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实施细则
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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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法律标题及立法目的
第一条本法定名为《新征管法》,旨在加强对征管工作的规范和监督,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法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对企业及个人征管工作的管理,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保障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
第二节法律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国内所有企业和个人的征管工作。
第四条对于跨国企业的征管工作,参照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管机构
第一节征管机构设立和职责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是国家税收征管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地方税务局是地方税收征管的主管机关,履行本地区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七条征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征税登记、税费公告、纳税申报、税收核算、税款征收、税务审查和税收监督等。
第二节征管机构的人员配备
第八条征管机构应配备专业化、高素质的征管人员,确保征管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九条征管人员应当具备税法和征管法规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操作征管系统并处理纳税人的征管事务。
第三章纳税人义务
第一节纳税人的义务
第十条纳税人应主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纳税信息并及时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熟悉并遵守税法和征管法规,积极配合征管机构的工作。
第二节纳税人的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征管机构应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征管机构申请税务咨询和纳税服务。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开始经营活动前应向征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征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请,并核发税务登记证。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本细则是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主体。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
第四条纳税申报应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缴纳。
第五条纳税申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填报虚假信息、逃避申报或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存在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实,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税务稽查
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核查和账务核实。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账务凭证、金融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对于拒绝配合、抗拒稽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解除稽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税务争议处理
第十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0日,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逾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2号
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
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九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
税务机关不得执行
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其签订的合同
协议等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
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____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税款,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委托授权书的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税收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减免、退还等优惠政策,应当依法享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落实。
第二章税款的征收和管理
第九条税款的征收依法进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向纳税人发出税款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和金额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的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真实、准确。核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于税款的征收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欺骗、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查处,追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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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2002]3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征管法,规范征管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实施的征管法。
第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目标是明确各方义务,加强纳税人合规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管理、纳税登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业务办理、税务稽查和处罚、纳税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六条征收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义务的确定、纳税申报、纳税清缴等环节。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申报的监督和管理,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税款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核算,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清缴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催缴和处理。
第三章纳税登记
第十条纳税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登记。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进行纳税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登记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进行规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享受相应优惠。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加强税收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依法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税收征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执法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管理,依法建立纳税信用评价制度,推动诚信纳税。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税收意识,推动优化税收环境。
第二章征册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收征税登记申请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税收登记手续。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税收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第三章征收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清查和确认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稽查工作,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实施税款征收措施时,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征管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档案,及时、准确记录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税收征管工作。
第五章应征申报
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申报纳税义务。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制定本《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包括纳税人的登记、认定、申报、核定、征收、处罚等环节。
第三条:纳税人的登记和认定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人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提供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应手续。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得拖欠。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和准确的申报报表,如实反映自己的经济状况。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报表,并进行核定,
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第八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书
面检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确保纳税人的申诉权,对于纳税人的申诉,
应及时受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若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
机关有权采取罚款、滞纳金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税收法律宣传和政策宣传工作,向纳
税人提供税收咨询和政策解读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不得妨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征管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的便
捷性和征管工作的效率。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认定和处罚等信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93.08.04
•【文号】国务院令第123号
•【施行日期】1993.08.04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8月4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是对税收征管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解释和详细规定的文件。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纳税人登记和管理:包括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事项的具体规定,以及纳税人的身份认定和纳税人信息管理等内容。
