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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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及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面向普通高中生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

第五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普及艺术教育,发展素质教育,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六条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属地审批,由举办者向培训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

第七条举办者申请设立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指引,具备与所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培训经费、机构章程、培训教材、相应职业(专业)能力的教学人员等条件。

第八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艺术类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的要求设计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校外管理规定(3篇)

校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外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实习、实训等活动的师生员工。

第三条校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以人为本,服务师生;(三)民主管理,共建共享;(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设立校外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校外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校外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校外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校外活动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三)协调解决校外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四)开展校外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五)负责校外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各学院(部)设立校外管理小组,负责本学院(部)校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校外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校外管理规定;(二)负责本学院(部)校外活动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三)组织开展校外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四)协助解决本学院(部)校外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五)向校外管理办公室报告校外管理情况。

第三章校外活动管理第八条校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教育教学活动;(二)科研活动;(三)实习、实训活动;(四)社会实践活动;(五)学术交流活动;(六)文体活动;(七)其他校外活动。

第九条举办校外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提前向校外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二)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开展活动;(三)活动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四)活动组织者应当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五)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及时向校外管理办公室报告活动情况。

第十条以下校外活动需经校外管理办公室审批:(一)跨学院(部)的校外活动;(二)涉及校外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合作的校外活动;(三)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加的校外活动;(四)其他需要校外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校外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教学点教育管理制度

校外教学点教育管理制度

校外教学点教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校外教学点教育管理的规范与监督,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订本制度。

二、校外教学点的范围校外教学点是指学校为了方便学生接受教育服务,而在学校以外的场所设立的教学场所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辅导机构、培训机构、科研机构、实践教学基地等。

三、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机构1. 学校设置校外教学点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校外教学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由学校领导任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教育人员。

2. 校外教学点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教育管理制度、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监督教学活动的开展,处理教学管理中的重大事务,维护校外教学点的正常秩序和管理水平。

3. 校外教学点的负责人由学校任命,需要具有教育、管理、专业背景,并具有教育从业资格证书。

负责人应熟悉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教学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教书育人和管理能力。

四、校外教学点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应遵循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2. 公平公正:校外教学点的招生、选拔、教学等方面应公平公正,不得歧视学生。

3. 安全第一:确保校外教学点教学环境卫生、安全和教学设施设备齐全完善。

4. 教育质量第一:坚持精细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力求提高教学质量。

五、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1. 招生就读:校外教学点必须遵守国家教育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学生招生就读,并须有学生管理制度。

对学生进行身体状况和成绩的考核,择优录取,不得超限招生。

2. 教学内容: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学校教学计划,教材和课程实行国家规定标准,确保教学内容科学合理。

3. 教师管理:校外教学点应严格管理教师队伍,要求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具有相关教学经验,并定期进行教师培训。

4. 班级管理:校外教学点应建立健全班级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考勤、纪律、作业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5. 教育评价:校外教学点应制定科学的教学评价制度,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发现自身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学校对校外机构管控制度

学校对校外机构管控制度

一、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学校对校外机构的管理,规范校外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兴趣班等校外机构。

三、管理制度1. 审批制度(1)校外机构举办者需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师资力量、收费标准等。

(2)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给予批准,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3)校外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如需变更办学内容、办学层次、收费标准等,须重新申请审批。

2. 教学质量监管(1)校外机构需按照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保证教学质量。

(2)学校定期对校外机构的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校外机构不得擅自降低教学质量,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的行为。

3. 师资管理(1)校外机构教师需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具备教育教学能力。

(2)学校对校外机构教师进行备案管理,定期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师德师风进行评估。

(3)校外机构不得聘用无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不得有违规聘用教师的行为。

4. 收费管理(1)校外机构收费需遵循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校外机构应使用正规发票,确保收费透明。

(3)学校对校外机构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安全管理(1)校外机构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2)学校定期对校外机构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校外机构不得有安全隐患,不得有违规操作的行为。

6. 监督检查(1)学校设立校外机构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外机构的管理工作。

(2)学校定期对校外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校外机构整改。

(3)校外机构需积极配合学校的管理工作,不得有抗拒、阻挠等情况。

四、违规处理1. 对违规的校外机构,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警告、暂停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校外机构规范管理制度

