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区消防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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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延庆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延庆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延庆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延庆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下列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二)人员密集场所;
(三)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四)大型综合体;
(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其他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四)组织、指导、监督消防安全检查;
(五)组织、指导、监督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指导、监督应急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四)组织、指导、监督消防安全检查;
(五)组织、指导、监督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指导、监督应急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并经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二条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禁止在建筑内吸烟、使用明火;
(二)禁止乱拉乱接电线、乱堆乱放杂物;
(三)禁止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物品;
(四)禁止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五)禁止堵塞、占用消防设施、器材;
(六)禁止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二)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三)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六)其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保卫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
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消防机构依法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对其他单位应当进
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
人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四)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延庆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