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早收清单研析(含中国大陆早收清单中英文货品名称完整版)(下)
两岸ECFA早收清单草案概要全文
两岸ECFA早收清单草案概要全文2010-6-28 17:08第四次ECFA正式协商及第5次江陈会预备性磋商会议今天敲定两岸经济协议 (ECFA)文本与早收清单内容。
台湾争取到货品贸易早期收获商品清单539项,大陆获得早收267项。
大陆同意对台湾降税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即台湾早收清单,包括农产品18项、石化产品88项、机械产品107项、纺织产品136项、运输工具50项、其他产品140项,合计539项,预定分2年3期降为零关税,其中立即降税项目达108项。
台湾对大陆降税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包括石化产品42项、机械产品69项、纺织产品22项、运输工具17项、其他产品117项,共267项。
两岸经济协议(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草案概要全文如下:一、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提列范围目前两岸税则系依据世界关务组织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简称 WCO) 制订之国际商品统一分类制度 (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 HS)2007年版制订,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则系依据各自海关进口税则提列。
在中国大陆方面,2009年HS 8位码总项数7868项,其中工业产品6685项;台湾方面,2009年HS 8位码总项数8730项,其中工业产品7145项。
二、ECFA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概述(一)项数及规模1.ECFA 货品贸易早期收获产品之项数及规模,系依据两岸于99年1月26日第1次正式协商后双方交换之2009年税则及贸易资料进行核算。
2.依据中国大陆2009年海关进口税则及贸易资料,中国大陆同意对台湾降税之早期收获产品清单计539项,以2009年中国大陆自台湾进口金额计算,计138.4亿美元,占中国大陆自台湾进口金额16.1%。
3.依据台湾2009年海关进口税则,台湾同意对中国大陆降税之早期收获产品清单计267项,以2009年台湾自中国大陆进口金额计算,计28.6亿美元,占台湾自中国大陆进口金额10.5%。
海关总署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08.01•【文号】署税发[2011]28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陆与台湾经贸往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8月1日署税发〔2011〕281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以下简称“早收计划”)实施后,各关陆续发现“早收计划”项下有关中转证明及原产地证书的填制存在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早收计划”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中转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货物经过大陆、台湾以外的第三方运输至大陆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于经香港中转的货物(包括大宗散货),不论有关运输工具是否仅在香港停靠,香港海关均可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同时,自2011年7月1日起,香港海关办理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手续的时间已由2天缩减为1天。
因此,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香港海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关于原产地证书填制有关事宜(一)原产地证书所载企业名称不应包括敏感字眼,但可保留“中国”、“台湾”、“国际”等字样;企业地址的最大地域范围应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出现任何敏感字样。
(二)原产地证书第4栏所载的“离港日期”及“船舶/飞机编号”不作为进口方海关通关审核的关键要素,有关签证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时可按预计情况打印。
但原产地证书上有关信息与提单不一致时,应当要求进口人提交相关说明。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构成台湾与中国大陆之间有关经济事务的重要基础,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文件,其影响深远。
依据ECFA,台湾和大陆实现了双边经济开放、工业技术合作、投资环境改善、服务业发展、劳动力活动和机制管理等多项内容的明确和一致,这些内容都是落实ECFA的重要契约,也是两岸经济合作的基础和依据。
首先,ECFA推动了双边经济和贸易合作。
根据ECFA,台湾和中国大陆订立分别名为《经贸协议升级协议》(ESAC)和《服务贸易协议》(STA)。
ESAC和STA互相补充,贯彻政策推动双边经贸合作,其中ESAC规定两地企业通过签订协商协议而有权多边资本、商品、有效和设施等发生贸易,使双边贸易得以畅通,而STA则涵盖了贸易和服务,在实质性、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等三个层面上,探讨了台湾和大陆两岸服务业发展之间的各种规定。
其次,ECFA 促进了双边工业技术合作。
ECFA比之当时贸易协定更强调产业合作,推进双边经济和文化融合,拓展台湾与中国大陆经济发展的深度。
ECFA亦明确支持台湾与大陆进行科学技术研发、工业发展合作,推动双方有效开展投资及本地研发,并将于台湾进行研发的投资者视为“台湾投资者”,予以全面及优惠的经济政策支持,以促进台湾对投资购买在大陆产业资源、研发知识人力,以及产业园区等合作方式实施投资时具有竞争优势。
此外,ECFA还推动了两岸投资环境的改善。
根据ECFA,台湾已同意中国大陆为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独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及证券公司等行业提供同等的对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台商在中国大陆的合规投资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依据,使投资者更有把握地投资于中国大陆,并受到有效的保护和服务保障,为两岸投资促进了经济增长。
