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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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
须知:用地者必须到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取得《用地审批书》后方可使用土地,否则国土资源局按违法用地处理。
附件:1、规划部门批件及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
2、村民代表大会意见
3、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须知
根据国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文件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生活附属设施:包括附属用房、庭院、厕所、院墙、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结合旧村改造,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凡村屯内超占宅基地可以安排村民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扩展。
①城市远效新建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②城市近效和乡政府所在地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
基地,每户不超过250平方米。
③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
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临时使用或者暂按机动田管理,村庄、
集镇建设需要时,原土地使用者必须无条件退回,不得阻碍。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宅基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二条规定: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中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