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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179-40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但不得扣押)3、劳动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时间)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劳动者的义务条款,包括工种、岗位和工作的数量、质量等)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劳动标准之一,是劳动者履行义务应当从事工作的时间;休假是指带薪休息)6、劳动报酬(劳动者的权利和单位的义务)7、社会保险(主要是单位法定义务,包括登记、申报、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单位的法定义务)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原《劳动法》17条规定7项法定条款,删除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3项。
劳动合同只有法定情形才能终止,不能再自由约定;劳动纪律有专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违约责任不能随便约定,只有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2项才能约定违约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所负有的义务,是其所享有的权利的代价,又是实现对方相应权利的保证。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引言在合同法中,附随义务是指与合同主体义务相关联的义务。
它们一般是合同各方所约定的补充义务,旨在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本文将介绍合同法中的附属义务及其特点,并分析其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
什么是附属义务附随义务,又称附属义务,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合同中,主体义务是指合同各方约定的最重要的义务,而附属义务则是与主体义务相联系的、补充性的义务。
附属义务的存在对于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的目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合同中的附属义务多种多样,具体形式取决于合同类型和合同各方的约定。
在不同的合同中,附属义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信息披露义务: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特定的信息,以保证对方能够全面了解合同事项。
例如,公司合同中的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2.保密义务:当合同涉及商业机密或其他敏感信息时,合同各方可能约定保密义务,禁止泄露或利用该信息。
3.协助义务:有些合同涉及复杂的操作或需要其他合同方的协助才能履行,此时各方可能会约定协助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4.维护义务:在一些合同中,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对合同标的物的维护、保养、修理等义务,以保持合同标的物的正常运作。
5.违约责任义务: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附随义务的作用附随义务在合同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通过补充和支持主体义务,确保了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实现合同目的。
具体而言,附随义务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附随义务在合同中起到了补充和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通过明确合同各方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义务和责任,避免了合同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2.维护合同关系的平衡:附随义务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平衡。
各方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履行主体义务,还要履行附属义务,这使得合同关系更加完整和可靠。
3.保护弱势方利益:附随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合同关系中的弱势方利益。
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甲方(公司/个人), [甲方名称]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乙方(公司/个人), [乙方名称]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就 [合同主要内容] 达成协议,为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以下附随义务:1.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合同涉及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
2. 履行协助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相互协助,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合同义务的顺利履行。
3. 补充协议。
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明确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及生效时间。
4. 违约责任。
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 其他。
其他双方约定的附随义务, [其他附随义务内容]本附随义务自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生效,具有合同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随义务见证人(如有), 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
注,本范本仅为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论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协助 、保密等各种 附随义务,但在 内容 以及程度上 ,用人单位承担 的附随义务都要 大于劳动者 ,且 法定
化 趋 势 更 强 。 我 国 劳动 合 同 立 法应 当适 应 这 一 趋 势 ,将 更 多 的 劳 动合 同附 随 义 务 以及 违 反 这 些 义 务 的 法 律 效 果 予 以 明 确 规 定 ,以 期 更 好 保 护 劳 动 者 权 益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无论 是先 契约义 务 、履行 过程 中的附随义 务还 是后 契约 义务 , 都 派生 于诚 实信用 原则 ,并抽象 出 合 同缔 结 、履 行 、消灭三 个 阶段 当 事人始 终应 当照顾 、保 护相 对方 人身 、财 产利益 之共 性 ,从而应 当
将先契约义务、 后期契约义务、 契约履行过程 中的给付义务之外的义务统称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 给付义务之外的义务 ,区别于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当事人订立合 同目的之所在 , 从给付义务是指为了准备、 确定、 支持及完全履行主给付义务的具有本身 目的之义务。附随义务不包
第2 9 卷第 1 期 2 0 1 4 年1 月
上海政法学 院学 报 ( 法治论丛 )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g h a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o l i t i c a l S c i e n c e & La w
VO 1 .2 9 . N0. 1 J a n. ,2 0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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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南政 法 大学,重庆 4 0 1 1 2 0)
摘 要 :劳动合 同本质 为给付 交换之债 ,适用 民法契约附随义务理论 ,但 因其人 身性 、不完全性 决
定 了民 法 契 约 附 随 义 务 理论 不 能 直接 适 用 于劳 动 合 同附 随 义 务 。 诚 实 信 用原 则 和倾 斜 保 护原 则共 同构 成 劳 动 合 同 附随 义务 的 法理 基 础 ,作 用 于 劳动 合 同立 法和 司法 阶段 。劳 动者 和 用人 单 位 都 对 对 方承 担 通知 、
聘用合同的附随义务
聘用合同的附随义务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和特点(一)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要紧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老实未来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老实未来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淇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依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二)附随义务的特点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要紧义务。
