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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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专利条例

山东专利条例

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促进、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支持专利运用和产业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利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公众的专利意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以及对发明创造和专利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山东优秀发明家奖。

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明创造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支持发明创造形成专利;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自主研发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促进专利运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用于促进专利运用、专利资助奖励、专利人才培养、专利行政保护等相关工作。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

对推动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专利的主要发明人,获得山东优秀发明家奖的个人,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主要发明人,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一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论文参考文献标注的字母代表什么意思

论文参考文献标注的字母代表什么意思

论⽂参考⽂献标注的字母代表什么意思 m——(monograph)专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书籍也算在此列, c——(corpus)论⽂集, n——(newspaper)报纸⽂章, j——(journal)期刊⽂章, d——(degree)学位论⽂, r——(research)研究报告, s——(standard)标准, p——(patent)专利, a——(article)专著、 参考⽂献类型及其标识: 1、根据gb3469规定,以单字母⽅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献类型: 参考⽂献类型专著论⽂集报纸⽂章期刊⽂章学位论⽂报告标准专利 ⽂献类型 标识 m c n j d r s p 2、对于专著、论⽂集中的析出⽂献,其⽂献类型标识建议采⽤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献类型,建议采⽤单字母“z”。

3、对于数据库 (database)、计算机程序 (computer program)及电⼦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献类型的参考⽂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 电⼦参考⽂献类型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电⼦公告 电⼦⽂献类型标识 db cp eb 4、电⼦⽂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识 对于⾮纸张型载体的电⼦⽂献,当被引⽤为参考⽂献时需要在参考⽂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

本规范建议采⽤双字母表⽰电⼦⽂献载体类型:磁带(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络(online)—ol,并以下列格式表⽰包括了⽂献载体类型的参考⽂献类型标识: [⽂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 如:[db/ol]——联机⽹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 [db/mt]——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cd]——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j/ol]——⽹上期刊(serial online) [eb/ol]——⽹上电⼦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 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献在引作参考⽂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

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利促进第三章专利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促进、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协调处理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培育、开发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教育职工尊重他人的专利权,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专利号命名规则

专利号命名规则

专利号命名规则专利号是对于专利申请和授予的专利文件进行唯一标识的一种方式。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号的命名规则略有不同,但总体上都遵循一定的规范。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专利号命名规则。

一、国际专利申请号(PCT号)国际专利申请号,也称为PCT号,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的一种专利号命名规则。

PCT号由国别码、年份码和序列码组成。

国别码一般由两个字母组成,代表申请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年份码由四个数字组成,代表申请的年份。

序列码由五个数字组成,代表同一年内的申请顺序。

例如,PCT号为WO2020123456的专利申请,WO代表国别码,2020代表年份码,123456代表序列码。

二、美国专利号美国专利号是对于美国专利文件进行唯一标识的一种方式。

美国专利号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是分类号和序列号。

分类号是根据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进行分类的一种编码方式,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序列号是根据专利申请的顺序进行编码的一种方式,由数字组成。

例如,美国专利号为US1234567的专利,US代表分类号,1234567代表序列号。

三、中国专利号中国专利号是对于中国专利文件进行唯一标识的一种方式。

中国专利号由国别代码、年份、分类号和序列号组成。

国别代码为CN,代表中国。

年份由四个数字组成,代表申请的年份。

分类号是根据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进行分类的一种编码方式,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序列号是根据专利申请的顺序进行编码的一种方式,由数字组成。

例如,中国专利号为CN2019123456的专利,CN代表国别代码,2019代表年份,123456代表分类号和序列号。

四、欧洲专利号欧洲专利号是对于欧洲专利文件进行唯一标识的一种方式。

欧洲专利号由国别代码、申请年份和序列号组成。

国别代码由两个字母组成,代表申请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申请年份由四个数字组成,代表申请的年份。

序列号是根据专利申请的顺序进行编码的一种方式,由数字和字母组成。

例如,欧洲专利号为EP1234567的专利,EP 代表国别代码,1234567代表申请年份和序列号。

专利标识标注管理办法

专利标识标注管理办法

专利标识标注管理办法1. 引言专利标识标注是指在产品、设备或文档中添加专利标识的过程,以表示其受到专利保护或相关权利归属的方式。

专利标识的正确使用对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管理专利标识标注的行为,本文档旨在制定专利标识标注管理办法,以确保专利标识的正确、规范和有效使用。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和外包供应商在产品、设备、文档等相关材料中使用专利标识标注的行为。

