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
专业品质权威
Analysis Report
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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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
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得分
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
类别内容
行业空
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产品服务公司股权、债券、资产和相关金融及其衍生
品的
1.3 发展历程
2工商2.1工商信息
2.2工商变更
2.3股东结构
2.4主要人员
2.5分支机构
2.6对外投资
2.7企业年报
2.8股权出质
2.9动产抵押
2.10司法协助
2.11清算
2.12注销
3投融资
3.1融资历史
3.2投资事件
3.3核心团队
3.4企业业务
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
4.2行政许可-工商局
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
4.4行政处罚-工商局
4.5税务评级
4.6税务处罚
4.7经营异常
4.8经营异常-工商局
4.9采购不良行为
4.10产品抽查
4.11产品抽查-工商局
4.12欠税公告
4.13环保处罚
4.14被执行人
5司法文书
5.1法律诉讼(当事人)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企业挂牌托管业务指引2015.1.12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企业挂牌托管业务指引2015.1.12 成长板公司挂牌托管业务指引(试行)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一式叁份,其中两份交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一份公司存留]
成长板公司挂牌及托管的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一年;
2、业务明确,产权清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依法规范经营,治理机制健全;
4、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心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择优选取盈利能力强、具有突出创新优势、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进入成长板挂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托管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公司盖章:申请日期: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需求表
公司盖章:
申请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版本:股东出资情况表
7
以上股东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及股东有效证件信息相符。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公司盖章:
截止日期:
8
挂牌企业简称申请
备注:企业简称为四个字以内(最好为四个字),企业代码由中心按顺序分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公司
(公章)
年月日
关于同意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第三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拥有公司表决权,其中对本决议投赞成票的占,投反对票的占%,投弃权票的占%。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东会决议》:
一、根据《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业务规则(试行)》、《江
苏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及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其他规则制度,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进行挂牌,全体股东股权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总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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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
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
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
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公司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
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
1. 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股权交易中心(Stock Equity Trading Center)是一个专门负责股权交易的机构,旨在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方便投资者进行股权买卖。股权交易中心的业务范围涵盖股权转让、股权众筹及其他股权相关服务。
2. 股权交易中心的角色与职责
股权交易中心在股权交易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提供股权交易平台
股权交易中心是股权交易的核心平台,提供一个安全、透明、高效的交易环境。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发布股权转让信息,与其他投资者进行交流、洽谈,并最终完成交易。
2.2 组织股权众筹活动
除了股权转让,股权交易中心还承担着股权众筹的组织与监管工作。股权众筹
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广大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创业企业的发展。股权交易中心会审核并监控众筹项目,确保合规性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2.3 提供股权评估与咨询服务
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与准确性,股权交易中心还提供股权评估与咨询服务。
通过专业的团队与评估方法,股权交易中心可以对股权进行评估,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咨询与建议,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股权交易流程
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流程通常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3.1 发布信息
卖方可以在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上发布股权转让信息,包括股权的数量、价格、持股比例等。同时,买方也可以通过该平台浏览并搜索感兴趣的股权转让信息。
3.2 洽谈与协商
当买方对某个股权感兴趣时,他可以与卖方进行洽谈与协商,商讨具体的买卖
细节,如价格、支付方式等。双方可以通过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在线交流,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与交易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6.24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省工商局2008年6月24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公司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七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
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一、中心成立背景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是遵循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统一要求,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唯一授权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公共平台,2013年7月在江苏南京注册成立。
二、中心股东结构
本中心注册资本2亿元,股权结构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5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1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2%。
三、中心经营范围
中心为非上市的公司股权、债券、资产和相关金融及其衍生品的批准募集挂牌、登记、托管、交易、融资、结算、过户、分红、质押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市场活动,发布市场信息;代理挂牌产品买卖服务;为市场参与方提供咨询等综合服务。
四、中心七大功能
(一)促进企业改制发展
(二)提供股权等标的的转让交易平台
(三)提高综合融资能力
(四)提供股权登记、托管等股权增值服务
(五)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出通道
(六)推荐企业进入其他资本市场挂牌
(七)企业品牌宣传
五、中心五大特点
成立目标
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效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是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全国各省市都把建设股权交易市场看作推动本地区资本市场发展的一次历史机遇,抢占先机,竞相提速,加快了建设发展步伐。我省正处在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从各方面已经具备设立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条件。
2013年5月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召开创立大会,7月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正式成立。2013年9月24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正式揭牌开业,接受企业挂牌,首批22家企业成功挂牌,近30家会员单位与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
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5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江苏省内设立、从事业务在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规定范围内的各类交易平台,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江苏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交易场所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的,有效控制风险,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第四条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承担对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金融办负责属地交易场所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级金融办应协调工商、商务、通信管理和银监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主动征求证监等部门的工作意见。