然而附随义务要紧存在于判例学讲之中,其法律效力较低或者全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轻慢。
2、附随义务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
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依照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
这种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一是什么样的合同关系会产生附随义务是不确定的。
二是合同运行中何种时期会产生附随义务亦是不确定的。
这不仅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有极大关系,也与该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履行完毕以后的具体情况息息相关。
3、附随义务的内容具有特别性。
附随义务一般是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产生的,告知、讲明、照顾、保密、爱护等义务内容均是依照合同之事项和现实情况确定,因此,附随义务从属于约定义务。
附随义务内容的不确定性,加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容易导致附随义务履行的效率低下。
4、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具有模糊性。
法律和合同关于违反法定和约定义务的责任有着极其明确的规定和约定。
然而,附随义务由于其依据缺乏权威性且内容不确定,故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也相当不明确,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时,平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能力极其有限。
合同的附随义务
合同的附随义务1. 引言在合同中,除了主要的义务条款外,有时也会包含一些附随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常常是为了保证双方在合同执行期间的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设立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的概念、种类以及其在合同中的重要性。
2. 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顾名思义,是指与合同主要义务密切相关的辅助性义务。
它们通常是对主要义务的补充、保障或约束。
附随义务的存在可以使得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更加完善和可靠。
3. 附随义务的种类3.1 保密义务保密义务是一种常见的附随义务。
在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需要对另一方提供的信息、技术或商业秘密等进行保密。
这种保密义务可以确保双方在商业交往中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从而保护各方的利益。
3.2 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交付时间可能需要双方共同协调、配合以确保按时交付。
3.3 宣传义务有些合同可能对一方提供宣传或推广的义务。
这种义务常见于代言或合作宣传合同中。
一方可能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关市场推广活动,以提升产品或品牌的知名度。
3.4 维护义务维护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维护和保养。
例如,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方可能需要在开发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提供免费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3.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看作是一种附随义务。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设立可以对合同执行方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以保证合同的正常进行。
4. 附随义务的重要性附随义务在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的存在可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可执行性。
以下是附随义务的重要性:4.1 保证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附随义务的设立可以帮助双方更加清晰地了解各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可以减少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误解和纠纷,从而保障合同的顺利进行。
4.2 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可以加强对合同执行方的约束力。
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主要义务之外的、根据合同目的必须履行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增加合同的效力,对于购买房屋、租赁、贷款、劳动合同等各类合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附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密义务:在某些合同中,一方可能会获得对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
为了保护这些信息的安全和防止泄漏,双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明确一方不得将获得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
2.协助义务:在一些合同中,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双方需要相互协助和配合。
比如,在劳动合同中,雇主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雇员需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客需要按时缴纳房租,维护房屋的清洁和安全。
3.提供信息和证明义务:在一些合同中,一方需要向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明材料,以便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比如,在贷款合同中,借款人需要向贷款人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和还款能力证明等信息。
在投保合同中,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和保险理赔所需的证明材料。
4.维护合同债权人利益的义务: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时,可能会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或提供第三方保险等方式,以确保其债权利益的安全性和保障。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而产生的风险和争议。
5.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的义务:在销售合同或技术合作合同中,常常需要约定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的义务。
一方需要向对方提供使用产品的操作指南、维修保养方法等相关信息,并在必要时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和质量问题的解决。
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是合同主要义务的补充和完善,它的存在可以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增加合同的可靠性和效力。
同时,在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合同附随义务的约定进行解决,减少争议的发生和纠纷的产生。
在约定合同附随义务时,应明确其内容、范围和履行方式,并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如罚款、违约金、损害赔偿等,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
3、保密义务: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保守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例如,劳 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用人单位应当保守劳动者的个 人隐私。
4、协力义务: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在互利互助的基础上,共同完成合同 所约定的任务。例如,劳动者应当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生产任务和管理目标,用 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附随义务的重要性
