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2018年
2018新婚姻法出来了,房产证加名字也没有用了!物质现象能否减轻?
2018新婚姻法出来了,房产证加名字也没有⽤了!物质现象能否减轻?近期,2018新婚姻法颁布、提议放开三胎政策,以及有⼈⼤代表提议婚龄降⾄18岁,引起了诸多争议,不少⼥性觉得更没安全感了。
有⼈说:“⿎励⼥性早婚,⽤⼈⽣中最有精⼒的黄⾦⼗年⽣孩⼦,等她们彻底沦为了在职场上毫⽆竞争⼒的中年欧巴桑以后,新婚姻法⽆疑是当头棒喝:别以为房产证上写了名字,房⼦就有你的⼀半,万⼀离婚你也不能分到房⼦。
”也有⼈说:“这才是婚姻最该有的样⼦啊,以前结婚最常听到的纠纷就是⼥⽅要求男⽅在新房房产证上加上⾃⼰的名字,不然不答应结婚。
如今新婚姻法更强调了个⼈的独⽴性,原来可以靠在房产证上写名字,分⼀杯羹,现在⾏不通了。
”2018婚姻新法规中·关于房产是如何规定的呢?婚姻法·房产划分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约定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赠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请求判令继续履⾏的,⼈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赠与另⼀⽅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不予分割。
第七条 婚后由⼀⽅⽗母出资为⼦⼥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的个⼈财产。
由双⽅⽗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按照各⾃⽗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条 夫妻⼀⽅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财产⽀付⾸付款并在银⾏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付款⽀付⽅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协议处理。
在新婚姻法施⾏以前,房⼦的归属权由房产证上的户主来决议。
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写谁的姓名,谁就有权分得房产,这也导致许多⼈在成婚时要求对⽅在房产证上加⾃⼰的姓名,以保证这场婚姻“不亏”。
国家法考-2018法考客观题二真题及答案及解析
2018法考客观题二真题答案及解析1.某大师带着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参加电视台节目,说没人能做出更高的。
主持人问如果有人做出来了呢?大师说做出来,就把自己之前的作品赠送给他。
大师与主持人击掌为誓,并邀请观众做见证。
节目播出后,有人做出了5层镂空作品。
关于某大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民法】A. 显失公平的合同B. 戏谑行为C. 赠与合同,大师可随时撤销D. 悬赏广告,大师应交付作品答案:B解析: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意思表示由两部分三要素组成,两部分即意思(内部/主观)和表示(外部/客观)。
其中,意思(内部/主观)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两个要素;而表示(外部/客观)即表示行为一个要素。
戏谑行为,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或真意保留,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戏谑行为人通常没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属于典型的意思缺乏,即不存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
因此,戏谑行为因意思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中,某大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戏谑行为,其内心并不存在将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赠与他人的目的意思,亦不存在与他人形成赠与合同的效果意思。
因此,因意思的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故B项正确,当选。
因不存在意思表示,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赠与合同、悬赏广告等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无从谈起。
故A、C、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小张从小天赋异禀,聪明伶俐。
爷爷老张对孙子甚是喜爱。
在小张6岁时,爷爷将家中祖传的一幅价值200万元的名画赠与小张。
母亲刘某得知此事后,坚决表示反对。
在小张8岁那年,爷爷又将自己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赠与小张。
母亲刘某亦明确表示反对。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民法】A. 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B. 爷爷将名画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C. 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纯获利益而有效D. 爷爷将手表赠与小张的行为因母亲刘某反对而无效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难度不大。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就《解释》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相关法规——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问: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适用婚姻法相继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为什么还要制定本《解释》?答: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总共82个条文,2017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了补充规定。
这些司法解释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
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解释》。
《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男方甲与女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婚姻基础与夫妻关系: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起初,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财产状况:甲乙双方在婚后共同购置了房产一处,登记在甲名下。
此外,甲乙双方还共同经营了一家店铺,店铺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3. 子女抚养:丙现年8岁,甲乙双方对于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
4. 离婚原因:甲认为,乙性格暴躁,经常与其发生争吵,导致家庭氛围紧张。
乙则认为,甲自私自利,对家庭不负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四、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予离婚。
2. 财产分割:关于房产的分割,法院认为,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考虑到甲乙双方对丙的抚养权存在争议,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支付乙房产折价款。
关于店铺的收益,法院判决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
3. 子女抚养:关于丙的抚养权,法院考虑到丙年幼,且乙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判决丙由乙抚养。
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观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相互理解、包容,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财产分割:本案中,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
房产归乙所有,既考虑到了乙在家庭中的付出,也考虑到了丙的抚养权问题。
店铺收益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甲需支付乙相应的折价款,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文号】法释〔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法释〔2020〕16号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有什么?