3. 专利标识标注的基本原则•标注准确性原则:专利标识的使用应准确反映专利的状态和权利归属,确保不会产生歧义或误导他人。

•合法性原则:专利标识的使用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无效或未授权的专利标识。

•内部统一原则:公司内部的专利标识标注应保持统一和一致。

•外部宣传原则:专利标识标注应以客观、真实和合理的方式进行,避免夸大或误导性宣传。

4. 专利标识标注的分类专利标识标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4.1 专利申请标记在尚未获得专利授权但已经申请专利的产品、设备或文档中,应添加“专利申请中”或类似的标记,以提醒他人该技术或设计正在等待审批。

4.2 专利授权标记在已经获得专利授权的产品、设备或文档中,应添加相应的专利号或专利授权标识,以表明该技术或设计已受到专利保护。

4.3 专利权利归属标记对于涉及多个专利权利归属的产品、设备或文档,应添加相应的权利归属标记,以明确各个专利权利的归属情况。

5. 专利标识标注的管理流程5.1 申请流程•申请人应向知识产权部门提出专利标识标注使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

5.2 标注管理•专利标识标注的具体标注方式和位置应在产品、设备或文档的设计和制作阶段进行规划和确定,以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所有涉及专利标识标注的文件、图纸和模具等制作材料均应备案并进行管理。

5.3 监督检查•知识产权部门应定期对已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设备和文档进行检查和核实,以确保标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专利标识正确使用方法

专利标识正确使用方法

专利标识正确使用方法
专利标识的正确使用方法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
1.明确产品是否已获得专利权:
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前,必须确保该产品或其生产方法已经获得了专利权,并且在有效期内。

查看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或其他相关专利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以确认专利状态。

2.标明专利类型和专利号:
标注时应清楚地写明专利的种类,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并提供对应的专利号(例如:ZL2018100123456.X)。

3.格式要求:
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的规定,专利标识应当清晰可见,一般采用中文标明,不得模糊不清或误导公众。

可以直接书写或贴标签等方式进行标注,但应确保其不易磨损、脱落。

4.标注位置:
标注的位置通常选择在产品的明显部位,如产品本身、包装、说明书、标签等显著位置。

对于产品本身,不应影响产品正常使用和外观美观,同时要保证消费者易于识别。

5.待审阶段的标注:
如果是申请中的专利,在产品上标注时应注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并提供专利申请号而非专利号。

6.失效或过期专利:
当专利权到期或者失效后,应及时撤除或更新专利标识,避免继续使用造成混淆或误导。

7.法律法规遵守:
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滥用专利标识,不假冒专利,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总之,正确使用专利标识不仅有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消费者被误导。

在具体操作中,请务必根据最新的《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违反广告法吗

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违反广告法吗

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违反广告法吗黄璞琳某家化妆品公司在其生产的某化妆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号:******”、“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等专利申请信息。

当地工商机关认为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应责令停止发布,可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按涉案产品包装印制费用计算。

该化妆品公司则申辩:(一)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不属商业广告,不属《广告法》调整范围。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明确允许在产品包装等材料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他们是严格按照该条款标注的。

因此,即使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违反《广告法》,相关责任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处罚他们企业。

1994年通过的《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确实规定: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3月公布的《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也确实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那么,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属商业广告吗?《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与《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相抵触吗?如果相抵触,企业能以《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七条要求免予行政处罚吗?一、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上标注专利申请信息,应认定为商业广告《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1994年10月21日,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项淳一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这里所说的商业广告,是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以盈利为目的的广告。

专利法第11条规定

专利法第11条规定

专利法第11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根据该规定,专利权人针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对涉嫌侵权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首先需要确认该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者。

近年,对于产品的商标持有者、对商标拥有使用或代理权者(以下简则称为商标拥有者)是否一定是产品的制造者的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来看,认为如果仅凭产品包装,不足以认定其为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本文基于实际案例,分析、探讨了作为专利权人,如何更好地收集证据,证明商标拥有者是实际的制造者,从而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专利侵权制造者商标拥有者专利法第11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根据该规定,专利权人针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对涉嫌侵权者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首先需要确认该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者。

现行法律和法规中,对于何为专利法第11条中关于“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其专利产品”的制造者,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性规定。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产品制造、生产的关系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和社会化的特点,这样的变化使得对于产品制造者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

最典型的情况是,在涉嫌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上标识有商标及商标持有者,同时标识有生产厂家及信息,而该商标持有者和生产厂家通常并不相同。

