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企业挂牌托管业务指引2015.1.12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企业挂牌托管业务指引2015.1.12 成长板公司挂牌托管业务指引(试行)[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并一式叁份,其中两份交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一份公司存留]成长板公司挂牌及托管的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一年;2、业务明确,产权清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依法规范经营,治理机制健全;4、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中心根据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择优选取盈利能力强、具有突出创新优势、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进入成长板挂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托管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公司盖章:申请日期: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需求表公司盖章:申请日期: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版本:股东出资情况表7以上股东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及股东有效证件信息相符。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公司盖章:截止日期:8挂牌企业简称申请备注:企业简称为四个字以内(最好为四个字),企业代码由中心按顺序分配。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公司(公章)年月日关于同意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东会决议本公司于年月日召开第三次股东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拥有公司表决权,其中对本决议投赞成票的占,投反对票的占%,投弃权票的占%。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东会决议》:一、根据《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业务规则(试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及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其他规则制度,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进行挂牌,全体股东股权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二、有关公司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进行挂牌和股权登记托管的具体要求,授权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与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接洽,从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和公司长远发展出发进行安排。
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简介一、中心成立背景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是遵循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统一要求,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唯一授权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公共平台,2013年7月在江苏南京注册成立。
二、中心股东结构本中心注册资本2亿元,股权结构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5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1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2%。
三、中心经营范围中心为非上市的公司股权、债券、资产和相关金融及其衍生品的批准募集挂牌、登记、托管、交易、融资、结算、过户、分红、质押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组织和监督市场活动,发布市场信息;代理挂牌产品买卖服务;为市场参与方提供咨询等综合服务。
四、中心七大功能(一)促进企业改制发展(二)提供股权等标的的转让交易平台(三)提高综合融资能力(四)提供股权登记、托管等股权增值服务(五)提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出通道(六)推荐企业进入其他资本市场挂牌(七)企业品牌宣传五、中心五大特点成立目标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效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是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全国各省市都把建设股权交易市场看作推动本地区资本市场发展的一次历史机遇,抢占先机,竞相提速,加快了建设发展步伐。
我省正处在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从各方面已经具备设立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条件。
2013年5月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召开创立大会,7月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正式成立。
2013年9月24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正式揭牌开业,接受企业挂牌,首批22家企业成功挂牌,近30家会员单位与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
发展前景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立足省情实际,坚持探索创新,借鉴国外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经验,努力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发展路子。
充分发挥推荐商会员、投资商会员和专业服务商会员的资源和优势,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和企业融资效益最大化,真正实现投资者通过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放心投资,企业通过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安心;在服务上创新: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分别对登记托管和挂牌进行分级,根据不同层级的需求,提供不同业务建议,量身定做金融产品与服务,切实解决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不同融资需求问题。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公司挂牌业务介绍

(1)根据公司性质选取 合适版本(股份/有限) (2)空白处完整填写; (3)取得公司2/3以上 表决权股东同意,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骑缝章
骑缝章
1
2
11
三、成长板企业挂牌材料准备(简称申请)
企业简称 (1)企业 自定; (2)四字 以内
12
三、成长板企业挂牌材料准备(公司承诺函)
(1)加盖公司公章和 法人章(或签字);
企业简称为四个字内;企业代码按 挂牌时间顺序排列,如有特别需要 再填写,无特别需要填“/” 公司章、法定代表人章
4 5 6 7 8
挂牌企业简称申请
同意成长板挂牌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 决议
公司承诺函 公司股权托管及挂牌协议书
股份有限公司填写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填写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选填 对应的“股权托管数量”
1
1
企业挂牌条件与分类 企业挂牌业务流程 成长板企业挂牌材料准备 价值板企业挂牌材料准备
2
目录
3 4 5
尽职调查工作概述
2
一、企业挂牌条件与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满足条件
不满足条件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公司股份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业务规则(试行)》
股权融资交易平台
挂牌和登记托管完成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出具
拟挂牌公司缴纳挂牌
《接受挂牌备案通知书》
登记费用
5
三、成长板企业挂牌材料准备
序号 1 2 材料清单 成长板托管、挂牌申请表 成长板挂牌需求表 所有内容都要填写(包括申请时间) 注意事项及说明 盖章情况 公司章、法定代表人章 公司章
3
股权投资业务跟随投资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业务跟随投资管理办法股权投资业务是一种投资方式,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或认购股份获得企业的股权,以期获取股息和资本收益的过程。
股权投资是投资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投资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股权投资的相关管理办法。
