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拟提请罪犯假释服刑罪犯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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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予非监禁刑罚审前调查评估表

拟予非监禁刑罚审前调查评估表

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

拟予非监禁刑罚审前调查评估表

《居住地居委会意见》、《被害人意见》(如有);3.居住地址证明文件(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4.结婚证(离婚证);5.任职证明文件;6.其他与调查评估有关的证据材料和往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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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专业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试题(七)

一、判断题(共20题,每题0.5分,共10分。要求判断所给的命题正确与否,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1.我国监狱实行党政分开下的监狱长负责制度,但监狱在党委的监督下工作。()

2.惩罚要为罪犯接受改造提供前提和保证,体现刑罚的内在属性,也为我国监狱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前提和保证。()

3.监管场所特有的封闭性、对抗性和危险性,必然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具有健康的心理素质。()

4.监狱人民警察任职人员的晋升教育培训就是指晋升职务前的教育培训。()

5.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是报复刑时期、威慑刑时期监狱行刑惩罚罪犯的摧残人性的野蛮做法。()

6.罪犯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裁判的,只能通过监狱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7.惩罚的目的在于实现刑罚个别预防的价值。()

8.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入监服刑。()

9.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10.我国监狱坚持监狱人民警察对服刑罪犯的直接管理,在人民警察与罪犯之间不能存在一个阻断层。()

11.劳动能力是确定罪犯饮食标准的重要依据。()

12.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由监狱指定的人民警察对罪犯信件进行检查,要做好登记和记录。()

13.即使罪犯蓄意进行宣传煽动以及其他造谣破坏活动,也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其认识错误,而不能进行其他处罚。()

释放证明书

释放证明书

释放证明书

释放证明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九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假释调查评估笔录模板

假释调查评估笔录模板

假释调查评估笔录模板

一、罪犯某某的基本情况:

写清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被捕前家庭住址、被捕前工作单位及职务。

二、罪犯某某的家庭情况

近亲属(包括父亲、母亲、妻子、儿女、兄弟姐妹)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格式为:

父亲某某某,家住某某小区某幢某号,现在某某单位上班,联系电话为;母亲某某某,家住某某小区某幢某号,现在某某单位上班,联系电话为;妻子某某某,家住某某小区某幢某号,现在某某单位上班,联系电话为;儿子某某某,家住某某小区某幢某号,现在某某单位上班,联系电话为;女儿某某某,家住某某小区某幢某号,现在某某单位上班,联系电话为;哥哥某某某,家住某某小区某幢某号,现在某某单位上班,联系电话为;姐姐某某某,家住某某小区某幢某号,现在某某单位上班,联系电话为;弟弟某某某,家住某某小区某幢某号,现在某某单位上班,联系电话为;妹妹某某某,家住某某小区某幢某号,现在某某单位上班,联系电话为;

三、社区对其家庭的评价:

四、罪犯某某入狱前的一贯表现

在社区的表现(根据社区居委会和邻居的意见)

在单位的表现(根据单位领导和同事的意见)

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根据户籍地派出所的记录)

五、罪犯犯罪对社区的影响:

社区内有无被害人,对社区有没有带不负面影响等;

六、对罪犯假释的态度

社区的态度:

家人的态度:

七、社区和司法所状况: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建议予以假释。

判刑期间减刑怎么办理

判刑期间减刑怎么办理

一、判刑期间减刑怎么办理

减刑的程序如下:

1.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

二、减刑的条件是什么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审前调查评估报告和意见

审前调查评估报告和意见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被告人(罪犯)姓名:陈某某

调查单位:XX县司法局XX司法所

填表日期:2014年12月30日

XX县司法局制

姓名李XX 单位及职务XX司法所所长查

姓名龙XX 单位及职务XX司法所工作员姓名单位及职务

被告(罪犯)人

姓名陈某某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62.1.17

曾用名

(别名)

籍贯贵州xx 职业无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 案由盗窃家庭住址贵州省xx县上塘镇乌梅河村五组联系电话xxxxxxx 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联系电话

家庭情况(主要直系亲属)

姓名

与被告人

(罪犯)

关系

年龄职业联系电话住址

xxx 妻子49 无业xxxxxxxxxx 暂住xx镇牛场街物资局附近xxx 女儿10 学生无暂住xx镇牛场街物资局附近xxx 女儿 6 学生无暂住xx镇牛场街物资局附近xxx 父亲80 农民无xx镇乌梅河村五组

个人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汉族,1962年01月17日生,贵州xx人,家住xx县上塘镇乌梅河村五组,案发前在江浙一带务工。其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7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罪犯陈某某性格外向,为人和善,与家庭和邻里相处融洽,但其有犯罪前科,八几年时因伙同他人打架斗殴在监狱服刑了9年。