从专利法意义上讲,该产品标识所标注的生产厂家会被认定为该产品的制造者。

但是,众所周者,一方面,产品的制造者不一定只有一个主体;另一方面,将该生产厂家认定为唯一的侵权产品制造者,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对于该生产厂家不一定公平。

也就是说,该商标持有者是否被认定为该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重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以下简称22号批复)规定:“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

公开征求《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

公开征求《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

公开征求《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开征求《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欢迎于2015年7月24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专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推进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管理工作体系,保障专利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第二章专利创造第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对进行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第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

第九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主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专利技术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条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目标,并将专利目标的实现情况纳入科技项目的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认定和考核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应当将专利的拥有和运用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

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

委托加工中的标签标注说明生产者信息【标注方式】方法1: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方法2: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特别说明】在GB7718征求意见稿中,方法2仅适用于同一集团公司范畴的委托加工行为。

【主要依据】GB7718-2011 4.1.6中规定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方式】两者均可。

【特别说明】在GB7718征求意见稿中,应标注受委托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主要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注:1、此处引用的是《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的原文内容;2、QS标志已于2018年完全取消,目前需要标识的仅为SC编号,不需标识QS标志。

产品标准代号【标注方式】可执行标准可以是国标、行标等,也可以是企业标准。

若执行企业标准,应在备案部门备案。

企业标准可以为委托单位标准、受委托单位标准或其他单位授权使用的企业标准。

但是在使用前应关注当地对委托加工企标备案的相关要求:(1)部分地区明确要求由委托方备案的,如河北省,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要求: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2)部分地区,如北京、重庆、湖北等,两方均可备案的,如委托方已制定企业标准并已经备案的,受托方可直接使用,无须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

参考文献标注方式及含义

参考文献标注方式及含义

作者在前,书名中间,年份在后。

根据GB3469-83《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规定,以单字母标识:M——专著(含古籍中的史、志论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研究报告S——标准P——专利A——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Z——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电子文献类型以双字母作为标识:DB——数据库CP——计算机程序EB——电子公告非纸张型载体电子文献,在参考文献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DB/OL——联机网上的数据库DB/MT——磁带数据库M/CD——光盘图书CP/DK——磁盘软件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一、参考文献著录格式1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2、专著作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3、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4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5 、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6、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7、报纸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8 、报告作者.题名〔R〕.保存地点.年份9 、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日期二、文献类型及其标识1、根据GB3469 规定,各类常用文献标识如下:①期刊〔J〕②专著〔M〕③论文集〔C〕④学位论文〔D〕⑤专利〔P〕⑥标准〔S〕⑦报纸〔N〕⑧技术报告〔R〕。

《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中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解读

《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中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的解读

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第25条第1款第6项规定,对“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平面印刷品”不给与专利保护。

在根据本条款进行审查时,要从该条款的3个构成条件来审查。

首先,是平面的印刷品(不考虑形状),不包括墙纸、纺织品、摩托车贴花等;其次,其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第三,判断所述设计是否“主要起标识作用”。

“主要起标识作用”是指主要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

如果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结合所作出的设计具有装饰性,则不属于“主要起标识作用”。

根据上述标准,立体产品,例如包装盒等,不属于平面产品,因此,不属于本条款排除的对象。

对于平面产品,以图1至图4(见下图)为例,这4幅图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都属于平面印刷品(即符合条件1),其外观设计也是针对图案、色彩而作出的(即符合条件2),但是图1和图2的外观设计虽然具有“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的作用,但是,其包含了以色彩构成的爆炸形图案设计,具有明显的装饰作用,因此,图1和图2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图3和图4所显示的外观设计不但是平面产品的,而且其中的图案仅具有“使消费者识别被装入的商品或者被附着的产品的来源或者生产者”的作用,没有任何装饰性作用,所以,不符合本条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瓶贴等平面产品,如果申请人将所述瓶贴贴在瓶子等立体产品上,作为一件产品整体提交,这种情况,将不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申请的形式1.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第三次专利法修正案增加了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见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9.1节至9.2节)。

在原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法律框架下,专利法第31条第2款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也就是说,原则上,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只能包含一项外观设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专利 宣传 标注方式 申请

专利 宣传 标注方式 申请

专利宣传标注方式申请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专利的申请和宣传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不仅可以保护企业的创新和发明,还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市场竞争优势。

而专利的标注方式则是在产品或者技术上标明其专利权益,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一种方式。

下面我们将探讨专利的申请过程、宣传重要性以及标注方式的相关内容。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专利的申请过程。

专利申请可以说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需要进行相关产品或者技术的详细描述、技术背景的介绍、相关技术的创新点以及专利要求等内容。

