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_条据书信
赣州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赣州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22
•【字号】赣州市政府令第30号
•【施行日期】200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赣州市政府令
(第30号)
《赣州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种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为粮食、棉花、油料(木本油料除外)、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等干果除外)、茶、花卉(木本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农作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等种植材料
或者繁殖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和省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农作物。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和种植业发展的需要将农作物良种选育、试验、生产、更新、推广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
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8.06.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滥用行政执法权力,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196号)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6〕2号)要求,我厅按照新修改的《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制定了《〈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厅政策法规处报告。
江西省林业厅
2018年6月29日
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新)_种子天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第1次修订2010年 月 日农业部令第2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第三章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罚责第六章 附则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转基因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公告并发给许可证。第二章 主要农作物种子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第四条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审核,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的,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按规定核发。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农业部核发。第五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二)经省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考核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生产杂交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生产其他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三)生产地点无检疫性病虫害;(四)具有符合种子生产标准的隔离和培育条件。第六条 申请领取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和《转基因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如下要求:(一)取得农业部核发的相应种子的经营许可证;(二)经省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考核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三)生产地点属于转基因安全释放区域内;(四)生产地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法规类别】种子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四章新品种保护
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扶持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新品种权,维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林木种子标准化、产业化,发展现代林木种业,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木品种选育以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种子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支持现代林木种业发展,并将林木种子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兴林和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林木种业发展规划,建立林木种子储备制度,保障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林木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984年9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5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9月22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06年9月28 日四川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试验和推广;
农作物种子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备荒种子;贮备计划和动用贮备救灾备荒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贮备救灾备荒种子所需贮藏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贮备救灾备荒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对承储单位予以适当补贴;
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具体审定办法,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品种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
通过审定或者同意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丰产性等优势丧失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1.30
•【字号】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2023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三章品种选育、审定、登记、认定
第四章生产经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扶持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乡村振兴战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现代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种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种业工作力量保障,并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执法、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第一章种苗和营造林管理
第一节违反种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下或者劣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至6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至300公斤或者劣种子200公斤至6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至7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至6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倍至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至10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1000公斤至2000公斤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倍至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
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9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万元至5万元罚款。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种子
【发文字号】赣农字[2004]2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4.03.19
【实施日期】2004.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赣农字[2004]27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安排全年农业生产和种子供应的关键季节。为了维护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种子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4]4号)要求,结合省厅《关于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04]9号)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以棉种为重点的种子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九江、宜春、新余三个棉花主产市和南昌、九江两个棉花种子集中交易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到4月30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开展以棉花种子
为重点的种子市场专项治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4.22
•【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施行日期】1997.05.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2日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的管理,维护种子市场正常秩序,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扶持种子事业的发展,
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资金、贷款及农膜、化肥、农药等物资供应方面的支持,鼓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良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粮食、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生产供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种子公司负责。
国有农作物原(良)种场是种子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当以繁殖原(良)种为主。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江西省水稻新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3-10-30
目 录
• 引言 • 江西省水稻新品种权保护现状及问题 • 国内外水稻新品种权保护对策及启示 • 江西省水稻新品种权保护对策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及意义
研究背景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水稻育种技术不断发展,江西省作为水稻生产大省,在水稻新品种的研发与推广方面取 得了显著的成绩。然而,新品种权保护的问题也随之凸显,给江西省的水稻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因此,研 究江西省水稻新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点二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 种研究方法,首先收集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了解 国内外水稻新品种权保护的先进经验;其次,选取江西 省具有代表性的水稻新品种权纠纷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最后,通过专家访谈,了解江西省水稻新品种权保护的 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
为确保品种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江西省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 法规,明确品种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品种权交易行为。
强化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加强执法力度
江西省应加大对水稻新品种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品种 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联动机制
江西省应建立公安、农业、知识产权等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 作配合,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2018)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2018)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品种保护,鼓励和支持人工选育新品种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协助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新品种权的申请工作。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品种权保护期限内,未经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取得新品种权的主要林木品种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的,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取得新品种权的林木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新品种权所有人依法获得相应经济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新品种权证书与权号;
