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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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考
务
手
册
2020年月
目录
一、参考人员须知 (3)
二、主考职责 (4)
三、监考员工工作规范 (5)
四、考评员工作规范 (7)
五、笔试考场规则 (8)
六、现场操作考场规则 (9)
七、现场操作评分守则 (10)
八、考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11)
九、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
参考人员须知
一、持准考证、身份证于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后才准交卷出场。
考试现场操作的考生于考前30分钟进入考生待考室。
二、只准携带蓝、墨水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
涂卡规范,书写工整。
涂写答题卡上的所在单位时不许超出右边粗黑线的左侧。
草稿纸上的答案无效。
三、自觉遵守考纪。
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存储工具带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准有旁窥、交谈、吸烟、传抄等舞弊行为,否则,将严肃处理。
四、准考证不准涂改或转借,考后妥善保管,以备办理证书时核查。
若准考证个人信息有误,务必在考试前与申报机构联系。
五、现场操作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按照考点张贴公布的执行。
主考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考务制度。
二、考试前一天召开考点考务会议和考点考评员工作会议,明确岗位和职责,签订相关责任书。
检查考点、考场布置等考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发放胸卡并登记。
三、主持接收和发放试卷。
宣布监考方案,组织监考员在《监考人员分工备案表》上签字。
安排司铃员校对时间,及时发出信号。
四、监督考务人员严格执行考务纪律,不得擅离职守。
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和监考员外,负责杜绝其他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五、检查试卷保管保密情况,特别防止试题泄密、丢失等事件的发生。
在市派巡视组长的监督下,负责本考点备用试卷的拆封和使用,批准缺损、错装或质量问题试卷、答题卡的调剂或替换,填写《启封备用试卷备案表》。
涉及试题载体(U盘或光盘)的,要安排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在所使用的考试机器设备上彻底删除,并不得拷贝留存。
六、组织试卷的发放、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试卷。
做好监考员与试卷清点验收人员(市派巡视员兼)的对接和《试卷清点验收表》的填写。
七、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负责违纪违规考生和考务人员的处理,遇有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作弊情形或其他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考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八、负责将考生签字的《考场签到表》、《笔试监考人员分工备案表》、《现场操作监考人员分工备案表》、《监考人员责任书》、《安保执勤任务书》、《考评员承诺书》和考点考务人员胸卡、《胸卡发放回收登记表》及时全部回收,务必送交市考区考务办公室。
九、副主考根据分工,协助主考做好工作。
监考员工作规范
1、负责考场秩序和试卷管理,熟知考场规则和违纪处理规定,执行考务操作流程等考务要求。
严禁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2、必须佩带监考证和携带本人身份证,着装得体,不穿走路响声大的鞋。
3、不得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吸烟、聊天、阅读书报或打瞌睡等,不与考生私下交谈,不抄题和随意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或允许他人带出考场。
因故不能监考的,待主考安排备用监考员接替后才能离开。
4、核对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和考生本人及其试卷、答题卡填写信息是否一致。
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入场安全检查,禁止考生将非考试物品带入考场。
5、领取试卷和答题卡时,检查密封情况,如发现密封签破损、有拆封痕迹或不是原印刷厂密封签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
对领取的试卷科目、职业、等级与考场场标一致的,应立即报告。
6、试卷拆封前,现场抽两名考生当众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的密封情况,公示后,由考生在试卷袋空白处签字。
试卷袋拆封后,要先仔细检查职业、等级、试卷分数与试卷袋封面份数是否一致,存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主考。
7、组织应试人员确认本场试卷袋的密封情况并履行签字手续。
检查考生是否正确涂写试卷和答题卡等。
8、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楚或因有漏页、空白页而提出询问时,可当众答复,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9、收回缺考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按规定涂写缺考信息。
10、发现考生缺考或有违纪违规行为,须严格按规定处理,将缺考或违纪违规情况如实、详细地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将违纪违规记录情况告知考生。
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考生,及时由巡视员报考点主考妥善处理。
11、考试结束时,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按准考证顺序回收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无误后,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12、配合巡视员清点验收试卷、答题卡并进行封装。
考评员工作规范
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认真履行考评职责和考评承诺,不得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更改考评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二、考前熟知本次考评的职业、项目、内容、评分标准及要求。
考评期间,佩戴考评员胸卡,考评员要与考生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三、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不得在考核过程中有影响应考人员操作的行为。
否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责令停止执行考评任务、吊销其考评员资格的处分。
四、考评员遇有因考生操作不当,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等异常情况发生时,要及时停止考试,立即向考评组长报告,由考评组长会同主考、巡视组长等相关人员,按规定处理。
考评员不得擅自处理。
五、考评员对考生的操作过程进行评判并记入《评分记录表》,不得把现场评判混肴成现场指导,因设备、仪器和考场等非考生原因延误的时间,考评员要做好记录并顺延考试时间。
六、考评组长职责:
1、考前,协助考点主考按时召开考评员会议。
一是学习考评员工作规范、现场操作评分守则、现场操作考场规则和操作考试流程;二是明确考评组各成员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岗位(考场)以及不得擅自离开和调换岗位等注意事项。
2、考前,组织考评员统一评判思想和评判办法,研究掌握操作评分标准,对考评员提出的有异议评分标准等问题,宣布裁决结果,统一执行。
属于命题问题的,由考评组长向考区考务办公室回报。
3、监督检查评分和统分现场,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4、协调解决考试期间遇到相关问题。
