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
立法学知识点总结
立法学知识点总结一、概述立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法律具有立法职能的组织如何制定法律的学科。
立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是研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一般原理和规则的学科。
二、立法的概念立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过程,包括立法的程序、主体和内容等方面。
实质上,立法是国家运用立法权对社会规范、社会行为的一种规范活动。
三、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所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定的程序。
一般分为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布等程序。
立法程序的设计意在保障立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效力。
四、立法主体立法主体是指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和其他行使立法权的机关。
立法主体的构成和职能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
五、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制定法律时应遵守的一般规则和规定。
包括法治原则、民主原则、效率原则、平等原则、正义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立法活动的基本依据和指导。
六、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力量。
法律的效力与立法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执行等方面相关,是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根本目的。
七、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具体文本和立法目的,解释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法律的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
立法学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的交叉学科。
在学习立法学时,需要结合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研究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等问题。
同时,也需要结合实际的立法实践和国际立法经验,不断丰富和发展立法学的理论和方法。
在立法学的研究中,需要着重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1. 立法的概念、特点和规律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和形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立法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规律,如立法的权威性、普遍性、时效性、权衡性等。
了解和研究这些特点和规律对于深入理解立法活动的意义和方法至关重要。
2. 立法程序的设计和运行立法程序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所应遵循的一系列规定的程序。
立法学
立法学
一、立法主体的概念
立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
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
第一,立法主体实际上主要是国家机关。
第二,有关国家机关只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才能成为某些立法的主体。
第三,应当注意组成国家机关的个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第四,应当注意参与立法者和立法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立法体制:立法体制(legislative system)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立法法考试重点
(一)立法学三要素(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基础。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的概念:(1).是对权利(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实际上是根据一定制度规则,运用一定原则规则、技术规则,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
(2).“静态”、“动态”两种含义:①“静态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产生出的法律文件。
②“动态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法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
(三)中国立法基本原则作用: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性规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指导、规范立法,贯穿立法过程始终,贯穿具体规范之中,高于具体规范,体现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价值观念。
内容:包括宪法原则【不抵触】、法治原则【依法】、民主原则【人民意志】、科学原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经济原则【成本—效益】、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不抵触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源于二战后的德国)(“重要事项保留说”【通说】)是指关涉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不得代为之。
结合《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评价《立法法》一、积极意义:1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2明确的统一了我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制度,并对立法的程序规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3规定了法的适用与备案制度,尝试解决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
二、缺陷:1偏重于既有实践总结,忽视立法创新与借鉴;2偏重于立法的制度规制,忽视对于“立法者”的必要规范;3偏重对于法律的规范,忽视对于其他类型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解释的规定;4偏重实体规范,忽视对于立法的完整的程序规范;5法律规范体系残缺(如:立法的基本原则欠缺必要的实施规范;缺少有效的立法责任规范等);6偏重设定以立法权限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制度,忽视对于立法技术的规定。
