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相邻关系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法律框架

民法典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法律框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发展,邻里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
和谐的邻里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一个有利于促进和谐邻里关系的法律框架变得尤为重要。
为此,我国近日颁布了新的《民法典》,该法典为解决邻里间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旨在促进和谐社区及邻里互助。
一、邻里之间的共同利益保护民法典鼓励对邻里之间的共同利益进行保护。
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邻里间的共同利益是得到重视的。
为此,法律规定了邻里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共同管理使用的道路、绿化带、垃圾处理等。
此外,邻里间的协商和合作也是鼓励和倡导的,例如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环境等。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邻里间的权益,促进邻里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二、积极促进邻里和解机制民法典鼓励邻里间的和解机制。
在新的法律框架下,邻里纠纷的解决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方式。
法律规定了邻里间的调解、协商以及仲裁等方式,以避免通过诉讼等传统方式解决纠纷导致的不必要的矛盾和争端。
这一举措的目的在于改善邻里关系,并促进邻里之间的和谐与互助。
三、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民法典为邻里关系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
无论是邻里间的财产权利保护还是人身权利保护,新的法律框架都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邻里纠纷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得到解决,同时,法律也鼓励邻里间的调解和协商。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保护邻里之间的权益,并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四、公益性组织的参与民法典鼓励公益性组织的参与,促进和谐邻里关系的建立。
公益组织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公益组织的地位和职责,鼓励其参与邻里事务的解决与调解,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公益组织的参与有助于加强社区意识,促进邻里间的信任与合作,进一步建立和发展和谐的邻里关系。
总结民法典的颁布为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法律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通过对邻里间的共同利益保护、和解机制、法律保护机制和公益性组织的参与等方面的规定,该法律框架有助于改善邻里之间的关系,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果; 8 第 9条规定建筑物相邻 关系。 此条规 定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采 光和 目照权 , 但是对于妨害后的处理措施并没有规定 。物权法》 《 也没 有对利用人 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 已经 形成了法律漏洞 , 势必会对将
来 的 司 法 实践 形成 巨大 的 障 碍 。
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什么样的情 况下可 以利用相邻不动产 , 为解 决现
实 生 活 中关 于 建 造 房 屋 、 安设 管 道 线路 等 产 生 的纠 纷 提 供 了依 据 。物 《
权法》 8 第 9条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采光和 日照作 出明确规定, 为公
民维 护 合法 权 益 提 供 了 法律 依 据 , 也将 涉 及 日常 生活 的 方方 面 面 的诸 多 扰 邻 问题 从 道 德 层 面 上 升 到 了 法制 层 面 。 《 权 法 》 9 物 第 0条规 定 ,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弃 置 固 体废 物 , 放 大 气 污 染物 、 排 水 污染物 、 噪声 、 、 光 电磁 波 辐 射 等 有 害 物 质 。 即不 可 量 物 侵 入 制 度 , 这
对 原 则 、 象 的 内容做 了更 为具体 、 抽 细致和 系统 的规 定 , 当程度 上 弥补 了以往法律 规 定的 不足 , 一 步完善 了相邻 关 系制 相 进
度。
Hale Waihona Puke 关键 词 相 邻 关 系 物 权 法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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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 - 20 10—5220 )23 —1 4
盾 。 是大 多 数 学 者 认 为 相 邻 关 系 与人 民生 活 密 切 相 关 , 定 纷 止 争 但 从
论相邻环境纠纷法律规制之完善

论相邻环境纠纷法律规制之完善 朱晓勤 (厦门大学法学院 厦门市361005) 相邻环境纠纷是指因不动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相邻关系而引发的关于公民环境权益的纠纷。
在这类纠纷中,受害者往往是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公民一方。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类环境纠纷发生越来越频繁,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亟待立法和司法加以解决。
一、案件和问题 《中国环境报》2001年3月的一篇题为《简单污染案为何变复杂》的报道颇能引人深思。
1988年,北京市某煤炭公司在甲村设运销站,进行出口煤炭筛选加工及运输业务。
1991年运销站扩建,其扩建的站区离旁边的居民住宅只有五六米的距离。
该站在无任何防治污染设备及措施的情况下,筛选设备经常昼夜工作,每日早、中、晚3次运煤。
常年如此,对周围的住户造成噪声、粉尘污染。
当地空气中煤尘污染严重,居民平日不能开窗,衣服无法外晾,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
近年来,当地居民的身体免疫力下降,呼吸道疾病增加,癌症患者发病率远高于其他地方。
几年来,甲村居民多次找环保部门要求解决,均无结果。
2000年初,甲村27户居民愤而将煤炭公司告上法庭。
但诉讼过程却一波三折。
先是一审法院在立案时不允许原告以集团名义提起诉讼,最终作为27个案件受理。
后一审法院又以本案未经环境主管机关处理就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这27个起诉。
原告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撤消一审法院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2001年3月,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
但对原告很不利的是环保部门对被告的煤尘监测结果显示不超标(原告对此结果表示异议)。
原告方律师所持的理由之一是原告的住房与被告的作业场所系相邻的两个不动产,双方作为各自不动产的使用者,有权使用自己的不动产,但不能影响他方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
被告在使用不动产时,完全不顾原告方的权利,其生产场地产生大量的煤尘和噪声,导致原告根本无法在其住房进行正常的居住。
该案结果尚不得而知。
论环境相邻关系及其制度完善

