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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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01〕30号∙【颁布时间】2001-12-2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articles/2005-06-08/news20050608163741.shtml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家庭法司法考试真题

婚姻家庭法司法考试真题

婚姻家庭法司法考试真题婚姻家庭法司法考试真题⼀、⽆效婚姻1、甲男与⼄⼥通过⽹聊恋爱,后⼄提出分⼿遭甲威胁,⼄⽆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向法院起诉离婚。

下列哪⼀说法是正确的?(2009单选19题)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效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调解D.当事⼈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婚姻的效⼒问题。

《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该婚姻关系⽆效。

本题中,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满⾜⽆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属于⽆效婚姻。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效,⽽⾮撤销该婚姻。

所以,A项错误,B项正确。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效案件,对婚姻效⼒的审理不适⽤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的判决⼀经作出,即发⽣法律效⼒。

据此可知,对于审理宣告婚姻⽆效的案件,法院审理时不适⽤调解,且判决⼀经作出即发⽣法律效⼒,不能上诉。

因此,CD项错误。

2、⽹名“我⼼飞飞”的21岁⼥⼦甲与⽹名“我⾏我素”的25岁男⼦⼄在⽹上聊天后产⽣好感,⼄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

后⼄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

⼄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多选66题)A.甲可以⾃婚姻登记之⽇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效D.⼄侵犯了甲的隐私权答案及解析:BCD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结婚登记之⽇起⼀年内提出。

被⾮法限制⼈⾝⾃由的当事⼈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恢复⼈⾝⾃由之⽇起⼀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文字号】法释〔2001〕3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详细解读--父母子女关系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详细解读--父母子女关系
目录
CONTENTS
01
一般规定
02
结婚
03
夫妻关系
04
父母子女关系
05
离婚
父母子女关系
0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则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 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 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 一方的主张成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的法律地位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 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 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 的子女”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 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 女”。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 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 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 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的处理规则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 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

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逐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全面解读背景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公告公布法释【2001】30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5日公告公布法释【2003】19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3日施行。

关于《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征求意见稿。

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立法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 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 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  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  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会议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法条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二、关联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三、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规定。

《解释》第24条至第26条及第32条是关于探望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

父母依法享有探望权,建立在相互间只有亲权关系的基础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虽然父母离婚,孩子判决一方直接抚养。

但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的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也应尽赡养义务,这些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特殊关系,都不会因父母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2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2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关联法条对比、典型案例裁判要旨一、关联法条对比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第一部分理解与适用”的主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本条是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当如何认定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时,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后果。

制定该条款的目的就在于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养情人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予以遏止和处罚。

本条司法解释着重解决的就是如何对重婚行为以外的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行为的认定问题。

(一)立法背景和过程禁止重婚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刑法》中对重婚行为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但80年代初期,在我国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开始逐渐出现了重婚、纳妾及许多有配偶者在婚外同第三人同居的不正常现象。

针对这些现象,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对其中具有前后两个法定婚,或先有法定婚后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从而构成重婚的行为人给予了法律制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沪高法民一[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失效,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处理进入了民法典时代。

法律需要衔接,对于婚姻家庭编涉及的各项具体的规定也需要进行专门的梳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具体的审判指导。

司法解释中将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具备实践意义的条款予以保留,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予以删除。

其中关于涉及当事人死亡情况的宣告无效婚姻诉讼的一年时效期规定的删除,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落实与掌握。

一、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的区别实践中对于无效婚姻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容易发生混淆。

无效婚姻,主要指当事人的结合不具备婚姻的法定条件,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婚姻。

而无效婚姻的宣告,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受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法律规定的情节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及子女,当事人可协商抚养及财产侵害事宜。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宣告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相似之处。

但需要指出的是,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律意义上也完全不同。

二、《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出台之前,宣告婚姻无效需要对时效进行必要考虑。

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形式存续期间提起;也可以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由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

根据以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进行时效考虑。

三、《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宣告婚姻无效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废止。

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审理,需要从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整体考虑。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本解释于2006年12月21日司法部第139号令公布施行,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婚姻法的适用范围婚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维护和解除。

第二条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愿原则,男女一方有结婚自愿,不得强迫、干涉。

第三条定义和构成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婚姻是男女自愿结成的、建立在平等和自由的意思表示基础上的家庭组织和社会制度。

第四条男女平等原则婚姻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

第五条宗教婚姻的法律效力宗教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符合本法关于结婚自愿和男女平等的规定的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条婚姻登记原则结婚应当由男女双方自愿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可生效。

第二章结婚第七条结婚登记的内容结婚登记包括:登记申请、填写婚姻登记书、核对、公示、登记和发证。

第八条结婚年龄的限制结婚男子须年满二十二周岁,妇女须年满二十周岁。

一方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申请成立结婚家庭并经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可以登记成婚;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满二十二周岁的男子或者未满二十周岁的妇女不得登记成婚。