立法法课件
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一个中 央一级政权机关行使; 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指中央和地方两级 的立法权分别由一制只 能由一个政权机关来行使立法权。
2、复合的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 3、制衡的立法体制:是建立在“三权分立” 原则上的立法体制。 4、其他立法体制。
第一章
导论
一、立法学的研究对象
立法学是以立法规律、立法现象以及其 他相关事物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 第一、研究各种类别的立法现象: 1、研究各种立法主体的立法; 2、研究各种效力等级的立法; 3、研究各种效力范围的立法; 4、研究不同时代不同类型的立法。
第二、研究立法过程中的各种立法现象: 1、研究立法准备阶段的立法活动; 2、研究由法案的提出到法的公布阶段的 立法活动; 3、研究立法完善阶段的立法活动; 4、研究立法过程中的监督活动; 第三、研究各种立法规律: 1、研究立法过程中的规律; 2、研究立法现象本身蕴含的规律; 第四、研究与立法现象、立法规律相关的 事物。 二、立法学的学科体系:立法制度、立法 原理与立法技术
二、立法制度的形式和内容 立法制度的形式有成文和不成文两种。 立法制度的内容: 1、关于立法体制的制度; 2、关于立法主体的制度; 3、关于立法权的制度; 4、关于立法运作的制度; 5、关于立法监督的制度; 6、立法与有关方面的制度。
三、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的概念和构成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 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 机整体。由三要素构成:一是立法权限的 体系和制度;二是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 度;三是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二)当今世界主要立法体制 1、单一的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 机关甚至一个人行使的立法体制。具体包 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 法体制。
《立法学》课程中的实训型翻转课堂教学模式 - 南京工业大学教学事务部
南京工业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典型案例《立法学》课程中的实训型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翻转课堂也称颠到课堂,通过对知识传授和知识内化的颠倒安排,将传统课堂中知识的传授转移至课前完成,知识的内化则由原先课后做作业的活动转移至课堂中的学习活动。
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中的师生角色并对课堂时间的使用进行了重新规划,实现了对传统教学模式的革新。
传统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重点是知识的内化,本案例的重点在于将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功能进一步拓展,不仅仅局限于知识的内化,而且还要借助于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们将课堂上一半左右的时间用于知识内化方面的教育,另一半时间由教师设置合理的课题组织学生用于实训,从而达到提升学生综合能力的目的。
2013年-2014学年第二学期,我们在我校法学一年级两个班级的本科生中展开教学改革,试点改革的课程是《立法学》。
《立法学》是一门理论课程,隶属于法理学。
本课程共有16学时,学习时间为八周。
对于这一课程我们做了颠覆性的改革,改革的内容是:在第一周课程上教师提供教学大纲和教学知识要点,并讲授自学方法和研究方法。
第二到第四周则是知识内化阶段,教学方式是每次课程分三个环节展开:第一,知识要点精析;第二,经典案例分析;第三,答疑互动。
第五周开始进入实训课程阶段,实训的主体是“立法诊断”,其内容是由教师选择立法质量存在严重瑕疵的现行法律进行问题诊断,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五周课程选择的诊断对象是《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办法》,本次课由教师示范如何从“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三个方面发现现行法律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将问题的解决交由学生完成。
第六周,学生依照不同小组按照自组织分工汇报完善方案,接受教师和全班学生的提问并进行答辩。
第七周,一班在组织研究小组进行课外研究的基础上,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诊断和立法完善向全体同学提供书目材料,制作PPT进行主题汇报,接受教师和全班学生的提问并进行答辩。
立法学教程课后练习题含答案
立法学教程课后练习题含答案本教程为立法学的入门课程,旨在帮助学生掌握立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制定过程、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等知识。
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和应用所学内容,本文提供立法学教程课后练习题及其答案,供学生参照和练习。
第一章绪论1.什么是法律?法律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强制性规范,其基本特征包括普遍性、具体性、稳定性、强制性和地位平等。
2.立法的基本过程是什么?答:立法的基本过程包括议案建议、修改征求意见、表决通过、法律公布、实施和评估等环节。
3.立法中常用的文书有哪些?答:立法中常用的文书包括议案建议、修改意见、表决记录、草案、法律条文、决定和公告等。
第二章法律制定过程1.请简述立法计划的主要内容。
答:立法计划主要包括立法工作安排、立法项目的确定、立法项目调查研究、立法项目起草和修改、法律审议和批准、法律公布和实施后评估等内容。
2.什么是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其主要过程有哪些?答:法律的起草和修改是指制定或调整法律条文的过程。
其主要过程包括草案起草、草案修改、草案评审和修改等环节。
3.请列举一些立法中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
答:立法中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的适用范围、法律条文的表述方式、法律的规范效力等方面。
第三章法律文书的写作规范1.请列举法律文书中常用的段落格式。
答:法律文书中常用的段落格式包括标题、题目、正文、结尾、附注等。
2.如何写好法律文书中的标题?答:法律文书中的标题应当简洁明了,通常应包括文书名称、文书类别和机关名称等要素。
3.如何在法律文书中正确使用符号?答:在法律文书中,符号的使用应当准确规范,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常用的符号包括分号、逗号、引号、括号、破折号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学生应当结合教材和课堂讲解深入理解和掌握。
希望本文对学生们的学习有所帮助。
讲义1立法学导论
各位同学大家好!我们今天要开始的课程名称是立法学。
立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第一,同学们最关心的问题,它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在这里告诉大家,它属于考查课,属于院系选修课程。
学时是32学时,每周一次,16周的时间。