一、股权投资的基本概念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或认购股份获得企业的所有权,并以股权的所有权形式参与和分享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收益。
二、股权投资的特点股权投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高风险高收益:股权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式,在风险与收益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正相关关系;2. 长期性:股权投资是一种长期的投资方式,投资者需要长期持有股权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3. 有限流动性:股权投资的流动性相对较差,投资者需要通过股票交易所或公司回购等方式进行买卖。
三、股权投资的管理办法股权投资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策略的制定: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明确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期限等因素,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2. 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前需要对企业的信息进行充分了解,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竞争环境等信息,以便对投资进行正确的判断;3. 准入条件的要求:股权投资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需要满足准入条件,并进行相应的备案登记等手续;4. 投资决策的程序: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包括项目调研、风险评估、投资决策等环节,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5. 监督与管理:股权投资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对投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6. 退出机制: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是投资者获得回报的途径之一,投资者需要在一定时机选择适当的退出方式,如股票上市、公司回购等。
四、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股权投资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风险控制是股权投资的重要环节。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风险控制:1. 分散投资: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将资金分散到多个不同的企业或行业中,降低单个企业或行业的风险对总体投资的影响;2. 风险评估: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选择适合的投资项目;3. 严格尽职调查:投资者在进行股权投资前需要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了解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竞争环境等,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风险;4. 控制权获取:投资者可以通过获取控制权的方式来降低风险,掌握企业的决策权,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股份公司股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交易行为,加强股权交易流转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在所投资企业依法形成相应的所有者权益。
本办法所称股权交易流转行为包括股权转让和划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
各级子公司包括公司各级全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各级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施支配的实际控制企业。
第四条公司股权交易流转的归口管理部门是企业管理部。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股权转让是指公司或各级子公司作为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将国有股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或者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活动。
第六条股权转让可采取进场交易(经江苏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股权公开挂牌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第七条股权转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或者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股权在国有出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二)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股权转让批准权限:(一)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属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事项,经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并按有关规定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外其他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省工商局2008年6月24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办理本机关登记公司股权的出质登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七条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持股证明;(三)股权质押书面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五)已将该笔出质记载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的证明;(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苏工商注[2008]348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08〕348号2008年10月17日)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市工商局于2007年底共同签发了1号文件,颁布施行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在全国率先试点公司股权出资登记。
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工作,我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截至今年9月份,全省共办理公司股权出资登记15户,股权出资金额达到17亿2484万元。
允许股权出资,可以大大降低企业战略重组的成本,有利于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尤其是在当前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此项政策对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允许股权作为出资方式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使得资本在市场中更加自由流转,提高资本运行的效率,促使资本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不仅降低了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也拓宽了企业投融资的渠道,为企业改组改制、重组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
经过试点运行,全省工商系统对公司股权出资的登记管理有了一定的经验,对于适时扩大股权出资的登记范围和进一步规范股权出资的登记管理作出了有效的铺垫。
在广泛调研、多方征集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促进公司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本办法所指公司股东是指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依法受让公司股份并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自然人。
第三条股权: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为准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载明的收益权、表决权、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股权管理:本办法所指的股权管理是指涉及公司股权的增减、分红兑现、出资证明书的签署发放、股权转让、股权处置、登记确认、重大决策等内部管理行为。
第五条股东名册:公司增资后各股东所持股份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登记于股东名册的,依《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
