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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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管〔2005〕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实施前,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继续执行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

宁波市物价局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宁波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服务。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等;2、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3、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4、除房屋本身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外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5、物业的档案管理;6、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关于印发《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物协[2004]1号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

试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会秘书处。

附:1、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2、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使用说明。

二○○四年一月六日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一级二级三级附件2:《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使用说明1、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试行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高档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不适用本标准。

2、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3、本《标准》各等级服务分别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主要内容组成。

本《标准》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

4、选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设备、服务功能及业主(使用人)的居住消费能力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服务等级。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标题〉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时效性〉〈颁布单位〉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内容分类〉〈题注〉〈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下同)。

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区域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住用人,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用人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邮电、物价、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往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2004]1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2004]1号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2004]1号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引导业主正确评判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会制定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与标准以及测算物业服务价格的参考依据。

试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会秘书处。

附:1、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2、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使用说明。

二○○四年一月六日附件2:《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使用说明1、本《标准》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的试行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高档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不适用本标准。

2、本《标准》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情况,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服务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服务标准越高。

3、本《标准》各等级服务分别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主要内容组成。

本《标准》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由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协商约定。

4、选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设备、服务功能及业主(使用人)的居住消费能力等因素,选择相应的服务等级。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一级项目内容与标准(一)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民小区、住宅组团,下同)。

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区域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住用人,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用人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

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1
人员配置
按万平方米1人以上配置,并实行12小时保洁工作制度。
2
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保洁
(1)楼内地面每日清扫1次,每3日拖洗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拖洗1次。(2)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2次。(3)沿街人行道每日清扫3次以上。(4)明沟每周清扫2次。(5)屋顶每季清扫1次,天台、内天井每2周清扫1次。(6)公共门、窗等玻璃每2周擦拭1次,其中门厅玻璃每3日1次。(7)天花板每2周除尘1次。(8)水景每2日1次打捞漂浮杂物。
人员和设施
(1)绿化人员按每万平方米绿地1人配置。(2)人均绿地平方米以上。
草坪
修剪
草坪保持平整,草高不超过8cm。
清杂草
每年清除杂草7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5%。
灌、排水
常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
施肥
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2遍以上。
病虫害防治
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其它
3
公共设施保洁
(1)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日擦抹1次,保持干净、无灰尘。(2)消防栓、指示牌、宣传栏、信报箱、公共灯具等每周擦抹1次,目视无灰尘、无污渍。(3)垃圾厢(房)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厢(房)每日清理、冲洗2次以上,垃圾厢(房)整体清洁、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4)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2次,擦拭1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1
人员配置
按1万平方米1人以上配置,并实行16小时保洁工作制度。
2
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保洁
(1)楼内地面每日清扫1次、拖洗1次,其中门厅地面每日清扫、拖洗2次以上;大堂、门厅的花岗石、大理石每2个月保养1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无灰尘。(2)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4次以上,广场砖地面每周冲洗1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3)沿街人行道每日清扫6次以上。(4)明沟每日清扫1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5)天台、屋顶保持清洁、无垃圾。(6)公共门、窗等玻璃每周擦拭1次,其中门厅玻璃每日1次,目视洁净、光亮、无灰尘。(7)天花板每周除尘1次,目视干净,无蜘蛛网。(8)水景每日2次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宁波市 物业费 标准

宁波市 物业费 标准

宁波市物业费标准
宁波市物业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宅类型和小区设施不同而有所区别。

以下为一般住宅的宁波市物业费标准参考:
1.小区配套设施有限的普通住宅:大约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至1.5元。

2.小区配套设施较好的中档住宅:大约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至2元。

3.小区配套设施完善的高档住宅:大约为每平方米每月2元至3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数据仅为参考,具体的物业费标准可能还会受到地段、物业管理公司的规模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购买房产或租赁时,最好与相关的物业公司或房产开发商进行咨询和确认。