论环境相邻关系及其制度完善环境相邻关系指的是不同区域之间在环境资源利用、保护、治理等方面的直接或间接互动关系。
由于环境资源的国界特性,往往需要跨越国界进行合作,故环境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环境相邻关系的实践中,存在许多难题和挑战,需要通过制度完善加以解决。
环境相邻关系的难题和挑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难以明确相邻关系由于环境相邻关系的“复杂性”和“模糊性”,很难明确各国之间的相邻关系,以及各国之间在环境上的法律和制度安排。
这种现象可能导致相邻国家之间的协调不足,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等问题更加突出。
二、相邻关系影响本国利益环境污染的一大特点是涉及面广泛、界限不分。
同时,环境污染具有不可恢复性和传递性,即使环境污染发生在相邻国家,对于另一国家也可能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
如果环境和资源的使用、保护和治理没有合理的协调与规划,相邻国家之间会因相互影响而产生利益冲突,从而降低整个区域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三、缺乏合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在保护环境、治理环境污染和资源利用方面,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应展开合作和协调,“伙伴关系”形成。
然而,目前实践中缺乏有效的、具有约束力的合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导致区域内的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区域内各国受到的环境影响也没有得到逐步改善。
针对这些难题和挑战,应当从制度完善的方向出发,推动环境相邻关系的协调和推进。
一、建立环境相邻关系的协调机制和制度安排为促进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的合作、协调和沟通,应建立环境相邻关系的协调机制和制度安排,以确保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污染治理等工作的有序进行,并促进区域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在环境和资源利用问题上,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需要加强交流、协作,推动全区域环境治理的共同目标。
同时,应建立常态化的环境合作交流机制,通过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案例研究等方式来强化区域内相邻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浅析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

浅析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作者:翁鹏张鑫鹏刘阳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08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水平的提升,社会对法规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邻关系最早起源于古代的罗马法,目的在于调节相互临近的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纠纷。
当前,我国的相邻关系制度对调节相应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相邻关系制度的缺陷,思考对其完善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相邻关系缺陷完善1对相邻关系定义的思考1.1相邻关系的内涵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是以相邻不动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而相邻权,则是法定相邻关系的内容要素之一。
1.2相邻关系的本质由于相邻关系是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一般认为相邻关系是一种双方法律关系。
法律进行平衡和调和的手段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权利行使,使其权利行使负有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从而使所有权具有了相对性;而另一方面则是允许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使其有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而使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得到了增加。
因此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其内容是在不影响他人的生活下而提供的必要便利或需要的利益。
2我国相邻关系制度存在的缺陷(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我国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模糊。
我国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继承了《民法通则》83条的立场,即“有利生存、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这一基本原则在实际司法运用中有许多不足。
例如“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难以把握好范围。
以采光权的实际纠纷为例——开发商在进行商务楼的建设过程中阻挡了一小区楼宇的采光,小区住户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碍。
在这一案例中,开发商主张“有利生产”,而住户主张“方便生活”,这两者相互抵触,法官只能以“团结互助”的原则,凭借自身的自由裁量原则标准,绕过物权法条文带来的确权问题,通过“公平合理”这一原则来弥补在这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论中国相邻关系制度的完善

一
相邻 关 系的基 础理 论
、
需要的利益。 二、 中国相邻 关 系制度 存在 的缺 陷
( 一) 立 法 指 导 思 想 上
( 一) 相邻关 系的内涵 相邻关 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但是在
罗马法 中, 对相邻各 方在使用各 自的相邻不动产时产生 的影 响“ 表现为一种否 定性 的制 度 , 一种在许 多不 同方 面对各个 自由的保护 , 对各 个所有 主权的准 主权的保护 , 而不 是表现 为一种承认 土地 间相互影 响和役用 的肯定性制度” 【 1 _ 。 德 国法 系民法将相邻 关系界 定为因不 动产相邻 而产生 的所 有权 的
直接关系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最 切身利益 , 所 以在处理因相邻
合理” 的尺度 , 同时也不好把握 “ 限制” 和“ 扩张” 的度 , 这样给
限制或扩张 , 例如《 德 国民法典》 的物权 编中第三章“ 所有权 ”
设 立第 一节“ 所有权 的内容” , 该节除了规定所有权 的权能 以 外, 其余为不动产相邻关 系的内容 。德国民法这一规范方式 为大陆法 系大多数 国家 的认可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1 0 — 2 1
作者简介 张一静( 1 9 8 9 一 ) , 女, 山西长治人 , 硕士研 究生, 从 事竞争法研 究。
・ —— —
2 05 ・ - — —
( 二) 具体制度上 1 . 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过于简单。中国物权法 中对于造 成妨 害的加害方应承担什 么相应的责任规定过于简单 。 这种
2 0 1 3 年第 3 6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0N0MI C RES E AR CH GUI DE
No . 3 6, 2 01 3
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的原因