2019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有什么?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位,婚姻也就成为大家的焦点。
国家对此推出了专门的婚姻法来解决在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法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调整。
在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以供大家查阅。
家庭是社会最小的单位,婚姻也就成为大家的焦点。
国家对此推出了专门的婚姻法来解决在婚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法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调整。
在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以供大家查阅。
▲一、2018年新婚姻法解释最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最新婚姻法全文包括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涉及情感问题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后,于2019年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两人感情融洽,生活美满。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后逐渐变得冷漠,两人之间的沟通也变得越来越少。
张某多次试图与李某沟通,但李某总是以工作忙、压力大等理由搪塞。
2021年,张某发现李某出轨,感情彻底破裂。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提出的离婚诉讼是否成立,以及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一、离婚诉讼是否成立1. 原告主张:张某认为,李某在婚后存在出轨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2. 被告答辩:李某承认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但认为这并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李某认为,两人之间的感情问题主要是由于生活琐事和性格不合导致的,请求法院判决不予离婚。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
虽然夫妻感情问题并非完全由李某一方造成,但李某的出轨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张某离婚。
二、财产分割1. 原告主张:张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其中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2. 被告答辩:李某承认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但认为张某在婚姻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应适当减少其份额。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婚姻期间对家庭尽到了一定的责任,但李某的出轨行为也对家庭造成了损害。
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李某应向张某支付一定的补偿金。
三、子女抚养1. 原告主张:张某要求抚养子女,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2. 被告答辩:李某同意抚养子女,但认为抚养费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母亲,在抚养子女方面具有优势。
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判决张某抚养子女,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doc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东方法律宝典出品2018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 年 2 月 6 日法释〔2018〕 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 年1 月 16 日法释〔 2018〕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年2 月 22 日法释〔 2018〕 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年2 月 22 日法释〔 2018〕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年 2 月 22 日2017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 1 月 4 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 1 月 10 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1 月 25 日法释〔 2017〕 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 年2 月10 日法释〔 2017〕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 年2 月22 日法释〔2017〕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年2 月28 日法释〔2017〕 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 年2 月28 日法释〔2017〕 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2 月28 日法释〔 2017〕 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 2 月 27 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5 月 8 日法释〔2017〕1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6 月 27 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6 月 24 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7 月 21 日法释〔2017〕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 年 8 月 1 日法释〔2017〕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 8 月 14 日法释〔 2017〕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 年 8 月 25 日法释〔2017〕1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 )的决定2017 年 9 月 22 日法释〔2017〕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 年 12 月 1 日法释〔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 年 11 月 22 日法释〔2017〕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年12 月13 日法释〔2017〕 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 年11 月26 日法释〔2017〕 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12 月26 日法释〔2017〕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年12 月29 日2016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6〕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2016 年 3 月 21 日法释〔 2016〕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 年 2 月 24 日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 年 2 月 14 日法释〔 2016〕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 年 2 月 24 日法释〔 2016〕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16 年 2 月 22 日法释〔 2016〕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 年4 月 12 日法释〔 2016〕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 年 4 月 13 日法释〔 2016〕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6 日法释〔 2016〕9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4 月 18 日法释〔 2016〕1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4 月 24 日法释〔 2016〕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 年 4 月 27 日法释〔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 年 5 月 23 日法释〔201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 7 月 11 日法释〔2016〕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 年 8 月 1 日法释〔2016〕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 年 8 月 1 日法释〔 2016〕 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8 月 2 日法释〔2016〕19 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 年 8 月 29 日法释〔 2016〕 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9 月 7 日法释〔 2016〕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 年 11 月 7 日法释〔 2016〕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7 日法释〔 2016〕 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14 日法释〔2016〕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18 日法释〔 2016〕2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11 月 28 日法释〔2016〕2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 年12 月16 日法释〔2016〕2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9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12 月23 日法释〔2016〕3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年12 月27 