最后,ECFA促进了双边服务业的发展。
ECFA除规定了双边贸易的自由化原则外,还规定了台湾特色服务业加入大陆市场。
ECFA中,台湾已同意中国大陆实行一致化服务标准,允许台湾服务业企业在中国大陆开展业务,而大陆也将放宽相关许可条件,比如放宽师资能力要求、服务化程度要求等,以促进双边在教育、文化、媒体、卫生、法律、旅游和金融等服务业的开放, \ 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台方降税清单与大陆税则对照表
第 3 頁,共 36 頁
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台方降税清单与大陆税则对照表 (台方海关提供)
台灣方面 序號 27 稅號 29153900 中文貨名(簡稱) 其他醋酸之酯類 EX 大陸方面(2013年税则) 稅號 29153900 中文貨名(簡稱) 其他乙酸酯 備註
28
29159090
其他飽和非環一元羧 酸及酸酐、鹵化物、 過氧化物及過氧酸; 其鹵化、磺化、硝化 或亞硝化衍生物
32 33
29181400 29182900
檸檬酸 其他具有酚官能基但 無其他氧官能基之羧 酸,其酐、鹵化物、 過氧化物、過氧酸及 其衍生物
29181400 29182900
檸檬酸 其他含酚基但不含 其他含氧基羧酸及 其酸酐(酰鹵化物, 過氧化物和過氧酸 及它們的衍生物)
34
29209049
其他亞磷酸酯及其鹽 類,及其鹵化、磺化 、硝化或亞硝化衍生 物
12 13
28332400 28352500
鎳之硫酸鹽 磷酸氫鈣(磷酸二 鈣)
28332400 28352510
28352520
食品級的正磷酸氫 鈣(磷酸二鈣)
28352590
其他正磷酸氫鈣(磷 酸二鈣)
14 15 16
28362010 28362090 28419090
晶鹼 碳酸納(純鹼) 其他氧金屬或過氧金 屬酸鹽
其他無環單胺及其 衍生物,及它們的 鹽 苯胺衍生物及其鹽
36
29214200
苯胺衍生物及其鹽類
29214200
37
29215990
其他芳香族多元胺及 其衍生物;其鹽類
EX
29215900
其他芳香多胺及衍 不包括二苯乙烯二胺二磺 生物及它們的鹽 酸、二胺基二苯甲烷((因台 灣方面29215910、29215920 未列入早收清單) 氨基羥基萘磺酸及 其鹽 其他氨基酸 普魯卡因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内容、政策及发展趋势
3
经济 合作
4
早期 收获
5
其他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16条包括: 目标、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投资、经济合作、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例外、争端解决、 机构安排、文书格式、附件及后续协议、 修正、生效、终止;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5个附件: 1.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2.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
ECFA临时原产地规则
直运规则 应在大陆和台湾之间直接运输; 或者基于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未在第三
方未发生贸易、商业或消费的情况下,并 要提交中转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进 口方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相关信息查询
登录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相 关信息。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内容
名称 实施过程 意义 协议内容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实施全过程
202090年9年6-61-1月1月双双方方各各自自可可行行性性研研究究。。 (2009年11月)共同研究。
2010年1月26日以来,3次正式磋商
2010年6月29日正式签署框架协议。 2010年9月11日各自完成相关程序 2010年9月12日协议正式生效。 2010年12月20-22日商谈两岸投保协议
地规则 3.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
措施 4.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5.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框架协议早期收获的主要内容
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主要内容
大陆对台湾产品降税
台湾对大陆产品降税
在此网站可以查询: /→ 首页-原产地证签证-动态信息→聚焦ECFA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 四、出口方收到核查请求后,应尽速作出答复,最迟不
得超过收到请求之日起120天。
• 三、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 第1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 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 “无”。。
• 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 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 如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 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签发的,原产 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补发。补发 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 ECFA原产地证书核查操作
• 目标: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 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介绍
