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讲解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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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提供证据。 第2款,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
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 限。(当事人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 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 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 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证人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负 担:
修改中注意把握几个方面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 当事人权利保障与司法资源的
有限性 法院独立审判与检察院法律监

总则部分:一、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第13条) 第1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该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法院、当
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 外人)
(二)取消“管辖错误”这一 再审事由
第200条,共13项事由 两次修订中再审事由的变化
为什么取消这一事由?
1.学界对“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争议 反对意见:
(1)不会影响公正 (2)管辖权存在救济程序 (3)该事由不易判断 (4)成本太高 赞同意见:
2.最高法院对这一事由的解释 2008年《审监解释》作了限缩性
2.与原来判决的效力问题 3.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
申请再审的关系
五、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58条,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的有: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六、证据
(一)完善举证时限 1.第65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
二、管辖制度
管辖权下放性转移 第38条第1款:上级法院确有必要
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审 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有条件保留的原因:
协议管辖(第34条) 案件范围 选择法院范围 种类:默示协议管辖(第127条)
三、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主体对于损害
解释,将管辖错误限定为三种情形:
(1)违反专属管辖 (2)违反专门管辖 (3)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
3.法院解决“管辖错误”的实践 (1)作为再审事由之前 救济渠道:管辖权异议
案例:
结论:尚未作出判决前,依职权再 审
(2)07年作为再审事由之后 作为再审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 案例: 结论:再审补充性原则作为限制
所谓公益性赔偿,是指因对公共环境 或公共资源造成损害而向国家或地方 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 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 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 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 损害赔偿要求。”
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
2.公益诉讼由享有公益诉权的主 体提起。
3.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具有局限 性。
诉讼请求局限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须以保护公益为目的
2.请求内容取决于法律规定。如环境污 染案件,其请求包括停止排污行为、 恢复原状、消除污染危险等。如果相 关法律明确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损害应 当承担公益性赔偿责任的,还可以提 出公益性赔偿请求。
对当事人的适用表现:1.禁反言及 矛盾行为;2.禁止以不正当方法骗 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3.禁止 滥用诉讼权利;4.禁止在诉讼中作 虚假陈述,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 判断。
对法院的适用表现:
对其他参与人的适用:
(二)检察监督原则
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 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有关检察监督的争议:
4.落实检察调查权
第210条: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 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调查对象的范围:案外人? 调查笔录的法律效力:
5.民事执行监督范围
全面监督?有限监督?
1.监督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或利害 关系人启动为原则
2.监督的重点:生效法律文书的实现 3.监督的对象:法院的执行活动
执行程序:一、检察监督
第235条,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 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强化执行措施
第240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 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 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
原规定: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 ---
三、制裁逃避执行行为
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 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 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监督的范围包括:
(1)执行裁决违法
执行裁定和决定包括:不予受理、 执行异议、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执行回转、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等 裁定及拘留、罚款决定
(2)执行措施和范围违法
包括:违反法定程序采取执行措施、 及采取的执行措施违背了生效裁判 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滥用执行措 施等
(3)执行人员违法乱纪、徇私枉 法执行
第74条: (三)鉴定意见:
第78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的 制度
七、保全制度
第100条第1款,在原有财产保全 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责令 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 定行为”
第101条第3款,在诉前保全中, 法院采取措施后,申请人起诉的时 间由原来的15日改为30日
审判程序:一、普通程序
立法背景: 范围: 救济:
(二)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157条第2款:对简单民事案件 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 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三、完善二审程序
第170条:发回重审只能一次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
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对“认定事实错误”不再适用 发回重审
检察监督的完善:
1.监督领域的扩大
总则第14条规定了对民事诉讼监督, 分则第235条规定了对民事执行的 监督
2.监督方式的增加 抗诉,第208条第1款 检察建议,第208条第2、3款
3.抗诉对象的扩展
增加了对调解书的抗诉,第208 条第1款、第2款
对调解书抗诉的适用情形:发 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的
督的前置程序?
五、完善特别程序
(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194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 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 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196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 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 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 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 院提出。
私法行为说:此学说下,谁是出卖 人?又有债务人说和债权人说。
公法行为说:
因破坏环境导致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 侵害消费者权益引起的纠纷 因国有资产流失引发的纠纷
其他侵害公共利益引发的纠纷,如破 坏文化遗产等
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
关组织 后者指哪些组织 前者是否包括检察院? 对“法律”如何理解?
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的类型 两种基本方式: (1)通过诉讼要求加害人按照法
四、强制拍卖
第247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 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 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 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拍卖 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原规定: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 单位拍卖或者变卖
强制拍卖的含义 与私法上拍卖的区别: 主持人不同 性质不同
探讨:强制拍卖的性质的不同认识
4.对取消这一事由的看法 (1)学界未取得共识 (2)管辖错误可能影响公正 (3)违反专属管辖将无法得到救

(三)完善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程序
第209条: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 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
1.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3.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 问题: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是检察监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133条,繁简分流: 没有争议的 可以调解的 确定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 需要开庭的
(四)裁判公开
第156条:公众可以查阅生效判决 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二、完善简易程序
(一)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第162条: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 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简单民事案 件,实行一审终审。
关于调解,此次修改没有涉及的:
1.调解的原则: 合法原则, 自愿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2.检调对接制度:
(二)针对“立案难”的规定
第123条从两个方面解决“起诉难” 问题:
关键点在于:1. 法院应当保障当事 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2.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
(三)发回重审比较研究 适用情形:原审程序有重大瑕疵 法官裁量 尊重当事人意愿
对修改后的发回重审制度的评析 适用情形、次数
完善:原则上应由法院自判,程序 瑕疵应当例举、
四、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一)关于再审的审级
是否应当由上一级法院进行? 此次方法:由当事人选择,第
199条
是否取消法院依职权再审?
(一)修法前,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 问题
1.标准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导致 滥用
民诉法第15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 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
发回重审比例过大 再次上诉比例高 理由超出法律规定范围 理由过于简单
(二)弊端 降低效率 浪费司法资源 不利于社会安定 降低司法权威 不利于建立良好的上下级关系
《民事诉讼法》修改 主要内容的理解与适用
主要内容
前言:民诉法修改的基本情况 总则部分:基本原则、管辖、公益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代理人、证据、 保全等内容 审判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再审 程序及特别程序 执行程序:检察监督、执行措施、拍卖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现行民诉法1991年制定
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审、二审、再审 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事人、管辖、证据等
(一)先行调解
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纠纷, 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当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拒 绝的除外)
1.对122条的理解:是立案前还是立案 后的调解?
2.若立案前调解,调解成功如何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
其一,最高法院之前规定的先行调 解的案件与122条的区别
其二,可否以委托调解的方式进行?
律规定作为或者不作为
(2)要求予以损害赔偿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56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 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 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 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 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 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 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 定、调解书,不成立的,驳回请求。
概念:是未参加他人之间诉讼而又与 该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要 求撤销或者变更他人之间判决的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立的意义:防止恶 意诉讼、虚假诉讼泛滥给第三人造成 损害
借鉴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
相关问题的探讨:
1.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何规定在第56 条中?
2007年局部修改:强制措施、 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18条)
存在问题:1.修改范围的局限性 2.修改内容的不严谨、不明确 3.修改内容与整体的不协调
本次修改:全面修改(中改)
2010年启动修改,2011年10月 一审,2012年6月二审,8月31 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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