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的原因我国对于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一直以来都给予了高度重视,这种友好关系的不断发展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地缘政治因素。
我国与周边国家相互之间地理位置密切,并且有相似的历史文化背景,这为互利合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这种地缘政治因素使得我们更加关注周边国家的发展情况,主动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其次,经济互补性。
我国与周边国家在经济上有着互补性。
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海外市场和资源,而周边国家则需要中国的投资和市场。
因此,通过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经济合作,我国可以实现资源、市场和技术的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第三,安全稳定因素。
周边国家与我国共同面临着一系列的安全挑战,如跨境犯罪、恐怖主义、非传统安全威胁等。
因此,通过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我们可以共同应对这些挑战,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稳定。
同时,通过友好交往,我们可以增进彼此的互信,减少误解和猜疑,从而形成良好的安全环境。
第四,文化交流因素。
我国与周边国家在文化上有着相似的传统和习俗,这为文化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文化交流,我们可以增进相互了解与认同,促进民心相通,进一步加强双方的友好关系。
第五,地区合作机制。
亚洲地区有很多地区性合作机制,如东亚峰会、上合组织、亚信等,这些机制提供了平台和机会,促进了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与发展。
通过参与这些机制,我们可以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推动地区一体化进程。
第六,和平发展理念。
我国一直秉持和平发展的理念,致力于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地区争议与矛盾。
在处理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中,我们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坚持和平解决争端,推动共同发展,这种持之以恒的努力逐渐赢得了周边国家的认同和支持。
总之,我国不断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是基于地缘政治、经济互补性、安全稳定、文化交流、地区合作机制和和平发展理念等多重因素的综合结果。
这种友好关系的发展对于实现地区稳定、繁荣和共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与地位的提升。
相邻关系研究

相邻关系研究相邻关系在我国最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单列一章,地位清晰,但看似清晰的相邻权制度并不一般:它在渊源上可以追溯到很远的时代;在性质上有很多种争议;与现存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依次从这几个方面展开对相邻关系制度的分析,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分析澄清部分问题,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有关相邻关系的困惑时,在解决时有所帮助。
标签:相邻关系;性质;地役权1 相邻关系的性质“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驶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关于相邻关系的概念,相邻关系和相邻权这两个概念比较容易引起疑惑,其实它们是从一个问题的两个角度来讲的:“相邻权”着眼于民法之权利本位这一法律观念,而且仅从权利得扩张一方观察,而“相邻关系”着眼于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平衡之调和。
所以相邻关系从权利的角度去讲又称为相邻权。
各国立法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模式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模式,前者将相邻权归属于地役权,使之成为地役权的组成部分,即有地役权吸收相邻权;后者区分了相邻权和地役权,认为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用益物权,而只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遵从了后一种模式和观点,将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分别规定在第二编所有权编和第三编用益物权编中。
但是相邻关系的这种位置归属,也容易引起误会,即认为相邻权是所有权的附属,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也容易基于当事人是否具有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判定其是否拥有相邻权,把所有权作为相邻权的前提和基础。
司法实践中也有失误的可能,从下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点。
甲和乙是邻居,因为相邻空间、通风和采光发生纠纷。
甲告乙建雨棚覆盖其房屋,开窗通其厕所、澡堂。
乙承认此情况,但辩称他的建造物并未超出其所有权的范围。
经法院调查,发现甲被覆盖的房屋有几十厘米宽的范围缺乏合法依据,属于他在六十年代初自行连檐成屋的,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仅记载为水沟。
论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

二十世纪中叶以后的民法典制定——无论是越南、俄罗斯联邦,还是中国——进入环境问题非常严重的时代,它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制订之时,也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制订之时,更不同于《罗马法大全》编纂之时。
作为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越南民法典》、《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都很有勇气地贴近时代背景,产生了《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罗马法大全》所没有的新类型条款(主要集中在物权法部分),为环境资源保护开辟了新的私法途径。
我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应与民法典中的其他部分一起,回应“绿色”的历史境遇。
一、相邻关系立法宗旨之检讨综观相邻关系立法宗旨,至少应包括两个阶段:(一)经济负担为主,环境负担最小相邻关系法的目的是为了相邻不动产的“便宜”,包括经济便宜和环境便宜。
从相邻他方的角度来看,这种“便宜”实即“负担”,即经济负担和环境负担。
经济负担设定的原则是益本(收益和成本)比较,即相邻一方因经济负担的设定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为经济负担的设定所支付的成本。
环境负担是指为了环境的保全而对相邻不动产价值的实现所施加的限制,最常见的例子是:为了日照、通风、采光而对相邻方建筑行为的限制,即使受限的经济利益很大。
从古罗马法到《德国民法典》,是环保需求低的阶段,所以,全部相邻关系的立法重点在于将相邻权尽可能多地赋予经济便宜需求,尽可能少地赋予环境便宜需求。
(二)经济负担为主,环境负担扩张我们现在正处于环保需求较高的阶段,理应改变以往的立法宗旨,将相邻权更多地赋予环境便宜需求,即承认在某些环境资源保护情形下,相邻一方不动产可以对相邻他方不动产享有相邻权。
在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时期,环境负担扩张的范围是不同的,但经济负担仍将在相邻关系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在历史的将来阶段,完全可能出现“经济负担缩小、环境负担扩张”,“经济负担最小、环境负担最大”这两个较高级阶段。
二、相邻关系立法体系之重构(一)公法相邻关系与私法相邻关系公法相邻关系立法主要有环保法、建筑法、都市计划法。
民法典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法律保障框架机制

民法典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法律保障框架机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邻里关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是居民安居乐业的关键,也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为了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民法典作为我国社会法律的基本法典,在其建立的过程中,特别关注了邻里关系,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障框架机制。
一、菜根谭精神的倡导民法典强调了菜根谭精神的倡导。
菜根谭强调邻里之间互相关心、互助合作以及和善相处的精神。
在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中,人们应该从自身做起,培养友善、互助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民法典鼓励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多加照顾、关心邻居,并且提倡居民之间互相帮助,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二、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民法典通过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为和谐邻里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具体而言,民法典规定了邻里间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邻里关系中各方的责任。
例如,对于邻居之间的噪音扰民问题,民法典规定了责任的界定和追究机制,使得居民在面临纠纷时可以依法维权。
此外,民法典还建立了邻里关系调解机制,通过协商解决矛盾纠纷,降低法律纠纷的发生。
三、社区自治的推动为了加强和谐邻里关系的建立,民法典提倡社区的自治。
社区自治是指由居民自己依法管理和解决社区内部事务的方式。
社区自治能够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加强邻里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民法典规定了社区自治的基本原则和方式,鼓励居民通过组织自己的居民委员会,共同管理与维护社区的各项事务。
四、强化法律意识教育为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民法典强调了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性。
只有公民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意义和约束。
民法典倡导在教育系统中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培养公民守法、敬法的意识。
通过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可进一步加强邻里之间的法律意识,从而减少邻里纠纷的发生。
五、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民法典还建立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促进和谐邻里关系的建立。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刍议我国不动产相邻关系