附随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附随义务的履行可以增强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信任 和理解,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2、保护劳动者权益:附随义务可以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雇主滥用 权力,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3、提高工作效率:附随义务的履行可以促进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合作,从而 提高工作效率。
5、照顾义务: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照顾和保护。例如,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和卫生保护,劳动者应当照顾自身 健康和安全。
三、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方 式
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方式:
1、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和履行 方式。合同约定是履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保 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机密信息,不进行非法传播和使用。如果 违反了这些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二、协助义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 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协助其完成工作任务。
例如,劳动者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本职工作;对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任 务,也应当认真对待并尽力完成好。如果劳动者未能履行协助义务,会给用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此时劳动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勤 勉义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应当尽心尽力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者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的随附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的随附义务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的随附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负有如下随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劳动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均要求提供跟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劳动者就业带来很大影响。
另外,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也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拒绝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附加性义务
劳动合同附加性义务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中未尽事宜,达成以下附加性义务条款:一、保密义务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经营策略、客户资料、技术资料、财务信息等。
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信息。
4. 保密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直至保密信息公开或不再具有商业价值。
二、竞业限制1.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2. 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三、知识产权归属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创作的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等手续。
四、培训与发展1.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2. 乙方应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五、其他附加性义务1.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 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动。
3.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六、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附加性义务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根据违约情况协商确定。
七、本合同附加性义务条款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劳动合同内容冲突,以本合同附加性义务条款为准。
八、本合同附加性义务条款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附加条款
劳动合同附加条款一、定义和解释1. 本合同附加条款是劳动合同的补充,由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
2. 本附加条款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3.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商办理。
二、试用期1.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甲方有权安排乙方进行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 在试用期内,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乙方也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 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表现,决定是否正式录用乙方。
三、保密协议1. 乙方同意在合同期间及解除合同后一年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非公开信息。
2.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保密事项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期限等,由双方在保密协议中具体约定。
四、竞业限制1. 乙方同意在合同期间及解除合同后一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从事与甲方职务有关的工作。
2.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3. 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内容和期限等,由双方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具体约定。
五、培训1.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安排乙方参加培训。
培训期间,乙方享有工资、福利等待遇。
2. 乙方参加培训期间,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培训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3. 乙方在培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荣誉等成果,归甲方所有。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2. 甲方应提供乙方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
3.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带薪年休假、节假日福利等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有哪些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有哪些附随义务随着现代交易的迅速发展,合同义务已由过去的单⼀变为多样、简单变为复杂。
其中许多源于合同、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义务,要靠推定的⽅法确定。
这些补充性的义务,学者们称之为附随义务。
那么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有哪些附随义务呢?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有哪些附随义务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1.保密义务的范围所谓“秘密”,是指有所隐蔽、不让⼈知道的事情。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营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只要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即产⽣。