家庭状况

家庭现有人口4人,父亲陈xx,1934年9月19日生,现年80岁,在乌梅河老家独自生活;妻子吕xx,1965年1月17日生,无业,现暂住xx镇牛场街照顾2个女儿读书;大女儿陈xx,10岁,小女儿陈x,6岁,均在xx小学就读。

监狱执法文书制作的实训及答案

监狱执法文书制作的实训及答案

监狱执法文书制作的实训及答案监狱执法文书制作的实训及答案「篇一」

《监狱文书》综合练习题

一、解释概念 1. 监狱执法文书

2. 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

3. 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书

4. 监狱起诉意见书

二、填空

1.监狱执法文书是指监狱在过程中所使用的文书。

2.监狱文书的制作者和使用者必须是。

3.监狱文书按其形式可分为式、式、式、式及条款式文书。

4.监狱文书的语言要求、、、。

5.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同时送达监狱。

6.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由监狱从事工作的人民警察填写。

7.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的与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大致相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不予收监和暂不收监的不同。 8.罪犯物品保管收据在罪犯入监时使用,日常用品的管理,不填入此表。入监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日内发出。 9.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决定的,适用于罪犯被交付执行前;第二种是决定的,适用于正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

10.监狱为符合条件的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需经过、、取保、报批等步骤。

11.假释建议书事实结论的写法有两种:一是,二是具有

三、单项选择

1. 2002年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重新制定了(

)。 A.《监狱司法文书格式(试行)》 B.《监狱改造文书格式》 C.《劳动改造机关执法文书格式》 D.《监狱执法文书格式(试行)》

2. 罪犯入监通知书适用于监狱将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况告知(

)。 A.罪犯家属 B.公安机关

C.罪犯原工作单位 D.罪犯原所在社区

监狱拟提请罪犯假释服刑罪犯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

监狱拟提请罪犯假释服刑罪犯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

服刑罪犯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

说明:本表侧重调查罪犯假释回归社会后生活、工作是否有着落、监管情况能否落实,请在填好有关意见后速将本表寄回。

服刑罪犯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填写要求

1、本表要求一试两份,情况要据实填写,不得伪造。两份表格均要求寄回。

2、如同意该犯呈报假释列入社区矫正,表内各栏参照以下内容填写:

(1)家属意见栏填写内容:

(我)我们将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XXX出监后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保证其假释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并督促其接受社区矫正。

(2)罪犯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意见:罪犯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栏填写内容为:情况属实,同意假释后监管。

(3)罪犯家庭所在地司法所、司法局或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栏填写内容为:同意接收XXX来我所(社区)矫正。

3、如不同意将该犯列入社区矫正,请说明原因,并写明“不同意假释”或“不同意接收”等,以便法院综合考虑作出裁定。

2019年监狱服刑人员减刑规定具体是什么?

2019年监狱服刑人员减刑规定具体是什么?

2019年监狱服刑人员减刑规定具体是什

么?

对于监狱服刑人员来说,在监狱里认真改造积极表现才有减刑的条件。符合监狱减刑的条件了就可以带好相关材料申请减刑。减刑的规定是必须要在服刑期间表现优秀,且向中级以上的法院审核才可以考虑是否减刑,审批不通过则无法减刑。

对于监狱服刑人员来说,在监狱里认真改造积极表现才有减刑的条件。符合监狱减刑的条件了就可以带好相关材料申请减刑。减刑的规定是必须要在服刑期间表现优秀,且向中级以上的法院审核才可以考虑是否减刑,审批不通过则无法减刑。

▲一、减刑,假释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

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罪犯社会关系调查表

罪犯社会关系调查表

罪犯社会关系调查表服刑场所:

《罪犯社会关系调查表》填表说明

1此次调查主要是为了监狱能够准确掌握罪犯的社会关系情况,保障罪犯会见和通话,确保监所改造秩序的安全和稳定。

2.罪犯获准会见及通话的社会关系为:(D配偶、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监护人。(2)其他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儿媳、女婿、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叔、伯、姑、姨、舅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2)所列亲属需要会见的,罪犯需书面申请,监狱审批后方可会见。

罪犯无(1)所列亲属的,可从(2)中选择一至两人,经本人书面申请,监狱审批后方可通话。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恶势力犯罪首犯,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监护人,确无上述亲属的,可在前款其他亲属中选择一人,经本人书面申请,监狱长审批后方可会见。

3.调查表中“关系称谓”是指罪犯对其社会关系的称呼,具体填写内容如下:丈夫、妻子、儿子、养(继)子、女儿、养(继)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父亲、母亲、继(养)父、继(养)母、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兄、弟、姐姐、妹妹、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儿媳、女婿、堂兄、堂弟、表兄、表弟、堂姐、堂妹、表姐、表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叔叔、伯父、婶婶、姑妈、姑父、姨妈、姨夫、舅舅、舅妈、嫂子、弟妹、姐夫、妹夫、妻兄、妻弟、妻姐、妻妹、夫兄、夫弟、夫姐、夫妹。

