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对原审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用) - 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俊芳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俊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俊芳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俊芳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俊芳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双方约定如嘉和泰公司偿还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公司;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嘉和泰公司以抵押物抵顶借款。
2007年4月26日,还款期限届满后,嘉和泰公司未能还款。
故请求确认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签订的十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判令嘉和泰公司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嘉和泰公司实际只借朱俊芳1023万元,其余77万元为利息。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
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裁定书概述裁定书是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定的书面表述,裁定书的形式上类似于判决书,但裁定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于判决书。
在民事诉讼中,裁定书可以用作程序性决定,也可以用作实体性决定,具体根据特定情况而定。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种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是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作出的一项驳回起诉决定的裁定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及防止对未来的法律处理产生过多干扰,本文不会在正文中提供当事人真实姓名和案件相关的细节。
背景简述本案起因是原告在一次购物过程中,因对商品价格存在疑问和不满意,向被告提出了退款和赔偿的要求。
然而,双方在协商解决方案时失去了联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及相应退款。
鉴于本案所涉金额较为微小,法院依据小额诉讼的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在小额诉讼中,法院可以通过书面审理或者当庭审理的方式来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者裁定。
在本案中,法院当庭审理后最终作出了一项裁定,决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裁定书正文XXX民事裁定书原告:XXX被告:XXX因原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将本院告上诉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XX元并退还XX元,并需要被告支付XX元的诉讼费。
本院经审核认为,本案所涉金额明显低于小额诉讼的起诉金额上限,因此本案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诉讼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经过审理,在核实了当事人提出的相关证据并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后,认为原告的起诉请求理由不成立。
原告在起诉书中主要指出被告在售卖商品时未能提供清晰的价格标识,并且对原告提出的退款和赔偿要求的回应不到位,构成了侵权的行为。
然而,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包括了实物照片以及售后服务记录等,证据显示被告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有明确的商品价格标识,并且在一直积极配合原告的售后服务方面,不存在任何不良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该具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确存在不合适的行为。
法律文书:民事裁定书(对原审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用)范本,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范本
民事裁定书(对原审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用)范本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范本(××××)×民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概述原审裁定的主要内容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等。
)本院经审理认为,……(简要叙述二审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着重对原审裁定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
分两种情况: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指令进行审理的,此句不写)。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对李力跃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对李力跃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1【案件字号】(2020)吉02行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广志孟宪玲李亚妮【审理法官】侯广志孟宪玲李亚妮【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力跃【当事人】李力跃【当事人-个人】李力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力跃【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管辖本证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李力跃以吉林市龙潭区医保中心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管理失误导致其医保卡不能使用,无法报销住院费用为由,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原审法院已向李力跃释明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告知其若认为医保中心不予报销费用,其诉请应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但李力跃拒不更改诉讼请求。
此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并非行政机关,其与李力跃之间亦非行政管理关系,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北支行并非适格被告。
经原审法院释明,李力跃拒不变更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李力跃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已向其释明待明确诉请及诉讼目的之后,可另行提起告诉,原裁定不予立案无误。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范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海民初字第16405号 原告伍和家,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学员,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6号5层516室。
委托代理人舒春秋,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D号。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班主任,住该校宿舍。
原告伍和家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和家、被告政法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和家诉称:我是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班2003级1班学员。
2004年初,政法大学下属的继续教育学院下发通知,要求2003级研究生班学员提供一篇论文,学院委托出版社编辑成书,公开发行,提供的论文可作为硕士毕业论文。
原告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交纳了论文出版的费用,政法大学出具了收据。
2004年2月15日我向政法大学交付了论文《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收入了学院电子信箱,并进行了电子排版。
2004年6 月,班主任刘卫给我打电话,认为论文很优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已审核通过。
但在出版前,该出版社总编认为出版这篇文章风险很大,可能导致出版社受到处罚,要求去掉这篇论文。
政法大学要求我另报一篇论文或另写一篇其他方面的论文,该书出版日期可后推几天,被我拒绝。
后出版社强行将我的论文从《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除去,并于2004年7月中旬出版发行。
同年7月中旬,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公开发表在该校网络学堂(http://www.cupl/-)上。
民事裁定书(二审驳回起诉用、二审不准许撤回上诉用、二审准许撤回上诉用)
民事裁定书(二审驳回起诉用)××××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终……号×××(写明一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与×××(写明被上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你(你单位)……(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 ……民初……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已经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本院。
