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书[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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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合集5篇]
第一篇: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医院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申请人: XXX,女,汉族,1000岁,住XXX。

申请事项:申请人在XX年X月份对被申请人住院期间的诊断是否正确及肺癌的发生与申请人的诊疗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医疗纠纷一案已在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清本案事实,使本案能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特具文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委托相关部门,对上面所诉申请事项进行鉴定,望贵院依法予以批准为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医院
年月日
第二篇: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201)初字第号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谭锦添。

申请事项
对涉案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双方对涉案工程已完工的工程量有争议,为查明事实,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对涉案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月日
第三篇: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对千叶湖棚户区改造回迁楼项目A1-A4号楼的结构进行了变更,双方未就底框多层结构住宅的建筑单价进行约定,故原告申请对千叶湖棚户区改造回迁楼项目A1-A4号楼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此致
原告:通化泓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
第四篇: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致: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
刘久军诉黎海波、陈清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

在开庭时原告举示伤残等级鉴定书、续医费咨询意见书,经贵院准许现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特申请对以下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第一项:对刘久军目前是否有创伤性关节炎进行鉴定;第二项:对创伤性关节炎是否一定采用全髋置换术进行鉴定;第三项:对刘久军拒绝手术治与创伤性关节炎、多次全髋关节置换术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第四项:刘久军拒绝手术治疗导致病情扩大的损失大小进行鉴定;
鉴定中需原告刘久军提供以下资料入院到出院时医学检查光学影像片,如X片、CT片,若没有,申请人愿意承担费用为刘久军照CT 片。

另申请人要求鉴定人员系普外科医学专家,石柱县的医学专家应予回避。

因为刘久军拒绝治疗加重损失后果,若患者目前确实存在髋关节僵硬,具备全髋关节置换的手术指针,也应在髋关节手术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人(盖章):2011年7月29日
第五篇: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安徽久久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777号双赢大厦1116室。

法定代表人石永峰,总经理。

申请鉴定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一审原告向我方提供的产品的内外包装、产品的标志标识、资质使用等基本产品质量进行鉴定;
2、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对一审原告向我方提供的产品的内外包装与我方提供的原封原箱产品进行鉴定,认定我方提供的产品与一审原告所提供的产品一致(外包装手写字可以与对方微信提供的图片进行笔迹鉴定);
申请事实理由:
2020年4月7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供货协议》以经销“李易贴”牌的肚脐温肾扶阳贴。

根据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产品品质依样品,若质量有问题联系被上诉人退换货物,包装问题亦联系被上诉人等等”,现“李易贴”牌的肚脐温肾扶阳贴产品类型与质量均出现问题。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产品类型为“中药养生贴”,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的产品经查询该医用冷敷贴备案号为鲁齐械备20150084号,属于“一类医疗器械”。

其次,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产品包装内外不符,存在套用冒用行为,与协议约定不符。

该产品包装悉数标有“山东柳新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医用冷敷贴”、“外用”等字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产品的零售包装和单次使用包装上
都没有标注相应信息,实际内包装标注为大家堂公司产品,系套用冒用产品,且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应的标准。

2020年5月31日,上诉人微信会议记录上明确记录该产品出现问题,且该会议记录发送给被上诉人确认。

2020年11月8日,第三方公司组织的会议期间,上诉人就该批产品因相关问题提出过退货退款的要求,但被上诉人一直不予理会。

根据协议相关条款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对上诉人要求退货的要求及时给予处理。

一审期间,因一审原告中途变更了诉讼请求,且法院第二次送达相关材料非公司法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收,导致信息不对等。

一审庭审期间,一审原告于我方最大的争议有二:1、在于产品是否复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是属于“三无”产品,是否属于套用和滥用医疗器械资质的情况;2、我司当庭提供的产品是否与一审原告所提供的产品相一致(我方可以提供原封带有签字大包装产品与一审原告微信所发送的带有签字的外包装进行笔迹对比)。

为避免再审或者二审期间,双方焦点问题仍无法认定,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特恳请法院对相关产品和外装进行鉴定。

此致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久久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04日
说明:相应的产品图片和记录详见上诉书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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