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的通知-市劳企字[1987]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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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外商
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的通知
(市劳企字[1987]第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6]97号文件的规定,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适当增加了一些工资。

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劳字[198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对调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

凡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均列入这次调整档案工资的范围,但具体到每个企业是否调整由企业自定。

身份是农民的人员、从国营单位借聘的职工、临时工均不建立和调整档案工资。

二、增资的水平。

凡决定调整档案工资的企业,其增资水平按该企业1986年9月30日属于调整范围内的中方职工人数人均每月增加1.80元计算,从1986 年10月1日起调整。

三、增资指标的下达。

市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增资指标,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先将所属外商投资企业1986年9月底中方职工属于调整范围的人数综合上报市劳动局,经市劳动局核定后将增资指标下达到各区、县、局、总公司,再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外商投资企业下达档案工资增资指标。

四、增资指标的使用。

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级下达的增资指标限额内,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合理使用。

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防止平均主义,但用于一人的增资额最多不得超过两级。

档案工资的调整时间一律以1986年10 月1日为准。

调整档案工资工作应在1987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五、企业档案工资的调整方案,要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没成立工会的应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

调整方案实施前必须与中方全体职工见面。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提高档案工资应按国营同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六、凡决定调整档案工资的企业,尚没有按照北京市劳动局[1986]市劳办字第157号文《关于调整北京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职工档案工资的通知》要求建立档案工资的,必须按规定建立。

凡未经市劳动局批准自己变动了档案工资工资标准的,一律改按[1986]市劳办字第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从1986年10月1日起,企业可以每年使用3%奖励晋级指标用于调整先进职工的档案工资,这次可以和人均1.80元的增资指标合并使用,但以前节余的指标不得使用。

八、这次人均1.80元的增资指标和3%的奖励晋级指标只能用于调整档案工资。

原经市劳动局核定的实得工资基数均不得变动。

九、主管部门是中央单位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是否调整档案工资,以及如何调整,由其主管部门和企业自行确定。

北京市劳动局
1987年4月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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