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的仍需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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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

物业费的仍需交费

2013年9月广西某小区业主赵某,因拖欠物业费,被该小区所属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经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赵某拖欠物业费属于违约。

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称未享受过物业服务,也无需接受物业服务故其不应缴纳物业费。针对被告的辩解,主审法官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释疑解答。因被告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同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合同规定,被告所住房屋属于原告物业服务范围;且被告水、电等设施均在原告所服务小区内,原告每年定期维护水、电、等设施及处理污水排放,被告已享受到了原告的物业服务,所以被告应该缴纳物业费。

经过法官释法答疑,被告意识到原告一直履行着物业服务,自己应当缴纳物业费,于是主动同原告握手言和,并当庭缴纳了欠缴的物业费二万余元。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圆满审结。

业主拖欠物业费是当前物业管理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物业公司的运转,造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下降,间接损害更多业主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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