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21•【文号】环发[1999]107号•【施行日期】199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晌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现对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审批权限《条例》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以下四种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3.国务院审批或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现阶段是指: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审批或企业注册、申领执照的建设项目;4.建设项目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另发)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宁波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慈溪开发区环保局(分局):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和《关于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甬环发〔2009〕58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建设以下项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规定的禁止建设的“十五小”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中的淘汰类项目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发展改革委令第57号)中禁止外商投资类项目;《关于下达“禁止建设污染生产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计经土[1996]1142号、浙环开[1996]330号)规定的建设项目;《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浙政办发[2005]87号)中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范文五篇

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范文五篇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改革的有关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持续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改革,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落地,环评“刚性”约束不强。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现就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坚持明确责任、协同监管、公开透明、诚信约束的原则,完善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建设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以及环评单位从业等各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确保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有效发挥。
(二)完善监管内容。
加强事中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对技术评估机构要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
加强事后监管,对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对环评单位要重点开展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
(三)明确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负责对环评“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从业情况进行检查。
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晋环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山西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晋环发[2007]17号)各市县(区)环保局: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工程特点等因素分别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法律、行政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或者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二)化工、电力、煤炭及其煤炭液化、有色金属矿山开发和冶炼、焦化、铁合金、电石、制浆造纸、染料、印染、酿造、电镀、危险废物处理、500张床位及以上新建医院项目、垃圾处理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四)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产生辐射影响的建设项目;(五)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新疆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即日起试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1)中的建设项目。
(二)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自治区境内各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附件2)中的建设项目。
(二)由各地(州、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地(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参照本规定,提出本辖区分级审批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环办[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迅猛发展,这些建设项目成为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项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市民投诉的热点。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随着城市人口增长、产业布局调整和规模扩大,环境容量受限,环境敏感程度增强。
据对11个城市的调研统计,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占到当年审批总量的60%以上,有的高达90%。
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既希望政府加快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也期待着改善居住条件和享受方便的餐饮、娱乐、医疗等服务,但由于项目的环境影响,多数居民不希望这些项目建在自己家附近,造成矛盾心理。
目前,围绕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诉、信访已占环保投诉、信访总数的60%~80%。
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在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审批、加强过程监管、推进公众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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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0]12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O-O年八月五日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工作。
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试生产(运行)申请和竣:正环境保护验收。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以及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三)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的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以及发电、制浆、水电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五)使用I、Ⅱ、Ⅲ类放射源和I、Ⅱ类射线装置,销售放射源,建设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广播电视通信类无线电信号台站, 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施及线路,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等性质特殊的建设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环境保护部委托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建设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鲁政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的迫切需要(一)充分认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环境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一些地方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视不够、认识不足,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不到位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未进行,各类开发区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大部分未开展;少数地区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导致有些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规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入生产;少数企业的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有的环保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执法监管不到位。
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作为防止新增污染的重要关口,作为市场准入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青政办〔2022〕42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22〕4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结合我省实际,对《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7日青海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依法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别,依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实行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依法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目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目录之外的其他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级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则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中跨市州行政区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咸政办发[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监管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断提升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尽管我市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环境保护制度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进展缓慢;少数企业认识不到位,未批先建、擅自投入生产、擅自停运治污设施等行为时有发生;对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还不够规范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的一项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首先,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监管工作,是落实“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有利于从决策层面上防止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环境问题。