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定稿版

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定稿版
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
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
一、一级服务等级标准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置管理处。(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
管理人员要求
(1)管理处设主任、副主任2人以上;其他管理人员4人以上;管理处主任具有2年以上相应任职经历,管理人员中3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管理人员10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其中新聘管理人员在1年内取得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100%持有政府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3)公司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语言、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4
垃圾收集
(1)有电梯房屋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点,无电梯房屋按单元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16小时循环清理(不小于2次),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2)定点收集装璜垃圾,每2日清运1次。
5
其它
(1)实行保洁巡查制度,无乱悬挂、乱贴乱画、乱堆放等现象。(2)对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的要及时进行劝告,不听劝告的报告有关部门。(3)配合社区,提供人员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和灭鼠。
4
技防设施和救助(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应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4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2)控制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5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要求,解答用户询问。(3)小区有火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防火应急预案演习。(4)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正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批准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下同)。

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区域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甬政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 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起施行。

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现根据《条例》规定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街道、社区的物业管理职能划分(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将物业管理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划、城管、公安、价格、工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物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法院、司法、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解决协调物业管理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小区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

(三)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检查、指导,统一组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档案,对服务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1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5月29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21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和应急保障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构建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建设和谐宜居小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升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条在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业主提供安全、便捷、有序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获得经营资格,并定期进行资格审核和信息报送。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小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确保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维护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保持其整洁和良好状态;2. 管理小区内的停车场和停车位,确保车辆有序停放;3. 组织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和防火检查,确保小区安全;4. 协助业主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和会议,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5. 提供物业咨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及时解决住户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七条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 公平公正地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2. 合法合规地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3. 按规定使用物业服务,并享有服务的优质和安全;4. 获得有关物业管理的信息和公示,包括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等;5. 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物业管理提出监督和批评。

第八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不干扰小区秩序和居民生活;2. 积极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履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监督的义务;3. 按规定支付物业费用,并及时缴纳其他相关费用;4. 协助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小区安全和环境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支付,费用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于小区内。

第十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的合理需求,不得非法侵占或挪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计算、支付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查询和监督。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4.20•【字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1998年4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批准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下同)。

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区域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一级(一)基本要求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二)房屋管理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二、定义和范围:普通住宅小区指的是一般的住宅小区,不包括高端别墅、豪华公寓等高档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是指根据小区特点和居民需求,对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进行分级划分的标准。

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根据小区的管理状况、服务水平和设施设备情况等因素,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可以分为三个等级:优质服务小区、良好服务小区和一般服务小区。

1. 优质服务小区:优质服务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较高,能够满足居民的多种需求。

具体标准如下:1)管理状况:小区管理规范,居民自治意识较强,小区环境整洁,绿化良好。

2)服务水平:物业公司及员工服务态度良好,业务熟练,响应居民需求快速。

3)设施设备:小区配备齐全的基础设施,如照明、供水、供电等设施正常运行,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如儿童乐园、篮球场等。

2. 良好服务小区:良好服务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一般,能够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具体标准如下:1)管理状况:小区管理较为规范,居民自治意识一般,小区环境整洁。

2)服务水平:物业公司及员工服务态度较好,响应居民需求较为及时。

3)设施设备:小区基础设施基本正常运行,小区配套设施一般齐全。

3. 一般服务小区:一般服务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较低,不能很好地满足居民需求。

具体标准如下:1)管理状况:小区管理较混乱,居民自治意识较差,小区环境脏乱。

2)服务水平:物业公司及员工服务态度一般,响应居民需求较慢。

3)设施设备:小区基础设施常常出现故障,小区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各等级小区的服务保障:为了提升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不同等级的小区可以享受不同的服务保障。

1. 优质服务小区:优质服务小区可以享受以下服务保障:1)定期维修和保养小区基础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提供便民服务,如快递代收、垃圾清运等。

3)定期开展小区活动,加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2. 良好服务小区:良好服务小区可以享受以下服务保障:1)定期维修和保养小区基础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关于测定公布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3.关于测定公布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测定公布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08)169号各物业服务企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发展改革局、物业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完善物业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障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平安宁波”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测定宁波市普通多层住宅前期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普通多层住宅(包括普通低层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普通中层和高层住宅(以下简称中高层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非住宅、别墅以及高标准中高层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合理确定。

高标准中高层住宅系指基本造价超过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补偿重置价格1倍以上的中高层住宅。