(二)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新品种权的证书、权号;
(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
(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行为。
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以及既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种子、又生产经营其他林木种子的林木种子企业,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水稻种子品种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水稻种子品种管理和技术
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08.0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水稻种子品种管理和技术服务工
作的通知
(2008年2月29日)
各设区市、县(区)种子管理站(局):
根据植保部门的预测和专家的分析,2008年是我省稻瘟病重发年。全面准确掌握品种特性和分布情况,是有针对性做好稻瘟病防治工作,夺取水稻稳产高产的重要基础。为此,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和调查。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对种子市场上销售的品种、数量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审定公告内容和在当地历年的种植表现情况,对品种抗性要逐一排查,督促企业建立明细的种子销售档案,对抗性不强的品种进行跟踪服务。要坚决禁止稻瘟病抗性不强品种在稻瘟病高发区推广。要重点加强对种子数量较多和种植面积相对集中的品种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生产情况。在市场监管中要检查其品种介绍是否符合品种审定公告内容、是否跨区域推广,坚决打击未审先推、虚假种子广告宣传、隐瞒品种抗性弱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引导农民正确使用串换自留常规种。一些未审定、易感稻瘟病的常规稻
品种,如“禾盛10号”等,由于熟期早,6月上中旬即破口抽穗,避开了近几年6月下旬连雨天气,稻瘟病发病较轻,致使农民串换和自留种的比例逐年增加,面积呈扩大的态势,给农业生产的用种安全带来隐患。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创新思路、创新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农民串换和自留种子的有效监管和技术服务。要重点打击种子企业经营未通过审定的种子,一经发现,立即封存,已经销售的种子,要责令企业在种子下田前限期召回;要坚决制止打着“订单农业”的幌子,违规经营种子,以粮代种、以粮换种的违法行为;要说服教育农民避免使用串换和自留种子;对常规稻种植较集中的区域,要对生产环节实行全程跟踪服务,逐户摸清种子来源,帮助农民掌握品种特性,应用配套栽培技术,综合防治病虫害。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种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种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
•【公布日期】2004.05.10
•【字号】赣农字[2004]53号
•【施行日期】2004.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种子市
场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赣农字[2004]53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近日,农业部针对部分地方种子市场经营混乱,假劣种子事件屡禁不止,农民反映强烈的情况,根据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特明传电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种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全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全面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自接《通知》之日起,一要立即组织所辖区域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将清理整顿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5月20日前,以市局正式文件将结果报送我厅种子站。二要会同当地工商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迅速查处制假售假种子案件,对于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在24小时内上报;办结案件,要将结案报告在一周内上报,一案一报;对于上级交办案件,要明确专人,及时组织依法查处。三要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对申请办证企业,必须实地考察经营场所、加工仓储、检验和仪器等设施,必须查验人员资格等证明的原件,对已发证单位,要注意跟踪检查。四要明确
种子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明确目标,奖惩并举,把种子市场专项治理落在实处。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种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种子
【发文字号】赣农字[2004]4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4.04.13
【实施日期】2004.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强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的通知
(赣农字[2004]47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为了维护正常的种子生产秩序,促进种子生产健康发展,确保明年粮食生产用种所需。根据当前种子生产中出现的杂交水稻制种面积难落实、操作不规范、服务欠配套等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对种子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粮食之母。江西既是南方水稻主产区,又是杂交水稻制种生产基地,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已成为我省一大优势产业。杂交水稻种子生产曾经为粮食生产做出了重要贡献,现在为发展粮食生产应该有更大的作为。当前,在粮食价格
全面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文档2篇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crop seed management in Jiangxi Provin ce
编订:JinTai College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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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完整版文档
2、篇章2:农作物种子监管工作内容文档
农作物种子是农作物生产的根本和关键,种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以后的生长情况和农民的收入,因此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结果的公正性非常重要。下文是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完整版文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
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农作物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农作
物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的方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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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农作物种子是农作物生产的根本和关键,种子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以后的生长情况和农民的收入,因此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结果的公正性非常重要。下文是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农作物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的方针和种植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项资金,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1 / 15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主要农作物种子贮备制度,组织贮备适量救灾备荒种子。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域主要农作物种子贮备制度。
种子贮备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
(三)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农作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
(四)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五)组织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引进、试验、审定、登记及推广应用;
(六)负责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行为;
(七)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其他工作。农业部门所属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作物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
第六条省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省级2 / 15
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并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
第七条农业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档案,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原生境保存工作。
第八条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农作物品种选育工作,制定良种推广计划,每年至少公布一次推广品种名录。
除在本地建立农作物专业化育种基地外,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农业部门应当利用外地气候等资源,在异地建立农作物专业化育种基地,并加强育种、鉴定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省农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家或者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
第十条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办法,按照国家农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命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引进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省农业部3 / 15
门同意,可以在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推广。
第十二条申请引进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单位或者个人身份的证明;
(三)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和审定公告;
(四)符合引种技术规范的试验报告。
第十三条省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引种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引种申请人。
第十四条通过审定和经同意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公告机关确定的适宜地区内种植推广;未通过审定或者未经同意引进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第十五条本省审定通过或者经同意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弱点或者严重退化情况时,属审定通过的,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审核确认后,由省农业部门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属同意引进的,经省农业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第三章种子生产
第十六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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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必须是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者经同意引进的品种。
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一品一证。
第十七条农业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受理、审核、审批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由生产所在地县(市、区)农业部门受理和审核,报省农业部门审批;
(二)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由生产所在地的市、县、区或者省农业部门受理和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六)检验、仓储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七)种子晒场或者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八)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为授权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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