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河流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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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 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 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 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第二十三条 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第四章 航道养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 港务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专用航道的维护费用,由专用部门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 对中央、地方财政拨给的航道维护费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必须取得交通、林 业、渔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因紧急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建临时闸坝,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旱情解除后,建闸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闸坝,恢复通航条件。
第十七条 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 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 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 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不得危及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安全。
因建设航道及其设施损坏水利水电工程、跨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 给予赔偿或者修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12.03【实施日期】1995.12.0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7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5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航标的管理和保护,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航标。

本条例所称航标,是指供船舶定位、导航或者用于其他专用目的的助航设施,包括视觉航标、无线电导航设施和音响航标。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四条航标的管理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专业保护与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

禁止一切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对于危害航标安全或者损害航票工作效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航标由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置;但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第七条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航标管理机关设置、撤除航标或者移动航标位置以及改变航标的其他状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航标管理机关和专业单位分别负责各自设置的航标的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试题(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试题(全)

《航道法》题库一、单选题1、我国内河航道应按可通航船舶的吨级划分为()级A、九B、八C、七D、六2、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遵循()的原则。

A、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B、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C、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D、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3、《安徽省高等级航道网规划》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编制,中间成果已于2014年11月完成,该规划由()批准公布。

A、安徽省人民政府B、交通运输部C、安徽省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运输部D、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4、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

A、10B、20C、30D、605、()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B、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C、海事管理机构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6、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由()编制并公布。

A、国务院B、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7、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

A、环境影响分析B、环境跟踪监测C、环境影响评价D、环境影响预测8、( )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

A、国务院B、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C、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涉及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9、()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A、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B、海事管理机构C、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0、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海事管理机构C、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1、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审批工作流程图

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审批工作流程图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公路隧道、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23个工作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公路、水运工程、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涉路施工许可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现场勘察及评审时间)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航道水上、水面、水下和岸线修建与通航有关的工程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同意及作业完毕遗留物清除效果验收认可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许可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完毕遗留物清理效果验收许可子项目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港口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工程作业的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24小时内(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营业性水路运输许可及水路运输服务许可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拟调整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图(10项)《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资格评审报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备案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评审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公路工程项目法人备案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备案审批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评标报告备案工作流程图(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勘测和专家评审时间)。

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一、事项名称: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款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三、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的以下规定实施:第十八条第一款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一)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1、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2、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二)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1、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2、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四、申报材料:(一)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1、申请文件(公函);2、助航标志配布方案;3、航标维护能力的证明材料。

(二)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审批:1、申请文件(公函);2、助航标志搬迁、撤除方案;3、与航标管理机构达成的助航标志搬迁、撤除补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08•【文号】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4月21日经第六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199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企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通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砂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物;(十二)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8.29•【文号】•【施行日期】199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航道是指:(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不包括封冻期)通航300吨级以上(含300吨级)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可通航3000吨以上(含3000吨级)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四)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五)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第四条地方航道是指:(一)可以常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二)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的沿海航道及地方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三)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四)其它属于地方航道主管部门管理的航道。

第五条航道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航道技术标准。

第六条航道是重要的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航道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领导;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时,应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条例》和本《细则》所指“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船舶、排筏在不同水位期可以通航的水域;“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绞滩和通信设施、整治建设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指船闸、升船机、水坡、船运渡槽和隧洞)、航道水文监测设施、航道测量标志、航道段(站)房、航道工程船舶基地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渡槽、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码头、驳岸、栈桥、护岸矶头、滑道、房屋、涵洞、抽(排)水站、固定渔具、贮木场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0.28
•【字号】镇政发[2009]98号
•【施行日期】2009.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
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镇政发〔2009〕9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保留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249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116项,并确认了相应的实施主体,现予以公布。

一、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和组织要明确审批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二、各辖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附件:1.镇江市保留的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镇江市保留的市本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1:
附件2:。

长江航道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收费办法

长江航道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收费办法

长江航道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收费办法(航道航[2001]440号)一、为加强厂矿企事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外单位)委托我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的管理,确保专设航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部《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长江干流四川宜宾合江门至江苏浏河口的航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撤除、异动专设航标和改变航标其他状况时,都必须事先经我局批准。

长江干流桥区和靠近主航道的专设航标,必须由我局设置和管理。

外单位自行设置和管理的专设航标,必须接受我局的检查和技术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设、代管未经批准的专设航标。

三、专设航标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和《长江航道局航标工作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专设航标是指:1、建设和管理单位为保障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施工期间及建成后的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所设置的标志。

