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发布二00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发布二00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黑建造价[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发布二00八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8]9号)各市(行署)建设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哈尔滨铁路局,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2008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特作如下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的工程数量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1)工程量清单有误、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属于合同约定幅度(±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10%)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施工中出现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其综合单价及相应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二、定额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工程)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与35.05元/工日人工单价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40.03元/工日(装饰:52.53元/工日)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与省预算定额(估价表)的材料价格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黑龙江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黑龙江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来源:作者:日期:2011-03-21我来说两句(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工程纠纷案例工程建设文书范本工程纠纷常识律师在线律师法律咨询黑财建[2005]167号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三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六)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七)保险费用;(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九)专利技术使用费;(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十一)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二00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二00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黑建造价[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二00五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5]12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2005年全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特作如下规定: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1.0.3、3.2.2、3.2.3、3.2.4(1)、3.2.5、3.2.6(1)的规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则不能视其为工程清单计价。
二、对于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并且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工程,在工程结算时应按照下列办法执行: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对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其综合单价均应调整。
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在原工程量15%以内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单价执行原有的单价;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在原工程量15%以外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本年度的材料预算价格与预算定额(估价表)取定的预算价格差,可采用调差系数或编制本地区估价表的方法进行调整。
但编制的估价表必须上报省建设厅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审核后方可颁发执行。
四、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承包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中标的承包人投标文件为准。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5-11-24 点击:44黑财建[2005]167号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三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六)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七)保险费用;(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九)专利技术使用费;(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十一)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可编辑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LJD-FY-2010希望能帮到你可编辑修改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黑建造价[2010]5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略希望能帮到你可编辑修改目录一、总说明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三、费用项目组成(一)直接费(二)企业管理费(三)利润(四)其他费用(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六)规费(七)税金四、费用标准(一)通用措施费(二)企业管理费(三)利润(四)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六)规费(七)税金(八)人工费单价希望能帮到你可编辑修改(九)工程价格风险费五、费用计算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二)定额计价六、费用计算程序(一)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1.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二)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定额计价)七、有关规定八、附录略希望能帮到你可编辑修改一、总说明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3.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4.本《费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为可竞争费用,其,户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下限。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及合同、结算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黑建造价[2009]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4.13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项目调整及合同、结算规定
的通知
(黑建造价[2009]5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
我省最近颁布的《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黑建造价[2006]16号)、《黑龙江省2000年定额问题解释及补充定额》(黑建造价[2006]10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黑建造价[2007]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7号)、《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黑建发[2007]3号)。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
零星工作项目费的综合单价按照本办法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相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规费、税金
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养老保险费按照《费用计算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和定额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工程合同、工程(竣工) 结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 单组成。
人工费中的人工单价标准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材料费中的材料价格可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情况投标人自主确定。
机械使用费按照《黑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由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当地 市场价格确定发布,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 程、房屋修缮和仿古建筑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三条 本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 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 A、B、C、D、E 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 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如出现上述规定中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做相 应补充,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 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消耗的项目。包括定额措施项目、一般措施项目和其他措施项目。
计算规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总说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配套,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和全过程造价管理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指导性计价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人工消耗量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等。
人工单价按53.00元/工日确定。
二、材料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1.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和场内运输、堆放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2.凡能计量的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均已列出品种、规格、数量;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分别以-总1-百分比(%)或“元”表示,列为其他材料费。
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未包括构件的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发生时应按下表计算损耗量,并入工程量内。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废品率名称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安装、打桩损耗现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0.2% 0.65% 0.5%预制钢筋混凝土桩—0.4% 1.5%外购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0.8% 0.5%4.周转性材料摊销量,已考虑了材料的周转次数及同一城镇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黑建建〔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黑龙江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参考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22〕8号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为合理调整和确定我省2022年度建筑安装等工程造价,现提出以下工程结算参考意见。
对2022年1月1日以来有施工且尚未完成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在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可参照本参考意见调整。
一、人工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1)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2)使用2019年省计价依据及2020年《黑龙江省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定额》的工程,可参照普工单价103元/工日、技工单价138元/工日调整。
3.按《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施工机械台班、仪器仪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公告》(第917号)执行的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参照人工单价110元/工日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发承包双方应增强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在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等环节,充分考虑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明确风险范围和幅度,合理确定和调整材料价格。
三、安全文明施工费(一)使用2010年省计价依据的工程涉及《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以下简称〔2018〕15号文件)三次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
黑龙江省建筑预算定额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doc
总说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配套,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和全过程造价管理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指导性计价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本定额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同时也适用于定额计价方式。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人工消耗量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每工日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人工工日消耗量的确定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等。
人工单价按53.00元/工日确定。
二、材料消耗量和单价的确定1.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和场内运输、堆放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2.凡能计量的材料(包括成品、半成品)均已列出品种、规格、数量;难以计量的零星材料,分别以百分比(%)或“元”表示,列为其他材料费。
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未包括构件的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发生时应按下表计算损耗量,并入工程量内。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废品率4.周转性材料摊销量,已考虑了材料的周转次数及同一城镇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
