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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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用于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以及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用的原则,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资金。

第五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由财政部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责任分担原则进行资金划拨。

第六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和管理,用于支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委托的银行,负责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的存管。

第九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和资金调度,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应做到资金来源清晰、预算编制合理、资金安排合规、资金监管严格、资金使用透明。

第十一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应单独核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煤矿安全隐患治理和整改工作;
(三)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的使用程序包括申报、审核、审批、执行、监督、检查等环节,各环节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应配套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告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的拨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的结余资金,可根据需要用于其他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合规、效果显著。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的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权予以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细则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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