我们选用的教材是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朱力宇张曙光主编的教材。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门课最后不会以闭卷考试的方式来进行考核。
不用考试,我们会觉得很轻松,其实这里一定要纠正一个观念,就是考试课一定比考查课重要,考试课难考查课容易。
考试课需要认真听讲做笔记,考查课,简单多了。
带着耳朵来就行了,或者人来了,耳朵也没有带来。
如果是这样就大错特错了。
我们的这门考查课可不轻松。
这是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它的学科性质。
立法学这门课程属于交叉学科,边缘学科。
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法理学,也有人认为立法学属于宪法学。
同学们前面已经学过法理学和宪法学这两门课程,对其中讲到的立法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
确实是在这两个学科中都出现有关立法的内容。
在法理学课上,我们应该学过法的基本概念、法的要素、法的渊源、法律部门的划分,特别是在法的运行这一部门会讲到立法、法的实施、法的解释。
这些我们在立法学的课程中还要涉及。
但是角度会不一样。
在法理学上还应该讲过法与社会的理论。
有一句话我们肯定很熟悉,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不可能脱离社会生活独自存在。
这句话是孟子说的,记载于《孟子*离娄上》,这句话完整的是: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这是亚圣在政治的高度阐释作为工具的法律和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相互作用。
这个问题我们一会也会讨论,意义很深远。
好了,回忆了这么多,我们看到立法问题是法理学中的重要的基本问题。
宪法学中也有很多涉及到立法的问题。
宪法学的精神大家还记得吗?限制权力保障权利。
怎么限制权力,简单的办法就是将权力这个大蛋糕分成小分,使得没有人能够独揽绝对的权力。
否则的太可怕了。
历史上我们看到专制主义给我们带来的多少灾难。
即使是现代,个人独裁权力集中造成的灾难还是有发生呢。
立法学阅读书目
立法学阅读书目立法学是研究立法活动和立法理论的学科,主要涉及法律制定、法律解释和法律实施等方面。
在立法学的研究过程中,阅读相关的书籍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学者深入理解立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提高对立法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能力。
下面将介绍几本经典的立法学阅读书目。
一、《立法学导论》这本书是立法学的经典教材,由国内立法学专家编写,系统介绍了立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书中包括立法的定义、类型、程序、原则等内容,对立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
阅读这本书可以帮助读者建立立法学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为深入研究立法学打下基础。
二、《立法的逻辑》这本书是一本国外立法学经典著作,作者是美国立法学权威理查德·普斯。
书中系统阐述了立法的逻辑和规范,讨论了立法过程中的合理性、公正性等问题。
通过阅读这本书,读者可以了解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培养立法思维和分析能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果。
三、《立法与解释》这本书是法学大师苏格拉底·马克斯的代表作之一,是立法学与法律解释关系的经典著作。
书中探讨了立法与解释的相互关系,深入分析了立法的目的、原则和解释的方法与技巧。
阅读这本书可以帮助读者理解立法与解释的本质和作用,掌握合理的解释方法,提高对法律文本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四、《立法技巧与策略》这本书是一本实用性较强的立法学著作,主要介绍了立法的技巧和策略。
作者通过案例分析和经验总结,提出了一些立法的实践经验和方法。
阅读这本书可以帮助读者了解立法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学习有效的立法技巧和策略,提高立法效果和成效。
五、《立法学研究方法》这本书是一本方法论的立法学著作,作者是国内知名立法学专家。
书中介绍了立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包括立法学文献的查阅、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等方面。
阅读这本书可以帮助读者掌握立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提高研究水平和学术能力。
以上是几本经典的立法学阅读书目,这些书籍涵盖了立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于深入研究立法学和提高立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学课件
三、民主原则 其含义和内容包括三个要素: 第一,立法主体是广泛的; 第二,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 第三,立法程序是民主的。 四、科学原则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首先要实现立法观念的 科学化;第二,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第 三,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第五章 立法主体
§1、立法主体概述 一、立法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对“立法主体” 的理解有法治说和功能说两 种:
(一)立法与法的创制 一致表现在:两者都指国家旨在创立和变 更法的活动,都表示一个过程。区别在于: 第一,法的创制的内涵更广;第二,法的 创制更强调理论的东西。 (二)立法与法的制定 前者多用于抽象、笼统的问题;后者用于 具体、局部的问题。 (三)立法与法的制订与拟订
第三章
立法原理、制度和技术
§1、立法原理
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一个中 央一级政权机关行使; 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指中央和地方两级 的立法权分别由一个机关行使。
不论是一级还是两级,单一的立法体制只 能由一个政权机关来行使立法权。
2、复合的立法体制:指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 3、制衡的立法体制:是建立在“三权分立” 原则上的立法体制。 4、其他立法体制。
一、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概述 立法者,首先是指立法机关即议会或代表机关 中有权提案、审议、表决的议员、议会领导人 员,也指参与立法活动的国家元首、行政首脑, 还指其他参与立法活动、在成文法的制定和判 例法的创制过程中通过行使自己的立法权或立 法性职权发挥作用的有关人员。 立法工作人员,是指不具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 权,但参与立法活动、对立法能起作用,在立 法的法制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从事立法工作的 国家公职人员。 二、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的条件
立法学科类培训
立法学科类培训立法学是指研究立法活动的一门学科,旨在培养具备立法理论知识和立法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
立法学科类培训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立法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立法原理和方法。