第六条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设立交易场所,须经省金融办批准。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或相关活动。
第八条省金融办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正文: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省工商局2008年6月24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公司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七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10.17
•【字号】苏工商注[2008]348号
•【施行日期】2008.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
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工商注〔2008〕348号2008年10月17日)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市工商局于2007年底共同签发了1号文件,颁布施行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在全国率先试点公司股权出资登记。
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工作,我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截至今年9月份,全省共办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15户,股权出资金额达到17亿2484万元。
允许股权出资,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战略重组的成本,有利于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尤其是在当前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此项政策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使得资本在市场中更加自由流转,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促使资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有利于进一步改善
投资环境,不仅降低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也拓宽了企业投融资的渠道,为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
经过试点运行,全省工商系统对公司股权出资的登记管理有了一定的经验,对于适时扩大股权出资的登记范围和进一步规范股权出资的登记管理作出了有效的铺垫。在广泛调研、多方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四板业务介绍
目前企业准备新三板申报。
联系方式:
区域经理:张经理 电话:18951835785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50# 康缘智汇港1305室
2015年3月份,公司原始股东以1.2元/股的价格 向核心管理团队释放100万元股份。
2015年4月底,达伦公司以9.5元/股价格向厚持 资本和天星资本定向增发100万股,完成A轮融 资,公司估值超亿元。截至2015年5月31日, 公司销售额已经近1000万元。2016年初已成功 挂牌新三板。
挂2.牌4 挂企牌业企业
挂2.牌4 挂企牌业企业
丰禾生物(690008)——科技农业,321人才项目 挂牌获得多家投资,业务全面发展,目标新三板
情况简介:2011年8月成立,注册资本350万。2013年9月鲜活米全面上市,12月底全谷物芽类健 康食品上市。挂牌后,2014年初获得11名个人投资者共投资580万元,2014年9月南京紫金科创投 资230万元。2014年10月公司产品全面进入北京华联、大润发等卖场,已签署订单2850万元。股 改已完成,即将从中心成长板升级到价值板。
1、股东券商牵头发起设立区域市场股权投资基金,定位于专门投资江苏股交挂牌的优质高新技 术企业和中小创业企业;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中心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
专业品质权威
Analysis Report
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中心
免责声明:
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
中心
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
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中心综合得分
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
类别内容
行业空
资质空
产品服务公司股权、债券、资产和相关金融及其衍生
品的
1.3 发展历程
2工商
2.1工商信息
2.2工商变更
2.3股东结构
2.4主要人员
2.5分支机构
2.6对外投资
2.7企业年报
2.8股权出质
2.9动产抵押
2.10司法协助
2.11清算
2.12注销
3投融资3.1融资历史
3.2投资事件
3.3核心团队
3.4企业业务
4企业信用
4.1企业信用
4.2行政许可-工商局
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
4.5税务评级
4.6税务处罚
4.7经营异常
4.8经营异常-工商局
4.9采购不良行为
4.10产品抽查
4.12欠税公告
4.13环保处罚
4.14被执行人
5司法文书
5.1法律诉讼(当事人)
5.2法律诉讼(相关人)
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以下简称《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号,以下简称《指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展示、挂牌,股权登记托管,非公开发行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
用平台,为地方人民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以及展示、挂牌企业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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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
(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
(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五)成立满12个月;
(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
(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
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推荐商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后,应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十四条在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督促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交易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挂牌前持有的股权依法依约可转让的部分可直接进入交易中心转让。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股东向公司原股东以外的机构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应向交易中心出具同意挂牌意见以及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书面的证明,经交易中心确认后,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增资扩股
第十七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中的增资扩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该增资扩股属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三)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挂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六)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增资扩股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允原则,不得损害新老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增资扩股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其新增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实施。推荐商会员应对增资扩股的必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后,向交易中心提供备案申请文件。
符合增资扩股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其出具备案通知。在备案通知出具后,交易中心应再报省金融办备案。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交易中心出具的备案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指导和督促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增资扩股。
第二十三条新增股权应集中登记在交易中心。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采取不拆细、不连续、不标准化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委托交易中心为其提供股权转让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委托代理、审核登记、信息披露、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程序进行股权转让。转让方经有权单位审批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除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也可通过委托经纪商会员进行股权转让。
经纪商会员必须对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保证委托方进行转让活动的合规性,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设置报批、审计(必要时)和资产评估(必要时)等相关前置手续,并委托经纪商会员向交易中心递交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申请
第二十九条转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全部转让信息的发布申请材料。交易中心应当对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进行登记,并对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的齐全性提出意见,完成合规性审核。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通过合规性审核的,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并同时办理信息发布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