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简介一、中心成立背景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是遵循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统一要求,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唯一授权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公共平台,2013年7月在江苏南京注册成立。
二、中心股东结构本中心注册资本2亿元,股权结构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5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1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2%。
三、中心经营范围中心为非上市的公司股权、债券、资产和相关金融及其衍生品的批准募集挂牌、登记、托管、交易、融资、结算、过户、分红、质押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市场活动,发布市场信息;代理挂牌产品买卖服务;为市场参与方提供咨询等综合服务。
四、中心七大功能(一)促进企业改制发展(二)提供股权等标的的转让交易平台(三)提高综合融资能力(四)提供股权登记、托管等股权增值服务(五)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出通道(六)推荐企业进入其他资本市场挂牌(七)企业品牌宣传五、中心五大特点成立目标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效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是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全国各省市都把建设股权交易市场看作推动本地区资本市场发展的一次历史机遇,抢占先机,竞相提速,加快了建设发展步伐。
我省正处在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从各方面已经具备设立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条件。
2013年5月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召开创立大会,7月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正式成立。
2013年9月24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正式揭牌开业,接受企业挂牌,首批22家企业成功挂牌,近30家会员单位与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
发展前景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立足省情实际,坚持探索创新,借鉴国外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经验,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路子。
充分发挥推荐商会员、投资商会员和专业服务商会员的资源和优势,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和企业融资效益最大化,真正实现投资者通过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放心投资,企业通过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安心;在服务上创新: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分别对登记托管和挂牌进行分级,根据不同层级的需求,提供不同业务建议,量身定做金融产品与服务,切实解决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不同融资需求问题。
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
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1. 股权交易中心简介股权交易中心(Stock Equity Trading Center)是一个专门负责股权交易的机构,旨在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方便投资者进行股权买卖。
股权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涵盖股权转让、股权众筹及其他股权相关服务。
2. 股权交易中心的角色与职责股权交易中心在股权交易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提供股权交易平台股权交易中心是股权交易的核心平台,提供一个安全、透明、高效的交易环境。
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发布股权转让信息,与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流、洽谈,并最终完成交易。
2.2 组织股权众筹活动除了股权转让,股权交易中心还承担着股权众筹的组织与监管工作。
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广大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创业企业的发展。
股权交易中心会审核并监控众筹项目,确保合规性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2.3 提供股权评估与咨询服务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与准确性,股权交易中心还提供股权评估与咨询服务。
通过专业的团队与评估方法,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对股权进行评估,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咨询与建议,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股权交易流程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流程通常经过以下几个步骤:3.1 发布信息卖方可以在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上发布股权转让信息,包括股权的数量、价格、持股比例等。
同时,买方也可以通过该平台浏览并搜索感兴趣的股权转让信息。
3.2 洽谈与协商当买方对某个股权感兴趣时,他可以与卖方进行洽谈与协商,商讨具体的买卖细节,如价格、支付方式等。
双方可以通过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在线交流,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与交易的顺利进行。
3.3 签订合同与支付一旦双方达成交易意向,他们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进行相应的支付。
买方需要向卖方支付购买股权的款项,而卖方则需要将股权过户给买方。
3.4 完成交割在合同签订与支付完成后,股权交易中心会进行交割处理,将股权转移给买方。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股权投资业务运作,保证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股权投资业务在运作过程中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风险,增强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整体竞争能力.第二条公司股权投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对项目的审慎调查、核实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负责管理的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
第四条资金规模及来源公司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直投基金.首期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规模为2亿元,未来可根据业务运行情况增加资金规模。
投资项目退出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用于再投资.第五条投资区域本股权投资业务原则上投资于在区内注册的或其核心业务主体在区内的企业.第二章管理架构第六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投资管理部和法务风控部等共同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为股权投资业务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增加或缩减股权投资业务资金规模,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评审及决策。
第八条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权投资业务所有项目的评审及决策。
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行业及投资领域的专家等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公司董事长和总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为常设委员,每次投资决策会议需至少两名常设委员参加;而行业及投资领域专家委员则根据所审议项目情况从专家委员库中选择。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中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及投资领域外部专家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下同)主持投资业务日常管理工作。
股份公司股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交易行为,加强股权交易流转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在所投资企业依法形成相应的所有者权益。
本办法所称股权交易流转行为包括股权转让和划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
各级子公司包括公司各级全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各级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施支配的实际控制企业。
第四条公司股权交易流转的归口管理部门是企业管理部。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股权转让是指公司或各级子公司作为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将国有股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或者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活动。