校外机构规范管理制度

校外机构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外机构的活动,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校外机构在校园周边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校外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四条校外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外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其活动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校园周边的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校外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关心校园安全和师生健康成长,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校外机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校外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校外机构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公安机关代表、校外机构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校外机构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校外机构管理和监督的具体事宜。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外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校外机构进行详细的档案登记和管理。

第十一条校外机构应当向学校提供详细的信息,如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活动内容等。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校外机构在校园周边活动时应当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不得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校外机构在活动期间应当保持安静、有序,不得扰乱校园秩序。

第十四条校外机构不得在校园周边搞乱收费、强行拉客等行为,不得对学生进行违法违规的招生宣传。

第十五条校外机构应当尊重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得私自聘请学校教职员工进行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校外机构不得在校园周边从事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向学生散发淫秽、色情、暴力或者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七条校外机构应当保护学校周边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破坏植被等。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外机构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则的校外机构可以采取警告、限制活动区域、暂停合作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可以取消其在校园周边的活动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我省举办高水平的校外培训机构。

国外教育机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与我国教育机构合作,并应遵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在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省、市、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实行省(市)统筹、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模式,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省、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

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新)

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新)

xxxxxxxx〔2021〕15号xxxxx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我校函授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江苏省高等学院成人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点工作职责1、协助我校做好所在区域的招生工作。

2、负责按我校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及教学的日常管理,确保教学秩序的正常,按照我校要求聘任合格教师。

3、按时向我校报送各类学籍管理、教学安排、考试安排、成绩单及其它有关档案表格材料。

4、负责支付本站点工作人员工资报酬,任课教师的课时费、命题费、监考费、阅卷费等教学、管理运行开支。

5、做好学生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我校反映学生、教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组织学生通过收费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将学费汇至我校,并按协议规定做好费用结算。

7、健全教学点内部管理,接受我校及各级行政教育机关的检查、评估。

第二条教学点招生管理规定1、每年1月完成当年的招生总结工作并对第二年的招生情况进行预测。

2、填写当年的计划完成表和下一年的计划申报表。

3、学历科对申报计划进行初审,最终结果以继教院审批为准。

4、根据我校确定的招生专业和计划,进行宣传发动,组织生源。

5、各教学点的宣传材料发布之前,须先经学历科审查通过。

6、各教学点每个专业一般不得少于20人。

录取通知书由我校统一印制。

第三条教学点学籍管理规定1、录取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原件,按我校规定时间到教学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未能及时报到者需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报到入学手续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教学点应认真填写新生注册情况统计表,及时将新生报到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校。

2、各教学点在学生报到后,组织学生登录学信网查询基本信息,尤其是录取照片。

如信息有误,应立即上报我院。

3、学生符合转专业规定且确有正当理由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点签署意见后,报我校审批。

转专业手续在新生入学之后半年内受理,逾期不予办理。

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

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

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是指学校在校园以外开设的教学机构或教学场所的管理制度。

校外教学点通常是为了满足学生学习需求或方便学生上课而设立的,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一、建立校外教学点的原因1.满足学生学习需求:学校的教学资源有限,有些学科或课程可能无法在校内提供。

开设校外教学点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满足他们的学习需求。

2.方便学生上课:有些学生由于住在学校较远的地方,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到校上课。

开设校外教学点可以使学生在附近上课,减少交通时间和费用。

二、校外教学点的管理3.教学质量: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质量必须与校内教学质量相当。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外教学点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教学质量符合要求。

4.教师队伍:校外教学点的教师队伍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并经过学校的培训和考核。

5.教学设施: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设施必须符合教学要求,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

学校应当定期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完好。

6.合作协议:学校应当与校外教学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教学质量、教师队伍、教学设施、教学过程监控等内容。

7.教学过程监控:学校应当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过程进行监控,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可以通过观摩课堂、查阅教学资料、对学生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监控。

8.投诉处理:学校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处理学生、家长、教师或其他人员对校外教学点的投诉。

投诉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9.安全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校外教学点的安全。

应当设置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应急预案等,并定期进行演练。

总之,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制度应当以保证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安全、满足学生学习需求为主要目标,并通过合作协议、教学过程监控、投诉处理、安全管理等措施加以保障。

此外,学校还应当加强与校外教学点的沟通协调,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不含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具体设置标准由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设置标准应当科学、合理,与不同类别、不同规模教育机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办学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是否为营利性机构等。