企业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需要考虑专利的类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还需要考虑适用的国家和地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要确保保密性,以避免技术被抄袭或者泄露。

专利的宣传对于企业来说同样重要。

宣传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市场知名度,树立行业形象,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投资者。

在宣传过程中,企业可以突出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革新、市场优势以及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通过专利的宣传,企业可以形成自己的品牌文化,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从而在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如何在产品或者技术上标注专利呢?专利标注可以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官方网站、宣传资料等各种媒介上进行。

标注专利可以有效地提醒消费者产品或者技术所具有的独特性和专利权益,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同时也可以给消费者传递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专业形象。

在产品标注专利时要确保标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以免造成混淆和误导。

专利的申请和宣传是企业保护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专利的标注方式则是通过产品或者技术上的标识来传递专利权益的一种方式。

只有在专利的申请、宣传和标注上做好了全面的工作,企业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

第二篇示例:专利是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的重要体现,它的保护和宣传对于发明人和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而专利宣传标注是申请专利的必要步骤,也是专利权的保护和宣传的重要手段。

表示专利的标识符号

表示专利的标识符号

表示专利的标识符号专利的标识符号是指用于表示专利权的标识、图形、符号或文字,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的标识符号可以帮助识别专利权人的权益,也能起到警示他人不得侵权的作用。

在进行专利申请、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等交易中,正确使用和合理保护标识符号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对表示专利的标识符号进行详细介绍。

一、专利权标示尽管专利权由法律所保护,但在实际使用中,专利权人需要对专利权进行标示,以提醒他人专利权的存在。

专利权标示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中”以及专利号等信息。

在产品或包装上正确使用专利权标示,有助于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在产品上的标示可以是直接将专利号等信息印刷在产品表面,或者以标签、贴纸等形式附加在产品上。

标示的位置应该明显易见,以便消费者或他人能够清楚地看到。

标示的文字或图形应该清晰可辨,不易磨损或删除。

二、专利申请标识专利申请标识是指在专利申请阶段使用的标识符号。

一般来说,专利申请标识使用的是“申请中”或“专利申请中”等字样。

在发明者或企业对其发明进行专利申请后,为了提醒他人该技术正在申请专利保护,并鼓励其他人尊重申请者的权益,可以在相关文件或产品上使用专利申请标识。

专利申请标识的使用应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是否允许在产品上使用专利申请标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使用专利申请标识时,需要针对具体的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进行合理决策。

三、专利授权标识专利授权标识是指在专利获得授权后使用的标识符号。

一般情况下,专利授权标识使用的是“专利”或“授权”等字样,配合专利号。

专利授权标识的使用可以表明该技术已经通过专利审查,并且被授予专利保护。

与专利申请标识类似,专利授权标识的使用也需要遵守法律和规定。

在产品上使用专利授权标识时,需要确保专利已经授予,并且标示的信息准确无误。

如果专利权利发生变更或专利授权终止,应及时更新标识符号。

四、专利权转让标示在专利权转让或专利许可协议达成后,转让方或许可方可以使用专利权转让标示。

知识产权标识色标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标识色标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标识色标管理制度收藏一、引言知识产权标识色标管理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规范的标识色标管理,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度,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标识色标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二、知识产权标识色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一)知识产权标识的定义知识产权标识是指用于表明某项知识产权享有权利归属、权利内容及权利有效期的标志。

知识产权标识包括专利标识、商标标识、著作权标识等。

(二)知识产权标识色标管理制度的目的知识产权标识色标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1.提高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度,使公众能够迅速识别知识产权标识,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情况。

2.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通过对知识产权标识的规范管理,使侵权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3.促进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标识色标管理制度有助于权利人更好地展示和推广自己的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三)知识产权标识色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知识产权标识色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标识的设计:知识产权标识应具有独特性、显著性,便于识别。

标识设计应遵循简洁、明了的原则,避免复杂、繁琐的设计。

2.知识产权标识的使用:知识产权标识应在商品、服务、宣传资料等载体上使用,以表明知识产权的归属。

使用知识产权标识时,应确保标识的清晰、完整,不得遮挡、篡改标识内容。

3.知识产权标识的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标识的监督管理,确保标识的规范使用。

对违反标识使用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

4.社会公众的参与: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标识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侵权行为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举报。

同时,公众应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标识色标管理制度的意义(一)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标识色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专利标记在新广告法中使用规范避免罚款