日2015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5〕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1 月6 日法释〔 2015〕2 号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第十一批 ) 的决定2015 年 1 月12日法释〔 2015〕3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2015 年 1 月 28 日法释〔 2015〕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年 1 月 29 日法释〔 2015〕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 年 1 月 30 日法释〔 2015〕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2 月 28 日法释〔 2015〕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2 月 16 日法释〔 2015〕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4 月 15 日法释〔 2015〕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4 月 22 日法释〔 2015〕1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5 月 5 日法释〔 2015〕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5 月 29 日法释〔 2015〕1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6 月 1 日法释〔 2015〕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 年 6 月 29 日法释〔 2015〕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 年 6 月 29 日法释〔 2015〕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 年 7 月 15 日法释〔 2015〕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7 月20日法释〔 2015〕1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年7 月 20 日法释〔 2015〕1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 8 月 6 日法释〔 2015〕1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 年 10 月 29 日法释〔 2015〕20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 年 10 月 30 日法释〔 2015〕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5 年 11 月 26 日法释〔 2015〕2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12 月 14 日法释〔 2015〕23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 12 月 30 日法释〔 2015〕24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 年12 月28 日2014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4〕 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年 1 月 9 日法释〔 2014〕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 年 2 月20 日法释〔 2014〕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 年 2 月 24 日法释〔 2014〕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 年 3 月25 日法释〔 2014〕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 年 4 月 23 日法释〔 2014〕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 年 5 月 16 日法释〔 2014〕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 年 6 月 30 日法释〔 2014〕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年7 月 7 日法释〔 2014〕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年 6 月 18 日法释〔 2014〕10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年 8 月12日法释〔 2014〕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年 8 月 21 日法释〔 2014〕1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 年 10 月 31 日法释〔 2014〕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 年 10 月 30 日法释〔 2014〕14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 年 11 月 3 日法释〔 2014〕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 年 12 月 25 日2013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3〕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 年 1 月1 日至1997 年6 月30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 年1 月4 日法释〔 2013〕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 年1 月1 日至1997 年 6 月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 年1 月14 日法释〔 2013〕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1 月 16 日法释〔 2013〕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 ) 2013 年 1 月 18 日法释〔 2013〕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 年 3 月 27 日法释〔 2013〕6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 年3 月1 日法释〔 2013〕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 年7 月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十批 )的决定2013 年 2 月 26 日法释〔 2013〕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4 月2日法释〔 2013〕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 年 4 月 1 日法释〔 2013〕10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4 月 23 日法释〔 2013〕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 年 4 月 7 日法释〔 2013〕1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5 月 2 日法释〔 2013〕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 年 5 月 2 日法释〔 2013〕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2013 年 5 月 31 日法释〔 2013〕1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 月 17 日法释〔 2013〕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 年 6 月 19 日法释〔 2013〕1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 年 7 月 16 日法释〔 2013〕1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7 月 15 日法释〔 2013〕1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 年 7 月 26 日法释〔 2013〕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 年 8 月 29 日法释〔 2013〕21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9 月 6 日法释〔 2013〕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2013 年 9 月 5日法释〔 2013〕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 年 9 月 12 日法释〔 2013〕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9 月 18 日法释〔 2013〕25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年 10 月22 日法释〔 2013〕2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 年 11 月 21 日法释〔 2013〕2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 年 12 月19日法释〔 2013〕2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 年12 月23 日2012 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2012 年 1 月 13 日法释〔 2012〕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1 月 17 日法释〔 2012〕 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2 月 27 日法释〔 201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3 月 26 日法释〔 2012〕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5 月3日法释〔 2012〕6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3 月 29 日法释〔 2012〕7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 年 5 月 15 日法释〔 2012〕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 年 5 月 10 日法释〔 2012〕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 年 6 月 26 日法释〔 2012〕1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 年 7 月 17 日法释〔 2012〕1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8 月 28 日法释〔 2012〕1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 1979 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 年 8 月 21 日法释〔 