2.竞业禁⽌中的问题竞业禁⽌侵害劳动者的⾃由选择职业权,对劳动者的限制不妥。
但是竞业禁⽌的效⼒⼀⽅⾯涉及到劳动权,另⼀⽅⾯⼜涉及到竞争政策。
不同经济体制决定了不同的竞争政策。
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的竞争规则是:既⿎励竞争,反对限制竞争;但同时⼜不允许违背诚信原则进⾏恶意竞争。
劳动合同解除后,依据诚实信⽤原则产⽣的竞业禁⽌义务仍应起到约束劳动者的作⽤。
3.劳动关系不同于⼀般的民事关系,具有明显的⾝份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在⼯作中劳动者应以最⼤的忠诚对待⽤⼈单位.这种附随义务,不能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归于消灭。
但具体如何处理,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从公平、正义等⽅⾯全⾯衡量。
其基本点应是最⼤限度地维护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总之,规定劳动者附随义务对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及保证公平、有序、合理竞争的就业环境是很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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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附随义务
论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除了主要的劳动义务外,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还有一些附随义务。
以下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的一些例子:
1. 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会承诺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上班时间、休假制度等。
劳动者应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遵守公司的规定。
2. 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会承诺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这包括公司的商业计划、客户信息、技术信息等。
劳动者应牢记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保密义务,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3. 确保工作安全和环境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会承诺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劳动者还应注意工作环境的卫生和环境保护,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
4. 完成合理的加班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能需要加班工作。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会承诺在必要时完成合理的加班工作,以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者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要求调整加班工作的时间和报酬。
5. 维护用人单位的声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会承诺维护用人单位的声誉和形象,不对公司造成损害。
劳动者应注意言行举止,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进行其他损害公司声誉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劳动者附随义务可能因国家法律、劳动合同、行业规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附随义务,并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
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除了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辅助性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虽然不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但对于维护劳动合同的履行、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的概念、内容、履行和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概念劳动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辅助性义务。
这些义务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忠诚义务、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培训义务等。
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 从属性:附随义务是从属于劳动合同主要义务的辅助性义务,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与主要义务相结合才能体现其价值。
2. 任意性:附随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不是法定强制规定的,而是由劳动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决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约定。
3. 履行性:附随义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履行的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内容1. 劳动者的忠诚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忠诚于用人单位,不得有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
忠诚义务包括诚实守信、保守秘密、遵守规章制度等。
2. 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 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按照双方的约定,不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4.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前、签订后以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如告知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劳动保护等。
5. 用人单位的培训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按照约定履行培训义务。
三、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履行1. 劳动者履行附随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忠实于用人单位,保守秘密,遵守竞业禁止规定,以确保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害。
劳动合同附带义务与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附带义务与禁止行为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雇佣方(以下简称“雇主”)与受雇方(以下简称“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署的协议。
二、雇主与员工应遵守以下合同约定的附带义务:1. 保持商业机密:员工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信息、产品研发等,并禁止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相关信息。
员工须承诺在完成工作后归还或销毁所有与工作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2. 尊重知识产权: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创造的任何作品、发明、发现或者技术,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设计、文档、数据分析等,都归属于雇主所有。
员工不得私自利用、复制、传播或向第三方泄露这些作品和知识产权信息。
3. 保护客户利益:员工应专注于服务客户,恪守职业道德,并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员工不得在任何情况下利用公司资源或职位之便,进行与雇主业务竞争或给予任何不当优势给予其他竞争对手。
4. 遵守法律法规: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员工不得传播、发布政治敏感、违法、淫秽、色情、恶意攻击等不符合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信息。
5. 保护公司利益:员工不得借职务之便侵占、挪用、私自处置公司财产或其他资源。
员工不得在未经雇主授权的情况下,向外界泄露、透露公司的商业计划、财务信息及其他重要商业秘密。
6. 尊重员工间关系:员工应与同事和睦相处,互相尊重、合作,不得进行辱骂、诽谤、恶意攻击或者其他形式的侵犯同事权益的行为。
