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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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14条)
❖ 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 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 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 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 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 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 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 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按《细则》第九条规定:本款所称按照 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 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 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 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 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 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管理(13条)
第一节 税务登记(4条)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6条) 第三节 纳税申报(3条) 《实施细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四章 纳税申报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兄弟姐妹、 叔伯姑姨舅、堂兄弟姐妹等
(四)近姻亲关系:公婆、岳父母等。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关于检举及检举人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 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征管法主要内容 细则
实施
一、总则 二、税务管理 三、税款征收 四、税务检查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总则 二、税务登记 三、账簿凭证、管理 四、纳税申报 五、税款征收 六、税务检查 七、法律责任 八、文书送达 九、附则
❖ 概念 ❖ 立法目的 ❖ 适用范围 ❖ 遵守主体 ❖ 权利和义务 ❖ 税款征收的原则 ❖ 税款征收的方式 ❖ 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 税务检查的职责 ❖ 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4.23•【文号】国税发[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制定的,本细则是税收征管法的具体操作指南。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及其他涉税主体。

第二章纳税申报与缴纳第四条纳税申报应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项税款,并通过指定的渠道进行缴纳。

第五条纳税申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填报虚假信息、逃避申报或未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存在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资料进行核实,纳税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包括现场核查和账务核实。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核实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八条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账务凭证、金融交易记录等证明材料。

对于拒绝配合、抗拒稽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应当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及时解除稽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0日,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

逾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律依据,并按照规定缴纳逾期税款。

第五章组织协调与监督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税务信息的全面管理和共享。

第十四条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查处,并对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征管法实施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九月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第五章税款征收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第四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收到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第四十七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四十九条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第五十条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五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第五十七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第六十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第六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担保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第六十二条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____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税款,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委托授权书的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税收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减免、退还等优惠政策,应当依法享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落实。

第二章税款的征收和管理第九条税款的征收依法进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向纳税人发出税款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和金额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的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核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于税款的征收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欺骗、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查处,追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调整税款的征收方式、期限等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章纳税服务和管理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法规,合理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简化纳税申报和缴纳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并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纳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8.04•【文号】国务院令第123号•【施行日期】1993.08.0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5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4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经济性质;(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九)其他有关事项。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制定本《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包括纳税人的登记、认定、申报、核定、征收、处罚等环节。

第三条:纳税人的登记和认定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人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提供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完成相应手续。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规定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按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得拖欠。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和准确的申报报表,如实反映自己的经济状况。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报表,并进行核定,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第八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确保纳税人的申诉权,对于纳税人的申诉,应及时受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若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罚款、滞纳金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税收法律宣传和政策宣传工作,向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和政策解读服务,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不得妨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征管信息系统,提高纳税人的便捷性和征管工作的效率。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认定和处罚等信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于无法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分期缴纳、减免、豁免等相应措施,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自觉保护税收法律的尊严,自觉遵守税收法律,不得从事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对于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吊销纳税人资格、冻结资产等措施予以处罚。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

2023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征管法,规范征管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开始实施的征管法。

第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目标是明确各方义务,加强纳税人合规意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税收稳定增长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管理、纳税登记、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业务办理、税务稽查和处罚、纳税信息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征收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义务的确定、纳税申报、纳税清缴等环节。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限和要求,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申报的监督和管理,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和缴纳。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税款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核算,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证明材料。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清缴情况的检查和核实,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催缴和处理。

第三章纳税登记第十条纳税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登记。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进行纳税登记,并及时更新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登记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进行规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享受相应优惠。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税务业务办理第十六条税务业务办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增值税发票管理、税务申报和汇算清缴等。

第十七条税务登记应当便捷、高效、依法进行,确保纳税人及时完成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管工作,加强税收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税收征管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依法负责税收征管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税收征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征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执法水平。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信用管理,依法建立纳税信用评价制度,推动诚信纳税。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税收意识,推动优化税收环境。

第二章征册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收征税登记申请表》,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办理税收登记手续。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税收有关的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税收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第三章征收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清查和确认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税依据。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稽查工作,发现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实施税款征收措施时,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征管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税收档案,及时、准确记录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税务信息系统,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进税收征管工作。

第五章应征申报第十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申报纳税义务。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纳税申报便利措施,简化纳税申报手续。

第六章税款缴纳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缴纳税款,不得拖延缴纳。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多种税款缴纳方式,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第七章税收减免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和批准纳税人的减免申请。

征管法实施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
是指对征管法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细节进行规定和说明的文件,以便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征管法的各项规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通常由相关的征管机构或管理部门制定并发布。

征管法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征管范围:明确征管法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征收的对象、方式、条件等。

2. 征收程序:规定征收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征收的预告、公告、征收决定、征收通知书等程序要求。

3. 征收标准:明确征收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包括征收的价格、比例、税率等。

4. 征收义务人权益保护:规定征收义务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征收义务人的申诉途径、补偿和协商等权益保护措施。

5. 监督管理:规定征收管理的监督措施和监督机构,包括对征收过程的监督、评估和审查等。

6. 处罚措施:规定对违反征收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征管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和执行对于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提高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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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

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

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征管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促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条纳税人应当遵守《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纳税人的义务第三条纳税人应当在税款发生后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于不按时报送纳税申报表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报,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款金额,确保税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重大税务风险或者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将自己的税务登记信息保持准确、真实,一旦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并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凭证和资料。