2、企事业单位为本单位生产需要而开辟的航道、锚地及生产作业区域内所设置的标志。

3、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按规定为标示沉船、沉物的位置和其他原因所设置的航标。

五、外单位委托我局代设、代管专设航标时,应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签定委托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设标数、维护时间、技术要求、责任范围、费用及付款方式等。

专设航标的设置、撤除、测量和维护管理等所需要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六、委托协议由各辖区航道局或航道处与委托单位签定。

由航道处签定的协议,应将协议文本报主管辖区航道局。

七、代设、代管航标收费标准:1、代设、代管航标总费用由航标勘查设计费、设置(撤除)费、维护费、航标器材费、管理费和税金组成。

2、设置(撤除)费按航标工作船的功率,根据交通部颁发的船舶艘班费用定额测算。

航标工作船艘班定额见附表一。

广东省航道条例全文_文秘知识

广东省航道条例全文_文秘知识

广东省航道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护和开发水运资源,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辖区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

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机构及职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其所属的省航道管理机构对全省航道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航道及航道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政府的规定行使航道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权。

水利、国土、海洋与渔业、林业、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道资金保障】航道是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1 / 11航道建设也可采取国家政策性贷款、社会资本投资等合法方式筹集资金。

第五条【专用航道】专用航道及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并接受航道管理机构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也可以委托航道管理机构代管。

第二章航道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航道规划】本省已通航和可开发通航的河流(包括运河)、出海口门及沿海航道的航道规划,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按国家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编制辖区内水运发展规划时,应与区域内的航道规划衔接。

专用部门在编制或修订专用航道发展规划前,应事先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航道建设】进行航道工程建设应当维护河势稳定,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

航道工程建设应符合防洪排涝要求和航道规划,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滩涂开发管理】开发利用航道保护范围内的滩涂,必须符合航道规划,并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

内河航道临、跨、过、拦河建筑物(过河管线)

内河航道临、跨、过、拦河建筑物(过河管线)

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日期: 2005 年 4 月 1 日
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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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日期: 2005 年 4 月 1 日
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日期: 2005 年 4 月 1 日
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日期: 2005 年 4 月 1 日
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内河航道临、跨、过、拦河建筑物(其他设施)
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日期: 2005 年 4 月 1 日
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通航河流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日期:2005 年 4 月 1 日
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
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日期:2005 年 4 月 1 日
注:斜体字为申请人填制内容。

海事行政许可

海事行政许可

海事行政许可事项
1、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
2、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
(1)内河省际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3)跨市水路旅客、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
3、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上、水下作业施工同意及作业完毕遗留物清除效果验收认可;
4、通航河流上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以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
5、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
6、船舶与水上设施法定检验;
7、内行一类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
8、内河通航水域活动与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1)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2)内河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9、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审批;
10、内哈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安全培训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8.22•【文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航道事业。

第五条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第二章航道的规划和建设第七条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

第八条国家航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后实施。

地方航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航道的发展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必要时报交通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由专用航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各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编制河流流域规划和与航运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以及进行上述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参加。

航道法规系列(有答案)

航道法规系列(有答案)

航道法规系列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D )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正,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A.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B.航道管理机构C.人民法院 D.地方人民政府2、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政府投资的航道建设项目实行( A )制度。

A.审批 B.备案 C.核准 D.认可3、经省政府批准列入收费航道建设试点项目的是:( A ) 。

A.安庆石门湖航道 B.合肥派河航道C.芜申运河航道 D.合裕线航道4、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申请人应当向( D )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A.所在地县交通运输局 B.所在地县港航管理处C.所在地市港航管理局 D.交通运输厅5、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应当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介上至少公示(C )天。

A.3 B.5 C.7 D.106、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单位和从业单位应当在( C )小时内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

A.8 B.12 C.24 D.367、按照《航道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实行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航道建设项目单位应当( A )向交通运输厅报送工程建设信息。

A.每月 B.每季度 C.每半年 D.每年8、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 D )内申请竣工验收。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9、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 A )。

A.《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B.《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C.《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许可书》 D.《航道工程准予竣工许可书》10、按照《航道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 B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1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办法(1994年4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道的建设和保护第三章航道养护经费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已经通航和规划通航的沿海和内河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航道是水上交通的基础,是重要的社会公益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统筹安排航道的建设发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全自治区航道事业。

