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考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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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2020年月
目录
一、参考人员须知 (3)
二、主考职责 (4)
三、监考员工工作规范 (5)
四、考评员工作规范 (7)
五、笔试考场规则 (8)
六、现场操作考场规则 (9)
七、现场操作评分守则 (10)
八、考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11)
九、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
参考人员须知
一、持准考证、身份证于考前3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两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后才准交卷出场。

考试现场操作的考生于考前30分钟进入考生待考室。

二、只准携带蓝、墨水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铅笔刀。

涂卡规范,书写工整。

涂写答题卡上的所在单位时不许超出右边粗黑线的左侧。

草稿纸上的答案无效。

三、自觉遵守考纪。

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存储工具带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准有旁窥、交谈、吸烟、传抄等舞弊行为,否则,将严肃处理。

四、准考证不准涂改或转借,考后妥善保管,以备办理证书时核查。

若准考证个人信息有误,务必在考试前与申报机构联系。

五、现场操作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按照考点张贴公布的执行。

主考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务工作,严格落实各项考务制度。

二、考试前一天召开考点考务会议和考点考评员工作会议,明确岗位和职责,签订相关责任书。

检查考点、考场布置等考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发放胸卡并登记。

三、主持接收和发放试卷。

宣布监考方案,组织监考员在《监考人员分工备案表》上签字。

安排司铃员校对时间,及时发出信号。

四、监督考务人员严格执行考务纪律,不得擅离职守。

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和监考员外,负责杜绝其他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五、检查试卷保管保密情况,特别防止试题泄密、丢失等事件的发生。

在市派巡视组长的监督下,负责本考点备用试卷的拆封和使用,批准缺损、错装或质量问题试卷、答题卡的调剂或替换,填写《启封备用试卷备案表》。

涉及试题载体(U盘或光盘)的,要安排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在所使用的考试机器设备上彻底删除,并不得拷贝留存。

六、组织试卷的发放、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试卷。

做好监考员与试卷清点验收人员(市派巡视员兼)的对接和《试卷清点验收表》的填写。

七、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负责违纪违规考生和考务人员的处理,遇有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作弊情形或其他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考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八、负责将考生签字的《考场签到表》、《笔试监考人员分工备案表》、《现场操作监考人员分工备案表》、《监考人员责任书》、《安保执勤任务书》、《考评员承诺书》和考点考务人员胸卡、《胸卡发放回收登记表》及时全部回收,务必送交市考区考务办公室。

九、副主考根据分工,协助主考做好工作。

监考员工作规范
1、负责考场秩序和试卷管理,熟知考场规则和违纪处理规定,执行考务操作流程等考务要求。

严禁与考试无关的任何人员进入考场。

2、必须佩带监考证和携带本人身份证,着装得体,不穿走路响声大的鞋。

3、不得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吸烟、聊天、阅读书报或打瞌睡等,不与考生私下交谈,不抄题和随意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或允许他人带出考场。

因故不能监考的,待主考安排备用监考员接替后才能离开。

4、核对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和考生本人及其试卷、答题卡填写信息是否一致。

用金属探测器对考生进行入场安全检查,禁止考生将非考试物品带入考场。

5、领取试卷和答题卡时,检查密封情况,如发现密封签破损、有拆封痕迹或不是原印刷厂密封签等情况时,应立即报告。

对领取的试卷科目、职业、等级与考场场标一致的,应立即报告。

6、试卷拆封前,现场抽两名考生当众检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的密封情况,公示后,由考生在试卷袋空白处签字。

试卷袋拆封后,要先仔细检查职业、等级、试卷分数与试卷袋封面份数是否一致,存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主考。

7、组织应试人员确认本场试卷袋的密封情况并履行签字手续。

检查考生是否正确涂写试卷和答题卡等。

8、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楚或因有漏页、空白页而提出询问时,可当众答复,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9、收回缺考考生的试卷和答题卡,按规定涂写缺考信息。

10、发现考生缺考或有违纪违规行为,须严格按规定处理,将缺考或违纪违规情况如实、详细地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并将违纪违规记录情况告知考生。

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考生,及时由巡视员报考点主考妥善处理。

11、考试结束时,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按准考证顺序回收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无误后,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12、配合巡视员清点验收试卷、答题卡并进行封装。

考评员工作规范
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认真履行考评职责和考评承诺,不得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更改考评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二、考前熟知本次考评的职业、项目、内容、评分标准及要求。

考评期间,佩戴考评员胸卡,考评员要与考生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三、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不得在考核过程中有影响应考人员操作的行为。

否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责令停止执行考评任务、吊销其考评员资格的处分。

四、考评员遇有因考生操作不当,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等异常情况发生时,要及时停止考试,立即向考评组长报告,由考评组长会同主考、巡视组长等相关人员,按规定处理。