第八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税务情况进行税务稽查,纳税人应该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凭证。

第九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账簿进行核对,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的账簿、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有权提出意见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认真考虑并作出合理答复。

第四章税务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按时报送纳税申报表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补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追加税款,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未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款金额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重新计算和申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故意逃避缴税,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追缴其逃避缴纳的税款,并处以罚款。

第五章税务机关的服务和权益保护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申报渠道和服务方式,并及时回应纳税人的咨询和查询。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当查封、扣押等行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并获得合理的补偿。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

最新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精讲1.背景介绍税收征管法是国家税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对税收征收、征管、征纳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中国税收征管法修订于2024年,于2024年起正式实施。

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细则则对具体的条款和政策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2.贯彻税收法治原则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贯彻了税收法治原则,即稳定、公平、简便、透明和可预测。

其中,稳定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稳定不变,不得随意变更;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征纳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特定纳税人;简便原则要求税收征纳过程应当简化,不得增加纳税人的负担;透明原则要求税收信息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可预测原则要求税收政策应当合理预测,便于纳税人做出规划。

3.税收征收主体与对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征收的主体和对象。

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对象包括居民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等。

征纳主体和对象亦可在具体税收法律中做进一步的明确。

4.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纳税人权益保护、纳税人自主决策权、纳税人知情权等。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提供真实准确的纳税信息、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等。

5.税收征纳程序和方式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税收征纳的相应程序和方式。

纳税申报、核算和清算程序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执行。

税款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定期缴纳等形式。

6.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的税收行为,对纳税人进行查账、核算、调查等。

税务机关也负责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书的发放等工作。

7.税收执法和纳税争议解决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税收执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执法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罚款等。

纳税人对税收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8.税收信息管理和保护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税收信息管理和保护进行了规定。

征管法实施细则模版

征管法实施细则模版

征管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管法的实施,加强对相关征管事项的管理,确保征纳程序的公平公正,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征管事项,依法对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征纳,以及对相关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条征纳机关在执行征管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征纳案件,确保税收的合法征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征纳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机制,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征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征纳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信息共享和协作办税,加强对涉税事项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征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建立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奖惩,促进纳税人合理遵纳税法,增强税收的社会公信力。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纳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自觉性,促进纳税人的合法纳税。

第八条征纳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有关征管政策和法规,提供便利的税收服务,解决纳税人的问题和困难,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第九条纳税人有权要求征纳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税收咨询和法律援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与规范。

第十条征金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追缴逃税和欠税款项,建立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和信用档案,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第二章征纳程序第十一条征纳机关在执行征管事项时,应当依法制定合理的征纳程序,确保对纳税人的征纳工作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被征纳时,有权要求征纳机关依法开展审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征纳事项的准确和合法。

第十三条征纳机关应当在接收纳税人申报信息后,及时对申报信息进行核验和比对,确保纳税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四条征纳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令狐采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本

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本

征管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征管法的贯彻执行,保障征费的正常收缴和使用,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和缴费人。

第三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合理配置工作人员,确保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征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征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征费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第六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应当自觉遵守征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相应的征费。

第七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征费征管工作的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纳税人和缴费人的义务和权利第八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应当如实报备纳税信息或缴费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税务信息。

第九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相应的征费。

第十条纳税人和缴费人对涉税事项有疑义的,有权向征管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和申诉。

第十一条纳税人和缴费人享有依法申请退税或返还的权利。

第十二条纳税人和缴费人享有经营合法所得免税的权利。

第十三条纳税人和缴费人有权查阅和复制自己的涉税档案或缴费凭证。

第十四条纳税人和缴费人有权要求征收征管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执法决定。

第十五条纳税人和缴费人享有依法参与税收政策制定和征管规则的权益。

第十六条纳税人和缴费人有权按规定申请减免税费和征费罚款。

第十七条纳税人和缴费人享有合法征税征费优惠政策的权益。

第三章征管工作的组织和执行第十八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征费征管工作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费征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素质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征收征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费征管工作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征管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征费征管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执法文书,并及时送达纳税人和缴费人。

征管法实施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

征管法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的规定,为了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征管对象、征管程序和征管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征管法的实施细则。

一、征管对象1. 纳税人:涵盖个人、家庭和企业等各类纳税主体。

2. 受托代征人:指委托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代理收取税款的个人或企业。

二、征管程序1. 征管登记(1)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进行登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2)纳税人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 税款申报和缴纳(1)税款申报: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形式和内容进行税款申报,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延期或改期。

(2)税款缴纳: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账户缴纳税款。

3. 稽查和核查(1)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和核查,包括税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等。

(2)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和核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解释说明。

4. 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1)税务部门发现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时,应依法开展调查,并及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批准。

(2)调查期间,税务部门可以采取冻结资金、查封财产等措施,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三、征管措施1. 税务登记(1)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和内容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2)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如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补办。

2. 税控设备和发票管理(1)纳税人应按规定配备与税务部门联网的税控设备,保证收入和开支的真实记录。

(2)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使用和保存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税务咨询和服务(1)税务部门应设立咨询窗口,提供纳税政策的咨询和解释服务。

(2)税务部门应及时回复纳税人的咨询和申请,确保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1)纳税人有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可以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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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纳税申报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五)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五章税款征收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税务机关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确定税款征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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