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2014-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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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指南

宁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指南

宁会协〔2016〕3 号关于印发《宁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指南》的通知各会计师事务所:《宁夏会计师事务所敓惄收费敗南》经再次向各会计师事务所征求惱见后,惠怱改完善,现根据宁夏斟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惸的决定愎发你们,旑发布敍日起实施。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宁夏会计师事务所敓惄收费敗南》的悹求,斢紧敥定本所的敓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方,务于2016 年2 月20 日敍前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包括电旐版)。

联系人:崔悖斌;联系电话:5033735。

附件:宁夏会计师事务所敓惄收费敗南2016 年1 月19 日附件:宁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指南(草案)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敓惄收费监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敓惄收费行为,遏敥会计师事务所不正当低价竞争,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敓惄收费合理报价管理体系提供有惵借鉴,促进宁夏斟册会计师行惄健康有恅发展,根据《斟册会计师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惣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惱见的通敉》(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敯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敉》(发改价格〔2015〕2404 号)、《旑敭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惊批敯介服务收费标方和放开下放部分商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敉》(宁政发〔2014〕112 号)文件精神,敥定本敗南。

第二条惏照《斟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 号)的规定设立,在宁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斟册登记领取愗惄敓照,经旑敭区财政厅批方并领取敓惄敃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在敥定敓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方,惣及敓行惄务收取服务费用(惣下简称“敓惄收费”)时,适用本敗南。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敓惄收费,愓当旮恞下列原则:(惊)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二)公开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三)有偿服务、委托付费的原则;(四)行惄敗导、市场调节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敓惄收费,愓惣确保敓惄敩量为前提,并旘合考虑惄务的难惦程度、敓惄风险和责任、人力成本、相关费用、所在区域、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等愁素,旮恞市场价格规律。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号晋价服字[2015]122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住建局、房产局:各市物价局(发改委)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以及国家、省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号)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和相关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等级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认定由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物业服务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分摊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2014年工资改革标准表

2014年工资改革标准表

技师 技师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高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初级工 初级工 初级工 初级工 初级工 初级工 初级工 初级工 初级工 初级工 初级工 初级工
911 956 1001 504 545 586 627 668 709 750 791 832 873 461 498 535 572 609 646 683 720 757 794 422 455 488 521 554 587 620 653 686 719
954 1010 1066 1122 1178 1234 1290 1346
职务等级 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巡视员 副巡视员 县处级正职 县处级副职 调研员 副调研员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 股级 科员 办事员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普通工
2014年标 准 2006年标准 5250 4290 3440 2720 2130 1700 1990 1590 1360 830 1080 640 1270 760 1010 590 860 510 720 430 820 480 690 410 380 380 600 380 510 340 1000 270 720 195 585 155 475 125 385 6135 6604 7073 7542 8011 8480 5625 6029 6433 6837 7241 7645 8049 5160 5524 5888 6252 6616 6980 7344 7708 4721 505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7
【实施日期】2014.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
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

封开县涉及省级、市级、县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

封开县涉及省级、市级、县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

封开县涉及省级、市级、县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截止到2017年7月1日)序号收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依据收费文件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收费期限备注1 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代理)收费司法部门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2.《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98号)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原省物价局粤价〔2006〕298号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众网(http:///)/价费标准/更多/涉企经营服务收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执行到新的收费政策出台2 公证服务收费司法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2.《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1.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2.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3.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公证申请人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粤价〔2000〕150号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查询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众网(http:///)/价费标准/更多/涉企经营服务收费。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是否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是否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是否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小区停车问题法律探讨之三住宅小区内部的机动车停车收费应该怎样收费?这是住宅小区居民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多年来容易导致业主(居民)与停车设施实际管理者(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停车服务公司)矛盾和纠纷的热点。

有许多文章和专家的观点认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

这依据从哪里来的?其实,在2000年左右以及之前,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都实行政府指导价,即由政府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例如:国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0年)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之后,政府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调整,改为住宅小区地面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地下停车场(库)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例如:1、北京市《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2002年):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2、《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6年):第六条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4年,国家放开了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价格,取消了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住宅小区停车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官方发布)

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官方发布)

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官方发布)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文号:黑价联〔2016〕16号颁布日期:2016-04-13 执行日期:201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有关规定,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司法厅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4月13日黑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嵩县丽达矿产品加工厂、逯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嵩县丽达矿产品加工厂、逯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嵩县丽达矿产品加工厂、逯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45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国欣李依芳王鹏【审理法官】赵国欣李依芳王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嵩县丽达矿产品加工厂;逯新立;吴胜义【当事人】嵩县丽达矿产品加工厂逯新立吴胜义【当事人-个人】逯新立吴胜义【当事人-公司】嵩县丽达矿产品加工厂【代理律师/律所】吴亚兰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张风杰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刘芳娜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亚兰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张风杰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刘芳娜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亚兰张风杰刘芳娜【代理律所】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河南睿合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嵩县丽达矿产品加工厂【被告】逯新立;吴胜义【本院观点】嵩县丽达矿产品加工厂上诉主张逯新立存在高利转贷、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等行为,借贷合同应为无效,但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故对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嵩县丽达矿产品加工厂上诉主张逯新立存在高利转贷、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等行为,借贷合同应为无效,但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故对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5月31日借款人嵩县丽达矿产品加工厂、吴胜义与出借人逯新立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同时该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为70万元,利息由吴胜义另打借条偿还。