刍议我国不动产相邻关系刍议我国不动产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制度是调整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实质上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和扩张。
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制度下的一种制度,不是独立的物权,与地役权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
尽管相邻关系法律标准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标准,但仍应留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余地,从而使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制度以及合同制度有效衔接。
一、不动产相邻关系概述不动产相邻关系,简称相邻关系,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处理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因不动产之使用而生之纠纷的法律制度,对于协调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和谐的相邻关系,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扩张。
其机能在于扩张一方的所有权或利用权,而限制他方的排除请求权,课以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并设补偿制度,以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因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在利用各自不动产时,往往可能不得不牵涉到对邻人不动产的使用,从而容易导致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故实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处理相邻不动产利益冲突的制度。
考究世界各国的法律,不难发现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因相邻关系所生的冲突进行调整。
我国受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影响,对不动产相邻关系亦作了规定,我国民法上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包括:?民法通那么?第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97-103条、?物权法?第84-92条。
但是,我国民法上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过于原那么,缺乏适用性,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二、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就相邻关系的规定我国?民法通那么?第83条、?民通意见?第97-103条、?物权法?第84-92条对相邻关系做出了规定。
这些法律就相邻关系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处理相邻关系的原那么、自然流水利用及相邻排水关系、邻地及相邻建筑物的使用关系、相邻必要通行权、屋檐滴水关系、固体废弃物、水污染物及气响侵入、以及通风、日照妨害关系、以及相邻防险关系。
相邻关系制度探析