一、培训目标立法学科类培训的目标是让学员掌握立法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具备分析和解决立法问题的能力。
通过培训,学员将能够理解立法的目的和意义,熟悉立法的程序和规范,掌握立法的技巧和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二、培训内容1. 立法基础知识:培训将介绍立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规范。
学员将学习立法的目的、功能和特点,了解立法的主体和程序,熟悉立法的层次和结构。
2. 立法过程与技巧:培训将介绍立法的各个环节和步骤,包括立法的起草、审议、通过和公布等过程。
学员将学习如何进行立法调研、立法评估和立法草案的撰写,掌握立法的技巧和方法。
3. 立法原理与方法:培训将介绍立法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学员将学习如何确定立法目标和立法政策,如何制定合理的立法原则和规范,如何运用立法方法和工具,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 立法实践案例分析:培训将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让学员了解不同领域和层次的立法实践。
学员将学习如何分析和解决立法问题,如何制定合适的法律和法规,如何评估立法效果和风险,提高立法的实效性和可行性。
三、培训方法立法学科类培训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旨在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满意度。
培训将结合理论教学和实践操作,通过讲座、讨论、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式,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
1. 讲座:培训将邀请专家学者进行讲座,介绍立法的基本理论和最新研究成果。
学员将听取专家的讲解,与专家进行互动,提出问题和观点,拓宽视野和思路。
2. 讨论:培训将组织学员进行小组讨论,让他们交流和分享各自的观点和经验。
学员将通过讨论,加深对立法问题的理解和思考,增强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3. 案例分析:培训将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让学员了解不同领域和层次的立法实践。
学员将通过案例分析,掌握立法的实际操作和技巧,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立法学的概念
立法学的概念立法学是一门研究立法的学科,旨在探讨和研究立法的原理、程序和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立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是法学中的基础学科之一。
立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立法,它是政府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
立法过程实际上是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立法学的研究不仅要关注制定立法的过程和程序,还要研究立法的内容、目标和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立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立法的理论基础、立法的程序、立法的原则、立法的效果以及立法的评价等方面。
首先,立法学研究立法的理论基础,即立法的价值观和原则。
立法的价值观包括社会公正、民主法治、效率和可预见性等方面,而立法的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权利保障、法律确定性等方面。
其次,立法学研究立法的程序,即立法的决策过程和机构设置等方面。
立法的决策过程涉及到立法机关的选举、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和立法的参与等方面。
立法的机构设置包括立法机关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组织架构等方面。
再次,立法学研究立法的内容,即具体的立法规则和政策。
立法的内容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方面,也包括不同行业领域的专门立法。
此外,立法学还研究立法的效果,即立法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和作用。
最后,立法学还研究如何对立法进行评价,即如何评估立法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合规性等方面的问题。
立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比较研究、案例研究、实证研究等。
文献研究是立法学研究的基础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法律、学术文献和政府文件等,了解和分析立法的理论、实践和制度。
比较研究是立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地区和制度的立法实践和经验,找出成功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的立法提供借鉴和参考。
案例研究是立法学研究的实证方法之一,通过分析具体的立法案例,了解立法的过程、制度和效果等方面的问题。
实证研究是立法学研究的另一重要方法,通过实地调查、调查问卷和统计数据等,了解立法的实际情况和效果。
立法法考试重点
(一)立法学三要素(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基础。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的概念:(1).是对权利(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实际上是根据一定制度规则,运用一定原则规则、技术规则,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
(2).“静态”、“动态”两种含义:①“静态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产生出的法律文件。
②“动态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法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
(三)中国立法基本原则作用: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性规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指导、规范立法,贯穿立法过程始终,贯穿具体规范之中,高于具体规范,体现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价值观念。
内容:包括宪法原则【不抵触】、法治原则【依法】、民主原则【人民意志】、科学原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经济原则【成本—效益】、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不抵触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源于二战后的德国)(“重要事项保留说”【通说】)是指关涉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不得代为之。