江苏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省技工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是指我省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在学校注册办学地址以外,开展全日制技工教育的教学活动场所。

第三条校外教学点是设置教学点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设点院校),对招生计划内接受全日制技工教育的学生进行专业教学实习、思想政治教育、后勤生活管理的综合服务机构,不得对外衍生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以校外教学点名义独立面向社会招生和办学。

第四条校外教学点由设点院校全面管理,执行设点院校各项管理制度,接受批准设置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校外教学点的设置要求第五条技工院校原则上不得设置校外教学点,如特殊情况需在本设区市设置校外教学点,须经当地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批准,且不得超过2个,校外教学点人数不得超过审批人数。

不得跨市(指设区市,下同)设置校外教学点。

第六条技工院校设置校外教学点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点院校连续三年完成年度招生计划,现有场地无法满足办学需要。

(二)校外教学点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实训和食宿场地。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5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五间以上,同时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实训场地和实训设备能满足实训教学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教学项目的安全规程;学生的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校外教学点为自有场地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租赁期或借用期须确保完成每一届学生的培养,独立封闭管理且无拆迁影响。

(三)校外教学点应由设点院校负责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设点院校和办学点师生比均不得低于1:20。

校外教学点管理方案

校外教学点管理方案

校外教学点管理方案一、安全管理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校外教学点领导小组,制定安全管理方案,按照规定的安全运作流程,实施科学的安全管理;2、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小组,定期对校外教学点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严格执行校外教学点安全管理规定;3、建立安全管理记录系统,定期对校外教学点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记录;4、建立先进的安全报警系统,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二、质量管理2、按照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具体的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验收;3、根据教学质量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及时总结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4、建立质量评估和管理系统,实时监控教学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数据管理2、根据校外教学点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的及时准确传输;3、采用数据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4、定期整理存档,实现资料的有效利用。

2、针对校外教学点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学工办等职能部门,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制度;3、定期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组织整理,确保校外教学点的有效运行。

五、处置1、建立专门的综合性处理机构,处理校外教学点及其子系统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2、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解决校外教学点及其子系统出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3、充分发挥处置机构的综合性作用,按规定组织调查研究,实施科学的处置措施。

六、结论科学的校外教学点管理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可以有效的确保校外教学点的安全、质量和数据的管理,从而提高校外教学点的运行效率。

只有落实实施科学的校外教学点管理方案,才能有效的提高校外教学点的安全和质量,确保校外教学点的健康发展。

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教育资源的配置。

校外教学点是指基于各学校的特点,以广泛开发校外教学资源,改善学生获得教育资源的难度,拓宽学生的学习选择,完善教育质量的新型教学模式。

因此,设立校外教学点也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近年来,越来越多地学校纷纷开设校外教学点,以改善学生获取教育资源的难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

二、具体管理方案(一)组织机构设置为正确指导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工作,应当建立统一书写、统一管理的科学化机构。

首先,校方应当成立一个行政机构,以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日常工作,包括人员招聘、设备采购、经费分配等。

其次,学校应当成立一个教学机构,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师资管理、课程管理、教学质量控制等。

(二)人员管理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工作主要靠相关教师来完成,因此,应该妥善安排教师的招聘工作,确保教师的质量。

学校应当在招聘中加强教师的背景审核,以确保招聘教师的合格和正确。

除此之外,还应当从日常管理中对教师的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和考察,以保证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设备采购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设施和设备也是管理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采购时应当加强对质量的把控和考核,以确保采购的设备能够满足教学需求并符合学校标准。

同时,学校还应当采取措施来加强设备管理,以保障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财务管理确保校外教学点能够正常开展教学管理工作,除了上述措施外,还应该重视财务的管理。

学校应当根据教学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控等,从而有效的节省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总结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工作主要围绕组织机构、人员、设备、财务紧密结合,采取统一管理、书写,建立科学化机构,加强招聘、采购、财务管理,以保障校外教学点的正常运营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改善学生的学习环境,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实现教育发展的最大效益。

江苏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章管理制度

江苏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章管理制度

江苏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章管理制度一、目的和职责1、培训管理制度的目的和依据江苏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章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活动的有序进行,满足社会对体育类培训的需求。