考评员不得擅自处理。

五、考评员对考生的操作过程进行评判并记入《评分记录表》,不得把现场评判混肴成现场指导,因设备、仪器和考场等非考生原因延误的时间,考评员要做好记录并顺延考试时间。

六、考评组长职责:
1、考前,协助考点主考按时召开考评员会议。

一是学习考评员工作规范、现场操作评分守则、现场操作考场规则和操作考试流程;二是明确考评组各成员的职责任务和工作岗位(考场)以及不得擅自离开和调换岗位等注意事项。

2、考前,组织考评员统一评判思想和评判办法,研究掌握操作评分标准,对考评员提出的有异议评分标准等问题,宣布裁决结果,统一执行。

属于命题问题的,由考评组长向考区考务办公室回报。

3、监督检查评分和统分现场,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4、协调解决考试期间遇到相关问题。

5、负责全面报告考评情况。

笔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

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准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二、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蓝、黑色钢笔(圆珠笔)、2B 铅笔、铅笔刀等。

严禁将手机、电子复制、无线电存储等物品要关闭电源,放在指定位置,确保非考试物品不被带入考场或考试座位或身上。

开考前,已带入的,要立即关闭电源,放在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发现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三、考生要清点下发的试卷(共几张、几页),检查试卷、答题卡是否有污染、破损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能涉及试题内容。

四、考生答题前,要在试卷和答题卡上的指定位置涂写考生信息,不得在卷面上作其他任何标记。

涂写要工整、清楚,涂写在草稿纸上的答案无效。

五、考生在考场内,不准吸烟、喧哗、偷窥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互换试卷和传递物品等。

无视者,给予警告直至取消考试资格。

六、考试结束,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收齐试卷后再离开考场。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销毁或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七、考生要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和检查。

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务人员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现场操作考场规则
一、考生于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进入操作考试待考室。

二、考生根据本职业的安全文明要求和操作规程独立完成作业,不得随意串岗、换岗、替代和借用工量具等。

三、考生在考场内要保持安静。

考试结束要立即停止操作。

考生离开考试现场时,按要求整理、清理现场,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

四、监考员组织考生入场时,要在考场门口对考生及准考证、身份证进行身份核对,分发试卷,指导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准备待考。

开考时间由考评员发出并计时。

严禁无关人员出入考试现场。

五、监考员对考试现场进行监督和服务,对违纪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宣布终止考试、取消考试资格等处分,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现场操作评分守则
一、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地原则进行现场操作评判,独立完成考评任务,维护鉴定考试的严肃性。

二、严格按照鉴定操作流程、操作试题和操作评分表中的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及要求,对每位考生的现场操作情况进行逐项评分,将评分结果如实记录在《技能操作评分记录表》上并签名负责。

做到评分有据,减分有理,客观公正公平。

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泄露公布考生成绩。

三、相互间不得暗示和沟通,不得与考生交流攀谈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四、考生若有违纪行为,考评员会同监考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资格(同时宣布考试结果无效)等处理,并将违纪情况和处理结果详细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

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违纪处理制度
第一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操作);
(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操作);
(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
(五)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情况之一,经劝阻和警告两次以上仍不改正者,给予终止考试的处理。

第二条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单项考试成绩:
(一)考试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物品);
(三)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四)考试期间销毁试卷(试件)、答题卡或将试卷(试件)、答题卡带出考场;
(五)有其他舞弊行为。

第三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一)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威胁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
(五)接传答案或交换答卷(试件);
(六)被两次取消单项考试成绩;
(七)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四条考评员、监考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打嗜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经指出仍不改正;
(二)在阅卷(件)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
(三)泄露阅卷(件)评分工作情况;
(四)不按规定销毁或私留试卷(试件);
(五)在其它考务工作中出现差错。

第五条考评员、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资格:
(一)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考评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
(二)考试、考评期间,擅自将试卷(件)带出或传出考场外;
(三)擅自变动考生答卷或操作时间;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卷或指导操作;
(五)在监考、评分中丢失、损坏考生答卷(试件)或有违反监考、评分工作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六)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考评员、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取消考评员资格或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外,由鉴定所站、考点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考生报名表或有关信息;
(二)为不具备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报考资格;
(三)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舞弊;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
(五)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六)诬陷、打击、报复考生;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试件)、考试、评分成绩。

第七条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交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考点资格,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试卷传递、押送交接及保管过程中,无相关人员签字手续的;
(四)发生不按规定时间提前开启试卷(试件),考前试卷(试件)泄密、损毁、丢失的;
(五)违反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其他规定的。

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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