5.施工工具用具消耗材料,已纳入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
6.材料单价是结合哈尔滨市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材料预算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按照一定比例综合取定。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订)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订)【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1【实施日期】2018.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00年3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1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2000年3月7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保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实施阶段,承发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市(行署)、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在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计价依据),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造价工程师和助理造价工程师的从业资格进行管理。
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补充和解释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9•【字号】黑建发[2008]9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发[2008]9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直驻省单位,省军区、驻军: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2、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附件1: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防止拖欠工程价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书,是指一个单位或单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点交后,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第四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可编辑全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2•【字号】黑建规范〔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黑建规范〔2020〕10号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就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是优化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更是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期中价款结算(即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
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确定的工程结算价款(包括期中结算价款、竣工结算价款)一经发承包双方签字或盖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
对此,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充分运用信用惩戒等手段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维护本地区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二、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过程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一次及以上期中价款结算,并把期中结算价款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直接进入竣工结算价款的一种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应全面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实行过程结算。
2009年-2011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决算办法汇编
关于发布2009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文件号:黑建造价[2009]15号日期:2009-10-27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09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规定如下: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时应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合同没有约定的按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合同没有约定的按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相应的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
5、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定额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1、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单价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与35.05元/工日的差额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44元/工日(装饰工程:55元/工日)与35.05元/工日的差额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 以上的工程,应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 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内容在合同中明确。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 12 月以内,或施工 合同价款在 200 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第五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已计取风险系数或金额)范围内不可 调整,风险范围以外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大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200万元以内) 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2、固定单价。 (二)可调价。其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批准的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 4、发包人更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调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 行工程价款竣工结算。
(一)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期限(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 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 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 程交付使用保修期到期后清算(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非发包人原因返修, 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优选文档附件:2021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为了标准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X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筑价〔2021〕2号,以下简称〔2021〕2X〕、《X省执行2021年清单计价计量标准相关规定》〔黑建筑价〔2021〕1号,以下简称〔2021〕1X〕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治理规定,现对2021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人工费价差:合约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约约定执行;合约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人工单价88.00元/工日〔X市区94.00元/工日〕协商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约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约约定执行;合约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工程质量治理标准化费用:2021年10月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在总价措施工程费中增加工程质量治理标准化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总价措施工程费的通知》〔黑建筑价〔2021〕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平安文明施工费1.执行〔2021〕1X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精品文档. 2.执行〔2021〕2X的工程,采纳一般计税方法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纳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平安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工程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平安文明施工费〕。
3.2021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按照《关于调整平安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标准〔2021〕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工程,都按照此标准执行〕。
其中工程造价〔合约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含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平安文明施工费按相应工程平安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2019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文件
附件:2019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6〕2号,以下简称〔2016〕2号文件)、《黑龙江省执行2013年清单计价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黑建造价〔2014〕1号,以下简称〔2014〕1号文件)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19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人工单价88.00元/工日(哈尔滨市区94.00元/工日)协商进行调整。
二、材料费价差: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
三、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2018年10月1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增加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费用,按照《关于调整总价措施项目费的通知》(黑建造价〔2018〕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1.执行〔2014〕1号文件的工程,按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2.执行〔2016〕2号文件的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文件附件1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脚手架费列入单价措施项目费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仍计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3.2018年9月10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黑建规范〔2018〕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都按照此标准执行)。
其中工程造价(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内(包括20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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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黑财建[2005]167号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行署、市财政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三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概)算书,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比例)、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数额(比例)、时限及方式;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支付的数额、时限及方式;
(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及支付方式;
(五)承担风险的范围、费用、幅度及超出约定范围、费用、幅度的调整方法;
(六)违约责任及索赔费用、方式;
(七)保险费用;
(八)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
(九)专利技术使用费;
(十)文物及地下障碍物发生的费用;
(十一)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费用或标准;
(十二)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比例)、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三)支付价款、履行合同的担保事项;
(十四)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第五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已计取风险系数或金额)范围内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以外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1、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不大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200万元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方式。
2、固定单价。
(二)可调价。
其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批准的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变更;
4、发包人更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调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六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
调整。
第七条工程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
(二)施工中发生其他变更。
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三)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四)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八条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按月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应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内容在合同中明确。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月以内,或施工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第九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