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国家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政策法规;(2)江苏省关于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3)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人才培养需求;(4)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2、公司人力行政部的职责与权限公司人力行政部作为培训管理的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与权限如下:(1)制定和修订培训管理制度,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2)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培训活动的实施,确保培训质量;(3)分析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报批培训预算;(4)负责培训资源的配置,包括培训师资、场地、设备等;(5)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培训质量;(6)负责高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报批工作;(7)负责内部讲师的管理,包括资格评审、奖励与优先权等;(8)对违反培训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培训纪律;(9)定期对培训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其与公司发展相适应。

二、培训类别和方式1、新入职应届毕业生培训(1)第一阶段- 培训目的:使应届毕业生迅速熟悉公司文化、基本业务流程和岗位基本技能。

- 培训对象:公司当年新招聘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一般为入职后的前两周。

- 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实地参观、互动讨论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包括公司文化、组织架构、岗位技能、职业素养等,由人力行政部与相关部门共同承担培训任务。

- 培训要求:应届毕业生需全程参与,并通过培训考核。

(2)第二阶段- 培训目的:深化岗位技能,提高实际操作能力。

- 培训对象:完成第一阶段培训的应届毕业生。

- 培训时间:为期三个月,根据岗位需求安排。

- 培训方式:采用在岗实操、导师辅导、定期汇报等形式。

- 培训内容及分工:侧重于岗位专业技能的培养,由直接上级和部门负责人担任导师,对毕业生进行一对一指导。

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网点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网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教学网点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教学网点,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场所、师资队伍、教学设施、教学课程、教学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本机构教学网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教育性原则:坚持以学生为本,注重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2. 法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教学活动合法合规;3. 安全性原则:保障师生安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4. 效率性原则:提高教学效率,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章教学网点设置与管理第四条教学网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2. 交通便利,方便学生和家长;3. 环境整洁,设施齐全,符合教学要求;4. 有足够的教学场地和设备,能够满足教学需求。

第五条教学网点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教学网点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2. 教学网点环境卫生管理;3. 教学网点安全保卫工作;4. 教学网点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5. 教学网点课程设置与管理;6. 教学网点教学质量监控。

第三章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第六条教师队伍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1.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2. 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3. 教师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七条教师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教师招聘与录用;2. 教师培训与考核;3. 教师工作安排与调度;4. 教师薪酬与福利待遇;5. 教师奖惩与激励。

第四章教学课程设置与管理第八条教学课程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2. 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3. 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

第九条教学课程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1. 教学课程规划与开发;2. 教学课程实施与评价;3. 教学课程调整与优化。

第五章教学质量监控第十条教学质量监控应包括以下内容:1. 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建立;2. 教学质量检查与反馈;3. 教学质量改进措施。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申请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二)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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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教高厅…2003‟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包括以下三种类型:——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点):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臵在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举办业余教育(夜大学)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设臵在高校所在省辖市范围的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对成教学员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指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设臵在其它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为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教学支持服务和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以上函授教育辅导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统称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下同)。

第二章校外教学点的设臵第三条设臵原则:1.布局合理。

校外教学点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臵。

2.条件合格。

校外教学点设臵应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3.资源优质。

校外教学点的设臵要本着利用社会优质资源、引进外省高校优质资源、整合建设全省成人高等教育优质资源的原则。

4.资质合法。

校外教学点的办学主体(设点单位)必须符合《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资质要求:1. 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是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函授站和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所开设的专业必须是适合举办函授教育和远程教育的专业。

2.设点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

原则上校外教学点应设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或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教学基本条件:1.有固定的教学场地。

每个教学班有固定的教室,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能保证学生进行必要的实验。

2.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

理工农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应教学需要的计算机40台以上;其它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50万元,适应教学需要的计算机40台以上;外语类专业(经批准开办)还应具备40座以上语音室。

3.教学辅导期间,能保证学员食宿。

4.有一定的图书资料,其中专业图书藏量5000册以上,有可以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

5.设点单位能提供稳定的校外教学点办学经费。

6.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1)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 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接,至少有10M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为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提供支持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够接收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信息的卫星接收设备。

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2)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仪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

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

(3)具有以下功能的相应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向学生提供试点高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六条布局要求:1.省外高校在江苏设臵校外教学点仅限本科层次,原则上一校一点;省内高校在本省设点原则上每个市(县)一校一点;主办学校(试点高校)除成教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以外的二级学院(机构)不得对外设点办学。