结合《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评价《立法法》一、积极意义:1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2明确的统一了我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制度,并对立法的程序规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3规定了法的适用与备案制度,尝试解决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
二、缺陷:1偏重于既有实践总结,忽视立法创新与借鉴;2偏重于立法的制度规制,忽视对于“立法者”的必要规范;3偏重对于法律的规范,忽视对于其他类型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解释的规定;4偏重实体规范,忽视对于立法的完整的程序规范;5法律规范体系残缺(如:立法的基本原则欠缺必要的实施规范;缺少有效的立法责任规范等);6偏重设定以立法权限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制度,忽视对于立法技术的规定。
浅谈立法学体系的三要素——原理、制度和技术
它作 为办 案依据 。”另一位法 官也 不能说 : “ 我 持狭义 说,只承认全 国
人大及其 常委会制 定的法律是 法,只有法律才 是办案依 据,国务 院行政 它对应用法学来说又是理论法学 。这样 一种学科,其体系 由理论、制 度、 法规不属 于法 的范围,因而一 概不能作 为我办案 的依 据。 ”广、狭两 义 技术三 要素构成 ,是 自然而 贴切的选 择。 由这三要 素构成 的学 科体系 的
成 熟和进一步 发展的历 史过程 。立法学 以及它 的体 系构成也 受这一规律 现 为关于立法 总论性著 述一般应 包括这三要 素,而不是 说所 有立法 学著 支配 。这是我们 应当注 意的 。但是 ,另 一方面 ,学科 发展包括 它的体系
构 成作为文化现 象 ,其 兴起 和演变 除却与 当时物 质生活有深 刻关联 外,
立法 学作为法学 领域中一个 分支学科 ,首先起 于西方而 不是中 国。 到 目前 为止 ,西 方人的立法 学著述 已是 非常丰 富。虽 然就单个 的西方立 研 究成果也如 此。然而就 西方立法 学著 述所涉及 的整个领域 看,却可 以 过程和立 法技术诸方面的问题 。研 究西方立 法学的情况,我们 可以发现: 关于立法 问题 的大量 的研 究成果 已为我们解决这个 学科 的体系 问题准 备 了素材或 日文化环境 。前 一 点使我 看到在构 建立法学体 系这个 问题 上, 有可能性 。 有学者尝试着构建 了一个包括立 法原理 、立法 制度、立法技 术三要 素的立法 学体系 。这 里的 “ 立法 原理 ”涵盖 了西方立法 学著述中 立法 总论、立法 原理两方面 内容 ;这里 的 “ 立法制度 ”则涵盖 了西方立
我们才说一 门学科及其体系构成 “ 往往” 而不是 “ 一概 ” 要经历一个萌生、
立法学名词解释
立法学名词解释
立法学是研究法律制定和立法过程的学科,主要关注立法原理、立法理论、立法技术和立法实践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立法学的常见名词解释:
1. 立法:制定法律的过程,包括法律的起草、审议、通过和公布等环节。
2. 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的机构,例如国家立法机关如国会、议会、立法机构等。
3. 法律草案:立法机关起草的法律文件,用于提议、讨论和修改法律内容。
4. 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包括提案、审议、表决等环节。
5. 立法原则:指导立法过程的一般性规范和准则,如合宪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正原则等。
6. 立法技术:指立法过程中运用的技术性方法和手段,如使用术语、构建条文、系统化安排等。
7. 立法效力:法律在社会中产生的效果和影响力,包括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
8. 立法调查:为了制定法律而进行的调查和研究活动,以获取立法所需的事实和信息。
9. 立法目的:制定法律的目标和目的,如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等。
10. 立法与司法:立法学研究法律的制定,而司法学研究法律
的解释和应用。
以上是一些立法学的常见名词解释,但立法学领域非常广泛且深入,还有许多其他名词和概念需要进一步研究和了解。
修学立法学课程过程心得。
修学立法学课程过程心得。
立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研究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中的分布状况及其发展变化,不仅要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和构成,还必须揭示法律规范形成、表现出来的各种关系。
修学这门课程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既要有实效性又要具有稳定性。
当代大学生应该以全局观念看待我国的立法工作,正确认识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并依据法理原则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
通过对《宪法》和《民法》两部法律的了解与探讨,培养我们树立法制意识,增强法治思维能力;进而引导我们树立权利平等、权利自由、权利尊重、权利保护的理念,使我们知道如何做一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大学生。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我们在运用法律维权时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才可避免不良事件再次发生或者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失。
当然最好还是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多向他们请教法律上的疑难杂症,从而有助于帮助我们运用法律来维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只能依照法律条文中列举的方式来维权,比如说“你擅闯私宅就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
这句话乍听起来没什么特别之处,但若真将其视为金科玉律便错了!就拿女子跳楼事件来说吧,如果她不想活了那么即使警察赶到也无济于事。
再者,法律并非绝对的公平,也许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因本身情感的缘故对被告人进行偏袒性宣判,如此一来反倒显得更不公平。
而且每年高校毕业季都会出现很多企图钻空子的学生,故我们要善于辨别网络谣言。
进入大学后,第一堂法学课就给予我们了指导,让我们更加明白了未来应怎样去适应新环境,面对新挑战。
法律永远伴随着我们左右,就像是无声的老师一般谆谆教诲。
总之,我觉得我们必须熟悉我国的法律,否则我们无论做任何事都要小心翼翼,否则就容易触碰红线而遭受法律制裁,我们每天生活在法律规范之下,这些法律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不管是积极还是消极,法律无时无刻不监督着我们的日常生活。
我们要经常翻阅书籍查找资料,把零散的知识点串连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尽量把握住每一点知识,争取做到融会贯通,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我国立法学的学科建设与课程设置研究
我国立法学的学科建设与课程设置研究一、学科建设我国立法学的学科建设需要从学科定位、学科方向、学科体系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学科定位是立法学学科建设的基础,需要明确立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特点和规范,形成明确的学科边界和学科定位。