基本造价包括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和附属工程费。

二、普通多层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级定价。

收费等级根据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以及公用配套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等5项服务,分别划分为一二三四4个等级,最高为一级,依次类推。

各等级基准价标准分别为:一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二级每月每平方米0.70元,三级每月每平方米0.55元,四级每月每平方米0.30元。

详见附件。

三、普通多层住宅的前期物业综合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实行“菜单式”收费等级制度,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在公布的各项等级服务相对应的等级基准价标准中自主选择等级,并在±10%浮动幅度内计算确定。

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的项目,前期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在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查意见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其他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

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
11
室外健身设施、
儿童乐园等
每日1次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如需更换的除外)。
12
安全标志等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半个月检查1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
二、二级服务等级标准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综合管理服务
4
景观灯、节日彩灯、大堂吊灯等
保持灯具完好,亮灯率在99%以上。
5
公共照明
及时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保持灯具完好,小区内属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楼道灯、街坊灯亮灯率在99%以上。
6
排水管道
每月1次对小区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6月至9月每半月检查1次)。
7
楼道粉刷
楼道内墙面每3年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次.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1
人员配置
按1万平方米1人以上配置,并实行16小时保洁工作制度。
2
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保洁
(1)楼内地面每日清扫1次、拖洗1次,其中门厅地面每日清扫、拖洗2次以上;大堂、门厅的花岗石、大理石每2个月保养1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无灰尘。(2)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4次以上,广场砖地面每周冲洗1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3)沿街人行道每日清扫6次以上。(4)明沟每日清扫1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5)天台、屋顶保持清洁、无垃圾。(6)公共门、窗等玻璃每周擦拭1次,其中门厅玻璃每日1次,目视洁净、光亮、无灰尘。(7)天花板每周除尘1次,目视干净,无蜘蛛网。(8)水景每日2次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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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基本条件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
1、绿地总体布局合理,满足居住环境的需要,集中绿地率10%以上。
2、利用植物、山石、水景等设置景点,且与环境协调。
3、乔、灌、地被、草配植合理,层次较丰富,景观好。花坛、花境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0.5%以上。
4、绿地保存率,乔、灌、草等保存率98%以上。绿地设施、硬质景观保持完好。
3
日常理与服务
(1)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2)导入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3)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4)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帐、图册健全,装订整齐,保存完好。(5)制定房屋装修巡视制度,每日巡视1次以上。(6)成立16小时值班的“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受理服务制度,公示服务联系电话,受理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费用交纳;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或报有关部门处理。(7)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1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8)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并征询意见,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实际入住住户的80%。(9)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10)能提供6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6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2次以上社区活动。(11)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3
日常管理与服务
(1)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2)建立并实施物业服务制度。(3)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4)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种基础资料、台帐、图册健全,装订整齐,保存完好。(5)制定房屋装修巡视制度,每二日巡视1次以上。(6)建立12小时值班制度,公示服务联系电话,统一受理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费用交纳;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3天内答复处理或报有关部门处理。(7)12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20分钟内到现场处理。(8)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并征询意见,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实际入住住户的50%。(9)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并运用计算机进行简单的日常办公管理。(10)能提供3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3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每年组织1次以上社区活动。(11)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病虫害防治
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项目
序号
内容
运行、保养、维修服务要求
公用配套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
1
人员和设施要求
(1)水电工按每3万平方米1人配置,其他工种人员配置齐全。(2)人均休闲活动中心、场地面积0.5平方米以上,且固定休闲活动场所300平方米以上;具有3项以上的娱乐活动设施。
2