2. 税款征收和缴纳:包括税款的计算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式、税款的减免、减免条件等具体规定,以及对逾期缴税的罚款和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3. 税务稽查和执法:包括税务稽查的程序和方法、执法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方法等内容。
4. 纳税申报和财务核算:包括纳税人的申报义务、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资料的要求,以及财务核算的准则和要求等内容。
5. 税收征管的监督和管理:包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督、查处逃税行为的措施和程序、纳税人的申诉和复议等内容。
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更加具体地规范税收征管的相关事项,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保证税法的有效实施和税收征管的公正、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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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6.02.06
•【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
•【施行日期】2016.02.06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
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
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之正式实施对于国家税收体系和税收征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全面阐述,并从多个角度探讨其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新征管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征管的不断完善,原有的税收法律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需要。新征管法的制定与实施迫在眉睫。新征管法立足于国情国势,紧抓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中心任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确保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转。
二、新征管法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新征管法主要包括税收征收、评定、管理、服务、信用、执法和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目标是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正性,激励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三、新征管法的特点和创新之处
新征管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科学立法,注重制度创新。二是强化征管责任,规范征管行为。三是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征管效能。四是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纳税环境。
四、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与内容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是对新征管法具体条款的细化和具体化。实施细则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收征收、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提供实操指导。
五、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工作的影响
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将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方面,通过强化税收征管责任,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和效率,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通过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税务部门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
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
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1.背景介绍
税收征管法是国家税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对税收征收、征管、征纳等
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中国税收征管法修订于2024年,于2024年起正
式实施。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则对具体的条款和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和
规定。
2.贯彻税收法治原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贯彻了税收法治原则,即稳定、公平、简便、透
明和可预测。其中,稳定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稳定不变,不得随意变更;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征纳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特定纳税人;简便原则要
求税收征纳过程应当简化,不得增加纳税人的负担;透明原则要求税收信
息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可预测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合
理预测,便于纳税人做出规划。
3.税收征收主体与对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征收的主体和对象。主体包括国家税
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对象包括居民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征纳主
体和对象亦可在具体税收法律中做进一步的明确。
4.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包括
纳税人权益保护、纳税人自主决策权、纳税人知情权等。纳税人的义务包
括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等。
5.税收征纳程序和方式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税收征纳的相应程序和方式。纳税申报、
核算和清算程序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税款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定期缴纳等形式。
6.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税务机关管理和
监督纳税人的税收行为,对纳税人进行查账、核算、调查等。税务机关也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根据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字数为2000字):
一、征管目标和原则
1.1 目标:征管法的目标是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1.2 原则:征管法实施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便利、透明、依法和高效等。
二、征管主体和责任
2.1 征管主体:征管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等。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管理工作,税务人员是税务管理的执行者,纳税人是税收的义务承担者。
2.2 责任划分:根据任务划分,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收规划和政策制定、税务登记和备案、税款的征收和缴纳管理等工作。税务人员负责具体的税务征管工作,包括征纳税人员的办税服务、税收咨询和税收征管监督等。纳税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税务登记和备案
3.1 税务登记: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国家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2 信息推送:国家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和备案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以及办税指南和税务服务指南等信息。
四、税款的征收和缴纳管理
4.1 税款征收:国家税务机关应规范税收征收流程,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合规征收。纳税人应按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税款,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相关报税材料。
4.2 缴纳管理:纳税人应按照法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机关应提供各种便捷的缴税方式,并建立缴税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缴税数据的安全和准确。
征管法实施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的规定,为了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本文将从征管对象、征管程序和征管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征管法的实施细则。
一、征管对象
1. 纳税人:涵盖个人、家庭和企业等各类纳税主体。
2. 受托代征人:指委托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代理收取税款的个人或企业。
二、征管程序
1. 征管登记
(1)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进行登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2)纳税人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税款申报和缴纳
(1)税款申报: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形式和内容进行税款申报,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延期或改期。
(2)税款缴纳: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账户缴纳税款。
3. 稽查和核查
(1)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和核查,包括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等。
(2)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和核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解释说明。
4. 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1)税务部门发现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时,应依法开展调查,并及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批准。
(2)调查期间,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冻结资金、查封财产等措施,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三、征管措施
1. 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2)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如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补办。
2. 税控设备和发票管理
(1)纳税人应按规定配备与税务部门联网的税控设备,保证收入和开支的真实记录。
(2)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使用和保存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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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
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
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
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