• 合作措施: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 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 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 第5栏: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 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请在该栏注明原 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 第6栏: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 • 第7栏: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 第8栏:应对应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 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 一、双方应建立原产地核查联络点。 • 二、进口方海关可以下列方式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一)要求该方的进口商限期提供补充资料;
2024年海峡两岸服务经济合作协议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海峡两岸服务经济合作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协议范围与目标1.1 服务经济合作范围1.2 合作目标第二条:合作内容2.1 促进服务产业交流2.2 服务贸易自由化2.3 服务领域投资合作2.4 服务人才培养与交流第三条:组织机构3.1 海峡两岸服务经济合作委员会3.2 委员会组织架构与职能第四条:合作机制与程序4.1 定期会议机制4.2 项目合作程序4.3 问题解决机制第五条:服务贸易自由化5.1 市场准入5.2 国民待遇5.3 服务贸易限制第六条:服务领域投资合作6.1 投资领域6.2 投资优惠政策6.3 投资保障与争端解决第七条:服务产业交流7.1 产业合作计划7.2 信息共享平台7.3 联合营销活动第八条:服务人才培养与交流8.1 人才培养计划8.2 教育交流项目8.3 人才就业渠道拓展第九条:知识产权保护9.1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9.2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9.3 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第十条:合作预算与资金管理10.1 预算编制与审批10.2 资金使用与管理10.3 审计与监督第十一条:合作成果分享与分配11.1 成果分享机制11.2 成果分配原则11.3 成果执行与监督第十二条:争端解决12.1 争端解决方式12.2 调解与仲裁程序12.3 争端解决机构第十三条:终止与退出协议13.1 终止协议条件13.2 退出协议程序13.3 退出协议后的处理第十四条:附则14.1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4.2 协议的修订14.3 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范围与目标1.1 服务经济合作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海峡两岸之间的服务经济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旅游服务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1.2 合作目标双方希望通过本协议的实施,进一步深化海峡两岸服务经济领域的合作,促进服务产业的发展,提升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实现互利共赢。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序言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介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介2010年1月26日以来,经过两岸有关方面3次正式磋商和多次业务沟通,两岸商签经济合作协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6月29日,海协会与台湾海基会领导人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英文全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英文简称ECFA)。
一、框架协议主要内容框架协议包括序言和5章16条及5个附件。
5章分别是:总则、贸易与投资、经济合作、早期收获、其他;16条依次为:目标、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服务贸易早期收获、例外、争端解决、机构安排、文书格式、附件及后续协议、修正、生效、终止;5个附件依次为: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框架协议内容基本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是一个综合性的、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协议。
二、早期收获计划主要内容在货物贸易方面,大陆将对539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包括农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纺织产品、轻工产品、冶金产品、仪器仪表产品及医疗产品等十类。
台湾将对267项原产于大陆的产品实施降税。
台湾对大陆降税产品包括石化产品、机械产品、纺织产品及其他产品等四类。
双方将在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分3步对早期收获产品实现零关税。
在服务贸易方面,大陆方面承诺,对会计、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研究和开发、会议、专业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医院、民用航空器维修,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11个服务行业对台实施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具体开放措施包含19项内容。
台湾方面承诺,对研究与发展、会议、展览、特制品设计、进口电影片配额、经纪商、运动及其他娱乐、航空电脑订位系统以及银行等9个服务行业对大陆进一步放开。