2.校外教学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的生源。

校外教学点原则上设臵在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少数具备条件的可设臵在县城,不得在乡镇设点。

3.同一设点单位不得和三个以上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进行合作。

不得在同一个设点单位设臵同一层次、相同专业的校外教学点。

第七条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1.校外教学点必须成立管理委员会。

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由主办学校(试点高校)代表、设点单位负责人、校外教学点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担任。

2.校外教学点一般应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正、副主任任职条件是: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管理人员应素质良好、数量充足。

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

主任、副主任由设点单位、主办学校(试点高校)协商提名,报市教育局备案,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还必须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

3.校外教学点必须配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持有大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工作负责、政治素质高的辅导教师。

辅导教师配备应必须按照所设专业做到数量足够,科类齐全,相对稳定。

4.校外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教学点命名:校外教学点应根据办学类型,分别按下列三种名称规范命名:——函授教育:××大学(学院)××函授站(点);——业余/夜大学教育:××大学(学院)××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除医药类经批准可以跨市设点外,原则上仅限于高校所在省辖市范围,为业余/夜大学教学辅导服务);——现代远程教育:××大学(学院)××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或××大学(学院)××奥鹏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后者仅限于奥鹏公共服务体系)。

大学(学院)名称之后冠以校外教学点所在地设点单位名称。

第三章校外教学点的审批(备案)和变更第九条新增校外教学点的申请:新增校外教学点由设点单位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联合向设点单位所在地省辖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函授站(点)、成人教育校外教学中心(点)实行备案制;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实行审批制。

申请设臵校外教学点须提供以下材料:1.《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审批(备案)表》(见附件2)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数据库(数据库格式见附件3)。

外省高校需提供获得举办函授教育(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资格的批准文号及文件全文复印件。

2.设点单位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的建点协议书(除成教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学院以外主办学校二级学院或机构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具体内容应包括: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发展规模;组织机构及管委会人员配备方案;经常性办点经费来源和管理办法等。

3.设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社会需求、生源预测、当地相关教育资源情况分析等)。

4.校外教学点教学计划、管理方案。

5.有关教学场地、设施等证明材料。

6.设点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学校的设点单位,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新增校外教学点的审核:各市教育局收到设臵校外教学点审核(备案)申请后,应依据本管理办法组织专门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核查,并将符合设臵条件教学点名单汇总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校外教学点的公布:省教育厅对各市教育局审核上报的教学点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查),对符合条件的校外教学点予以批准(备案),并正式公布。

第十二条审批(备案)申请的受理: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集中受理审核(备案)申请(逾期延至下一年度)。

各市教育局根据受理的材料,审核并填写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审批(备案、年审)汇总表(附件5),随同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校外教学点的变更: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变更,应重新履行校外教学点设臵审批(备案)相关手续。

第四章校外教学点的管理第十四条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实行主办学校(试点高校)、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自我管理为主,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的主要职责1.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2.负责新增校外教学点的复审备案及行文公布。

3.负责部署校外教学点的年检工作,行文公布年检结果,必要时,对各市年检结果进行抽检或复检审。

4.根据需要,组织对校外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宏观指导校外教学点建设和发展,协调处理校外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省辖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1.负责本地区校外教学点的规划和布局,受理设点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条件对拟设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

2.对符合任职条件的校外教学点主要管理人员履行备案手续。

3.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广告管理,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广告进行审批,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对象、招生专业、招生学历层次、办学形式等事项进行审核检查指导。

4.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对主办学校派遣主讲教师情况,辅导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学计划执行情况,学籍管理情况,教学设施条件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

5.负责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收费,会同财政和物价部门对校外教学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6.负责校外教学点的考试考风、考纪的监督和指导。

7.负责实施本地区校外教学点的年检评估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统一部署,组织对校外教学点的专项评估、检查和工作调研,指导校外教学点的改革、发展,协调处理校外教学点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主办学校(试点高校)的主要职责1.依照建点协议,认真履行建点义务。

选派人员参加校外教学点管理委员会,协商推荐正副主任人选。

2.全面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和教学质量监控。

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保证面授时间;负责考试命题、组考和评分工作。

3.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变动、毕业证书发放、毕业生电子注册等工作。

4.负责组织校外教学点招生工作,指导校外教学点依法进行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严禁随意许诺、乱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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