相邻关系制度探析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相邻权的纠纷日渐增多,且具有广泛性,从城市到农村都存在着邻里之间的相邻权争议。
究其原因,在于中国自八十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城乡面貌发生了重大改变,法律确认并保护个人私有产权,不动产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市,相邻权纠纷案件主要涉及采光、通行、截水、排水纠纷。
在农村,由于相邻关系问题而导致邻里之间关系恶化、甚至上升到暴力冲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我国现行法有关相邻关系制度的规定尚存在一些不足,相关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纠纷和案件的处理。
从包括《物权法》在内的现行立法来看,对相邻关系制度的规定显得较为笼统和抽象,同时也过于简单。
认为,加强对相邻关系制度的研究探索有着以下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财产的效益;有助于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减少人身、财产的损害;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树立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对构建和谐社会将大有裨益。
一、相邻关系概念的界定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相邻而产生的。
其传统定义为“相邻接不动产之所有人间,一方所有人之自由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之自由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之利益,依法律之规定所认权利之总称。
”[1]但这一定义在今天看来并不完善,因为随着“物尽其用”社会思潮的兴起,所有权人为追求财富价值的最大化,通常将财产的使用权以各种方式转让与他人,以谋取利益,而不限于自身去经营利用其所有的财产。
因此,许多不动产的现实利用人或占有人并不是所有人。
依该定义,不动产利用人之间如果产生纠纷将无法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强调相邻关系是“依法律之规定直接所认权利之总称”,仍是强调了相邻关系中的权利性的一面,而没有突出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面性和协调性。
因此,我认为相邻关系应定义为,相邻不动产各方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为调和利益冲突而依法产生的给予对方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相邻权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上就有了相关规定。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即 不 可量 物 侵入 制度 这
, ,
些规定不 仅吸 收 了传统民法 关于 相邻关系的规 定 而 且 反 映 了现代社 会对环 境保护 的要求 体现 了人与 自然和谐统 一 的精神 是建设 和 谐 社会的重 要 一 环 《 物权法 》 第 条规 定了邻地损 害 之 妨 免 关 系 此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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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一 般会根据 外国法 律或 照 搬台湾地区的法 律 有的 还 可 能把学 者 的 解 释 当 做判 案 的依 据 这 样容易 造成同 样 的案 子 不一 样 的 判决 影 响司 法的公正 本来 由王 利 明 教授主 持 的 建 议 稿 关于 相邻 关 系 规定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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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年发布的《 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 民法通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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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我 国《物 根 法 》 的 泪 娜 关 系 中
刘广 兰
摘 对原 度 关健 词 相 邻 关 系 物权 法 中 圈分 类号
不足 物 要 《 权法 》 出台明确 了相邻 关 系主 体 之 间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和 法 律 责任 细 化 了相 邻 关系 的诸类 型 对 原本 一 些 相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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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梁慧星 教授主 持 的建议 稿中关于 相邻关 系规定在第 二编 物 权第十 章所有权第四节不 动产相邻关 系中 法 条是从从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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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产权 利人 不 得违 反 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 排放 大气污染 物 水 污 染物 噪 声 光 电磁 波 辐 射等 有害物质
相邻关系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条 的规 定 ,相邻 关 系 的 主体 对其 不 动 产 的所 有权 并 不 能完 全 排 他 ,其 不 得 不 限制 所 有权 的权 能 ,因 此相 邻 关 系 的主 体所 需 具 备 的条 件 必 须是 已对其 物 设 定 了定 限 物权 ,否则 就 无 法成 为 相 邻 关 系 的主 体 ,这 也进 一 步 解释 了为 什么 相 邻关 系不 以所 有 权 为 中心 ,因定 限物 权 的设 定 ,原 来 的 所有 权 已 被 “ 挖 空 ” ,而 其权 能没 有实 质 的变化 。 相 邻关 系的 内 容则 是 一 方 的权 利 主体 要 求相 邻 关 系 另一 方 的 权利 主体 为或 不 为一 定 行 为 ,其 中包 括 权 利 主体 对 另一 方 的 合 理合法 行 为具有 一定 的容 忍度 。 从 以上 的 内容看 来 ,相 邻关 系 的 主体 在 行 使其 权 利方 面还 是 较 自由的 ,因为 立 法上 并 没有 强 制 地规 范 ,而是 一 种任 意 性 的 规 范 ,权 利 主体 可 以选 择 使 用法 律 也可 以选 择 意思 自治 ,彼 此 约定 权 利 义务 的内 容 。但 是这 也 造 成 了一 个 问题 ,权利 主体 为 维 护 自己的利 益 而 无 限制 的行 使 自己的所 有 权 ,同时所 侵 害 的客体又在法律规定之外时 ,该如何处理 呢?下文将会进行探 讨。
社会管理
— ‘
相邻关系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刘彦 呈
( 6 6 5 0 0 0 云南省普 洱市普洱 学院社会科学 系 云南 普 洱 )
摘 要 :随 着社 会 的发 展和 人 民生 活水 平 的 提 高 ,人 口剧 物 区分所 有 权 人 的利 益 ,所 以也应 将 无权 占有 人推 定 为 相邻 关 增 导致 对居 住 面 积 的 需求 扩 大 ,随之 而 来 的关 于 相邻 关 系 的 纠 系 的主 体 。另 外就 建 筑 物 与过 去 的土 地 相邻 关 系相 比 ,多 出 了 纷 也 不 断上 升 ,过 去 的 平面 相 邻 关 系渐 渐 演变 成 了立 体 的相 邻 防空 洞 、车 位 、车 库 以 及 阳 台的 晾衣 问题 。现 代 的相 邻 关 系多 关 系, 这 也让 我 国的相邻 关 系制度愈 加 复杂 。 从 我 国的立法 来看 , 数 已演 变 为立 体 的关 系 ,比起 单 纯 的平 面关 系 复 杂得 多 ,立 法 在 相邻 关 系这 一 方 面虽有 规定 , 但 是还 处于 美德 规范这 一层 次 , 上 也 缺乏 规 定 立体 相 邻关 系的 法律 规 范 。虽 然 立法 上 对 一些 住 规定 的 也 不够 具 体 细致 ,缺 乏 深 入 的研 究 和规 定 。本 文 就 扩大 改商 明确 的做 了规定 ,但是 现实 生活 中又 出现 了不少 问题 。 相 邻 关系主 体 以及 如何 惩处 屡教 不 改的权 利主体 进行 探讨 。 比较 常见 的就 是 车位 的划 分 ,在 现 实生 活 中 常有 业 主 乱停 关键 词 :相邻 关 系 ;问题 ;完善 车 的现 象 ,虽 然有 些 业 主 已经 购买 了一 个 固定 的 车位 ,但是 有 时为 了省 时方 便不 愿 意 停 到 自己的 车位 上而 是 占据 了他 人 的 车 我国 《 民法 通则 》第 8 3 条规 定 : “ 不 动 产 的相 邻 各方 ,应 位 ,给他 人 造 成 了不 便 。 另外 亲朋 好 友来 访 ,其 车辆 在 小 区里 当按 照有 利 生产 、方便 生活 、团结 互 助 、公 平合 理 的精神 ,正 就更 难 以 找到 位 置 ,我 们 不难 发 现小 区的通 行 道 上 占据 了一 辆 确 处理 截 水 、排 水 、通 行 、通风 、采 光等 方 面 的相 邻 关 系 。给 辆 车 ,这 也 给 业 主 的通行 造 成 了不 变 。那 么 对 于这 些 不 符合 上 相 邻方 造 成 妨碍 或 者 损失 的 ,应 当停 止侵 害 、排 除妨 碍 、排 除 述相 邻关 系主 体 的人 来 说 ,我 们 又该 如 何规 范 其行 为 ,使其 不 损 失 。 ”可 见 我 国法 律虽 然 对相 邻 关 系做 了规定 ,但 是仅 仅 处 侵害 到 他人 的 利益 呢? 基 于这 两个 问题 ,笔 者 总 结 了一 下几 种 于 美德 的水 平 ,没 有 规定 具 体 的原 则 ,这 在 实务 的解 决上 造 成 解 决方 法 ,供 同仁参 考 :
相邻关系研判报告总结与反思