两岸完成签ECFA 早期收获清单解析
两岸完成签署ECFA 早期收获清单解析壹、前言:第五次江陈会就谈判已久的两岸ECFA事宜,在6月30日于大陆重庆双方共同确认「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与「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两项协议,并完成签署仪式。
至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大陆对539项原产于台湾的产品实施降税,2009年大陆自台湾进口上述产品金额138.3亿美元,占当年大陆自台湾进口总额的16.1%,包括农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汽车零部件、纺织产品、轻工产品、冶金产品、仪器仪表以及医疗产品等十类,基本上涵盖台湾各个产业。
台湾列入早收列表的产品当中,如果目前的关税在5%以下,ECFA生效之后第一年就降为零;如果关税在5%到15%之间,第一年关税降为5,第二年降为零;如果关税在15%以上者,第一年降为10%,第二年降为5%,第三年降为零,而80%的台湾早收项目都会集中在两年内关税降为零,占总金额的90%。
台湾将对267项原产于大陆的产品实施降税,以2009年台湾自大陆进口上述产品金额28.5亿美元,占当年台湾自大陆进口总额的10.5%。
台湾对大陆降税产品包括石化产品、机械产品、纺织产品及其他产品等四类。
大陆列入早收列表的产品当中,如果目前的关税在2.5%以下,ECFA生效之后第一年就降为零;如果关税在2.5%到7.5%之间,第一年关税降为2.5,第二年降为零;如果关税在7.5%以上者,第一年降为5%,第二年降为2.5%,第三年降为零。
双方将在早期收获计划实施后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分3步对早期收获产品实现零关税。
这次谈判双方派来都是技术官员,都站在自己产业的立场,该争的一个没放过,该守的一个也没让。
台湾政府争取列入早收清单的标准有三,第一是贸易数字,占中国自台湾进口金额越高的,越有机会入选;第二是迫切需要立即降关税,例如受到东协加一影响的产业;第三是透过公听会所搜集到的业界意见,台湾谈判官员也只能尽量按照此原则争取该争取的项目。
贰、降税效果较佳类别说明:部分利基产业争对了,但比重偏低利基型产业像是纺织原料与特用纺织品,台湾具备非常强的整合与研发能力;自行车、运动器材、医疗器材、手工具与机械零件等,台湾都是全球数一数二,具备非常强的竞争力。
两岸经济协定(ECFA)早收清单内容
兩岸經濟協定(ECFA)早收清單內容第4次ECFA正式協商及第5次江陳會預備性磋商會議今天敲定兩岸經濟協定(ECFA)文本與早收清單內容。
臺灣爭取到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商品清單539項,大陸獲得早收267項。
大陸同意對臺灣降稅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即臺灣早收清單,包括農產品18項、石化產品88項、機械產品107項、紡織產品136項、運輸工具50項、其它產品140項,合計539項,預定分2年3期降為零關稅,其中立即降稅項目達108項。
臺灣對大陸降稅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包括石化產品42項、機械產品69項、紡織產品22項、運輸工具17項、其它產品117項,共267項。
兩岸經濟協定(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草案概要全文如下:一、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提列範圍目前兩岸稅則系依據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簡稱WCO) 制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HS)2007年版制訂,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則系依據各自海關進口稅則提列。
在中國大陸方面,2009年HS 8位碼總項數7868項,其中工業產品6685項;臺灣方面,2009年HS 8位碼總項數8730項,其中工業產品7145項。
二、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概述(一)項數及規模1.ECFA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項數及規模,系依據兩岸於99年1月26日第1次正式協商後雙方交換之2009年稅則及貿易資料進行核算。
2.依據中國大陸2009年海關進口稅則及貿易資料,中國大陸同意對臺灣降稅之早期收穫產品清單計539項,以2009年中國大陸自臺灣進口金額計算,計138.4億美元,占中國大陸自臺灣進口金額16.1%。
3.依據臺灣2009年海關進口稅則,臺灣同意對中國大陸降稅之早期收穫產品清單計267項,以2009年臺灣自中國大陸進口金額計算,計28.6億美元,占臺灣自中國大陸進口金額10.5%。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附件二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第一条定义就本规则而言: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凭目视无法加以区分。
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公认的实质上具有权威性的会计准则。
上述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引、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材料是指构成另一货物的一部分或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组件及半组装件。
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但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物。
非原产材料是指除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依据本规则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四位数编码。
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使用的六位数编码。
第二条原产货物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应认定为原产于一方:(一)该货物是依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方完全获得;(二)该货物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原产材料生产;(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第四条产品特定规则。