航道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及其所属的航道管理处和地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各航道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是:(一)南宁航道管理处管理右江、郁江(贵港市以上)、剥隘河(东笋至百色)、飞双江(南乡至江口)航道及其设施;(二)柳州航道管理处管理融江(融安至凤山)、柳江、黔江、红水河(恶滩船闸以下)航道及其设施;(三)梧州航道管理处管理郁江(贵港市以下)、浔江、西江(梧州至界首)、桂江(昭平松林峡至梧州)航道及其设施;(四)桂林航道管理处管理桂江(桂林至昭平松林峡)航道及其设施;(五)北海航道管理处管理沿海航道、沿海独立水系航道、沙坪河(沙坪至江口)航道及其设施;(六)专用部门管理专用航道及其设施,除军事专用航道外,当地航道管理机构对专用部门管理的专用航道及其设施进行业务指导;(七)除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以外的其他航道及其设施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由地区、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自治区航道管理局及其所属各航道管理处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通政发[2014]6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通政发[2014]6号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通政发〔20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38号令)、《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3〕15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消减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通政办发〔2013〕211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十四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351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282项(市级部门195项,垂直管理部门87项)、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69项(市级部门24项,垂直管理部门45项),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三到位”,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为全市落实“八项工程”、实现“八个领先”提供有力的政务服务保障。

