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检查制度汇编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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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检查制度汇编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检查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检查活动,包括对预算单位、财政拨款使用单位、财政投资项目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财政资金检查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检查制度,明确检查职责、程序、方法和纪律,确保检查工作的规范进行。
二、检查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财政资金检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财政资金检查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财政资金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财政资金检查工作。
第七条财政资金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检查工作。
三、检查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制定财政资金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对象、内容和时间安排,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财政资金检查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财政拨款使用情况;
(三)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四)财政投资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与财政资金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进行财政资金检查时,应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访谈等方
式进行,并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在规
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四、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对财政资金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报上级
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调整预算、追缴资金等,并记入相关单位的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对于财政资金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并移
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纪律和责任
第十五条财政资金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检查纪律,不得泄露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和检查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财政资金检查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