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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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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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3394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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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性能化设计评估,公安消防机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一)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二)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应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定的;(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工程项目无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六条拟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工程项目,在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前,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三)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1. 前言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和《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

3. 规则解释3.1 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涉及消防安全的设计文件。

3.2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是指审核消防设计文件的合法性和技术可行性,对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定认可。

3.3 建设工程分类建设工程分为以下三类:•A类建设工程:属于客运、物流、金融行业等高危建设工程。

•B类建设工程:属于医疗、科技行业等一般危险性建设工程。

•C类建设工程:属于居住、商业行业等低危建设工程。

3.4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根据建设工程的危险性等级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复杂程度,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分为以下三级:•一级:适用于A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二级:适用于B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三级:适用于C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

4. 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程序4.1 申报建设单位应在进行消防设计编制前向所在地的市县级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评定事项。

4.2 受理消防机构应收到申请后及时处理,判断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

4.3 审核评定人员组成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类型、建设规模等确定审核评定人员的组成,评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消防工作的相关资格。

4.4 审核评定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对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定认可,对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当指出并要求整改。

4.5 发布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意见消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评定工作,并根据工程危险性进行等级划分,最终确定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等级,并将审核评定意见予以公示。

5. 结语本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的程序和标准,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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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539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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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性能化设计评估,公安消防机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一)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二)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应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定的;(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工程项目无特殊使用功能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本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本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各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评定的工作。

第三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确保消防设计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坚持风险防控的思路,注重工程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的综合分析,确保消防设计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第六条担任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工作认真负责,严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程序与要求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审核评定的范围和要求;(二)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和文件;(三)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定;(四)形成审核评定意见和报告;(五)指导和监督设计单位进行合理修改完善,直至审核评定通过。

第八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参考以下要求:(一)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准确的审查,确保设计满足基本的消防安全要求;(二)对建筑结构的消防安全性进行评定,重点考虑承载能力和逃生通道的设置;(三)对消防设备的选型和布置进行评定,确保设备的合理配备和有效运行;(四)对消防控制和管理系统进行评定,重点考虑火灾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的设置;(五)对建筑材料的选用和施工质量进行评定,确保材料的防火性能和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六)对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进行评定,重点考虑通道的布置和通行能力;(七)对防火分隔和防排烟系统进行评定,确保防火分隔和排烟设备的设置和运行可靠。

第九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及时进行反馈,并要求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审核评定工作记录的保存和查询。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监督是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的重要环节,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督促和指导。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委员会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管理机构,由消防部门负责组织成立。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消防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专家等,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委员会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审核评定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的消防水源、消防配套设施、消防通道、消防逃生设施、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疏散预案等。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

(一)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等消防隔离措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二)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三)建筑物的消防水源以及消防水带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四)建筑物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布局和功能是否合理;(五)建筑物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是否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分为初步审核和深入审核两个阶段进行。

初步审核主要对方案基本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审核评定,具体包括方案的防火性能、疏散通道、消防水源等内容。

深入审核主要对初步审核通过的方案进行细致的审核评定,具体包括方案的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器材、消防设备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小组由消防部门指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核评定报告,对审核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并告知审核意见和改进要求。

第十一条:对于未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方案,应当要求设计单位进行改进并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1.1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加强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

1.2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

1.3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安全、经济的原则。

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申请2.1申请单位应向相关消防部门递交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申请材料。

2.2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筑设计文件、消防设施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程序3.1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由专业消防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

3.2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用途、高度、面积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

3.3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注重与建筑物其他系统的协调,确保消防安全与建筑设计的整体性。

四、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结果4.1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结果根据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等级。

4.2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结果应向申请单位进行反馈,并提供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4.3申请单位应按照评估结果的要求进行相应设计修改,并重新提交相关设计文件。

五、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审核5.1相关消防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结果的审核。

5.2审核结果应向申请单位进行反馈,并告知申请单位需满足的消防安全要求。

5.3申请单位应按照审核结果的要求进行相应设计修改,并重新提交相关设计文件。

六、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6.1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与建设工程的施工、验收等程序无缝对接,确保消防设计与实际施工相一致。

