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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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保障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是指在建造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价款的计算、确认和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合同工程结算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结算管理组织

第五条发包方应当设立结算管理组织,负责合同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承包方应当设立结算管理组织,负责合同工程结算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程价款计算

第七条工程价款计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变更等确定。

第八条工程量计算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确认。

第九条工程单价应当依据市场行情和合同约定确定,如有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工程价款确认

第十条工程价款确认应当依据工程量计算结果、工程单价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在中期付款和竣工付款时,对工程价款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确认争议的解决,可以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五章工程价款支付

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第十五条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建造合同工程结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管理,优化工程建设环境,现对完善建设

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进行通知: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工程进行评估,编制合理的施工预算,并严格执

行预算编制管理规定。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合理反映材料价格、人工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成本因素,以避免因过高或过低的预算编制导致结算风险。

二、规范施工进度管理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施工进度的监控职责,做好工程建设进度的管理和调整,在施工期间及时跟踪工程进度,并在调整施工进度时及时调整工程款项支付计划。同时,在工程竣工之前应完成所有工程项目,避免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结算风险。

三、加强合同管理

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建设内容、付款时间和结算标

准等合同重要条款,并签署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应及时修改合同并签署变更协议书。同时,应建立合同管理档案,以便后期维护、监管和处理争议。

四、规范工程结算管理

工程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应当在施工期间明确工程量清单,记录其实际执行情况,并正确编制工程结算报告。工程结算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工程量、工程质量、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等,确保工程结算总价不超过预算总价。同时,应本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工程结算,并完成结算后进行清算。

五、加强结算审核管理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工程结算报告,并核实工程实施情况和已

支付款项是否合法合规。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资金拨付前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同时,在审核过程中应充分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严谨性。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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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而制定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在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这些事项的约定有利于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避免纠纷的发生。

工程设计变更确认后的14天内,如承包方未提交变更工

程价款报告,则发包方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及调整金额。重大工程变更的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

第三条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

(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

(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

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包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价款进行的约定和依据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程序和方法、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程序和方法、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措施。

第四条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选用固定单价的约定方式。

第二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五条工程价款的结算按工程预付款结算、工程进度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三个大阶段进行。

第六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公司原则上不与承包方约定工程预付款,特殊情况需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需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抵扣时间和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七条工程进度款结算。包括月结算和阶段(目标)结算。公司批准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预算是发承包双方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基本依据。

EPC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EPC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EPC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是指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所采取的结算方式。目前常见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有两种,即现金结算和票据结算。

1.3.3.2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是指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直接收取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比较简单便捷,能够快速回笼资金,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资金安全问题等。

1.3.3.3票据结算

票据结算是指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时,采用银行汇票、支票等票据进行结算的方式。这种结算方式相对较安全,能够有效降低资金风险,但结算过程较为繁琐,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手续。

1.3.4工程结算的程序和要求

工程结算的程序和要求是指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具体包括工程结算

的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等环节,以及工程结算的相关文件、资料等要求。

1.3.4.1工程结算申请

工程结算申请是指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结算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结算金额等相关信息,并应附上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1.3.4.2工程结算审核

工程结算审核是指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结算金额等方面的核对和审查。

1.3.4.3工程结算审批

工程结算审批是指建设单位对经过审核合格的工程结算申请进行审批,并签署相应的结算文件。审批过程中需要注意结算金额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等问题。

1.3.4.4工程结算支付

工程结算支付是指建设单位按照工程结算文件的规定,向施工企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支付过程中需要注意资金安全和支付方式的选择等问题。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的准绳,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划定工夫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体式格局、时限请求及金额支付体式格局;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收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收集]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d

管理办法

财政部建造部关于印发《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告诉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心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组织,有关人

民团体,各中心处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建造厅(委、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务局:

为了保护建造商场次序,规范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咱们制定了《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附件: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造工程价款结算,保护建造商场正常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法令》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造工程的发承揽合同价款进行约好和依据合同约好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展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担任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处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从合法、相等、诚信的准则,并契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方针。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公布日期】1989.07.25

•【文号】

•【施行日期】1989.07.2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地供应建设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和其他单位,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其他银行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也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或招标投标的中标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订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材料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单位应将工程承包合同副本送开户建设银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发包双方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建设银行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结算双方的开户建设银行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预算等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图预算。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向承包双方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承包双方修改,监督双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结算纪律。

第五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

(一)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工程类合同价款管理办法

工程类合同价款管理办法

工程类合同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类合同价款的管理,保证合同价款的合理、公正、透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类合同价款,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的总投资或者工程造价,包括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合同价款。

第三条工程类合同价款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共同维护合同价款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工程类合同价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类合同价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五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类合同价款的构成,包括工程项目的总投资或者工程造价,以及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第六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以及支付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和程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变动等情况下的价款调整方式。

第八条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和时间,以及结算的程序和条件。

第三章合同价款的支付

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节点。

第十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比例,支付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价款的70%。

第十一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条件,支付条件一般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合格等。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

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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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

第三条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

(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

(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

第六条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

(二)监理人审核:按照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审核;

(三)工程部复核;

(四)财务融资部复核;

(五)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施工单位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请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预拔付的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形象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是否遗留质量问题,预拔付工程款是否属实等。

第九条财务融资部负责审核累计结算工程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与账面一致,本期支付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四章工程预付款

第十条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合同签定后,施工单位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提交了经我公司财务认可的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如没有,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工程预付款经财务处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工程预付款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对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工程。

第五章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应反映下列主要指标:

(一)累计已完成合同价款;

(二)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三)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四)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五)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一)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付款申请”及工程量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等资料后,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计价及工程质量合格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我公司工程部审核,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然后报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时,要开具正式发票。

(四)财务部门定期将支付情况及时向工程部相关人员反馈和核对,确保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准确性、连续性。

第六章工程变更价款调整与结算

第十五条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七章暂停结算

第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因某一方为履行合同条款而发生争执或经济纠纷,或因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协商一致时,应及

时向双方主管部门反映,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在此期间暂停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八章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最后一次价款结算为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前须完成相应的清理。

竣工结算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预付款是否扣完;

(二)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扣留;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四)合同规定的档案资料是否移交完整。

第十九条竣工结算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有关约定,做到清楚明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数据准确真实。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审核,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并按进度付款程序报我公司审核。

第九章索赔价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合同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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