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近期,我省建设工程原材料(包括钢材、地方材料、有色金属等)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本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1、有关专用词解释市场价:是指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信息价:是指造价管理机构通过《造价信息》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价格;合价:是指施工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采用的单价与数量的乘积。
2、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
(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沪建市管[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对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进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沪建市管〔2013〕85号)各区县墙材管理部门,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为确保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及科技含量水平,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沪建交联〔2012〕691号),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印发了《关于开展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沪建市管[2012]103号),并开展了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
根据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的特殊性以及本市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使用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该产品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相关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一、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生产企业可申请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并须遵守以下事项:1、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应有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3、申报产品主要原料、生产工艺及设备、型式检验报告必须与产品执行的标准相一致;4、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在有效期限内;5、生产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所使用的芯材其燃烧性能等级必须达到A级。
二、对申报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生产企业生产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执行本通知规定(见附件1)。
三、本市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主要生产设备目录和主要检测设备配置目录内容(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认定企业生产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2、上海市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产品主要工艺设备目录、主要检测设备配置目录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1: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认定企业生产现场考核评分表(试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认定企业生产现场考核评分规定(试行)一、企业生产现场审查考核评分工作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委托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实施。
轻型木屋架体系补充预算定额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沪建市管[2008]88号
关于发布轻型木屋架体系补充预算定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0)》轻型木屋架等补充预算定额予以发布。
本定额主要内容有:轻型木屋架、木桁架、木支撑、木檩条、木墙骨架、木构架等,共计26个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轻型木屋架、木桁架、老虎窗构架以实际数量按榀或只计算,轻型木支撑、木檩条按竣工木料以实体积计算,轻型木墙骨架按外围实际面积计算。
本定额适用于房屋修缮工程、改建工程。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定额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主要结构体系特点及发展建议
建设科技CONSTRUC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21年2月合刊总第424期交流探讨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同年,上海市开始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要求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工业建筑全部按装配式建筑要求实施,且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
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主要结构体系特点及发展建议徐耀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 200032)[摘要]国家正在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快速发展。
其结构体系和相关技术日益成熟丰富。
本文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剪力墙、框架两种主要结构体系的特点和应用结合设计、生产、施工进行优缺点比较。
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和易建性、成本因素考量,分析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体系与相关技术发展中应予重视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体系;建筑产业现代化Characteristics and Development Suggestions of Main StructuralSystem of Prefabricated Concrete BuildingXu Yaodong(Shanghai Architecture and Construction Material Marketing Management Station ,Shanghai ,200032)Abstract : The country has made great efforts to develop prefabricated building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prefabricated concrete buildings, the structural system and relevant technology of prefabricated concrete buildings are increasingly mature and rich. In this paper,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application of shear wall and frame structure system of prefabricated concrete building are compared with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design, production and construction. 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in modernization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the consideration of buildability and cost factors ,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problems which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structure system and related technologies in pre-fabricated concrete building, which can provides some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development.Keywords : prefabricated concrete building, structural system, modernization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进过程中,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快速发展,成为装配式建筑主力。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办事指南》的通知
11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
构件及配件 4 12 预制桩
市工程建设质量 管理协会(质)
普安路 189 号(曙光大厦) 20 楼
63847498
13 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
14 给水管,15 排水管
16 电工套管
17 建筑涂料
市化学建材行业
64390809
5 18 胶凝剂,19 密封材料 协会(化)
宛平南路 75 号 4 号楼底楼 *217 64271779
备注 GB/T 699 GB/T 700
GB 912
GB/T 3077 GB/T 1591 GB/T 4171 GB/T 19879
GB/T 3274
GB/T 5313 GB/T 3277 GB/T 11263 JG/T 137 GB/T 706 GB/T 6725 GB/T 3094 GB/T 8162 GB/T 13793
—2—
五、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 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 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材备案相关表格(附件 3 或附件 4 或附件 5,附件 6),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 建材备案相关表格核对手续。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 位到相关受理服务窗口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符合申报条件 的, 退回相关表格, 同时告知退回理由。 申请办理备案有效期到期换证的建材供应商,符合相关 条件的,可以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的便捷备案程序完成换证手 续。 (二)备案受理 行业协会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建材供应商按规定 提交的资料(电子版或者书面)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材备案受理通知单(附件 7),并将 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材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 8);不 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行业协会应一次性告知不受理 原因。 (三)备案办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行业协会应当于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准予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备案有效期到期换证手续的建材供应商,行业协会