6.2相关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结果进行施工和验收,并向相关消防部门报备。

6.3按照规定进行建筑物消防设施维护、检测和使用管理,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7.1相关消防部门应定期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7.2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申请的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一、前言在我国,建筑火灾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提升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国家对建筑物的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为确保评估工作的高质量和规范化,制定并实施《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是必不可少的。

二、规定制定背景《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基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制定,并参考了国际消防安全规范和先进经验。

该规定旨在加强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提高建筑消防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适用范围《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以下范围:1.在我国境内进行住宅、公共建筑、治安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2.对新建、改扩建、使用性质转变或采用新的消防安全设计标准的建筑工程(含建筑物、构筑物、建筑设施、消防设施、工程设备,以下简称“建筑物”)进行技术性能化评估。

四、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管理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管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申请2.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技术评审3.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合格认证4.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结果公示4.1 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申请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向消防部门申请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规范要求,确定评估计划和评估人员。

4.2 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技术评审消防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对申请进行审核评审,并针对性质不同、级别不同的建筑物,按照不同的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建筑物结构、建筑物用途、建筑物消防安全设施等,评估结果需准确、科学且可靠。

4.3 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合格认证经过技术评审并符合评定标准要求的建筑物,发放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合格证书,并加盖公章。

未达到标准要求的进行重新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引言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水平,加强消防工作管理及技术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1.什么是消防性能化设计?消防性能化设计是指符合建筑物类型、功能、规模及周围环境特点,在不增加特别强制消防措施的前提下,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建筑物在火灾时能够保证人员安全撤离,控制火灾扩散,减轻火灾燃烧影响,保护建筑结构和财产安全的消防设计方式。

2.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有哪些内容?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火灾危险性评估、火灾特性分析、消防控制与应急管理方案设计等,其中需要符合《消防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

3.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目的是什么?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避免火灾发生以及减轻火灾燃烧的影响。

其次,也可以为建筑物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1.规定了什么内容?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主要规定了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适用范围、评估单位的要求、评估方式、评估结果的处理、评估费用的支付等相关内容。

2.如何适用本规定?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等。

具体适用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或缩小。

3.评估单位的要求是什么?评估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消防设计专业资质;•具有消防工程设计经验;•具有消防评估和检验经验;•具备消防工程相关规范和标准知识。

4.如何进行评估?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通过召开工程建设方、评估单位、消防设计方、消防监管部门进行现场会商或座谈等方式进行。

评估结束后,应制定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报告。

5.评估结果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当评估结果不符合消防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时,应当要求建设工程方进行改进,改进后需要重新评估。

评估结果符合要求时,可作为施工许可或者使用许可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贯彻新修订的《建筑法》、《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二、应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中涉及到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各类建筑、空间及设备。

三、应用原则1、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促进建筑消防技术进展与实践应用。

2、实现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建筑与设备消防安全性。

3、强化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质量监督,严格执行程序、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标准和质量。

4、建筑工程项目应实行互认机制、数据共享,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四、应用管理程序1、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应纳入消防设计管理系统,并开展数据共享。

2、项目初步设计中应明确消防性能化设计应用要求,防止应用过程中的塞责问题。

3、建设单位应向消防审核机关供给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报告由设计单位进行。

4、消防审核机关在审核设计方案时,应先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审核。

5、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审核通过的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案进行施工,并定时向消防审核机关汇报施工进度。

6、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向消防审核机关供给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报告的实测数据,由消防审核机关审核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7、监理单位应负责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的技术监督。

8、建设单位应依照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及审核结果,完善建筑消防管理体系。

五、应用管理要求1、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报告应依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依据实测数据进行编制。

2、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审核与监理单位应有相应的人员和设施,具备相关条件。

3、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审核与监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4、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及审核结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确保建筑物在发生火灾时能有效地保护人员及物质财产,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防止火灾发生和扩散,依据《建筑设计规范》和《建筑防火规范》等相关法规和规范订立了本规定。

