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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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账务处理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与支付加工费用

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

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

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

销售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 1】公司 2007 年 3 月 20 日委托北海公司加工包装

木箱一批,发出木材的实际成本为150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150000

贷:原材料——材料150000

【例 2】承上例公司2007 年 5 月 10 日支付给大地公司

的加工费 12000 元,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0

贷:银行存款14040

2、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

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例】公司 2007 年 5 月 16 日将委托大地公司加工的包装木

箱收回,按实际成本160000 元验收入库。受托加工单位退回一部分木材的实际成本2600 元,已验收入库。

退回的木材:

借:原材料2600

贷:委托加工物资2600

加工完成的包装物验收入库: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16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160000

一、受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1.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

可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要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其收到、投入加工等材料增减。

2.将受托的材料发到生产车间加工后,将人工、辅助材

料等记: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等

3.加工完成入库时,结转本批加工成本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贷:生产成本

4.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并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如果涉及消费税的,要代扣

代缴消费税)

5. 在备查簿上登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收付情况,并结转库存商品:

借:营业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二、委托加工的账务处理

1.转材料到加工单位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计算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 )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贷:应付账款

3.收回加工完成产品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包括材料及加工费)

注:

①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

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②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

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

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收入的核算

首先,根据财政部 1998 年颁布的收入确认原则,来料加

工企业在报关出口后就应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的主

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外方,加工企业对商品已不拥有与所

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不再对已出口的商品实施控制,同

时与交易相关的加工费收入已转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已

能够可靠地计量。

其次,对内外加工业务收入应分别核算。目前,企业为了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往往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可能既做进出

口贸易,又做生产、加工业务。这就要求企业要分清业务的主

次,主营业务在“营业收入”中核算,而兼营业务则在“其他

业务收入”中核算。来料加工企业也有类似问题,比如来料加

工企业为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既从事对外加工业

务,又搞国内加工,这时就应分别核算对内、对外加工业务。外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而内加工费收入则要征税,如果

划分不清,就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另外,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因为它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

第三,境外委托方代支的费用应如实计入收入。目前,

国内来料加工企业加工费收入定得普遍较低,境外委托方往

往与国内来料加工企业签订某些协议,代支部分费用(如厂

租、报关费等大额支出),例如某制衣厂,1997 、 1998年两年亏损总额高达899 万元,其中1998 年的加工费收入为

72 万元,费用成本总额为 445 万元,收入仅占费用的 16 %,而仅工资一项开支就达 312 万元。该厂付出 312 万元的工资却只取得72 万元的收入,且该厂成立 10 年来,一直处于这种状况,却能

经营下去。究其原因,原来境外委托方经常付

给该厂现金(是人民币而非外汇)以供日常开支,这部分现金

则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而不在收入科目中反映,这就变

相转移了企业加工费收入,从而转移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由于加工费收入过低,也减少了国家外汇收入。对于外商

代支的此类费用可理解为价外补贴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费用的核算

首先,费用核算应细化。一般地,大的来料加工企业可

将费用分为“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用,于生产方面的费用计

入“制造费用”,用于办公管理方面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小的来料加工企业来讲,也可将所有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对于出口方面的费用,如监管费、商检费、卫检费、打

单费、场检费、招待费、补助费等,大部分企业都把它们放入

“报关费”。其实,这样做不利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最好的

办法是分项单列。比如说,有的来料加工企业每月报关费有几

十万元,但具体是什么开支却不清楚,而分开列记就不存在上

述问题。同时,卫检费、场检费等是按车次收取的,监管费、

商检费是按材料价值来计算的,如果实际支出金额偏差较大,

就可检查是否有不正常开支,从而促进企业做好财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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