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依据本规则第二条(一)的规定,下列货物应认定为在一方完全获得:(一)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一方从上述(一)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三)在一方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四)在一方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捕获获得的货物;(五)在一方采掘的矿物;(六)一方在相关的水域、海床或底土获得的产品;(七)在一方注册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六)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八)在一方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或在一方消费后所收集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品;(九)在一方完全从上述(一)至(八)所述货物获得的货物。
两岸经济协定 (ECFA)早收清单内容
兩岸經濟協定(ECFA)早收清單內容第4次ECFA正式協商及第5次江陳會預備性磋商會議今天敲定兩岸經濟協定(ECFA)文本與早收清單內容。
臺灣爭取到貨品貿易早期收穫商品清單539項,大陸獲得早收267項。
大陸同意對臺灣降稅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即臺灣早收清單,包括農產品18項、石化產品88項、機械產品107項、紡織產品136項、運輸工具50項、其它產品140項,合計539項,預定分2年3期降為零關稅,其中立即降稅項目達108項。
臺灣對大陸降稅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包括石化產品42項、機械產品69項、紡織產品22項、運輸工具17項、其它產品117項,共267項。
兩岸經濟協定(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草案概要全文如下:一、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提列範圍目前兩岸稅則系依據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簡稱WCO) 制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HS)2007年版制訂,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則系依據各自海關進口稅則提列。
在中國大陸方面,2009年HS 8位碼總項數7868項,其中工業產品6685項;臺灣方面,2009年HS 8位碼總項數8730項,其中工業產品7145項。
二、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概述(一)項數及規模1.ECFA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項數及規模,系依據兩岸於99年1月26日第1次正式協商後雙方交換之2009年稅則及貿易資料進行核算。
2.依據中國大陸2009年海關進口稅則及貿易資料,中國大陸同意對臺灣降稅之早期收穫產品清單計539項,以2009年中國大陸自臺灣進口金額計算,計138.4億美元,占中國大陸自臺灣進口金額16.1%。
3.依據臺灣2009年海關進口稅則,臺灣同意對中國大陸降稅之早期收穫產品清單計267項,以2009年臺灣自中國大陸進口金額計算,計28.6億美元,占臺灣自中國大陸進口金額10.5%。
【合作】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关键字】合作
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定执行。
1.2009年进口税率指大陆2009年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
2.《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如在上半年生效,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如在下半年生效,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3.早期收获计划产品的协议税率在该计划实施后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最多分3次降为零,第1年开始降税时间为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时,第2年、第3年的降税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
定执行。
1.2009年进口税率指台湾2009年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会员普遍适用的
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
2.《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如在上半年生效,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时
间为当年的7月1日,如在下半年生效,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3.早期收获计划产品的协议税率在该计划实施后不超过2年的时间内最多分
3次降为零,第1年开始降税时间为早期收获计划实施时,第2年、第3年的降税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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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经济合架构协议早收清单研析
5.0
2.5
0.0
3.布類
21
60041010
絲製其他針織品或針織品,寬度超過30公分且含彈性紗重量在5%及以上,但不含橡膠線者,第6001節除外
Knitted or crocheted fabrics, of a width exceeding 30cm, containing by weight 5% or more of elastomeric yarn but not containing rubber thread, of silk, other than those of heading 60.01