学科方向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我国实际立法工作的需求和发展方向,结合国际立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形成一套符合国情、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科方向。
学科体系的构建需要充分考虑到立法学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交叉融合,形成完整且有机的学科体系。
我国立法学的学科建设需要不断加强学科建设队伍的建设和引进高水平的学术人才。
目前,我国立法学学科建设队伍整体水平较低,需要不断加强对立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引进高水平的学术人才也是学科建设的重要举措,可以通过建立国际合作交流机制等方式引进国际知名的立法学专家学者,推动我国立法学的学科建设和发展。
我国立法学的学科建设需要密切与立法工作的实际需求相结合。
立法学的发展需要依托于立法工作的推动,需要密切关注立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断进行立法实务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和政策建议。
也需要在学科建设中充分考虑到立法工作的需求,不断调整学科研究方向和整体布局,以适应我国立法工作的发展和深化需求。
二、课程设置我国立法学的课程设置需要以培养具备立法理论和实务能力的专业人才为核心目标。
在课程设置中,需要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不仅注重立法学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还需要注重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立法工作的实际需求,通过设置研究性、实践性课程等方式,提升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我国立法学的课程设置需要充分融合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内容和理论。
当前,我国立法学的课程设置大多集中在法学领域,忽视了政治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的内容和理论。
需要加强立法学相关学科领域的融合,形成综合性、多元化的课程设置,提升学科的整体水平和内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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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正误题(每题1分,计20分)正确的有()错误的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立法法》是2000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3、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的事项立法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
4、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5、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6、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8、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9、地方性法规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0、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1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
13、《立法法》第3、4、5、6条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
14、在国务院公报以及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15、经济特区法规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16、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17、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1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9、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要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签署委员长令予以公布。
二、单项选择(每题1分,计10分)1、“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出自于:()A、《邓析子》B、《荀子》C、《商君书》D、《韩非子》2、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员()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A、5人B、10人C、15人D、20人3、法律解释案的公布主体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B、全国人大主席团C、国家主席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4、依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下列属于特别法的是()A、《刑法》B、《合同法》C、《民法通则》D、《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5、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如无明文规定时,依惯例应是()A、法律通过之日B、法律公布之日C、法律批准之日D、法律实施之日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A、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B、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D、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解释7、行政法规要报下列何机关备案。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全国人大主席团D、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制定军事法规的主体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中央军事委员会D、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9、立法体制的核心要素是()A、立法主体制度B、立法权限划分制度C、立法程序制度D、立法技术要素10、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制的主要原则是()A、三审制B、两审制C、委员会审议D、一审制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计20分)1、下列主体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主体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案主体的是()A、全国人大主席团B、中央军事委员会C、最高人民法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2、《立法法》哪些条款规定了立法主体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