二、审核评定机构本规定执行单位为城市住房和市政设施管理局消防部。

三、审核评定程序1.审核评定申请(1)建设工程方在规划设计阶段需提交消防设计审核申请,并供给本规定所列清单中的相应资料。

(2)施工单位应在建筑竣工之前提交消防验收申请。

2.审核评定范围(1)建设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消防设计。

(2)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及消防掌控中心的设计和安装等消防技术设计。

(3)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图。

3.审核评定程序(1)受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申请,并签发申请受理凭证。

(2)初审:属于审核范围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初审合格,通知申请人进行下一步手续。

(3)现场核查:对建筑物的消防防护部位进行现场核查。

(4)审核:对建筑物消防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进行逐一审核。

(5)评定:按审核结果评定建筑物的消防技术等级。

(6)报批:消防技术设计评定后如符合相关规定,批准消防技术设计文件,发放相关证明文件。

4.审核评定依据(1)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

(2)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或需求清单及相关规范文件。

(3)消防技术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4)现场核查报告。

5.审核评定标准(1)消防安全等级:依据建筑物性质、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依照国家《建筑防火规范》等规定,确定消防安全等级。

(2)消防设施:建筑物的消防水路、灭火器材设备、自动消防设施等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并且布局合理、功能完备。

(3)消防掌控中心:与建筑物性质、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相适应,安装的消防掌控中心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具备相应的功能。

(4)建筑物对消防应急处理的搭配:应急通道设置合理、疏散指示标志齐全、动力设备安全牢靠并符合规定,以及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等方面的相应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详细版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5943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管理制度范本系列)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详细版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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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性能化设计评估,公安消防机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一)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二)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应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定的;(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工程项目无特殊使用功能的。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引言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总则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的行业和人员。

定义1.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指根据建筑特征、有效堵塞措施、人员疏散等因素评估建筑物在火灾条件下的整体安全性能及响应效能的过程。

2.接受性评估:指对建筑物消防安全性能参数进行调整、反思并重新估算的过程。

3.现场测量:指在建筑物内对各种参数进行测量的过程。

评估依据1.《消防法》;2.《建筑节能条例》;3.《消防设施管理办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评估内容1.对建筑物进行结构、材料、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评估,确定建筑物的适用性;2.对建筑物内部的区域、人员和物资的分布情况进行评估;3.对消防设施的设置、布局和功能进行评估;4.对建筑物消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5.对应急预案、消防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流程评估申报1.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申请人应当向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机构提交评估申请;2.评估申请书应当注明建筑物名称及所在地、用途、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造单位、消防安全组织人员、联系电话和地址等及其他有关要求。

评估程序1.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符合条件的申请在获批后,由评估机构组成技术团队编制技术报告,报评估机构初审、复审、总评;2.评估机构经理根据工作量、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向评估机构确认报酬。

结果反馈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报送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加以总结和提出改进建议。

管理要求1.评估机构应当具备许可证明文件、消防保安人员和技术专家,并邀请第三方消防专家参与评估;2.评估机构应当遵守保密原则;3.评估机构必须实施质量保证和绩效评估制度;4.对于被评估单位的个人和经济建筑物,在保障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评估机构有义务保护申请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一、总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确保消防工程安全可靠。

二、消防设计审核1.消防设计审核应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2.消防设计审核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用途等特点,进行全面、细致、合理的审核。

3.消防设计审核应侧重于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以及消防应急通道、逃生通道等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三、消防设计评定1.消防设计评定应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符合要求,并给予评定等级。

2.消防设计评定的等级应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级,评定结果应当进行公示。

3.消防设计评定结果应作为建设工程审批、竣工验收等阶段的依据,不同等级应有不同的审批、验收程序。

四、审核评定程序1.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包括提交审核资料、初审、现场核查、复审等环节。

2.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设置专门的审核评定机构,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3.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机构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审核评定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性。

对于审核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追踪和整改。

五、宣传和培训1.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机构应加强对社会公众和建设单位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的知晓度和理解度。

2.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机构应加强对审核评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六、责任和处罚1.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或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

七、附则1.本规则由国家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2.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已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应按照本规则进行整改。

2023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2023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2023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依法、科学、合理、可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应当注重实际需求,保护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的主要任务是评估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核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进行。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依法进行,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设计单位都应当向消防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包括基础分析、布局设计、消防设施配置、应急预案编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根据建筑的性质、用途、高度、面积等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审核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对各种消防设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可靠性等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着重关注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电源、消防设备等重要消防设施的设置和布局。