5
2.5
0.0
0.0
3.布類
15
58012300
棉製其他緯線圈絨梭織物
Other weft pile fabrics, of cotton
10
5.0
2.5
0.0
3.布類
16
59021000
尼龍或其他聚醯胺高強力紗製之輪胎簾布
Tyre cord fabric of high tenacity yarn of nylon or other polyamides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早收清單研析
(含中國大陸早收清單中英文貨品名稱完整版)(下)
(發布日期:99年7月2日)
2、中國大陸早期收穫項目:即台灣對於自中國大陸進口產品,依據關稅級距分2年3階段降稅,詳述如下:
中國大陸早收清單50~63章紡織品共計21項,依據台灣海關統計資料顯示(詳如下表):
1.2009年台灣自大陸進口金額為1.07億美元,佔全部早收清單(267項)進口金額(28.58億美元)之3.74%。
10
5.0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2010-6-29大陆方面非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1]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开放承诺其他承诺1、商业服务A.专业服务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除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内容外,不作承诺。
允许台湾会计师事务所在大陆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申请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开放承诺其他承诺1、商业服务B.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b.软件实施服务(CPC842)(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基础上,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
c.数据处理服务(CPC843,不包括CPC8439)(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基础上,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企业,提供数据处理服务。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开放承诺其他承诺1、商业服务C.研究和开发服务-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CPC8510)(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开放承诺其他承诺1、商业服务F.其他商业服务s.会议服务(CPC87909)(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的基础上,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企业,提供会议服务。
服务提供模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开放承诺其他承诺1、商业服务F.其他商业服务-专业设计服务(CPC87907)(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提供专业设计服务。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制造业清单内容(机电行业)[001]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制造业清单内容(机电行业)(一)机械产品(107项)1. 工具机:切削金属的数控卧式车床、切削金属的其它数控车床、切削金属的数控钻床、数控平面磨床、研磨机床、砂轮机、抛光机床、插床、拉床、锯床或切断机、龙门刨床、锻造或冲压机床及锻锤、非数控冲孔、开槽机、冲剪两用机及工具机零件等;2. 产业机械:纸处理机械、纺织机械、印刷机、造纸机、橡塑料加工机、过滤机、热处理机械及升降机等;3. 其它机械:泵类、流体传动机械、滚压机等;4. 机械零组件:阀、机械刀具、机械零组件、压缩机及风扇及轴承等。
(二)运输工具(50项)1. 汽车:汽车零组件;2. 自行车:自行车整车及零组件。
(三)其它产品(140项)1. 玻璃:LCD玻璃;2. 医疗器材:人造关节、健身及康复器械等;3. 仪器:量测仪器等;4. 模具:金属拉拔模、金属模、注模或压模等;5. 金属制品:铝及铝制品;铜及铜箔制品等;6. 运动器材:其它高尔夫球用具等;7. 电子:照相机、投影仪等用物镜、其它照相机及光学仪器用组件、麦克风及其座架、音频扩大器、其它电视录像模块及零件、视频摄像机、数字相机零件;放电灯管、其它电子管、稀土永磁体、其它金属永磁体等;8. 电机:变压器零件、电源零件、静止式变流器及电感器零件、锂离子电池、熔断器、可编程序控制器、通用信号发生器、同轴电导体、玩具电动机、微电机、玩具用电动机微电机零件、铜制绕组电线、无接头电导体等;9. 小家电:气扇、贮备式热水器、真空吸尘器、食品研磨机、电熨斗、电饭锅、烤箱等;10. 手工具:钳子、扳手、锤子、螺丝刀等。
采购清单调查表附件三:赴台考察人员信息表1. 为顺利办理赴台手续,请务必准确填写上述表格所有内容;2. 赴台任务通知书主送单位:有外事审批权的单位为本单位,没有外事权的为部级主管单位或省、直辖市台湾事务办公室;3. 请于2011年5月30日前发至。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正式生效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正式生效
佚名
【期刊名称】《内燃机与配件》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2010年9月12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正式生效。
ECFA的签订,意味着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机床产品,将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执
行降税政策,并分3个阶段,现为9.7%,协议税率在2011第一年降为5%,2012第二年关税将降至为零。
根据该协议,共有37种机床工具产品被列入早期收获计划之中。
【总页数】1页(P45-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P393
【相关文献】
1.《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正式生效 [J],