2012〕1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 )的决定2012 年 8 月 21 日法释〔 2012〕1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 年 9 月 4 日法释〔 2012〕1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1 月 2 日法释〔 2012〕16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 年 12 月 11 日法释〔 2012〕17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 (边 ) 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2 月 12 日法释〔 2012〕18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12 年12 月 7 日法释〔 2012〕19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 11 月 27 日法释〔 2012〕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12 月 17 日法释〔 2012〕21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年 12 月 20 日法释〔 2012〕22 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 年12 月 16 日法释〔 2012〕2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年 12 月28 日法释〔 2012〕24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婚姻法司法解释2018年
婚姻法司法解释2018年一、总则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为了依法正确审理婚姻法案件,明确各项规定的具体适用,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司法解释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婚姻法的案件。
二、离婚案件1. 离婚案件的适用事由■ 夫妻一方重婚,或者有重婚事实;■ 夫妻一方有重大错误行为,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不再具备感情基础;■ 夫妻一方虐待、遗弃、虚构事实诽谤另一方,致使婚姻关系破裂;■ 夫妻分居满两年,或者分居期间达到六个月,一方起诉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维持婚姻关系。
2.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在满足离婚事由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所作的特殊贡献,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得到保障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独用于个人或其他行为,损害了共同财产应当予以承担责任。
三、夫妻财产约定书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管理,夫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财产约定书。
财产约定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划分和管理规定;■ 财产约定书生效的时间和期限;■ 夫妻对该财产约定书所享有的解除权利;■ 财产约定书的变更和终止方式;■ 其他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
四、家庭暴力案件对于家庭暴力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障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 家庭成员之间有殴打、伤害、恐吓等行为;■ 对家庭成员进行侮辱、辱骂、诽谤等言语暴力;■ 对家庭成员进行控制、限制自由的行为。
五、子女抚养案件在审理子女抚养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原则作出判断:■ 不伤害子女身心健康,确保其合法权益;■ 平等保护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 强化抚养方的责任意识;■ 子女的意见和意愿应被充分尊重。
六、继承案件在继承案件中,如存在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合理裁决:■ 遗产品数量较多,不宜留予一方继承的,应当通过合理分割;■ 遗产品中有重要家族性质的文物、资产,应通过与家族成员协商或者进行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理。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一般应为个人债务,但如果夫妻一方为其投资设立的公司提供担保,夫妻双方从公司经营收入中获益,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担保之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2013年4月23日,获嘉农某行作为贷款人和作为借款人的青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00万元。
姬某作为青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
同日,姬某等七人分别向获嘉农某行出具了担保书,承诺如青某公司到期不能按时归还,自愿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经查,姬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共有的三处房产均归赵某所有。
后双方完成了三处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
借款到期后,由于青某公司未偿还借款,获嘉农某行诉至法院,要求青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姬某、赵某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时,赵某主张案涉债务系担保之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未支持赵某的主张。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赵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是否应对青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最高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本案中,案涉贷款发生于姬某和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姬某系以其个人名义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但该笔贷款系用于姬某任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的青某公司,故姬某为青某公司提供担保不仅是为了公司经营,也是为了其个人收益。
因青某公司系赵某与姬某婚后设立的公司,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可以认定获嘉农某行申请法院查封的赵某名下三套房产,均系赵某与姬某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归赵某所有。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济南婚姻律师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婚姻律师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济南遗嘱继承律师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济南遗嘱继承律师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济南遗产继承律师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济南夫妻。
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体规定。
1999年,国务济南婚姻咨询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济南婚姻咨询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济南婚姻咨询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全国2018年10月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将其选出。
1、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称为(A)A、买卖婚姻B、包办婚姻C、借婚姻索取财物D、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关于我国古代丧服制度说法错误的是(C)A、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攻、缌麻B、我国古代服制不仅仅以世数为依据,还受到尊卑、性别、名分等因素影响C、我国古代服制能准确的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D、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3、关于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D)A、亲属关系不仅仅具有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B、亲属关系在其他民法上也有法律效力C、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也有法律效力D、亲属关系不具有刑法上的效力4、下列关于亲系的说法错误的是(D)A、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B、亲系的划分不适用于配偶关系C、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D、旁系血亲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因此在血缘上不具有同源关系5、关于婚姻无效,说法正确的是(A)A、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B、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的必经步骤C、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闻题,适用一审终审的司法解释D、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应合并制作裁判文书6、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C)A、街道办事处B、人民法院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D、公证处7、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是(B)A、夫妻关系确已破裂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C、一方有过错D、婚姻基础较差8、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是(B)A、重婚B、因胁迫结婚C、表兄妹结婚D、18岁男子结婚9、甲乙长期保持同性恋关系,甲创作同性恋题材小说并发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5•【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党中央和常委会确定的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和安排,在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整体进行初次审议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二审。