附件: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总序号实施部门分序号事项性质事项名称1发改委1行政许可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2发改委2行政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3经信委1行政许可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4教育局1行政许可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或变更许可5教育局2教师资格认定6教育局3行政许可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7公安局1行政许可影响交通安全的占用、挖掘道路许可8公安局2行政许可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9公安局3行政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10公安局4行政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发11公安局5烟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12公安局6行政许可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3公安局7行政许可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14公安局8行政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许可15公安局9行政许可枪支运输许可16公安局10行政许可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17公安局11爆破作业许可18公安局12行政许可保安员证核发19公安局13行政许可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20公安局14行政许可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21公安局15行政许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核22公安局16行政许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3公安局17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许可24公安局18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普通)核发25公安局19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核发26公安局20行政许可五年或一次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核发27公安局21行政许可台湾居民来一次或多次有效的签注、居留签注许可28公安局22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前往港澳通行证核发29公安局23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备案30公安局24行政许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31公安局25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32公安局26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33公安局27行政许可出海边防证件许可34公安局28行政许可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35公安局29登轮与搭靠许可36公安局30行政许可船员登陆许可37公安局31行政许可枪支(弹药)携运许可38公安局32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含换领、补领、注销)39民政局1行政许可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40民政局2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41司法局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42司法局2行政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申领、变更、注销43财政局1行政许可会计从业资格认定44人社局1行政许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45人社局2行政许可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46人社局3行政许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47人社局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认定与年检48人社局5行政许可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49人社局6行政许可劳务派遣机构资格许可50人社局7行政许可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51国土局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用地补办出让审查52国土局2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用地划拨审查53国土局3建设项目用地租赁审查54国土局4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55国土局5行政许可采矿许可与转让审批56国土局6行政许可国家基础测绘资料提供、使用审批57国土局7行政许可编制、出版、展示本省地区地图审核58国土局8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占用县(市)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地审核59国土局9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核60环保局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审批61环保局2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许可62环保局3行政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63环保局4行政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64环保局5行政许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许可65建设局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66建设局2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许可67建设局3行政许可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68建设局4行政许可城市排水许可69建设局5行政许可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70建设局6行政许可瓶装燃气经营(供应站点)许可71建设局7改装、迁移或拆除燃气设施及停止供气、更换气种或迁移供应站点审批72建设局8行政许可城市树木(含古树名木)移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73建设局9行政许可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三级)74建设局10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75建设局11行政许可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批76建设局12行政许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77建设局13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78建设局14行政许可生产仿古粘土实心砖审批79规划局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80规划局2行政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81规划局3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82规划局4行政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83规划局5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84规划局6行政许可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85规划局7行政审批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86规划局8行政审批申请核实规划实施87房管局1行政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88房管局2行政许可南通市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认定89房管局3购买经济适用房及政策补贴审批90房管局4行政审批承租廉租房审批、租金补贴审核及保障复核91房管局5行政审批租住公共租屋审批92房管局6行政审批职工购房补贴审批93房管局7行政审批优惠出售公有住房核准94交通局1行政许可涉路施工活动许可95交通局2涉路标志许可96交通局3行政许可涉路行驶许可97交通局4行政许可公路建设施工许可98交通局5行政许可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许可99交通局6行政许可经营性道路客货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100交通局7行政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101交通局8道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02交通局9行政许可道路货物运输代理、配载经营许可103交通局10行政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104交通局11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05交通局12行政许可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106交通局13行政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07交通局14水路运输经营许可108交通局15行政许可新增营业性运输客船、危险品船许可109交通局16行政许可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许可110交通局17行政许可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批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111交通局18行政许可内河船员适任证核发(客运、危险品)112交通局19行政许可船舶国籍证书核发113交通局20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14交通局21行政许可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115交通局22行政许可水上加油(气)站点设立许可116交通局23行政许可船员注册117交通局24行政许可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审批118交通局25行政许可港口经营审批119交通局26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120交通局27行政许可在通航河流上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移动以及其他状况许可121交通局28行政许可船舶进出港口签证122交通局29行政许可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123交通局30行政许可船舶过驳危险货物作业许可124交通局31行政许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审批125交通局32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126交通局33行政许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审批127交通局34行政审批投标人信息备案128交通局35行政审批交通建设项目邀标、不招标审批129交通局36行政审批工地试验室备案130水利局1行政许可市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设施活动审批131水利局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132水利局3行政许可取水许可133水利局4行政许可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许可134水利局5行政许可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35水利局6行政许可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实施审批136水利局7行政许可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137水利局8长江河道采砂(取土)初审138水利局9行政许可水利工程开工审批139水利局10行政审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140海渔局1行政许可海域使用权出让初审141海渔局2行政许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142海渔局3行政许可市管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许可143海渔局4水产苗种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144海渔局5行政许可海洋渔业捕捞许可145海渔局6行政许可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申请的审核146海渔局7行政许可渔船初次检验147海渔局8行政许可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核发148海渔局9行政许可中(日)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渔业捕捞许可初审149文广新局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审批150文广新局2行政许可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审批151文广新局3行政许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修缮工程许可152文广新局4行政许可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企业设立、变更审批153文广新局5行政许可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建设许可154文广新局6行政许可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珍贵审批155文广新局7接收境内外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审批(含转报)156文广新局8行政审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查157文广新局9行政审批借用国有馆藏文物许可158卫生局1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159卫生局2行政许可供水单位卫生许可160卫生局3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卫生审查161卫生局4医疗机构设置许可162卫生局5行政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许可163卫生局6行政许可医疗机构校验许可164卫生局7行政许可医师执业注册许可165卫生局8行政许可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166卫生局9行政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167卫生局10放射诊疗单位卫生行政许可168卫生局11行政许可餐饮服务许可169卫生局12行政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170卫生局13行政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171卫生局14行政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审批172体育局1行政许可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资格确认173体育局2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174物价局1行政审批核定(调整)产品价格和相关收费175物价局2行政审批核定(调整)服务价格或收费176物价局3行政审批核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177物价局4行政审批核定(调整)房价和相关收费178物价局5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收费年审179安监局1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储存设施)许可证核发180安监局2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81安监局3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82安监局4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83安监局5行政许可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84安监局6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185安监局7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186安监局8行政许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核发187安监局9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188安监局10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含备案)189安监局11行政许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含备案)190药监局1行政许可《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191药监局2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注册192药监局3行政许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193药监局4行政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194药监局5行政许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195药监局6行政许可零售连锁企业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许可196药监局7行政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197药监局8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198旅游局1行政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业务旅行社设立许可(受省旅游局委托)199粮食局1行政许可粮食收购资格认定200民防局1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审批201民防局2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查202民防局3行政许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审批203民防局4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审批204民防局5行政审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05民防局6行政审批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搬迁、拆除、重建审批206民宗局1行政许可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207港口局1行政许可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许可208港口局2行政许可港口经营许可209港口局3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210港口局4行政许可港口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审批211港口局5行政许可港口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212港口局6行政许可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许可213港口局7行政许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批准214档案局1行政许可专业、部门档案馆设置审核215档案局2非国有特定档案转让、出卖审批216地震局1行政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批准217事业局1行政许可市属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变更、注销登记及印章备案218公积金中心1行政审批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219公积金中心2行政审批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220南通工商局1行政许可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221南通工商局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222南通工商局3行政许可内资企业登记223南通工商局4行政许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核准登记注册224南通工商局5行政许可外商投资企业登记225南通工商局6行政许可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226南通工商局7行政审批拍卖活动备案227南通工商局8公司股权出质登记228南通工商局9行政审批企业年度检验229南通国税局1行政许可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审批230南通国税局2行政审批税收优惠资格认定与备案231南通国税局3行政审批税收优惠退税审批232南通国税局4行政审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金税服务)233南通国税局5延期申报申请审批(申报受理)234南通国税局6行政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235南通国税局7行政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审核审批236南通国税局8行政审批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237南通地税局1行政许可冠名发票资格认定238南通地税局2行政审批所得税(个人、企业)审批、备案239南通地税局3退税管理审批240南通地税局4行政审批代扣代缴手续费审批241南通地税局5行政审批申报征收审批242南通地税局6行政审批认定审批243南通地税局7行政审批登记审批244南通地税局8行政审批发票备案245南通地税局9税务证明246南通地税局10行政审批营业税审批、备案247南通地税局11行政审批土地增值税审批、备案248南通地税局12行政审批房产税审批、备案249南通地税局13行政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备案250南通地税局14行政审批印花税审批、减免与备案251南通地税局15综合税种审批、备案252南通地税局16行政审批车船税备案253南通地税局17行政审批纳税保证金退付申请254南通地税局18行政审批资源税审批、备案255南通地税局19行政审批契税备案256南通地税局20行政审批耕地占用税备案257南通质监局1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258南通质监局2行政许可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259南通质监局3行政许可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260南通质监局4行政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261南通质监局5行政许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262南通质监局6行政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63南通质监局7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资格认定(授权考核)264人行南通支行1行政许可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265人行南通支行2行政许可外方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266人行南通支行3行政许可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外汇登记变更、注销267人行南通支行4行政许可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268人行南通支行5行政许可非金融机构外债逐笔登记269人行南通支行6对外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逐笔核准270人行南通支行7行政许可对外担保即期逐笔登记271人行南通支行8行政许可境外上市公司境外募集资金结汇核准272人行南通支行9行政许可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资金汇出核准273人行南通支行10行政许可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境外开户及购付汇核准274人行南通支行11行政许可非银行债务人办理担保费对外支付275人行南通支行12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单证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办理结汇及非货到付款项下购付汇核准276人行南通支行13行政许可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277人行南通支行14行政许可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外汇登记278人行南通支行15行政许可一般境内机构境外账户开立核准279人行南通支行16行政许可境外投资项下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而需在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账户核准280人行南通支行17行政许可境内机构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核281人行南通支行18境内机构支付其他非贸易业务时,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核282人行南通支行19行政许可个人购汇或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审核283人行南通支行20行政许可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审核284人行南通支行21行政许可贷款卡发放核准及年检285人行南通支行22行政许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核准286人行南通支行23行政许可企业名录管理287人行南通支行24C类企业登记管理288人行南通支行25行政许可境内发行B股所筹集外汇资金结汇审批289人行南通支行26行政许可移民财产转移290人行南通支行27行政许可继承财产转移291人行南通支行28行政许可保险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292人行南通支行29行政许可外资参股保险中介公司资本金外汇账户开立核准293人行南通支行30。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2013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2013