相邻关系研判报告总结与反思前言相邻关系研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通过研判相邻关系的发展态势和动向,能够提前预警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作为一名从事相邻关系研判工作的人员,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对一系列相邻关系进行了研判,并撰写了相应的报告。
本文将对这段时间的研判工作进行总结与反思,并对以后的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研判工作总结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主要研判了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相邻关系。
通过搜集和分析大量的情报资料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我对相邻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写出了相应的报告。
我总结了以下几点在研判工作中较为重要的方面。
首先,信息收集是研判工作的基础。
只有大量的情报支持,才能够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全面的分析。
在信息收集阶段,我主要通过查阅文献、关注媒体报道、参与学术交流等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整理和分类。
同时,我也加强了与情报机构和其他专家的合作,通过交流和讨论,相互学习和借鉴,提高了信息收集的效果。
其次,研判工作需要准确的数据和可靠的分析方法。
在研究和分析过程中,我经常利用统计学方法和逻辑推理等手段,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从而得出准确的结论。
同时,我也注重建立模型和预测,通过对过去的事件和现有数据的研究,来预测未来的走势和趋势。
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和准确地评估相邻关系的发展态势。
最后,报告的撰写也是一项需要重视的工作。
在撰写报告时,我力求简明扼要地表达观点和结论,并结合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建议。
同时,还要确保报告的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方便他人阅读和理解。
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形式的整洁和规范,保证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
研判工作反思在研判工作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数据的不准确,有时候很难得到全面的情报资料,并且存在一定的误差。
这就需要我在研究和分析过程中,要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和判断力,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估相邻关系的发展态势。
另外,由于时间的限制和工作量的增加,有时候我在报告撰写中可能会显得仓促和不够细致。
我国农村邻里关系现状、问题及其成因

我国农村邻里关系现状、问题及其成因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奉贤区城市化过程中乡村社会治理研究【第一章】城市化背景下乡村邻里关系问题探究绪论【第二章】农村社会治安管理理论视角【第三章】我国农村邻里关系现状、问题及其成因【第四章】国外邻里互助基本经验【第五章】我国建立和谐邻里关系的意义及对策分析【结语/参考文献】和谐农村邻里关系构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三章我国农村邻里关系现状及成因第一节我国农村邻里关系的现实状况首先,邻里交往变少了。
国内有些学者们对一些大城市进行了调查研究,得出一个普遍认同的结论就是当前邻里关系总体呈现出“表面化”以及“浅层化”的特征。
邻里互动频率低,由“和平共处型”为主的交往方式向“淡漠封闭型”方式转变,农村这个共同生活的地域本身正在逐渐失去促进村民密切交往的功能,村民缺乏参与农村共同活动的动力33.华中科技大学的程俊春对于我国农村邻里交往作了对比性的研究,他发现改革开放前后,我国农村邻里交往出现了如下变化:(1)农村人邻里的闲暇交往频率变低、交往场所单一化、交往质量下降34.(2)农村人的邻里互助也发生了变化。
日常互助减少、生产互助由“情感型互助”变成了“明码标价”的交易。
其次,邻里之间的交往趋于表面化。
不同于传统社会中我国的农村“远亲不如近邻”的情感维系,在城市化的影响下,我国农村邻里关系的交往越来越趋向于浅层。
笔者,在调查访谈中发现,现如今农村人们的交往内容更多的是“不得不”“没有办法”.例如,作为农村邻里交往的最大的平台“婚嫁”“丧葬”事宜。
以往的出于情感式的交往,现在也成为了人们为了“不被人嚼舌根说闲话”的一种妥协手段。
然而,在日常的交往内容上,人们更多关注对于自己能够获得更多资源的内容,获得情感支持的邻里交往慢慢趋于利益化了。
再次,邻里之间的宽容度降低最后,邻里之间有着众多秘密构成的隔阂。
常小美在《后常庄的邻里互助研究--以丧葬仪式为例》中,将由于城市化而引起的邻里关系的变化形态概括为:“局部强化与整体淡化”.局部强化就是留在农村生活的邻里因为大量青壮年离开农村,从而导致了农村传统生活方式的变革,部分邻里相互需要和相互帮助,建立了比以往更为强化的邻里关系;总体淡化是由于生活方式的变迁(例如通讯技术的发达等),导致农村邻里之间的直接交往活动逐渐减少,这直接影响了邻里关系的建立直接造成邻里之间关系的淡漠。
浅析中国的“睦邻、安邻、富邻”的外交政策

浅析中国的“睦邻、安邻、富邻”的外交政策【摘要】“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政策,是我国领导人对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与邻为善,以邻为伴”重要方针的第一次具体阐述,是对近年来我国周边外交实践新的概括和总结,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外交政策的内涵。
【关键字】睦邻,安邻,富邻同世界其他大国相比,中国的周边地缘环境最为复杂。
首先,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邻国最多的国家,陆地边界22000多公里,海岸线18000多公里,周边国家多达29个,其中直接接壤邻国就有15个。
其次,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周边不少国家与我交往很深,接触很广,历史上的一些恩怨现在仍有影响。
第三,我国周边的多样性突出,各国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各异,各种文化、民族和宗教聚集在我国周围。
第四,我国周边也是世界各主要大国利益交汇之地,冷战时期曾形成不少“热点”,有些至今尚未彻底解决。
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睦邻友好的周边环境对我国内发展的战略影响尤其重要。
“睦邻”就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亲仁善邻、以和为贵的哲学思想,在与周边国家和睦相处的原则下,共筑本地区稳定、和谐的国家关系结构。
“安邻”就是积极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坚持通过对话合作增进互信,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分歧,为亚洲的发展营造和平安定的地区环境。
“富邻”就是加强与邻国的互利合作,深化区域和次区域合作,积极推进地区经济一体化,与亚洲各国实现共同发展。
进入新世纪,亚洲各大国在务实色彩浓重的新战略下,相互之间尽管存在竞争,但加强合作是主导面,呈现出稳定、和平、合作与发展的前景。
随着中国自身的发展以及国际和地区形势的变化,中国与周边国家互为战略依托,相互依存度空前提高,周边外交在我国外交全局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从政治上看,周边是我国维护主权权益、发挥国际作用的首要依托。
从经济上看,周边是我国对外开放,开展互利合作的重要伙伴。
从安全上看,周边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的直接外部屏障。
因此,巩固睦邻友好,促进共同发展,一直是中国外交的优先课题。
民法相邻关系制度