第六条股权转让可采取进场交易(经江苏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股权公开挂牌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第七条股权转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或者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股权在国有出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二)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股权转让批准权限:(一)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属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事项,经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并按有关规定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外其他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名单
[推荐商] 江苏中天凤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4-12-11
[推荐商] 南京汉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4-12-11
[推荐商] 中久投资有限公司 2014-12-11[推荐商] 张家港达益投资咨有限公司 2014-12-11
[推荐商] 清大益讯(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4-12-11
2014-03-06 [推荐商] 南京紫金创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03-06 [推荐商] 江苏沃得凯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4-03-06 [推荐商] 江苏美沃投资有限公司
2013-12-09 [推荐商] 上海慧宇投资有限公司
2013-12-09
会计师事务所——13 家
[会计师事务所] 泰州兴瑞会计师事务所 2014-12-11
[会计师事务所] 南京均益会计师事务所 2013-12-09
[会计师事务所]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2013-12-09
[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2013-09-21
[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013-09-21
[会计师事务所] 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 2013-09-21
[会计师事务所]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2013-09-21
[战略合作会员]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12-11
[战略合作会员]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12-11
[战略合作会员]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12-11
[战略合作会员]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4-12-11
[战略合作会员] 浙江锐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12-11
律师事务所——12 家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五)成立满12个月;(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
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江苏省内设立、从事业务在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规定范围内的各类交易平台,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江苏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交易场所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有效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条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承担对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负责属地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级金融办应协调工商、商务、通信管理和银监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主动征求证监等部门的工作意见。
第六条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设立交易场所,须经省金融办批准。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或相关活动。
第八条省金融办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第九条交易场所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合适的组织形式,并按苏政办发〔2013〕28号文要求规范名称。
第十条实行公司制的交易场所,除开展产权等权益类交易且当地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外,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股权应适度分散,股东不少于5名,其中法人股东不少于2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省工商局2008年6月24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公司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七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持股证明;(三)股权质押书面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五)已将该笔出质记载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证明;(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条件
附件一: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条件(试行)(草案)
一、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续存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下非上市公众股份公司;
6、最近一个年度净利润在100万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以
上;拥有核心技术、独特商业模式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此条件制约。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国家规范
全国股转公司关于修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的公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做市商在取得做市库存股时,可与挂牌公司股东就一定条件下回售或转售做市库存股作出约定。
“做市库存股回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协议受让挂牌公司股东股份时,与该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受让数量的股份回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做市库存股转售约定,是指做市商在认购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时,与挂牌公司股东约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将不超过认购数量的股份转售给该股东的协议安排。
”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做市商与挂牌公司股东作出回售或转售约定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做市商单次约定的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受让或认购的股份数量;“(二)做市商申请为股票做市前获取的库存股,回售或转售数量不得超过申请为股票做市时的初始库存股数量,因挂牌公司权益分派导致的超出初始库存股数量的部分除外;“(三)做市商不得存在对做市后的申报或成交价格、数量、金额进行承诺等可能影响做市报价的情形。
“做市商应当自回售或转售协议签署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协议,并于回售或转售安排变更或终止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三、第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售、转售约定除外;”修改内容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内容作相应修改,全文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全国股转公司2019年1月25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股权交易登记办理流程
股权交易登记办理流程1. 引言股权交易登记是指股票持有人之间转让股权产生的权益变动,需要进行登记的一项程序。
本文将介绍股权交易登记的办理流程。
2. 办理流程2.1 股权交易准备2.1.1 准备必要文件交易双方的有效联系件复印件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公司盈利分配方案(如有)2.1.2 确认交易条件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交易的股权比例、价格、交易时间等重要条件。
2.2 提交登记申请一般情况下,股权交易登记由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向所在地的证券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2.2.1 填写登记申请表填写登记申请表时,应认真核实填写的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2.2.2 缴纳登记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登记费用。
2.2.3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登记申请表及所需材料一并递交给证券登记机构。
2.3 审核及登记申请人的联系件和授权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盈利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审核通过后,证券登记机构将进行登记,并发放股权转让登记证书。
3. 注意事项3.1 办理时限根据相关法规,股权交易登记办理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应提前与证券登记机构协商。
3.2 信息保密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和公司信息应严格保密,避免泄露。