审前调查表格

审前调查表格

附件1

调查笔录

时间地点

调查人姓名单位

调查人姓名单位

调查人姓名单位

被调查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或单位联系电话

在场人地址或单位:

我们是(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现就事项向你进行调查核实,希望你如实反映情况。

笔录内容:

被调查人签名(盖章)

日期

附件2

委托调查函

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委托你局对(被告人﹨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

特此函告。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浙江省社区矫正

审前社会调查表

调查对象姓名

调查单位

填表日期

浙江省司法厅监制

填表说明

一、家庭背景栏填写:调查对象家庭成员及与调查对象相处情况、家庭经济状况(住房条件、经济债务、家庭负担等)、未成年对象情况(对家人的态度、父母是否离异、父母监护情况)。

二、个性特点栏填写:调查对象的生理情况(健康状况、影响健康的突出问题)、性格类型(内向型、外向型、独立型、顺从型)、心理特征、爱好特长等。

三、犯罪前表现栏填写:调查对象工作或学习表现(单位、学校里的一贯表现)、业余生活情况、邻里关系(与邻里是否和睦)、社会交往(交友范围、经常出入的活动场所)、违纪违法情况(是否受到治安处罚、学校记过处分或党纪处分等)等。

四、悔罪表现栏填写:调查对象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悔过态度、附加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等情况。

五、社会反响栏填写: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态度、社会公众的态度,调查对象所在村、社区群众或单位职工对调查对象的评价,对调查对象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

六、监管条件栏填写:调查对象家庭成员的态度(对调查对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配合政法部门工作的态度、是否有具体的帮教措施、调查对象能否服从家庭管教等)、经济生活状况及环境是否有利于实施社区矫正、村(社区)或学校(单位)等组织对调查对象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及帮教能力等。

河北省某监狱假释状况调研报告

河北省某监狱假释状况调研报告

4.1.2 降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标准,细化操作 (17)

4.1.3 修订老病残犯的假释、保外就医规定 (17)

4.1.4 制定针对狱内精神病犯的治疗规定 (18)

4.1.5 适当放宽特殊情况下假释的实际执行刑期和考验期 (19)

4.2 理顺假释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20)

4.2.1 构建累进制假释制度 (20)

4.2.2 重新配置假释裁决权力 (21)

4.2.3 建立检察机关对假释适用的同步监督机制 (22)

4.2.4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 (24)

结论 (27)

参考文献 (28)

致谢 (30)

引言

假释是整个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假释在我国当前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由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①。假释制度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促进罪犯改造,帮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假释制度起源于国外,经过近两百年的实践发展,早已完善成熟。在当今世界,假释制度已经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在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假释率都在50%以上②,罪犯通过假释回归社会的比例远高于减刑,已经实现了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执行模式。然而,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着注重减刑而忽视假释的现象,导致假释适用率畸低,这是一个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和社会稳定的做法。究其根源,既有传统的重刑思想在作崇,认为一个人犯了罪,就必须把他关在监狱里,进行惩罚;又源于假释制度在立法设计和执行机制上的不够健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权、法治的思想已经逐步深入中国社会,受国际上行刑社会化思潮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呼吁打破监禁行刑模式,把假释由对罪犯的一种恩惠变为罪犯的应有权利。同时假释重新犯罪率低,社会效果明显优于减刑的实践表现也激励着我们逐步扩大假释适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制度,因此改革、完善现行假释制度已势在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向社区矫正委员会报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提请社区矫正委员会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和撤销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意见;

(三)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五)指导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

(六)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协调推进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

(二)对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

(三)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释放证明书

释放证明书

释放证明书

释放证明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七条看守所对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可能存在利用权力、钱财影响公正执法因素的,要依法从严审核、审批。

第八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押

第九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十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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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罪犯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

说明:本表侧重调查罪犯假释回归社会后生活、工作是否有着落、监管情况能否落实,请在填好有关意见后速将本表寄回。

服刑罪犯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填写要求

1、本表要求一试两份,情况要据实填写,不得伪造。两份表格均要求寄回。

2、如同意该犯呈报假释列入社区矫正,表内各栏参照以下内容填写:

(1)家属意见栏填写内容:

(我)我们将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XXX出监后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保证其假释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并督促其接受社区矫正。

(2)罪犯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意见:罪犯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栏填写内容为:情况属实,同意假释后监管。

(3)罪犯家庭所在地司法所、司法局或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栏填写内容为:同意接收XXX来我所(社区)矫正。

3、如不同意将该犯列入社区矫正,请说明原因,并写明“不同意假释”或“不同意接收”等,以便法院综合考虑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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