其次,有利于从源头、长远上杜绝事关民生的环境问题,更好地维护群众健康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第三,通过落实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制度,有效控制“两高一低”项目、重复建设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规模,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鄂政办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一)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的建设项目;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未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由省政府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3.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4.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2.其他不需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但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环环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实现环评分级管理与基层管理能力更相适应,生态环境影响重大项目由部省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现环评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制度更为衔接,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数量大幅压减,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对项目环境准入的指导作用,持续增强环评信息化支撑,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显著提升源头预防体系整体效力。
二、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一)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包括: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燃煤发电、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工业重点领域项目,水库、引水工程、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矿产资源开发、危险废物处置、围填海工程等存在重大生态影响的项目,采用新型生产工艺技术、产排污情况及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对该目录外的建设项目,各省份可因地制宜对特定行业提出严格要求,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等省(区)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环评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二)做好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评估调整。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4〕156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晋环发〔2014〕156号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能,服务我省经济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等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决定进一步将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予以下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相应的环境管理权限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 2 号令)对建设项目的分类类别,结合我省实际,省环保厅决定将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及环境管理权限予以下放和调整。
(一)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和相应的环境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市、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和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集中供热、集中供水工程;2、日处理5万m3及以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3、总投资5亿以下化工项目(除电石、焦炭外);4、总投资5亿以下医药项目;5、煤矿、铁矿、有色金属矿等矿产资源洗选项目;6、年产100万吨以下水泥粉磨站项目(不含100万吨/年);7、不涉及铁路的煤炭储存、集运项目;8、乳制品加工项目;9、总投资5亿元以下轻工类项目(除制浆造纸外);10、总投资5亿元以下装备制造项目;11、余压、余热利用项目(含发电)、光伏发电项目;12、煤矿抽放、风排瓦斯气发电项目;13、工业污染源脱硫、脱硝项目;14、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以外的引水工程项目;15、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城市地下水开采项目。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的制浆造纸(含废纸脱墨制浆)、印染、电镀、毛皮制革、农药原药生产、电石、焦炭、有色金属采选冶及矿山开发、铁合金、钢铁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垃圾焚烧及发电、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铅蓄电池生产(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和回收)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环发〔2015〕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3.有色冶炼、炼钢炼铁、火电站、热电站、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铅蓄电池及再生铅冶炼、汽车整车制造、国家高速公路、大型主题公园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开发规划。
5.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环境保护部规定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1)非跨市(州)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公路桥梁及隧道(跨越长江、汉江桥梁除外)、输油输气管网、千吨级以下航电枢纽等建设项目;(2)汽车制造项目(汽车整车制造除外)、城市天然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接收及存储设施、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中型和小型主题公园等建设项目;(3)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非跨市(州)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建设项目;(4)非跨市(州)11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项目,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项目(包括介质加热设备、感应加热、微波加热设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射频溅射设备等);(5)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省属社会事业项目。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当前,面对复杂变化的外部环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环评审批服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的作用。
但近期发现,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审批速度,降低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放松环评审批标准,或以改造、投资拉动为名接收落后产能和工艺转移,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引进又有所抬头。
为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一)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落实“不见面审批”要求,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大力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环评报告书审批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减至30个工作日。
(二)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开设环评审批“绿色通道”,针对审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依法加快环评审批,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
(三)加强环评政策法规宣贯和咨询服务。
对环评政策法规等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培训,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配套实施文件,执行环评导则、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解读与环评相关的重要环保政策,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执行政策,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二、坚持原则,切实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一)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黔环通[2010]18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黔环通〔2010〕189号)各市、州、地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 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受环境保护部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部分应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详见附件1 )。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2004年12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附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时间:2002-11-01实施时间:2003-01-01修订时间: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时效性: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的制浆造纸(含废纸脱墨制浆)、印染、电镀、毛皮制革、农药原药生产、电石、焦炭、有色金属采选冶及矿山开发、铁合金、钢铁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垃圾焚烧及发电、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铅蓄电池生产(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和回收)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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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农药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甲醇、二甲醚项目。
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机械:新建汽车整车项目;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电子: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液晶显示器、芯片、彩色显像管、玻壳制造项目。
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社会事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大型主题公园。
其他: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项目;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项目;新物种引进、推广和转基因产品生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来自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分级审批 通知
抄 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农林水利: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跨流域调水工程;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造林、林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
电力: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煤热电站;核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石油天然气: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四、本通知附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六、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
七、本通知附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环发[2004] 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合成氨、尿素、磷肥生产项目。
医药: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化学制药项目。
轻工纺织化纤: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变性燃料乙醇;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粮食和农副产品发酵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合成纤维和粘胶纤维生产项目。
民航:新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焦化:新建及新增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焦炭生产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煤焦油综合加工项目。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和其他有色金属冶炼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