上海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简称市场管理总站)是上
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的管理机构。
市场管理总站负责监管
和管理上海市各个建筑建材市场的运行和发展,确保市场
秩序良好,并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
市场管理总站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审核和批准建筑建材市场的设立申请,确保市场的规范
化和合法经营。
2. 监督和管理建筑建材市场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3. 定期组织市场巡查和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4. 组织市场培训和宣传,提高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和经营
水平。
5. 协调解决市场中的纠纷和争议。
6. 支持和推动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市场管理总站的成立旨在加强对建筑建材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建筑建材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市场管理总站也承担着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责任,为建筑建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上海市建筑业政府职能部门
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1、负责编制本市建筑、建材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行业改革方案;2、负责工程建设规范规程、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3、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等的承发包市场监督管理;4、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指挥、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突发事件;5、负责建筑行业从业单位资质、执业注册资格的监督管理;负责在沪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建材业各类中介机构等的监督管理;6、负责建设工程材料和建筑机械设备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推进建筑节能、新型建材应用、散装水泥发展和粉煤灰综合利用等管理工作;7、负责指导建筑、建材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8、负责建筑、建材行业有关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和对外发布工作;9、负责建筑、建材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10、负责建筑、建材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区县建筑、建材业管理的业务指导;11、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是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建材业有关行政审批和非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办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建材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负责建筑建材业市管行政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发证;3、负责建筑建材业市管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4、负责建筑建材业市管项目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受理登记;5、负责建筑业各类企业资质审核,及各类人员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6、负责受理场所的管理,及开评标场所的服务工作;7、负责建筑建材业管理相关费用的统一收取,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8、负责建筑建材业信息平台的技术维护;9、负责承担对外接待、各类会议安排,及办公场所的运行保障;10、负责对区县建筑建材业相关业务的指导;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沪建市管
沪建市管〔2011〕18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该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为此,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中税金亦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市区3.48%;县镇3.41%;其他3.28%。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
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材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建材备案、建材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建材信息平台建设职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建立本市统一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和信息化技术,在建材备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认定、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环节,对本市建材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备案与管理、市场与现场的互相联动。
第三条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含中转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石材、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粘结材料、市政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和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一)实行备案管理的建材产品,其建材供应商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及其授权经销商或者港、澳、台及境外销售总代理单位。
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
(二)备案建材产品应当具有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尚未制定上述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团体、企业应用标准。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基本建设【发文字号】沪建市管[2009]7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日期】2009.09.16【实施日期】2009.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具体情况,现就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㈠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应由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盖章。
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㈢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㈣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参照下列内容报价:1、人工费: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材料的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等。
3、机械使用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指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道路。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沪建管〔2015〕726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5〕726号各区(县)建设管理(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材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 具体负责本市建材备案、建材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建材信息平台建设职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建立本市统一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和信息化技术,在建材备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认定、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环节,对本市建材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备案与管理、市场与现场的互相联动。
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规范能耗监测日常管理行为,进一步满足节能减排工作的信息需求,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4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建设和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科院”)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市级平台建设实施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第三条市市场管理总站的职责1、负责对市级平台建设、运行过程进行检查、监督;2、负责监督市级平台运营费用预算的执行;3、负责拟定管理文件和编制各级平台运行相关的技术标准;4、会同市建科院组织协调各类运行管理和指导解决相关技术问题;—2—5、组织各有关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开展相关专业培训;6、负责核查市级平台软硬件设备资产。
