地质图(1:5000),图中要标明地质构造、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

2、抽排区根据瓦斯地质图,及时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和突出危险性并制定相应的防突措施。

3、地测科要绘制11-2煤层瓦斯地质图(1:5000),标明瓦斯异常涌出地点及地质构造异常带。

4、通风负责划分矿井突出危险性区域。

第三条对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过断层,必须有前探钻孔资历料,以准确控制层位,探明瓦斯赋存情况。

第四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过程中,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层位,掌握施工巷道方向、层位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五条地测科于每月月底前按生产作业计划编制地质预报,预报要内容充实、图文并茂。

第六条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瓦斯地质分析会,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地测科要认真准备材料,总结上月工作面过断层情况,
预测下月各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成对瓦斯的影响,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过断层期间的安全。

第七条地测科对地质构造的预测要准确、及时。

地质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及时了解掌握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变化情况。

经常和基层区队联系,掌握有关的地质信息,了解抽排区打钻遇构造情况,及时分析总结。

运用先进的三维地震勘探成果资料,并结合已掌握的地质资料,分析判断构造规律。

地测科应与科研单位合作开展主采煤层软煤厚度及分布规律的研究。

第八条生产单位班组长、区队长以及测气员、安监员要密切注意地质构造,当顶、底板、煤层发生异常变化时,要及时向调度所、地测科汇报,调度所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过地质构造成期间的安全。

第九条抽排区要严格按设计参数施工钻孔,测气员、安监员、生产单位的班队长要对打钻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通风科随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发现喷孔、顶钻等情况,要及时向调度所、通风调度汇报。

第十条通风科要实行不间断的瓦斯监测,发现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以及瓦斯浓度超限时,要及时断电,并汇报调度所,弄清原因后,才能人工恢复送电。

第十一条过地质构造异常带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防止大面积片帮、冒顶,引起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

瓦斯地质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瓦斯地质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瓦斯地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瓦斯地质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瓦斯地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和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瓦斯地质资源勘探和开发的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效益。

第五条瓦斯地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

第六条瓦斯地质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分配给企事业单位进行开发和利用。

第七条瓦斯地质资源开发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和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国家支持和优先发展对瓦斯地质资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二章瓦斯地质资源的勘探与开发
第九条勘探瓦斯地质资源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勘探瓦斯地质资源应当建立健全的调查评估体系和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瓦斯地质资源的开发应当按照安全、科学和效益的原则开展。

第十二条瓦斯地质资源的开发应当合理区划、科学开采、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瓦斯地质资源的开发应当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安全工艺和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瓦斯地质资源的开发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三章瓦斯地质资源的利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开发的瓦斯地质资源,应当进行全面利用。

第十六条瓦斯地质资源的利用应当合理安排,优先满足国家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七条瓦斯地质资源的利用应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生产效益。

第十八条瓦斯地质资源的利用应当合理配置,避免资源浪费和过度开采。

第十九条瓦斯地质资源的利用应当保护环境,减少瓦斯排放对大气和水质的污染。

第二十条瓦斯地质资源的利用应当推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促进绿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瓦斯地质资源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和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瓦斯地质资源的管理应当加强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二十三条瓦斯地质资源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二十四条瓦斯地质资源的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瓦斯地质资源的浪费、破坏环境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于违法违规开发的瓦斯地质资源有权予以罚没或撤销其开发权。

第二十八条瓦斯地质资源开发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和税款。

第二十九条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开发行为,国家有权依法暂停或撤销其开发权。

第三十条对于因开发瓦斯地质资源造成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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