民法相邻关系制度相邻权是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相邻权是因为双⽅当事⼈存在相邻关系⽽产⽣的采光、通⾏、排⽔等⼀系列权利。
我国民法也设定了相关的相邻关系制度。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民法相邻关系制度具体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法相邻关系制度《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排⽔、通⾏、通风、采光等⽅⾯的相邻关系,给邻⽅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或使⽤⼈,在⾏使占有、使⽤、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或使⽤⼈在占有、使⽤、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盾的,应当运⽤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盾,使他们有权从邻⽅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来⾃邻⽅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所有权的⾏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使所有权的⼀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益物权)的⼈,也应适⽤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相邻关系常见情况:⼀、相邻关系⽐较复杂,较重要的有:1、关于⽣活、⼯业、农业⽤⽔,特别是⾼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与排⽔,⽔利与⽔害关系。
如造成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利,费⽤应分担。
2、关于防⽌危险和危害。
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危险建筑等。
相邻双⽅应避免由于⾃⼰⽅⾯的原因对邻⽅造成危险及危害。
也有权要求排除来⾃对⽅的危险和危害。
⼀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3、关于邻地的通⾏和使⽤。
包括穿越邻地⾄公共通道的通⾏权,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使⽤邻地等。
如因此造成邻⽅的损失,也应赔偿。
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承担,被实施⽅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下⼏种(1)相邻安全关系;(2)相邻⼟地使⽤关系;(3)相邻⽵⽊归属关系;(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5)相邻防险、排污关系;(6)相邻光照、通风、⾳响、震动关系;(7)相邻⽤⽔、流⽔、截⽔、排⽔关系。
论相邻关系规则的法律规范屙眭——从规范的功能角度展开