A、第33条B、第34条C、第57条D、第58条3、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
A、本级地方政府规章B、下级地方政府规章C、下级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4、下列哪些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A、有关犯罪与刑罚B、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C、民事基本制度D、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与处罚5、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经济特区法规6、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A、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B、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C、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决定要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
D、为管理的需要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7、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A、部门规章B、地方性法规C、地方政府规章D、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8、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A、执行法律的事项B、执行行政法规的事项;C、执行国务院决定的事项D、执行国务院命令的事项9、下列哪些法规范性文件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A、行政法规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10、正当程序条款在美国宪法中哪些条文中有规定()A、美国宪法第5条B、美国宪法第14条C、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D、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四、辨析题(每题8分,计16分)1、法条辨析(1)“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2、概念辨析法律与基本法律五、简答题(每题8分,计16分)1、立法程序的法定性如何理解?2、立法权的性质是什么?六、论述题(18分)试论述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及其优化?立法学试卷(A)一、判断正误题(每题1分,计20分)正确的有( 1,4,5,6,7,8,9,10,11,12,13,15,16,17,18 )错误的有( 2,3,14, 19,20 )二、单项选择(每题1分,计10分)第一题到第十题正确选项分别是: CBDDB CBCBA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计20分)1、BC;2、BD;3、ABC;4、ABD;5、ABCD6、ABD7、AC8、ABCD;9、ABCD; 10、CD四、辨析题(每题8分,计16分)1、法条辨析(1)“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答案要点:(1)前条是1954年宪法的规定,后条是现行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2)体现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力的变化;(3)民族自治条例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区别,主要是立法主体的区别;(4)现行宪法规定的意义。
(每一要点2分)2、概念辨析法律与基本法律答案要点:(1)主体不同;(2)地位不同;(3)适用效力不同(4)区分的意义(一点2分)五、简答题(每题8分,计16分)1、立法程序的法定性如何理解?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所谓立法程序“是有关具有特定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变更及废止等过程的形式、步骤的顺序和期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参见马怀德主编《中国立法体制、程序与监督》,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152页)。
立法程序的法定性有以下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一、立法基本程序的遵从。
立法程序的内容有不同时代、不同国情下往往有较大并别。
从现代立法实践来看,各国立法所遵循的具体程序多有不同,但一般都不能不经过法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等基本程序。
立法程序的法定性对立法基本的遵从是立法的最低要求。
在我国现阶段中,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不论是权力机关的立法还是行政机关的立法,基本程序都不能违背。
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我国立法规划的制定程序、法案的起草程序、法案进入立法会议的议程、立法的审议程序、立法的表决通过以及公布程序等都有着具体的规定,每一个环节应该说都有具体程序可以遵循。
其二、立法的必要程序的遵从。
这里的必要程序是指就某一项法律事项而言必须要遵守的一项程序,是除了立法基本程序外依立法性质所决定的程序,比如立法听证程序。
《立法法》相对于其他有关立法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有一个重大的创新或突破,那就是立法听证程序的设计。
《立法法》第34条和第58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在立法时,可以采取讨论会、座谈会以及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人员的意见。
立法听证程序是立法主体在立法活动中,进行有关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的立法时,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由立法主体听取意见的程序。
在一些法律案中,特别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举行听证的事项,立法主体在进行此事项立法时,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否则因程序不正当而无效。
(关于立法听证程序诸多问题参看汪全胜著:《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
其三、立法程序期限的遵守。
立法是讲求时机的,科学的立法既不应该超前,但也不应滞后,应该适时而立法。
立法的时机是有期限的,一部法案从起草到公布这样的程序也是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的。
因此,立法要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程序期限的规定。
我国《立法法》在立法程序的运行过程中也对程序期限作了规定,比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内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