3.3 法律法规办理股权交易登记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交易合法有效。
4. 结论。
企业信用报告_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6)1.4 主要人员 (7)1.5 联系方式 (8)二、股东信息 (8)三、对外投资信息 (8)四、企业年报 (9)五、重点关注 (11)5.1 被执行人 (11)5.2 失信信息 (11)5.3 裁判文书 (11)5.4 法院公告 (11)5.5 行政处罚 (11)5.6 严重违法 (11)5.7 股权出质 (11)5.8 动产抵押 (12)5.9 开庭公告 (12)5.11 股权冻结 (12)5.12 清算信息 (12)5.13 公示催告 (12)六、知识产权 (12)6.1 商标信息 (12)6.2 专利信息 (13)6.3 软件著作权 (13)6.4 作品著作权 (14)6.5 网站备案 (15)七、企业发展 (15)7.1 融资信息 (15)7.2 核心成员 (15)7.3 竞品信息 (16)7.4 企业品牌项目 (18)八、经营状况 (18)8.1 招投标 (18)8.2 税务评级 (19)8.3 资质证书 (19)8.4 抽查检查 (19)8.5 进出口信用 (19)8.6 行政许可 (20)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320000*********统一信用代码:91320000072741203P法定代表人:孙含林组织机构代码:07274120-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其他金融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20,000万(元)注册时间:2013-07-04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77号金融城10号楼3层营业期限:2013-07-04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债券、资产和相关金融及其衍生品的批准募集挂牌、登记、托管、交易、融资、结算、过户、分红、质押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交易市场活动,发布市场信息,代理本交易市场内挂牌产品买卖服务,为市场参与方提供咨询服务。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2019/1/6
2019/1/6 18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 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 在实践中,受让方在完成过户手续时只是支付部 分对价,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方对目标公司的持 续盈利能力的保证条款,如果目标公司在转让成 功后约定的期限内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受让方 再根据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支付后续费 用,该项费用当然属于股权转让对价,应该根据 第九条的规定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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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 本条实际上是为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埋 下伏笔。 •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 股权转让收入: •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 料; •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019/1/6 9
第一章 总 则
•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允许以任何可以以用货币估 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就包括股 权。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9年1月14日公布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并在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对股权出资重新做了规定。要 求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 可以转让,且不得具有下列情形:(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及指引汇编(试行)
目录第一部分挂牌业务 (2)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2)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推荐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6)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 (11)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18)第二部分会员管理 (25)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5)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入会指引(试行) (34)第三部分信息披露 (36)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试行) (36)第四部分交易规则 (43)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 (43)第五部分定向增资 (50)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定向增资业务规则(试行) (50)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备案工作指引(试行) (56)第六部分私募债业务 (60)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60)第七部分合格投资者管理 (69)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合格投资者管理规则(试行) (69)第一部分挂牌业务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拟挂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股权挂牌行为,促进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其股权在海交中心挂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核查和辅导义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海交中心对申请人股权挂牌申请的核准,以及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申请人股权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六条除股权以外其他证券品种的挂牌应依据本规则和海交中心相关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以下简称《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号,以下简称《指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展示、挂牌,股权登记托管,非公开发行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地方人民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以及展示、挂牌企业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六条江苏证监局依法依规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协助做好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处置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江苏证监局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就监管协同、信息共享、风险处置等方面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相关数据,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登记托管第四章挂牌第五章定向增资第六章股权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交易第八节终止挂牌第七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八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九章信息披露第十章其他事项第十一章违规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托管、交易和融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85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会员为非上市企业提供登记托管、挂牌交易、股权融资等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本中心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授权对股权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参与股权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业务的非上市企业、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信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中介机构在开展股权业务时应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挂牌企业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参与挂牌企业股权交易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应当是经本中心认定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第八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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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五)成立满12个月;(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