第九条已婚人员离婚后结婚已婚人员离婚后,与离婚原配配偶结婚,应当依法提供离婚证明,因在离婚后进行结婚登记所需的一方判决生效当日起未满一年的,该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条具备婚姻无效情形的不能登记结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登记结婚:1.已经有配偶的;2.有直系血亲等亲属关系的;3.患有与本人与被请求结婚的对方有近亲婚姻关系的疾病的。

第十一条对已登记结婚的配偶申请检验精子或者卵子源的,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章家庭第十二条家庭的构成和家庭成员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称家庭,是指有血缘或者婚姻关系的人组成的小组织。

家庭成员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夫妻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二、《解释(一)》修改制定的原则三、《解释(一)》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删除原有司法解释“1年期间”的规定(二)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调整(三)关于同居关系问题(四)关于体系化协调问题(五)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司法解释共有11个,条文共计达200余条,体量庞大。

经逐件逐条清理,并经反复研究论证,我们认为,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5个司法解释或部分条文已被民法典吸收或所规范的情形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实际需要,故可整体予以废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6个司法解释,在废止后按照婚姻家庭编的体例进行体系化整合,并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民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逐条详细解读--1一般规定全文优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逐条详细解读--1一般规定全文优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逐条详细解读--1一般规定
汇报人:XXX
第一条 “虐待”的认定
CONTENTS
第二条 “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第三条 同居关系的处理
第四条 违反忠实义务等道德规范处理
第五条 彩礼返还的条件
第一条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 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居住、共同生活。有的学者提出,同居应当限定有"共同居所"。 但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 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共同居住既可能是 有两人单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里。
1. 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
《民法典》明令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刑法》第 260条对虐待罪作了规定,对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 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 禁团、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 和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对于虐待行为情节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的,应当采取批评教 育的方式解决。尤其是父母对子女教育方法不当、简单粗暴,甚 至打骂,但其主观上不是有意识地对子女进行摧残、折磨的,不 能视为虐待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1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 罚,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三条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适用

法官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适用

法官详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适⽤#天平#左 熊燕,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少年家事庭⼊额法官,武汉⼤学全⽇制法学学⼠、硕⼠,青年审判业务带头⼈右 ⽯俏伟,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上海交通⼤学全⽇制法学硕⼠第⼀部分基本情况////《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于2020年12⽉2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

该司法解释共有91条,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例,主要分为⼀般规定(主要分为⼀般规定(5条)、结婚条)六个部分。

该司法解释并未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17条)、夫妻关系(16条)、⽗母⼦⼥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1条)六个部分收养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保留原规定的条款有17条,⽆实质修订的条款有57条,有实质修改的条款有16条,还有⼀条是附则,是解释的施⾏时间。

总体⽽⾔,《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部分内容汇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抚养若⼲意见》《最⾼⼈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授精所⽣⼦⼥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内容。

第⼆部分主要修改////(⼀)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1. 删除了多处“⼀年”期间的规定(1)删除了夫妻⼀⽅或双⽅死亡后确认婚姻⽆效须在“⼀年”内提出申请的规定。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或者双⽅死亡后⼀年内,⽣存⼀⽅或者利害关系⼈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效是当事⼈缔结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的后果,是公权⼒对私法⾃治的评价,理应不受诉讼时效制度规制。

因此,《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条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此⼀年期间规定。

(2)删除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后“⼀年”内提出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释义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释义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释义1. 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法规,对于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一些法律条文的具体解释和适用,常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解释来进行裁决。

而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作出了相应规定,本文将对此进行解读。

2. 第七十八条释义的背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是《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一部分,该解释共分五编,分别为婚姻家庭编、离婚编、财产编、子女抚养编和人身关系编。

第七十八条属于婚姻家庭编,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文的解释和具体适用。

3. 第七十八条释义的内容第七十八条释义主要围绕《婚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抚养费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作出了具体解释。

该解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抚养费共同承担的界定第七十八条首先对于抚养费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在实际执行中,对于双方共同承担的范围和标准常有争议,第七十八条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使得相关当事人在执行抚养费的过程中更加明确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3.2 抚养费共同承担的依据第七十八条其次对于抚养费共同承担的具体依据进行了说明,即根据父母双方的财产状况、收入水平、负担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抚养费金额。

3.3 抚养费共同承担的方式第七十八条还对于抚养费共同承担的具体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支付频次、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具体细则,以确保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的合理、有序执行。

4. 第七十八条释义的意义和作用第七十八条释义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详细解读--离婚

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详细解读--离婚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 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 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 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
父母子女关系
05
离婚
离婚
05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关于特殊情形 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则 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 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 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nuedai、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dubo、xidu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婚姻法解释(二)》已失效法条对比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 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解释(三)》已失效法条对比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 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内容是什么?谁说我国自由恋爱和自由婚姻的观念逐渐加深,我国近几年的离婚率在住院的上升,离婚过程中主要的解决问题就是关于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在婚姻法中有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详细解决办法,那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谁说我国自由恋爱和自由婚姻的观念逐渐加深,我国近几年的离婚率在住院的上升,离婚过程中主要的解决问题就是关于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在婚姻法中有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详细解决办法,那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内容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内容是什么?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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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1]30号【发布日期】2001-12-25【生效日期】2001-12-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
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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