经审查,本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你公司/单位)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若为公司或单位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应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
(如系涉外案件,还应写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他人代理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二、你方可以向本院提供与该案有关的证据。
(以上材料请用A4纸提交,左侧留出3厘米装订空白)三、当事人参加诉讼,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
四、本案二审合议庭由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组成。
书记员由×××担任。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
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
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大家都知道,我国有很多法律,常见的有民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等,自然,由于案件的需求不同,也设置了不同的法律文书。
每一种法律文书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及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哪些呢?下面,律师365小编就此带来详细解答。
大家都知道,我国有很多法律,常见的有民法、刑法、安全生产法等等,自然,由于案件的需求不同,也设置了不同的法律文书。
每一种法律文书都有着不同的作用及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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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文书是什么?民事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三、民事诉讼文书种类主要有:▲(一)起诉和受理文书1、公民起诉状2、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状3、立案审批表4、不予受理裁定书5、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6、驳回起诉裁定书7、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8、公民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10、共同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2、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文书1、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公告2、对公民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受理案件通知书4、被诉公民应诉通知书5、法人、其他组织应诉通知书6、公民民事答辩状7、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答辩状8、反诉状9、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0、参加诉讼通知书11、退出诉讼通知书12、调查工商登记情况函13、调查笔录14、院外单位鉴定委托书15、法医技术鉴定委托书16、勘验笔录17、委托调查函▲(三)管辖文书1、诉讼管辖协议书2、管辖权异议书3、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5、案件移送函6、调卷函7、送卷函8、退卷函▲(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文书1、公民财产保全申请书2、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保全申请书3、提供担保通知书4、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5、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6、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7、先予执行申请书8、先予执行裁定书9、申请复议书▲(五)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旋1、拘传票2、罚款决定书3、拘留决定书4、执行拘留通知书5、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6、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7、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决定的复议决定书8、民事制裁决定书9、司法建议书。
毛成林、毛成荣等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毛成林、毛成荣等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青01民终1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忠炜柳香芳马晓军【审理法官】李忠炜柳香芳马晓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毛成林;毛成荣;毛成虎;马更芝;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当事人】毛成林毛成荣毛成虎马更芝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毛成林毛成荣毛成虎马更芝【当事人-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毛成林;毛成荣;毛成虎;马更芝【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所持大通县人民医院应当全部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2:21:1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景煦升公司、韩春苗及案外人叶颖培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一份,约定韩春苗购买叶颖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镇××幢××号××室房屋,房屋价款为123万元,由韩春苗于合同签约日支付50000元定金,于2019年11月4日支付380000元,余款800000元按揭支付;中介费31980元,叶颖培负担12300元,韩春苗负担19680元,均在签约日付清;按揭服务费1600元,房产权证代办费住宅类550元每套、资料费50元,均由韩春苗于过户日支付给景煦升公司。
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状(标准版)
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状欢迎来到,下面是给大家介绍的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驳回起诉裁定上诉状上诉人:张xx(居民身份证:.......)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汉。
被上诉人:xx铁路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xx市xx区太原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2、因本案所发生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裁定依据与事实不符,予以驳回毫无道理。
事实上,上诉人在xxx年6月25日,即到xx区法院立案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立案。
但立案庭却说:领导有话,凡涉及铁路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登记不立案。
为此上诉人还与立案庭理论了一番。
但作为上诉人对此很无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将 1.起诉状;2.身份证复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离开。
事后细想感觉不对,立案庭具体是怎么登记的?上诉人一概不清。
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询问登记没有?何时能够立案?结果并没有登记,而是在上诉人的追问下才在电脑登的记。
为此上诉人还特意强调,不能因此使上诉人丧失诉权效力,错过法定起诉讼期限。
立案庭则一再承诺说:只要登了记,就不会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诉人又分别到立案庭,追问何时能够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她们也没有办法,只能等。
(为防止事后无人认帐,有找立案庭时的录音佐证)虽然立案庭这样答复,上诉人仍不放心。
便以《按规定应当立案不立案,劳动争议何时解?要求监督xx法院依法立案积极作为解争议》为题,分别于xxx年8月2日,向市中级法院周维远院长发出了信访函;xx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会赵长义主任发出了信访函;xxx年1月17日,又分别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争议又息访息讼》为题,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我的劳动争议案应当由谁管辖?》为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网投了信访函;以《谁能为我主持公道?应由谁负责解决?》为题,向国家信访局网投了信访函。
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
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被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进行上诉,那么,以下是CN 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
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1诉人(原审原告): 王xx,女,汉族,xxxx年8月21日出生,注青岛市施耐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xx市xx区山大南路xx号xx大厦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汉族,xxxx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xx里8号,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指令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因为无论从主体上看,看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本案均与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起诉书指向的刑事案件均不同。
