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4.11
•【字号】苏财税字[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苏州市财政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苏财税字〔2013〕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制度建设的通知》(苏府〔2012〕2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12〕23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往年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2013年1月1日前我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后,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5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9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0件,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1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
1.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四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3.30
•【字号】苏府办[2004]33号
•【施行日期】2004.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4]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投
资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或由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本办法中所指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补助的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通过借款或承诺还贷形式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等资金。
第三条对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总投资(扣除动迁部分后的建设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虽不属以上范围但列入市重点项目、实事项目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编制工程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17
•【字号】苏府办〔2018〕345号
•【施行日期】2018.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苏府办〔2018〕34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应进必进”原则,统一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
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相关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申请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进入中心交易的,应经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接受监管。
二、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列入目录范围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同时,建立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及规则流程,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严格规范现场管理,持续完善信息公开,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提供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
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29
•【字号】苏府[2006]174号
•【施行日期】2006.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
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17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府〔2005〕13号)精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规范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水务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苏州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主体,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国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的融资及相关行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全部或部分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后评估报告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后评估报告
RHP-Y07160093-3-1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编
二○一六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项目评估概述………………………………………………………1-1 第一节评估目的………………………………………………………1-1 第二节评估对象及方法………………………………………………1-1 第三节评估情况综述…………………………………………………1-1
第二章项目基本情况………………………………………………………2-1 第一节设立的背景及目的………………………………………2-1 第二节实施范围和内容………………………………………2-1 第三节政府类投资项目数目及分布…………………………………2-3 第四节与苏州市“十三五”发展战略的互适性……………………2-7
第三章执行效果分析……………………………………………………3-1 第一节分析方法………………………………………………………3-1 第二节执行情况……………………………………………………3-4 第三节效益分析………………………………………………………3-8 第四节与国外行政审批制度对比……………………………………3-9
第四章发达国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经验……………………………4-1 第一节日本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4-1 第二节美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4-1 第三节英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4-2 第四节德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4-3 第五节经验总结……………………………………………………4-3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2.06.23
•【字号】苏财购〔2022〕16号
•【施行日期】2022.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现予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请按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23日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
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助力建设创新集群,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苏府〔2015〕11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市行政区域外进行的援助建设或者合作建设项目除外。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申请国家、省和市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政府决策、部门审核、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
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7.28
•【字号】苏府办[2012]149号
•【施行日期】2012.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的通
知
(苏府办〔2012〕1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因领导分工调整,决定对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能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职能通知如下:
秘书处(组织人事处)负责文电收发、登记、传递、分办和催办工作;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和纪要整理工作;办理外事出国(境)审批件和相关文电;负责印鉴管理、公文核稿、保密、档案、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审核出具介绍信;指导全市政府系统文电、机要工作;联系市政府新闻发布有关工作。
行政处负责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领导的服务事务和机关后勤工作;参与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的相关组织工作;负责办理接待工作文电;联系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有关工作;负责本机关财务、行政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本机关安全保卫工
作;负责本机关报刊订阅工作。
综合一处负责办理工业经济、信息化、科技、知识产权、质监、供电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综合二处负责办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太仓港口、邮政、通信、园林和绿化、住房公积金、防震抗灾、民防、滨湖新城建设、城区河道水环境管理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2015]112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30
【实施日期】2015.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5]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0日
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信息化工程、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11.28
•【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
•【施行日期】2022.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
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6.22
•【字号】苏住建办〔2022〕15号
•【施行日期】2022.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住建办〔2022〕15号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数字苏州建设的意见》(苏委发〔2022〕16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321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推广,经研究,制定《全面推进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市、区住建部门结合实际工作,细化具体举措、明确时间节点,制订本地区《BIM技术应用推进方案》,落实BIM技术应用示范片区,明确责任科(处)室及具体负责人,于6月29日前报送市住建局。
联系人:孙靖贤;联系电话:6757298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2日
全面推进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数字苏州建设的意见》(苏委发〔2022〕16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0〕32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的通知》(苏住建办〔2021〕17号)要求,大力推进全市BIM技术集成应用,激发数字经济活力,优化数字社会环境,增强数字政府效能,构筑孪生城市,制定本工作方案。
(完整版)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简称“园区” )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进一步降低项目风险,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全面
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根据《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工业园
区信息化专项及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各局办需在每年 10 月前向园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息化办”)申报第二年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信息化办在征求财政局意见后,主持制定信息化建设预算方案,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执行。
第三条根据项目性质,本细则中涉及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软件和系统集成项目、设备采购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等三类。
第四条在本细则中,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分为:项目
规划、项目启动、项目建设和项目推广四个阶段,具体包括:可
行性研究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可行性成果论证、立项审批、
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试运行、项目验收、项目运维、
宣传推广等十一个环节。各类信息化项目都需严格按照本实施细
则建设和实施。
第二章可行性研究立项
1
第五条为了有效发挥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提
升项目实施的成功率,鼓励开拓创新,园区信息化项目凡金额超
过 200 万元(含)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低于200 万元的,局办可根据需要进行申请。可行性研究的经费由信息化发展专项
资金统筹安排。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项目,由局办每年 3 月、 8 月进行申报,信息化办定期统计汇总。各局办产生新的信息化创意后,需要先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12.21
•【字号】苏财规〔2021〕3号
•【施行日期】2022.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知识产权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广告等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苏州市市级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广告四大战略,提升市场主体发展实力,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1〕9号)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8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正文: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9〕8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2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活动,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合理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苏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政府资
金等。
苏州市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实施案例
苏州市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实施案例
近年来,苏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苏州市信息化建设,成立了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强化了电子政务建设的领导。
苏州市电子政务一期工程包括了电子政务基础网络平台、“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改版、电子公文流转系统、网上审批系统、公务邮件系统和部门办公自动化等项目。2003年9月30日,随着“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电子公文流转系统以及网上审批等项目正式开通运行,标志着苏州市电子政务一期工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关键产品
Quidway NE80/40骨干核心路由器、Quidway S8016多业务千兆路由交换机、S6506千兆路由交换机、S5516千兆路由交换机、S3526E智能三层交换机、S3026E快速以太网交换机
用户需求分析
苏州市电子政务一期工程基础网络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设连接全市各级机关部门,使之成为全市政府机关内部信息应用、共享与交换的平台。苏州市政务信息网是连接苏州市各级机关部门的宽带政务网络系统,不仅是可提供数据、语音、视频传输的统一网络平台,全面满足政府办公需要;而且需要实现苏州市各级机关部门内部的信息交互,实现市、区县各党政机关间公文信息传递、交换、处理的网上互动;并且为保证整网的安全和管理,需实现对全网的用户统一管理;建立统一标准的政府公文电子信息资源库,实现公文等信息的充分共享和广泛使用;建立覆盖苏州市县的公共信息平台,在网上提供方便、快捷、透明的“一站式”电子政务服务。
解决方案与特点
苏州市电子政务一期工程建设要求是国内领先省内先进,因此网络设计和设备选型都遵循了先进性、安全性、可靠性、可扩展性和易管理性等原则。
苏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5〕17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科技研发和自主科技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县区财政部门、县区科技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和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负责初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
2.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3。组织对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5。组织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科技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负责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财行字[2005]8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21
【实施日期】2005.03.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3月21日以苏财行字[2005]8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信息化建
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资金包括国家或省纵向业务系统建设需本级财政配套的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财政安排的部门业务专项资金中包含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和部门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自筹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项目需求和可行性分析,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市本级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以及社会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推动和引导。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的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续建、升级和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