2.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对中美经贸及政治关系的影响——基于复合
相互依赖理论的视角 [J], 蒙慧;蒋海蛟;赵利娟
3.两岸经贸合作发展的新高度: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J], 张晨
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订 [J],
5.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已正式生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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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中國大陸早收清單中英文貨品名稱完整版)(下)
(發布日期:99年7月2日)
2、中國大陸早期收穫項目:即台灣對於自中國大陸進口產品,依據關稅級距分2年3階段降稅,詳述如下:
中國大陸早收清單50~63章紡織品共計21項,依據台灣海關統計資料顯示(詳如下表):
1.2009年台灣自大陸進口金額為1.07億美元,佔全部早收清單(267項)進口金額(28.58億美元)之3.74%。
2.12
0.96
45.07%
2.01
1.07
53.09%
早收進口佔全部紡織品進口比例
8.04%
13.72%
—
7.86%
12.19%
—
9.18%
14.45%
—
ECFA早收清單降稅模式表(詳如下表)
5.早收清單內貨品2009年稅率小於及等於2.5%項目,於ECFA早收實施第一年(2011年)1月1日立即調降為零。
9.該21項早期收穫項目2009年自大陸進口金額共計1.07億美元,若依據各項稅率核算2009年繳交關稅為367萬美元,依據ECFA降稅模式,2011年1月1日開始降稅,以2009年進口金額估計減少關稅約218萬美元。
單位:
百萬美元
項數
2009年
自大陸進口金額
2009年
繳稅
2011年
預估減少關稅
1.纖維
10
5.0
2.5
0.0
3.布類
4
52083900
其他染色棉梭織物,含棉重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公尺重量不超過200公克者
Other woven fabrics of cotton, containing 85% or more by weight of cotton, weighing not more than 200 g/m2, dyed
1
7.17
0.11
0.11
2.紗線
6
49.23
0.95
0.74
3.布類
14
50.30
2.61
1.34
4.成衣
0
0.00
0.00
0.00
5.雜項
0
0.00
0.00
0.00
1-5.合計
21
106.70
3.67
2.18
中國大陸早收清單-共21項明細(依據台灣海關稅則號列8碼)
分類
序號
HS Code8
(台灣)
10
5.0
2.5
0.0
2.紗線
5
54021900
其他高強力尼龍或聚醯胺絲紗,非供零售用者
Other high tenacity filament yarn of nylon or polyamides, not put up for retail sale
1.5
0.0
0.0
0.0
2.紗線
6
54022000
高強力聚酯絲紗,非供零售用者
High tenacity filament yarn of polyesters, not put up for retail sale
1.5
0.0
0.0
0.0
2.紗線
7
54024900
其他未加撚或撚度每公尺不超過50撚之其他合成纖維單股絲紗,非供零售用者
6.早收清單內貨品2009年稅率大於2.5%且小於等於7.5%之項目,於ECFA早收實施第一年(2011年)1月1日立即降為2.5%,次年(2012年)1月1日)降為零。
7.早收清單內貨品2009年稅率大於7.5%項目,於ECFA早收實施第一年(2011年)1月1日立即降為5%,次年(2012年)1月1日降為2.5%,第三年(2013年)1月1日降為零。
4
2.5
0.0
0.0
3.布類
2
52081300
未漂白棉三枚或四枚斜紋梭織物,含棉重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公尺重量不超過200公克者
Woven fabrics of cotton, 3-thread or 4-thread twill, containing 85% or more by weight of cotton, weighing not more than 200g/m2, unbleached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紡織品進口
(億美元)
全球
進口
中國大陸
進口
中國大陸
佔有率
全球
進口
中國大陸
進口
中國大陸
佔有率
全球
進口
中國大陸
進口
中國大陸
佔有率
50-63章紡織品
26.74
6.85
25.61%
27.02
7.85
29.06%
21.90
7.38
33.72%
紡織品21項
2.15
0.94
43.69%
國別
關稅級距
實施第一年
(2011.1.1)
實施第二年
(2012.1.1)
實施第三年
(2013.1.1)
台灣
0<X<=2.5
0
0
0
2.5<X<=7.5
2.5%
0
0
7.5<X
5%
2.5%
0
早收清單降稅效果(詳如下表)
8.ECFA早收清單21項產品,依據本會分類原則(玻纖計入雜項紡織品)分為5大類,各類項次分別為:纖維1項、紗線6項、布類14項、成衣0項、雜項0項。
7.5
2.5
0.0
0.0
3.布類
3
52083200
染色棉平紋梭織物,含棉重量在85%及以上,每平方公尺重量超過100公克,不超過200公克者
Woven fabrics of cotton, plain weave, containing 85% or more by weight of cotton, weighing more than 100 g/m2 but not more than 200 g/m2, dyed
貨品名稱
台灣關稅
2009年
ECFA早收降稅期程稅率%
台灣12/1/1
2013/1/1
2.紗線
1
52054800
多股(合股)或粗股精梳棉紗,單股紗支數在83.33分德士以下(公制支數超過120支)者
Cotton yarn, multiple (folded) or cabled, of combed fibres, measuring per single yarn less than 83.33 decitex(exceeding 120 metric number per single yarn)
2.2007~2009年台灣自大陸進口金額分別為0.94、0.96、1.07億美元,分別佔台灣自全球進口該等產品總金額之43.69%、45.07%、53.09%。
3.2007~2009年自大陸進口金額分別佔自大陸進口紡織品總金額之13.72%、12.19%、14.45%。
4.近3年台灣自中國大陸進口50-63章紡織品金額分別為6.85、7.85、7.38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