第四条市建科院的职责1、按照市建设管理委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负责实施市级平台建设;2、负责编写市级平台年度运行维护及相关工作计划;3、负责编写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年度用能状况分析报告;4、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和数据传输规约等技术要求,做好与相关各级平台数据传输对接管理工作;5、负责实施平台系统完善、升级及运行维护工作;6、配合管理部门对相关各级平台运行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7、负责完成年度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对全市年度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分析、上报,并将年度数据更新至平台能耗统计模块;8、完成年度全市建筑能源审计数据的录入、汇总,同时对历年建筑能源审计数据开展汇总、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并将数据更新至能源审计模块;9、负责制定平台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平台运行安全及信息数据保密等各项工作;10、设置专门的平台软硬件设备资产台账,每年进行核查,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报送所购置的软硬件设备资产清单。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1—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的规定执行.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五,规费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2—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二)社会保障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 1.7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三)住房公积金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五)河道管理费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3—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市区为3.41%,县镇为3.35%,其他为3.22%.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园林工程,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以及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公用管线和房屋修缮工程,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八,水利工程的调整内容及标准另发.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映.附件: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年四月十四日—4—附件:建筑和装饰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建筑和装饰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3%~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5—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安装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8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10住房公积金(2)×1.59%河道管理费[(6)+(7)+(8)+(9)+(10)]×0.03%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6—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包括说明)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土方泥浆外运费2综合费用(1)×综合费用费率详见附注(1,2)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市政工程各专业综合费用费率:(1)道路工程5%~8%;(2)排水管道工程5%~8%;(3)桥梁及护岸工程8%~11%;(4)排水构筑工程(土建)7%-10%;(5)隧道工程7%~10%.2,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轨道工程综合费用费率为7%~10%.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7—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市政,轨道交通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8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10住房公积金(2)×1.59%11河道管理费[(6)+(7)+(8)+(9)+(10)]×0.03%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1,市政安装工程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值勤亭,交通隔离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2,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包括:电力牵引,通信,信号,电气安装,环控及给排水,消防及自动控制,其他运营设备安装工程.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8—民防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民防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4%~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9—公用管线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公用管线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10%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0—绿化(种植,养护)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费率种植:40%~60%养护:30%~50%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2)×8.4%9住房公积金(2)×1.59%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1—园林建筑(仿古,小品)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9.5%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2—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房屋修缮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13%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3—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建设市场监管处,各专业定额站,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市安装工程行业协会.。
运用信息化手段 提升建材管理水平
筑 遮 阳 、建 筑 粘 结 材 料 、市 政 公 路 路 用 材 料 等 结 构 性 、 功能性材 料 以 及 建 筑 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共1 8 大 类 、36
类建材实行备案管理,目前涉及的备案产品有193种 。
1 . 1 备案产品情况 截 至 2 0 1 9 年 6 月 3 0 日,目前有效备案产品共计
公路路用材料、建 筑 幕 墙 ; ( 5 ) 备案生产企业少于5 0 家的产品有3 类:预拌
砂 浆 ( 2 8 家 )、建 筑 节 能 分 项 计 量 表 具 ( 1 8 家 )、建筑遮 阳( 5 家)。
与 2018年 同 期 数 据 比 较 ,备 案 产 品 数 增 加 6 % 、备 案 生 产 企 业 数 增 加 1 4 % , 其中增加比较多的产品有:建 筑 用 钢 材 (型 钢 )、防 水 材 料 、建 筑 涂 料 。
核查的建材备案企业从建材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 总体上备案产品质量比较好。 2 目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建材信息系统不断在优化调整,由于建设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各 不 相 同 ,随 着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深 人 推 进 , 相 关 建 材 管 理 的 政 策 也 在 不 断 调 整 ,建 材 监 管 存 在 如 下问题。
( 1 ) 备案流程尚需进一步优化 根 据 目 前建材备案受理事项统计数据,授权经销 商 登 记 的 办 理 事 项占比高达8 0 % 。授权经销商登记的 办 理 手 续 是 比 较 简 单 的 ,关 键 是 授 权 厂 家 的 备 案 产 品 要 有 效 ,才能给予相应的经销商授权;而且授权经销商 本 质 上 是 一 种 市 场 经 营 行 为 。如 果 实 施 授 权 经 销 商 登 记 网 上 自 助 办 理 ,授权经销商可以不用到窗口办理(不 见 面 、少 跑 路 ),进 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授权厂家和 经销商的市场行为及授权登记。 ( 2 ) 备案建材事中事后监管尚需进一步加强 随 着 优 化 营商环境政策的推进,备案建材生产条 件 的 前 置 管 理 要 求 逐 步 取 消 ,例 如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的发放范 围 在 缩减,国家已先后取消建筑外窗、防水 卷材等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 原有备案建 材生产条件的前置管理要求包含较多体现企业能力的 内 容 ,例如:满足基本生产条件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预备案制度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预备案制度1.引言1.1 概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预备案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而设立的。
随着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了确保市场的有序运行、规范管理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建立一套完善的预备案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该预备案制度是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制定并实施的,旨在对各类建材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登记备案,通过预备案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监控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市场秩序混乱和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预备案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市场进出口商品核准、市场主体资质审核、商品价格监测等。
通过建立预备案制度,能够及时获取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和经营行为,为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同时,预备案制度还可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材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预备案制度的概述,可以看出其对市场的规范化和管理的重要性。
预备案制度的实施能够促进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的良性竞争,提升市场的整体效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
同时,预备案制度的建立也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为便捷和有效的手段,提高了监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因此,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预备案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将进行引言,概述本篇文章的内容和研究对象。
首先,将对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的背景进行简要介绍,包括其职责和作用。
其次,将详细说明本文的目的,即介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的预备案制度。
最后,将概述本文的结构,明确各个章节的内容和论点。
第二部分将进入正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将详细介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的背景情况,包括其成立的背景、组织架构和职责范围等内容。
其次,将深入探讨预备案制度在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中的意义,包括预备案制度的定义、目标和作用等方面的内容。
2022年5月12日上海建工10号文件