论相邻关 系规则 的法律规范屙 眭
从规范 的功 能角度展开
彭大为
( 湖南大学
摘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0 8) 10 2
要 :我国《 物权 法》 对相邻 关系的规定过 于简单 与原则 , 法律规则的可操作性 不强 , 如果按 照法条 所规 定的 内容去规
范现 实生活 , 将会产 生消极的影响与后 果。 因此 , 从规 范功能 角度把相邻 关系规则明确定位 为裁判规范 , 则可以避免法律 与现 实生活之间的相互冲突 。 而达到法律制 定的 目的 , 从 实现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此类 问题不无疑 问。以上 问题都是相邻关 系规则 在实践
中适用而产生 ,其实质都涉及到对柘邻关 系规则 的法律规 范属性 的理解 。因此 , 相邻关系规则要在实践中得到正确 、 合理 的适用 , 并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 就必 须对 相邻 关系规
则的法律属性进行 分析 与界定。 ( 裁判规范与行 为规 范 一)
第 3卷 第 2 期 2 1 年 2月 01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科 学 教 育 版 ) Junlf h eg nvr t si c orao C in i sy(c ne&e uao ) f U ei e d ct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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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系的内涵的概括基本相 同 ,区别在 于称谓不 同 :或称之 “ 相邻关系” 或冠 以“ , 相邻权 ” 。但我们如果对两种称谓进行 深入 分析 , 会发 现两者背后所蕴含的法理基础是不 同的。 就 “ 相邻权 ”主要是 从权利属性角度对相邻 关系进行 的概括 , 强 调相邻关 系一万 的权利享 有与保障 ; 相邻关 系” 是 而“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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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相邻关系制度的完善
作者:张一静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36期
摘要:相邻关系是一种古老的民法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调解相互临近的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纠纷。
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调整下,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经常需要共同运作,才能更有效地处理好相邻关系各方之间的纠纷。
但目前现行的处理相邻关系原则模糊,不利于司法实践操作,责任形式过于简单,难以达到弥补受害人的目的。
应该在利益衡量原则的指导下,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空间,增加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明确受害方的容忍限度以及相邻妨害的免责事由。
关键词:相邻关系;相邻妨害;法律调整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6-0205-02
一、相邻关系的基础理论
(一)相邻关系的内涵
相邻关系的概念。
相邻关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
但是在罗马法中,对相邻各方在使用各自的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影响“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制度,一种在许多不同方面对各个自由的保护,对各个所有主权的准主权的保护,而不是表现为一种承认土地间相互影响和役用的肯定性制度”[1]。
德国法系民法将相邻关系界定为因不动产相邻而产生的所有权的限制或扩张,例如《德国民法典》的物权编中第三章“所有权”设立第一节“所有权的内容”,该节除了规定所有权的权能以外,其余为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内容。
德国民法这一规范方式为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的认可。
现代民法上,相邻关系又称为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享有要求另一方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
中国法律中第86条到92条则详细规定了各种类型的相邻关系纠纷及处理方法,这些都为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根据。
(二)相邻关系的本质
中国学界通说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所有权权能的必要限制或者合理扩张。
因为相邻关系是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相邻关系是一种双方法律关系。
相邻关系是为了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为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对一方的权利延伸进行保护的同时,对另一方主体的权利加以必要限制的结果,它的内容是在不影响他人的生活下而提供的必要便利或需要的利益。
二、中国相邻关系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立法指导思想上
1.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模糊。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的这个框架式的规定,使得相邻关系各方无法把握“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尺度,同时也不好把握“限制”和“扩张”的度,这样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3]。
因为在法官行使自由裁量的时候,没有相应的确定的参照标准,这使得裁判结果难以得到相邻关系各方的心服口服,不利于达到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目的。
这样的立法方式缺点是缺乏开放性、灵活性,每逢新的相邻关系内容出现,则缺乏相应的处理原则。
2.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则过于裁判性。
纵观中国《物权法》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不难发现该规范中大量使用了“应当”和“不得”等典型的强行性用语。
如第90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从法条表述中可以看出相邻关系规则是典型的强行性规范。
当事人并无自由协商的余地,这导致了法律在现实中实施的困难和被规避。
从总体上讲,相邻关系规则应属于裁判性规则,但也存在少数的法律禁止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自治为由进行更改。
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并不以民法作为自己的行为规范,他们行为的选择与做出是按照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模式进行的,民间的民事习惯与道德往往是维持当事人和睦相处的基本强制力量,法律规则的作用往往是微不足道的[4]。
(二)具体制度上
1.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过于简单。
中国物权法中对于造成妨害的加害方应承担什么相应的责任规定过于简单。
这种简单规定的责任形式,导致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很难适用。
在中国物权法中中,可以看出仅仅在第92条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这样规定不仅没有明确其他相邻关系纠纷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以及受害方有哪些救济的权利,而仅仅有赔偿损失这一种形式,则过于简单化了,而且这种赔偿损失没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和条件。
2.免责事由不明确。
免责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有利于从侧面弥补中国相邻妨害制度中缺乏损害事实标准的不足[5]。
在相邻关系侵权行为中,有些侵权行为具有价值正当性,如具有行政合法性或公益性的行为,如果不确定加害方的免责事由,则使得具有正当性质行为的加害方在应诉时找不到免责的法律依据,就有可能承担了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且发生相邻关系妨害结果涉及多种相关因素,如妨害的地域性、时间性、个人的敏感性等众多因素,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相邻妨害的免责事由,有利于弥补中国相邻妨害制度中缺乏损害事实标准的不足。
三、中国相邻关系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完善
1.应当考虑利益衡量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相互冲突的权利和利益之间进行调和,以达到利益的平衡,实现公平正义。
在中国相邻关系有关规定模糊或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当根据相邻关系的价值正确平衡好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在相邻关系各方之间寻找到利益平衡点[6]。
这是因为,其一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兼顾社会长远的共同利益和个人的现实利益,而每个社会成员对社会公益都应当负有牺牲部分私益的义务,是各国的通例。
其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渐繁荣,人们对资源的利用方式越来越多,导致相邻关系的类型也日渐繁杂,相关法律虽然也有类型化规定,但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各种类型的相邻权利的行使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综合考虑利益衡量原则。
2.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空间。
相邻关系利益是直接关系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最切身利益,所以在处理因相邻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时,同时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相邻关系规范虽涉及公益,多属于间接,应该容留当事人私法自治空间,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当事人一定的意思自治空间,因为相邻关系当事人比较清楚相邻关系纠纷因何而起,同时也比较清楚相邻关系纠纷的经过,这也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相邻关系当事人在因为行使不动产权利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共同协商解决。
这样有利于节省社会诉讼成本,尽量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有效地促进了物尽其用以及权利产权的优化配置,也有利于相邻关系当事人长远的融洽相处。
(二)具体制度上的完善
1.应增加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
物权法应从多方面救济相邻妨害中受害人的利益。
中国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这几种责任形式。
此外,法律对于那些具有反复性、持续性、复杂性这种特点的严重相邻关系妨害行为,应该对受害者建立持续赔偿金制度,以达到能更长远地弥补受害人的目的,能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而对于那些恶意的严重相邻关系妨害行为,还可以对加害方实行惩罚性赔偿金。
法律增加相邻妨害的责任形式,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更能有效地解决群体性相邻关系纠纷。
2.明确相邻妨害的免责事由。
第一,习惯和约定。
随着社会生产生活的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会逐渐形成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这些习惯得到大部分人的认同并遵守,在生活中大部分人会自觉遵守这些习惯,因此,可以赋予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成为抗辩的事由。
在中国,为保持法律规范适用的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相邻关系的处理必须吸收、尊重民事习惯,并在法律中对此原则明文化、具体化。
相邻关系当事人在相互交往中,双方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签订协议约定一些双方都认可的事项,这些约定也可以成为双方发生纠纷的抗辩事由。
第二,时间的先后性。
相邻关系不动产的建筑时间先后问题也影响到相邻妨害加害方的法律责任问
题。
时间事由也是应当予以重视的免责事由之一,因为在实践和学说中都存在这样的一种认识,即“先住者权利在先”[7]。
假如加害方的建筑物是在受害方建筑物之后建造的,并发生了侵害后果,那么受害方建筑物就有权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
反之,如果加害方的建筑物是在受害方建筑物之前就建造的,那么加害方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 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莫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35.
[2] 董钟元.相邻关系研究[J].现代商贸,2010,(6).
[3] 莫永成.中国相邻关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设想[J].法制与经济,2011,(1).
[4] 彭大为.论相邻关系规则的法律规范属性[J].赤峰学院学报,2011,(2).
[5] 马慧.论中国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立法[J].消费导刊,2008,(5).
[6] 水中石.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7] 范立仁,余向阳,朱玲.相邻关系诉讼实务问题新探[J].理论观点,2008,(11).
[责任编辑王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