嵩县丽达矿产品加工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吴胜义系负责人,案涉的《借款协议》《情况说明》《借款担保合同》中均载明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目企经营服务收费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要求,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辽价发[2015]63号)精神,现将《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清单》共有17项(详见附表),其中:省管9项;省授权市以下政府管理8项。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二、未进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实行市场调节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收费单位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价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建立会计制度和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加强收费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鞍发改发[2015]50号)规定,每年四月底前将上年度收费执行情况上报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四、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兰价办发〔2016〕139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兰价办发〔2016〕139号各县、区物价局、住建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甘发改价调〔2015〕1080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甘肃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价调〔2015〕1259号)、《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收费登记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5〕268号)文件精神,以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兰价办发〔2014〕210号)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第153次常务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兰价办发〔2014〕2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6年8月26日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李新生、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新生、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新生、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豫02民终6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献忠高新峰杨雯蒨【审理法官】肖献忠高新峰杨雯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新生;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李新生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新生【当事人-公司】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侯建立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侯佳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建立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侯佳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建立侯佳【代理律所】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新生【被告】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李新生所提出的程序问题,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反诉应当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经本院审查,一审案件庭审笔录以及卷宗中未有李新生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的记录,且李新生在本院审理中所提交的通过短信转发给书记员的反诉状截屏,显示其发送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此时是庭审已经结束一周后,也超出了法定的提交反诉状的期限;关于一审法院所引用的两份国家发改委的“通知”,不属于当事人举证的范围,故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新生所提出的程序问题,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反诉应当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经本院审查,一审案件庭审笔录以及卷宗中未有李新生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的记录,且李新生在本院审理中所提交的通过短信转发给书记员的反诉状截屏,显示其发送时间为2020年11月26日,此时是庭审已经结束一周后,也超出了法定的提交反诉状的期限;关于一审法院所引用的两份国家发改委的“通知”,不属于当事人举证的范围,故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样板性文件2

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样板性文件2

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样板性文件2附件1ﻩ现行有效的全国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目录(截止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一、法律(2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

12。

29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199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2号公布自1998。

5.1 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8.30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07。

8。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号公布自2008.8。

1 起施行)二、行政法规(3部)1。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7.10**批准 1999。

8。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

2。

21《**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1。

13《**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0。

12.4《**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9.11**发布)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1。

11**批准 1995。

1。

25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根据2011。

1.8《**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三、规章(23部)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涉及价格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7号)2016。

4。

132。

《**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2015。

10。

8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2014.1。

154。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2013.3。

65.《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2010。

12.296。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2010。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发改委公布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4月起执行。

《办法》缩小了适用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范围,相应扩大了律师事务所的自主定价权。

此外,在收费公示方面也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做了微调。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与2009年保持一致。

按照国家及上海市规定,政府指导价仅适用于三类律师服务:一是刑事辩护代理,包括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等服务;二是部分特殊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主要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律师服务,包括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是律师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据上海市发改委解读,之所以要将这些案件保留为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是因为获得刑事辩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他保留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也都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弱势群体基本权利有关,政府除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外,对社会其他群体也应提供相应保障。

一、此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缩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范围。

为贯彻落实国家要求,今年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修订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修订了哪方面内容?《办法》主要按《通知》要求缩小了适用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范围,相应扩大了律师事务所的自主定价权。

此外,在收费公示方面也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做了微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律师服务主要有哪些?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政府指导价仅适用于三类律师服务:一是刑事辩护代理,包括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等服务;二是部分特殊的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主要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律师服务,包括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是律师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征求意见函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征求意见函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征求意见函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2755号、省发改委赣发改收费[20XX]1423号、市物价局宜市价费字[20XX]3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上高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上高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如对文稿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于20XX年2月16日前与我局联系。

联系地址:上高县城敖阳北路29号联系电话:0795--2516263电子邮箱:上高县物价局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上高县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表(征求意见稿,复印无效)计量单位:元/平方米/月、元/户说明:1、上述标准包括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定期检测、维修费用;2、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上述标准幅度协商,在物业合同中约定;3、保障性住房(多层、高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上述标准下限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0.1元/m2·月以内确定;装修垃圾清运费按200元/户执行。

上高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复印无效)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2755号、省发改委赣发改收费[20XX]1423号、市物价局宜市价费字[20XX]3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巩义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巩义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巩义市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序号收费项目定价部门收费文件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1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发改经体[2015]2752号附件6,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05]40号、41号见文件2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省发改委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省发改委豫发改办[2004]97号见文件3司法鉴定收费法医临床鉴定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省政府豫政[2008]52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14]1357号等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1)损伤程度鉴定例300元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2)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元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3)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元同上(4)诈病、诈伤鉴定例1500元同上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5) 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元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6)劳动能力鉴定例700元同上(7)活体年龄鉴定例800元同上(8)男性性功能评定例700元同上序号收费项目定价部门收费文件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备注(9)听觉功能评定例700元同上(10) 视觉功能评定例700元同上致伤物和致伤方式例900元同上(11)推断(12)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600元同上(13) 后期医疗费评定例600元同上(14)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600元同上(15)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例600元同上(16) 治疗时限评定例600元同上(17)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例800元4律师服务收费(办理刑事案件)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省发改委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省发改委、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4]1363号、豫发改收费[2015]157号范围为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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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甘肃省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暂行)等问题的通知
甘价服务〔
2007

137

各市、州物价局、房产局、建委、建设局:
根据
《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物业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物业服务
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
暂行

现予以公布。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反馈。

本通知实施前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物价局、建
委《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甘价房地
[2000]61
号)规定的管理权限,已审批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尚未到期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到期后按《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本通知执行。

附件:
1
、甘肃省物业服务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2
、甘肃省物业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
、甘肃省物业小区二次供电管理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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