2022年5月12日上海建工10号文件
5月12日,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建市管〔2022〕10号),就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人人工费工程计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人因疫情防控被隔离、窝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和生活费发放,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应当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沪人社关〔2022〕89号)有关规定,与其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协商确定。
二、因被依法采取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建筑工人(包括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指引有关规定按正常劳动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
三、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建设工程停工,工程现场不能正常开展施工作业的窝工建筑工人,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指引有关规定与其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放生活费。
四、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人工费计价,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的,合同双方应当协商确定被隔离、窝工建筑工人
人工费的工程计价方法和标准。
计价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相应计取税金。
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利用工地人员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核酸检测记录等切实做好工程现场建筑工人名单、隔离和窝工天数确认工作。
六、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计价意见,另行发布。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公布日期】2007.07.24•【字号】沪建市管〔2007〕85号•【施行日期】200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建市管〔2007〕8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和规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加强建设工程咨询行业自律,促进本市咨询行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2007年8月起,对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质量与计价行为专项检查组。
成员由市市场管理总站、各专业定额站和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二、检查范围2006年12月30日前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一)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情况(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执行情况。
(三)咨询成果文件是否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有关规范性条款要求。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执行情况。
(五)咨询成果文件时间段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以出具咨询报告文件时间为准)。
四、时间安排(一)学习、自查阶段(8月份)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造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及相关配套文件,对照自身做法,自觉纠正本单位不规范的计价行为。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遮阳推广技术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遮阳推广技术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产品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发布日期】2013.11.04
【实施日期】2013.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遮阳推广技术目录(2013年
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在建设项目设计中推广使用建筑遮阳等经济合理的节能技术措施,改善室内光热环境质量,降低室温和空调能耗,提高室内舒适度,我站在编发《上海市建筑遮阳推广技术目录》(第一批)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应用、调查研究,并整合第一批推广的技术,组织相关专家编制了《上海市建筑遮阳推广技术目录(2013年版)》(具体见附件)。
目录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原《上海市建筑遮阳推广技术目录》(第一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现将该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程实际,做好推广应用工作。
附件:上海市建筑遮阳推广技术目录(2013年版)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上海市建筑遮阳推广技术目录(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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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1—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的规定执行.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五,规费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2—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二)社会保障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 1.7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三)住房公积金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五)河道管理费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3—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市区为3.41%,县镇为3.35%,其他为3.22%.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园林工程,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以及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公用管线和房屋修缮工程,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八,水利工程的调整内容及标准另发.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映.附件: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年四月十四日—4—附件:建筑和装饰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建筑和装饰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3%~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5—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安装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8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10住房公积金(2)×1.59%河道管理费[(6)+(7)+(8)+(9)+(10)]×0.03%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6—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包括说明)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土方泥浆外运费2综合费用(1)×综合费用费率详见附注(1,2)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市政工程各专业综合费用费率:(1)道路工程5%~8%;(2)排水管道工程5%~8%;(3)桥梁及护岸工程8%~11%;(4)排水构筑工程(土建)7%-10%;(5)隧道工程7%~10%.2,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轨道工程综合费用费率为7%~10%.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7—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市政,轨道交通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8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10住房公积金(2)×1.59%11河道管理费[(6)+(7)+(8)+(9)+(10)]×0.03%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1,市政安装工程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值勤亭,交通隔离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2,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包括:电力牵引,通信,信号,电气安装,环控及给排水,消防及自动控制,其他运营设备安装工程.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8—民防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民防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4%~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9—公用管线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公用管线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10%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0—绿化(种植,养护)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费率种植:40%~60%养护:30%~50%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2)×8.4%9住房公积金(2)×1.59%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1—园林建筑(仿古,小品)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9.5%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2—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房屋修缮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13%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3—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建设市场监管处,各专业定额站,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市安装工程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