第三章消防设计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评定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定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结构、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组织等因素,评估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定应当根据建筑的性质、用途、高度、面积等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定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的可操作性、可靠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定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

建设项目消防设计评审暂行规定第一条确保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规范消防设计审核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和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消防设计应根据数据进行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综合评定、技术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材料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的检查:(一)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加盖公章;(二)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三)新建、扩建项目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是否真实,是否在有效期内;(四)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中规定的工作范围是否与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相一致;(五)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公安部规定的上报要求:1、消防设计文件类型、编排是否符合要求;2、设计规范的内容是否全面,有无遗漏;3、设计图纸是否完整;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选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否做出说明,是否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等。

第五条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资料审查评定为合格。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资料审查评定为不合格,退回受理窗口补正。

第六条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消防设计规范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编制、设计图纸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一)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建筑物的布局和耐火等级1、建设工程类别:核对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仓库的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民用建筑的分类,石油库、汽车库、根据相关规范对城市交通隧道和其他建设项目进行分类;2、建筑的耐火等级:根据消防设计说明提供的建筑构件的结构和燃烧性能、耐火极限核对建筑耐火等级;3、防火间距:根据建设工程类别、检查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其他条件、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的情况;4、消防车道:建设项目消防车道设置,车道的净宽、净高、转弯半径、坡度等;5、消防登高面:施工项目爬面设置位置及爬场设置;6、消防泵房位置;7、消防控制室位置;8、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项目中设置的楼层,如儿童活动场所、部位。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是一份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的范文,仅供参考。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暂行规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规范消防安全工作流程,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

第三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并以确保安全为核心原则。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消防安全专业机构进行,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背景。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评定工作应当与其他专业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核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应当在设计文件提交之后,由消防安全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审核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结构、布局、材料的防火性能;(二)火灾防控设施的设计、布置和数量的合理性;(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宽度等;(四)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等设计的合理性;(五)建筑消防用水系统和消防间距的设置;(六)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设计要求。

第八条消防设计审核应当及时完成,并出具审核报告。

对于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给予通过审核的评定;对于存在问题的设计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整改重新提交。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明确审核要求和设计要求,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

第三章消防评定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评定工作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第十一条消防评定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结构的防火性能和耐火极限;(二)室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布置和性能;(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通行能力等;(四)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等设施的使用情况;(五)建筑消防用水系统和消防间距的使用情况;(六)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设施使用情况和消防管理情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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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78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
行规定(通用版)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性能化设计评估,公安消防机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二)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应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定的;
(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工程项目无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六条拟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工程项目,在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前,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经初审不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

第八条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性能化设计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防火、消防给水、防烟排烟、消防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
(五)专业技术人员不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聘用;
(六)具有满足性能化设计评估需要的计算软件及计算设备;
(七)不从事影响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公正性的业务。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后,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

第十条工程项目确定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据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判据。

火灾场景的设定、分析工具的选取、分析计算方法的采用等技术内容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判据;
(四)火灾场景的设定,包括火灾场景设计理由、场景描述和火灾载荷、人员状况、设计火灾等的确定过程;
(五)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六)针对各火灾场景的评估分析;
(七)分析结果与性能判据的比较;
(八)优化的消防设计方案;
(九)与消防设计方案相对应的限制条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十)相关技术文献;
(十一)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主要完成人员、审核人员及批准人员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对于性质重要的工程项目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可根据需要,由另一家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复核评估。

第十三条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
证明材料;
(二)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文件;
(三)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申请材料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经初审不同意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组织专家论证的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十七条专家论证会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应少于7人,且为奇数。

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

专家组成员中不同
专业的专家比例应当均衡,且至少应有2名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专家,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应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所从事工作或所学专业应当与论证的内容相接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介绍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介绍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方案;
(三)介绍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专家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是否科学、合理,消防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的消防安全原则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专家组论证结论意见,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名单及专家个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当专家组认为设计方案存在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或专家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应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
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形成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应作为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监督检查的依据。

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应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消防局适时组织对备案的性能化设计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起施行。

各地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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