公建配套设施用房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公共区域秩序维护
1
人员要求
(1)每班保安人员配置:主出入口2人以上,次出入口1.5人以上,监控室1人以上,外围巡逻每5万平方米1人,区内巡逻每3万平方米1人,机动车管理每100个车位1人。(2)专职保安人员中3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7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3)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4)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5)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1
人员配置
按1.5万平方米1人以上配置,并实行12小时保洁工作制度。
2
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保洁
(1)楼内地面每日清扫1次,每3日拖洗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拖洗1次。(2)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2次。(3)沿街人行道每日清扫3次以上。(4)明沟每周清扫2次。(5)屋顶每季清扫1次,天台、内天井每2周清扫1次。(6)公共门、窗等玻璃每2周擦拭1次,其中门厅玻璃每3日1次。(7)天花板每2周除尘1次。(8)水景每2日1次打捞漂浮杂物。
2
门岗
(1)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7:00-20:00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2)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业主,决定是否放行。(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
巡逻岗
(1)保安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1小时巡查1次,重点部位应设巡更点。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2)接到火警、警情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5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4
景观灯、节日彩灯、大堂吊灯等
保持灯具完好,亮灯率在99%以上。
5
公共照明
及时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保持灯具完好,小区内属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楼道灯、街坊灯亮灯率在99%以上。
6
排水管道
每月1次对小区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6月至9月每半月检查1次)。
7
楼道粉刷
楼道内墙面每3年粉刷一次。
宁波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参考标准(试行)
一、一级服务等级标准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综合管理服务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
管理人员要求
(1)管理处设主任、副主任2人以上;其他管理人员4人以上;管理处主任具有2年以上相应任职经历,管理人员中3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管理人员10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其中新聘管理人员在1年内取得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人员100%持有政府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3)公司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语言、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8
围墙
每半月1次巡查围墙,发现损坏立即修复,铁栅栏围墙表面无锈蚀,保持围墙完好。
9
道路、场地等
每周1次巡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
10
休闲椅、凉亭、
雕塑、景观小品
每日1次对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原有面貌,保证其安全使用。
每季1次以上对房屋结构进行检查,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1次。每天巡视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缺损。每季检查1次屋顶,并及时修理。
3
小区消防设施、设备
消防泵每月启动1次,每季保养1次,保证其运行正常。消防栓每月巡检1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每季检测1次探测器,不合格的应当调换。每季检查1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1次放水检查。
人员和设施
(1)绿化人员按每0.6万平方米绿地1人配置。(2)人均绿地0.5平方米以上。
草坪
修剪
草坪保持平整,草高不超过8cm。
清杂草
每年清除杂草7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5%。
灌、排水
常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
施肥
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2遍以上。
病虫害防治
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防治
防治结合、及时灭治,主要病虫害发生低于5%。
扶正加固
树木基本无倾斜。
其它
乔灌木生长良好,树冠完整;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良好,无缺枝、空档。
花坛花境
布置
1年中有3次以上花卉布置,3季有花。
灌、排水
保持有效供水,无积水。
补种
缺枝倒伏不超过5处。
修剪、施肥
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1次,每次布置前施复合肥1次。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3)配置一般的办公用品。
2
管理人员要求
(1)管理处设主任、副主任1人以上;其他管理人员2人以上;管理处主任具有3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管理人员中1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管理人员7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其中新聘管理人员在1年内取得物业管理上岗证书)。(3)特种作业人员100%持有政府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4)公司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语言、行为规范。
3
公共设施保洁
(1)楼梯扶手、栏杆、窗台每日擦抹1次,保持干净、无灰尘。(2)消防栓、指示牌、宣传栏、信报箱、公共灯具等每周擦抹1次,目视无灰尘、无污渍。(3)垃圾厢(房)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厢(房)每日清理、冲洗2次以上,垃圾厢(房)整体清洁、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4)果皮箱、垃圾桶合理设置,每日清理2次,擦拭1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1
人员配置
按1万平方米1人以上配置,并实行16小时保洁工作制度。
2
公共部位和公共场地保洁
(1)楼内地面每日清扫1次、拖洗1次,其中门厅地面每日清扫、拖洗2次以上;大堂、门厅的花岗石、大理石每2个月保养1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无灰尘。(2)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4次以上,广场砖地面每周冲洗1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3)沿街人行道每日清扫6次以上。(4)明沟每日清扫1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5)天台、屋顶保持清洁、无垃圾。(6)公共门、窗等玻璃每周擦拭1次,其中门厅玻璃每日1次,目视洁净、光亮、无灰尘。(7)天花板每周除尘1次,目视干净,无蜘蛛网。(8)水景每日2次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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