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25号——《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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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5号——《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3]第19号)的补充规定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关于废止<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旅游局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5.12.29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25号)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就《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2003]第19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降低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的准入条件,即: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