本案的被上诉人为山东xx投资有限公司和xxx,而济xx检公刑诉[xxxx]123号起诉书中的被告人为本案的案外人无畏,和本案的当事人没有重合。
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依据的被上诉人xxx 的担保行为。
x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无畏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xxxx年2月15日无畏被拘留,而xxx的担保行为发生在xxxx年3月11日)xxx的担保行为(或者说是债务承担行为)发生在无畏的犯罪实施完成以后,担保时无畏已经被刑事拘留。
因此xxx的担保行为和无畏对犯罪行为之间,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是均没有任何联系,xxx的担保行为不会在济xx检公刑诉[xx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得到评价和审判,被上诉人xxx和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民事裁定书(对不予受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用)
民事裁定书(对不予受理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申……号再审申请人:×××,……。
……(以上写明再审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再审申请人×××因起诉×××(写明被起诉人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概括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明确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申请进行分析评判,说明再审事由不成立等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书记员×××【说明】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制定,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针对不予受理裁定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用。
2. 当事人的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由于本案一审、二审均为不予受理裁定,并无被告,申请再审阶段不列被申请人。
不服案由驳回起诉的上诉状
不服案由不对裁定驳回起诉(2013-12-27 09:39:28)转载▼不服案由不对裁定驳回起诉之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名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省)上诉人不服宝安区法院(2011)深宝法少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判决书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的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诉争的饭堂承包收益由贝XX收取,若原告认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继承权,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其以继承权案由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
仅仅以案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反2012年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显然,一审也违背了最高院该通知规定。
二、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权和职责,当事人没有确定案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只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从来没有说是继承案由,不知一审根据什么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是以继承案由主张权利。
宁波市江北华银金属回收加工厂、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江北华银金属回收加工厂、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5【案件字号】(2021)浙02民终2585号【审理程序】二审【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宁波市江北华银金属回收加工厂;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新湾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鸿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宸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甄隘股份经济合作社【当事人】宁波市江北华银金属回收加工厂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新湾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鸿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宸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甄隘股份经济合作社【当事人-公司】宁波市江北华银金属回收加工厂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新湾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鸿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宸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甄隘股份经济合作社【代理律师/律所】陈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沈芳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沈芳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石沈芳芳【代理律所】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宁波市江北华银金属回收加工厂;宁波新湾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鸿益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宸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华润置地(宁波)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华润宁波实业公司系港商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具有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归口管辖,而涉案地块所在地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不具有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也未成立专门的合议庭,故本案依法应当其上一级法院,即由本院按一审程序立案审理,一审裁定应予撤销。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侵权恢复原状级别管辖第三人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华润宁波实业公司系港商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具有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归口管辖,而涉案地块所在地的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不具有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也未成立专门的合议庭,故本案依法应当其上一级法院,即由本院按一审程序立案审理,一审裁定应予撤销。
上诉人张明亮与被上诉人董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明亮与被上诉人董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4【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3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剑【审理法官】李剑【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明亮;董晖【当事人】张明亮董晖【当事人-个人】张明亮董晖【代理律师/律所】潘必胜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张小峰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必胜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张小峰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必胜张小峰【代理律所】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明亮【被告】董晖【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张明亮为证明其与董晖之间的借贷关系,提供了数份借据作为证据。
根据张明亮的陈述,这些借据中,既有董晖借款时出具的借据,又有董晖还款后就欠款重新出具的借据,还有对之前的借款拆分后出具的借据。
张明亮要求董晖更换借据,却仍持有原始借据的行为,与正常的民间借贷不符。
诉讼中,张明亮就上述借条项下大部分的款项交付,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排除其通过更换借条,不断垒高债务的可能性。