专利标记在新广告法中使用规范避免罚款

专利标记在新广告法中使用规范避免罚款1994年的《广告法》经过21年后修改,并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广告法》和《专利法》本来扯不上关系,但由于专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专利权的广告价值越来越大。

因此,《广告法》对广告中涉及专利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进而,《广告法》就和《专利法》联了姻。

新广告法专门设置了专利在广告中使用规范,值得研究。

一、《广告法》规定《广告法》第12条规定如下: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上述规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专利标记权;二是假冒专利行为。

二、《广告法》与专利标记权大家都知道,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也是一种通过法律方式授权才能获得的权利。

因此,专利权的体现主要是:除专利法规定以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

《专利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专利标记权也是专利权的一种很重要的体现形式。

专利标记权,严格来讲,应当称为专利权标记权,即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

专利标记权是实施专利权的一种重要权项,通过依法实施专利标记权,可以让消费者更好地识别专利产品,增加市场竞争力,实现专利权的价值。

这样,专利法就从正面规定专利标记权。

而广告法则从反面对专利标记权范围进行了规范。

这就为行使专利标记权划定了一个“圈”。

一些不符合《广告法》标记方式或方法举例如下:序号 广告词 不当之处1. 1. 专利号2013XXXXXXXX.X 未注明专利种类规范的专利号应当为:ZL2013XXXXXXXX.X1. 2. 发明专利号CN XXXXXXXXX A此号非专利号,而是文献号。

专利号与专利文献号并不相同。

“专利文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产品标识标注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标注的方法

产品标识标注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标注的方法

产品标识标注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标注的方法产品标识标注属于知识产权?应该申请注册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属法律保护范围专利标注不当是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处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处理吗由地方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处理。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这条规定表明,过去《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不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一些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简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的称为地方知识产权局。

目前,全国已建立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有54个。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能的规定仅适用于它们。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地方政府机关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它应当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

从法律规定的权限看,它具有专利管理和专利执法的双重职能。

依照《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它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决以下纠纷:1.责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2.处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3.处罚冒充专利行为。

4.对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惩戒行为。

[资政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是什么,请具体说出,并举几个例子,谢谢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要么是发明,要么是实用新型,要么外观设计。

发明比较难点,需要你是原创。

比如本来没有电灯这么个东西,你发明电灯,你就用有了电灯的专利。

专利权标识

专利权标识

专利权标识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专利权标识是一种重要的措施,用于保护创新和发明的权益。

本文将探讨专利权标识的定义、作用以及使用方法。

什么是专利权标识?专利权标识是指专利所有人使用的特殊标记,用于标识其产品或技术受到专利保护。

这个标识可以是一种特定的标志、标签、标识或其他形式的表达。

专利权标识的主要目的是告知他人某个产品或技术受到专利保护,即便在外观上不显眼或明显。

专利权标识的作用专利权标识对所有的专利持有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专利权标识的主要作用:1.警示作用:专利权标识能够有效地警示他人,告知该产品或技术受到专利保护。

这样做有助于防止他人侵犯专利,保护创新和发明的权益。

2.法律保护:在一些国家,专利权标识是专利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

如果专利持有人没有在其产品或技术上使用专利权标识,他们可能无法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诉或主张权益。

3.市场竞争优势:专利权标识可以提供一种市场竞争优势,帮助消费者识别受到专利保护的产品。

这有助于建立品牌和声誉,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4.信息传递:专利权标识也可以用作信息传递的工具,告知他人该产品或技术的创新性和独特性。

这对于市场营销和产品推广非常有帮助。

如何使用专利权标识?专利权标识的使用需要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律规定来进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使用方法:1.专利号标识:专利号是唯一识别一个专利的标识。

在产品或技术上使用专利号是一种常见的专利权标识方法。

这可以是以字母或数字组成的简短代码。

2.标志或标签:一些专利持有人选择在其产品或技术上使用特殊的标志或标签,以表示受到专利保护。

这些标志或标签通常具有独特的设计和造型,以便容易识别。

3.文字说明:专利权标识也可以通过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其他相关材料中的文字来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标识可能会使用诸如“受专利保护”或“专利待批”等词语。

4.产品外观设计: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自身的外观和设计本身可以作为专利权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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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第四条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
(一)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标注者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第五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注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第六条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号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注专利申请的类别并附加“专利申请号”字样,并如实说明该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虚假标注外国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外国专利标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行为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外国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期满不提供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国际专利”,“世界专利”字样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标注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专利权终止后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有专利标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该专利标识是在专利权终止前标注的证明。

期满不能证明的,视为该专利标识是在专利权终止后标注,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但及时按照要求改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免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九号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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