5、负责全面报告考评情况。
笔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
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准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蓝、黑色钢笔(圆珠笔)、2B 铅笔、铅笔刀等。
严禁将手机、电子复制、无线电存储等物品要关闭电源,放在指定位置,确保非考试物品不被带入考场或考试座位或身上。
开考前,已带入的,要立即关闭电源,放在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发现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三、考生要清点下发的试卷(共几张、几页),检查试卷、答题卡是否有污染、破损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能涉及试题内容。
四、考生答题前,要在试卷和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涂写考生信息,不得在卷面上作其他任何标记。
涂写要工整、清楚,涂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无效。
五、考生在考场内,不准吸烟、喧哗、偷窥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互换试卷和传递物品等。
无视者,给予警告直至取消考试资格。
六、考试结束,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收齐试卷后再离开考场。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销毁或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七、考生要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和检查。
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务人员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现场操作考场规则
一、考生于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进入操作考试待考室。
二、考生根据本职业的安全文明要求和操作规程独立完成作业,不得随意串岗、换岗、替代和借用工量具等。
三、考生在考场内要保持安静。
考试结束要立即停止操作。
考生离开考试现场时,按要求整理、清理现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
四、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时,要在考场门口对考生及准考证、身份证进行身份核对,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准备待考。
开考时间由考评员发出并计时。
严禁无关人员出入考试现场。
五、监考员对考试现场进行监督和服务,对违纪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宣布终止考试、取消考试资格等处分,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现场操作评分守则
一、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地原则进行现场操作评判,独立完成考评任务,维护鉴定考试的严肃性。
二、严格按照鉴定操作流程、操作试题和操作评分表中的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及要求,对每位考生的现场操作情况进行逐项评分,将评分结果如实记录在《技能操作评分记录表》上并签名负责。
做到评分有据,减分有理,客观公正公平。
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泄露公布考生成绩。
三、相互间不得暗示和沟通,不得与考生交流攀谈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四、考生若有违纪行为,考评员会同监考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资格(同时宣布考试结果无效)等处理,并将违纪情况和处理结果详细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违纪处理制度
第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操作);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操作);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
(五)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况之一,经劝阻和警告两次以上仍不改正者,给予终止考试的处理。
第二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项考试成绩:
(一)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物品);
(三)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四)考试期间销毁试卷(试件)、答题卡或将试卷(试件)、答题卡带出考场;
(五)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三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威胁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
(五)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试件);
(六)被两次取消单项考试成绩;
(七)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四条考评员、监考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打嗜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
(二)在阅卷(件)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泄露阅卷(件)评分工作情况;
(四)不按规定销毁或私留试卷(试件);
(五)在其它考务工作中出现差错。
第五条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考评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二)考试、考评期间,擅自将试卷(件)带出或传出考场外;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或操作时间;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或指导操作;
(五)在监考、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试件)或有违反监考、评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考评员、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考评员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外,由鉴定所站、考点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考生报名表或有关信息;
(二)为不具备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报考资格;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
(五)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六)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试件)、考试、评分成绩。
第七条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考点资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试卷传递、押送交接及保管过程中,无相关人员签字手续的;
(四)发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开启试卷(试件),考前试卷(试件)泄密、损毁、丢失的;
(五)违反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其他规定的。
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