陈学堂、张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学堂、张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2【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81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闵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学堂;张敏【当事人】陈学堂张敏【当事人-个人】陈学堂张敏【代理律师/律所】刘福国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福国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福国【代理律所】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陈学堂【被告】张敏【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当得利合同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检察建议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抗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01:20:35陈学堂、张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1民终817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国,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济南历下鲁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学堂因与被上诉人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4民初3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谷孝虎与被上诉人谷昌红、原审被告陈潮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谷孝虎与被上诉人谷昌红、原审被告陈潮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19)苏01民终113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正华毕宣红程俊杰【审理法官】罗正华毕宣红程俊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谷孝虎;谷昌红;陈潮娟【当事人】谷孝虎谷昌红陈潮娟【当事人-个人】谷孝虎谷昌红陈潮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谷孝虎【被告】谷昌红;陈潮娟【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谷昌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的有:于2012年9月19日向陈潮娟转账5500元,同日向谷孝虎之子谷有政转账94500元,于2012年10月11日向陈潮娟转账20万元,于2012年12月9日向谷有政转账40万元,于2013年3月6日向谷有政转账50万元,于2014年10月31日向谷有政转账15万元。
被告谷孝虎分别于2014年10月1日、2015年1月23日、2015年2月18日、2017年1月27日、2017年8月归还154400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刘刚、凌源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刚、凌源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8【案件字号】(2022)辽13民终5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沅李耀举华政通【审理法官】王文沅李耀举华政通【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刚;凌源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爱权;曲巍【当事人】刘刚凌源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爱权曲巍【当事人-个人】刘刚国爱权曲巍【当事人-公司】凌源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云奇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张振忠辽宁红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云奇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张振忠辽宁红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云奇张振忠【代理律所】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辽宁红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刚【被告】凌源市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爱权;曲巍【本院观点】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成为用人单位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管辖直接证据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成为用人单位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对象,劳动争议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营口瑞林医院有限公司、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营口瑞林医院有限公司、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7【案件字号】(2022)辽08民终1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启香刘玉宁贾琳【审理法官】王启香刘玉宁贾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营口瑞林医院有限公司;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毛文涛;郭晓丽【当事人】营口瑞林医院有限公司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毛文涛郭晓丽【当事人-个人】毛文涛郭晓丽【当事人-公司】营口瑞林医院有限公司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松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王某晨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边玉红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松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王某晨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边玉红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松王某晨边玉红【代理律所】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营口瑞林医院有限公司;郭晓丽【被告】桂芳园地产(营口)有限公司;毛文涛【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毛文涛是否实际收到上诉人瑞林医院交付的现金200万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代理违约金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毛文涛是否实际收到上诉人瑞林医院交付的现金200万元。
本案中,因上诉人对收到桂芳园公司返还的购房款180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其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桂芳园公司、毛文涛及原审第三人郭晓丽返还除1800万元之外的200万元。
故原审法院以桂芳园公司已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期限陆续将1800万元房款返还给了瑞林医院,其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为由驳回起诉不当。
鉴于存在上述问题,故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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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对原审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用)-法律文书
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民终字第______号
上诉人(原审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______因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
______(概述原审裁定的主要内容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等。
)
本院经审理认为,______(简要叙述二审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着重对原审裁定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写明裁定结果。
分两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______(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
“一、撤销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民初字第___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______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指令进行审理的,此句不写)。
审判长: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
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
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第一,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第二,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第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第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执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
第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