7. 安全和环境保护:员工应加强安全意识,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注重环境保护,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以上义务是雇主和员工在签署本合同中的附带义务,双方应严格履行,如有违反,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月/日起至______年/月/日,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_____(提前的时间)进行续签或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附随义务
劳动合同附随义务近年来,劳动关系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在制定劳动合同时,仅仅在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存在很大的不足。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还应该包含一些附随义务。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重要性以及应该包括的内容。
首先,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对于保护劳动者利益至关重要。
传统的劳动合同主要关注雇主对劳动者的义务,而忽视了劳动者对雇主的义务。
这种不平衡的合同关系可能导致劳动者在促使劳动力供给受限的情况下被剥削。
通过明确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可以从法律层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使劳动关系更加公平合理。
其次,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内容应该包括:忠诚义务、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
忠诚义务是劳动者对雇主表现出的忠诚和尽职尽责的义务。
在工作岗位上,劳动者应该全身心地为雇主贡献力量,为雇主的利益着想,并维护雇主的声誉。
保密义务要求劳动者对于与工作相关的商业秘密、技术等信息保密,以防止这些信息的泄露给竞争对手,损害雇主的利益。
竞业禁止义务意味着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相竞争的工作。
这项义务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防止劳动者离职后直接为竞争对手工作,泄露商业秘密或与原雇主进行不正当竞争。
此外,劳动合同附随义务还可以包括约定谨慎义务、保障人身安全义务等。
约定谨慎义务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承诺保证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能力,避免虚报、故意隐瞒和造成恶意损失等行为。
这可以防止招聘的虚假信息和能力评估失误,使雇主能根据真实的能力与经验选择合适的人才。
保障人身安全义务要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法规,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这是雇主对劳动者的保护责任的延伸,也是对整个职场环境的安全与稳定的维护。
最后,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的实施也需要注重平衡和合理性。
雇主不能将一切的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加诸于劳动者,过分压缩劳动者的权利。
在制定附随义务时,雇主应根据岗位性质、行业特点和合同对象的特定情况进行合理和平衡的规定。
浅析劳动合同范本的附随义务
浅析劳动合同范本的附随义务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各企业用工需求也在急剧增多;与此同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各种纠纷案件也在日益增多。
这些案件错综复杂,有的是属于劳动纠纷案件,有的是牵涉到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附随义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仅是数量不断增多,而且其规模也不断扩大,对劳动者的需求不仅是数量上不断加大,而且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也是越来越高。
伴随着这一发展过程,各个企业与劳动者的各种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而且这些纠纷案件,不管是其内容还是其性质,都有由过去的比较单一、简单化逐渐向今天的复杂化和多样化方向发展,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这些纠纷案件,牵涉到的内容或者性质五花八门,有的是跟劳动者的工作和社会保险有关;有的是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有关工作的招聘和工作的辞退有关;有的是跟企业的有关商业保密、以及企业对劳动者的竞业禁止有关;还有的是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有关工作移交有关等等,诸如此类,很多很多。
这么多类型的纠纷案件,给它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牵涉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一方或者双方都违规有关劳动合同的协议;另一种是牵涉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一方或双方没有履行有关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总的来看,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包括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和劳动者的附随义务两大类型,其中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主要是指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承担告知、促进、保护及协作等附随义务,而劳动者的附随义务主要包括为忠诚于用人单位的义务,为用人单位有关信息保密的义务,以及在职期间竞业禁止义务等等附随义务。
所有这些,应该来说国家都是为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等这些相对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综上所述,可对劳动合同中附随义务做个粗粗归纳一下,所谓附随义务,简单地说,就是根据劳动合同的不同性质、用人单位的不同用人目的以及企业之间交易习惯中当事人双方所应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不确定性和广泛性是我国劳动合同中附随义务所具有的特点,所以说,国家或者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身在适用劳动合同中附随义务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尽量避免因片面对附随义务的使用而加重劳动者这些弱势群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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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后附随义务之概述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解除、终止,或非依法解除、终止,但相对方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已消灭。
但是,劳动关系作为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其所独具的人身性与隶属性之特征,决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后,还必须履行各自的附属义务。
即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同时,又附随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后附随义务有的已经劳动法规明确规定;有的劳动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亦必须履行。
我国民法通则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是对民事活动的参与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赋予法律条文极大的弹性,使法官能够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扩大性地适用法律。
就民事合同而言,合同法不仅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缔约过失责任、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合同订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而且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加以明确规定。
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但有关劳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真实告知义务、合同履行时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妥退工手续义务的规定,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但是,鉴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劳动法》虽从宏观上设计了市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宏伟蓝图,但与此相配套的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有关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尤其是劳动关系终结后的附随义务的规定相对滞后,甚至相互矛盾。
