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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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电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04年9月10日)废止
【发布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2001.12.26
【实施日期】2002.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7号)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经2001年12月11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促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不包括专供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士居住的公寓等住宅区)。
第三条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经通达社区的,社区有线电视网络必须与之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