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召开多个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吉林、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北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2018新婚姻法2018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2018新婚姻法2018离婚债务怎么处理离婚在现实生活中已经越来越普遍了,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前需要处理的问题有很多,如夫妻财产分割、债务的处理等,那么最新婚姻法2018离婚债务怎么处理?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最新婚姻法2018年离婚债务如何处理(一)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
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对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负连带的清偿的责任,离婚时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资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财产。
(四)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伪造债务如何处理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对于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
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
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新2018新婚姻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2018新婚姻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保证,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经过多次修改,逐渐完善。
那么新婚姻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关于新婚姻法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赢了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新婚姻法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新婚姻法的具体内容新婚姻法的拟定以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对等;维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施行计划生育为准则。
并拟定6项阻止性规则:阻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阻止借婚姻讨取资产;阻止重婚;阻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阻止家庭暴力;阻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依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联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职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联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施行婚姻自在、一夫一妻、男女对等的婚姻制度。
维护妇女、儿童和白叟的合法权益。
施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阻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与婚姻自在的行为。
阻止借婚姻讨取资产。
阻止重婚。
阻止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
阻止家庭暴力。
阻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彼此忠诚,彼此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彼此协助,维护对等、友善、文明的婚姻家庭联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成婚有必要男女两边彻底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逼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与。
第六条成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阻止成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
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
2018年法考客观题卷二(答案解析)
2018年真题客观题二(答案解析)(2018-2-1)(单选题):正确答案:B。
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意思表示由两部分三要素组成,两部分即意思(内部/主观)和表示(外部/客观)。
其中,意思(内部/主观)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两个要素;而表示(外部/客观)即表示行为一个要素。
戏谑行为,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或真意保留,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戏谑行为人通常没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属于典型的意思缺乏,即不存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
因此,戏谑行为因意思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中,某大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戏谑行为,其内心并不存在将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赠与他人的目的意思,亦不存在与他人形成赠与合同的效果意思。
因此,因意思的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故B项正确,当选。
因不存在意思表示,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赠与合同、悬赏广告等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无从谈起。
故A、C、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018-2-2)(单选题):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难度不大。
A、B项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20条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根据《民事总则》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据此可知,小张6岁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受赠名画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母亲刘某反对与否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故A、B项均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8】2号(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解】本条是关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是根据民法总则、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订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
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这条规定既充分尊重了民事商事法律确定的一般交易规则,又对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给予了充分关注。
夫妻虽然存在紧密的身份联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而在法律规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享有互相代理的权限,但双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缔结而丧失。
《解释》第一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解】本文是关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这一概念,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平等的处理权”既应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应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即“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也得到了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的普遍支持和认可。
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
夫妻因配偶身份关系的确立依法享有家事代理权,是婚姻的当然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参考学理通说,《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解】本条是关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证明责任分配问题。
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也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相一致。
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可以有效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注解】本条是关于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问题。
《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作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
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