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推荐商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后,应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十四条在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督促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交易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挂牌前持有的股权依法依约可转让的部分可直接进入交易中心转让。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股东向公司原股东以外的机构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应向交易中心出具同意挂牌意见以及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书面的证明,经交易中心确认后,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增资扩股第十七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中的增资扩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
该增资扩股属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三)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五)挂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六)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增资扩股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允原则,不得损害新老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增资扩股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其新增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实施。
推荐商会员应对增资扩股的必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后,向交易中心提供备案申请文件。
符合增资扩股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其出具备案通知。
在备案通知出具后,交易中心应再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交易中心出具的备案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指导和督促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增资扩股。
第二十三条新增股权应集中登记在交易中心。
第四章股权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采取不拆细、不连续、不标准化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委托交易中心为其提供股权转让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委托代理、审核登记、信息披露、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程序进行股权转让。
转让方经有权单位审批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除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也可通过委托经纪商会员进行股权转让。
经纪商会员必须对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保证委托方进行转让活动的合规性,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设置报批、审计(必要时)和资产评估(必要时)等相关前置手续,并委托经纪商会员向交易中心递交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申请第二十九条转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全部转让信息的发布申请材料。
交易中心应当对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进行登记,并对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的齐全性提出意见,完成合规性审核。
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通过合规性审核的,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并同时办理信息发布等手续。
第三十条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保密手续及交纳保证金后,可以在交易中心查询有关股权交易文件,对转让方或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及转让方的经纪商会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意向受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在信息公告期内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向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资料。
第三十二条意向受让方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三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在交易中心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交易中心在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应及时向意向受让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
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对交易中心的资格确认通知有异议的,应当通过经纪商提出书面申请复核。
第三节成交第三十五条信息公告期满后,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按照交易中心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六条交易中心设立股权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总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结算服务。
第三十七条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及结算交收并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股权交易凭证。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出具有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在股权交易过程中,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交易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
在中止交易期间,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交易中心可以做出恢复、延长中止期限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四节转让信息第三十九条股权转让期间,股权转让信息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网站和股权转让系统发布最新转让方和需求方信息。
第四十条成交信息包括:股权成交比例、成交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拷贝、下载、存储、发送、转发。
第五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四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权转让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股权转让,必要时要求相关公司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信息披露,直至造成重大影响情形消除、重大事项获得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第五章终止挂牌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二)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挂牌;(三)股东会作出终止挂牌决议,并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挂牌的情形。
第六章经纪商第四十四条经纪商会员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权转让协议的,应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
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者,不得与其签署代理股权转让协议。
经纪商会员在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权转让协议前,应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投资风险,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四十五条经纪商会员应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投资风险。
第四十六条经纪商会员应依照交易中心的规定,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合规性进行核查,防止其违规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一旦发现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督促其及时卖出,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第四十七条经纪商会员应特别关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或终止代理股权转让协议,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经纪商会员对违规转让股权事项应及时报告交易中心并协助进行调查,交易中心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或已发生变化时,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时,应在推荐商会员的督导下进行,相关方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违规处理第五十条会员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十一条会员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六)认定其不适合任职;(七)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有限责任公司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股权转让;(六)暂停其开展增资扩股等业务;(七)终止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