同时,劳动法所具有的促进就业的社会功能,又使劳动合同各后附随义务呈现复杂性特点。
因此,有必要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负有的一般后合同义务予以明确界定,并对其性质进行法理分析。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后附属义务(一)办妥退工手续。
办妥退工手续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转出人事档案、缴纳社会保险费帐户,及向劳动者开具退工单或解除工作关系证明。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具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证明义务,"一方面使离职劳工易于获得工作,以谋生计,他方面使第三人(未来的雇主)决定是否雇用时,有参考之资料,具有增进劳工就业之社会功能。
劳动契约系具有人格法上性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退工手续."[1]不仅如此,"雇主对其发给服务证明书债务之履行,因可之特别结合关系,除一方服劳务,他方支付报酬之给付义务外,在当事人间尚产生所谓之附随义务,即劳工对雇主负有忠实义务,而雇主对劳工负有照顾保护等义务,雇主对离职的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系属一种照顾义务,一般立法例多明文加以规定。
"[2]用人单位的此项债务不履行,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应以劳动者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的实得劳动报酬为标准进行赔偿。
如果在用人单位此项债务不履行期间,劳动者因患病而产生医疗费用,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妥退工手续而不能享有医疗保险待遇,该实际损失亦应由用人单位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的办妥退工手续义务,因其具有促进就业的社会功能而具有强制性,故不得事先抛弃,也不能以劳动者尚存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了事宜或未履行其附随义务为由加以抗辩。
且劳动者的办妥退工手续请求权,不受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而不受法律保护的限制。
而劳动者要求赔偿的权利,则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二)支付经济补偿。
1、经济补偿金。
即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积累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挂钩。
这主要存在两种情况:(1)因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而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的非过失性解除,以及劳动者过失性解除的情形。
劳动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协商解除及不胜任工作解除的,经济补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
当前,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存在差异,《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认为:"'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则认为仅指第一种情况。
(2)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情形。
我国劳动法未对此作出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和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的规定,上述"国家另有规定"是指"现在仍然生效的《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44号)还规定:"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发布的《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劳力字[1991]15号)的规定,支付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金。
"另外,《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七条亦规定了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但该规定仅以原固定制职工为特定对象,且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又将企业中原执行固定工制度,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转制为合同制的,但"一九九五年底以后续订合同的职工"却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笔者认为,劳动立法对此还有待于完善,否则,会引导本来可以将劳动合同履行完毕的劳动者倾向于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
2、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应当给付医疗补助费。
对此,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发给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待遇。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的,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的月工资,为公平原则,应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劳动者本人实得工资为标准.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法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但遗憾的是,上海市除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外,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却没有具体规定,造成该直辖市实践中无法贯彻执行该规定.4、竞业禁止补偿费。
如果劳动合同将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而被要求在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限内不与该用人单位进行同业竞争或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否则,该条款对劳动者的就业不产生约束力。
(三)其他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裁减人员,那么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再比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曾寄存于用人单位财产的,用人单位应当返还,如《劳动手册》的返还义务等。
三、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后附属义务(一)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者对其负责的事务或归其保管的物品没有移交的,应以其忠诚义务继续办理移交手续。
如果劳动者没有完成工作移交,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拒不办理退工手续呢?笔者认为,对此应持否定态度,因为无论是退工手续还是工作移交,都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因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或者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且用人单位依法办妥退工手续还具有促进就业的社会功能.(二)竞业禁止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合理限制,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就是因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并存之特征,从而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诚实、尽力、一心一意地为其工作和维护其利益的忠诚义务。
因竞业禁止行为产生的时间不同,可将其分为职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与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禁止。
后者因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进而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故其存在不仅只能是以协议的方式得以确立,而且法律亦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但是,该规定没有明确竞业禁止应有地域的限制,且经济补偿的数额也没有明确,另外3年的时间有点过长,尚有待于完善。
劳动合同有此约定的,劳动者应该严格依照执行。
对竞业禁止约定的违反,无论原用人单位是否受到损失,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