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标管理,充分发挥航标的助航作用,提高航道的通航质量,根据国务院《航标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内河航标管理办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内河航道航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长江航道、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航标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省航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省航标的行业管理。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京杭运河苏北段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苏北航务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航道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航道站)和有关船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航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航标管理,建立健全航标检查与考核、档案管理等航标保障制度,定期开展航标业务教育和培训,做好航标工作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等工作。

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经济实用的航标新技术,提高航标管理与维护技术水平。

第五条本省内河航标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和交通运输部《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航标管理职责第六条省航道管理机构航标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全省航标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考核航标维护和管理质量;(二)编制和审定全省航标建设、维护计划,提出实施措施;(三)审定全省等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和航标的移位、拆除及设置。

第七条市航道处、苏北航务处航标管理的主要职责:(一)依据航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权限,定期检查和考核辖区内航道的航标工作;(二)编制年度航标工作计划及其航标工程建设与养护计划;(三)根据辖区内航道特征、水情变化及碍航物的分布情况,审核县航道站报送的等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审定等外级航道的航标配布图,并根据上述情况及时设置或者调整航标,发布航道通告;(四)收集和整理航标技术资料,评定航标维护质量,建立航标工作台账和档案,及时、准确地填报航标统计报表;(五)审查许可权限范围内与通航有关设施的专设标志配布图和设置,并报省航道管理机构备案;(六)加强航标备品、备件等设备管理,完善航标管理应急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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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尺1:500~1:2000打印图;
2、航标位置加粗标注;
3、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盖章。
3
3
专用标志
(新设航标)构造
1、外形尺寸,比例尺1:200~1:500打印图;
2、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盖章。
3
4
其他相关资料
1、搬恢复或重新配布方案;
2、与通航有关的其它资料;
3、涉及损坏驳岸、绿化的应提供恢复或补偿方案。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航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请你(单位)如实提供如下资料:
通航河流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
许可申请材料目录(五)
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要求
份数
1
许可事项
申报表
1、如实填制申报表,说明专用、专设航标的用途或因何原因搬迁、拆除航标、结构、灯光、能源选用、所处航道地点等;
2、建设单位盖章。
3
2
专用标志
(新设航标)配布及所处航段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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