第六条公司总股本:*******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元。
股东实际享有股份不受公司注册资本额的影响,每位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为各实际出资额除以公司总股本。
第八条公司的工商登记:由于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上限(50个以下股东),因受到- 1 -工商登记的股东人数限制,在工商登记中,股东通过50个股东代表的名义持有相应的公司股份并实际享有权益。
第九条股东代表:50个股东代表名义上持有公司全部股份。
股东代表不享有作为名义股东所代持的其他股东股份的所有权、收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
股东代表应向公司出具《代持股说明书》,载明:其仅为股东代表,其实际的出资金额及实际的持股比例,超出其实际出资额外的股份系代为持股,若因自身债务导致代持的股份被查封、冻结或司法处分,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代持股说明书》由股东代表及其配偶签字。
第二章股东代表的选举产生和变更第十条公司股东代表由全体股东通过选举产生。
股东代表由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通过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选举。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公司股东;(二)与本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三)关心、支持公司发展,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自愿履行代持义务;(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有一定议事能力;(五)有一定的工作能力,且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体现股东意志;- 2 -(六)对外未决债务和责任不超过本人实际出资额。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管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价值导向,进一步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建立健全责权清晰、规范有序、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股权管理体系,落实管理责任,防止因滥铺摊子、管理链条过长等导致股东权益摊薄、股权失管失控,其他股东方恶意侵害集团股东权益等问题,按照依法合规、层级总控、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高度重视股权的顶层设计和决策监督的过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是指公司持有股权的变动管理和一般管理。
公司持有的股权,包括公司作为投资人所持有的境内(外)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期限一年以上),以及境内(外)股票二级市场可流通交易的证券投资股权。
股权变动管理,是指对由于公司及各级被投资企业新设、分立、合并、增资、减资、股权协议转让、股权无偿划转、股权收购、股权置换、资产重组、破产清算、解散等原因,导致股权发生数量、比例以及实际控制人变动的管理。
股权的一般管理,是指持有股权的收益保证、风险承受能力等管控内容。
第三条股权管理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原则上坚持同股同权同责,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第四条以债权形式出现实际为股权及可转为股权的债权也按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职权划分第一节审批权限第一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股权管理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变动的审批。
第二条主业涉及市国资委确定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重要企业或其他需要由市国资委批准的股权变动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节职责划分第一条公司投资管理部为股权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
负责牵头审核子企业公司章程的建立和修订;负责建立股权动态信息跟踪管理台账,分析和确认子企业是否落实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重要条款要求、股权投资收益是否按投资计划正常运转;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定期编制综合评价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定期或临时报告。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解读:
实践中,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公司法规范对象范围外的企业组织形式,能否参照公司法中股权投资与转让规定进行处理,尚存有疑问。
目前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此也未作出明确,不过由于股权(份)在法律语境中一般仅适用于公司制企业,而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对于投资者的投资份额采取的是财产份额而非股权的表述,因此现行税法规范性文件中所提及的股权转让,在其中未作特别解释与说明的情形下,一般应指的是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下的投资主体的所有者权益转让。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中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XXXXX股权投资管理试行方法(经2021年月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本化管理战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增发股份等〕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
包括:〔一〕设立企业或基金。
〔二〕持股企业或基金的股份增持、减持。
〔三〕参与认购非持股企或基金增发的股份。
〔四〕股权收购。
〔五〕重组。
包括股权置换、债转股、承债收购、股份回购、剥离、缩股、合并、分立等。
〔六〕股权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七〕其他股权类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或需子公司决策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方法规定。
合营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方法所述重大股权投资事项,公司及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方法及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合营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权利。
第五条公司股权投资的根本原那么:(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二)符合国家开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注重科学开展、环境友好和社会责任;(三)积极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表达市政府、市国资委的战略开展和管控目标;(四) 符合重庆市国有资本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公司的战略开展规划,投资规模与经营规模、资产状况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五)突出公司主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效益优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五)成立满12个月;(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
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私募法规 试卷

私募法规试卷1、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级。
[单选题] *A.一B.两(正确答案)C.三D.四2、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
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单选题] * A.投资论证B.风险管理C.投资决策D.尽职调查(正确答案)3、根据集团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关于集团公司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A. 除创业投资基金等情形外,集团公司对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合计存续认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10%。
B. 除中央企业设立和管理的国家级基金、专项基金、项目基金外,集团公司对出资参与的基金,合计存续认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集团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3%。
C. 履行集团公司发起设立或出资参与基金审批需报送以下要件:发起设立或参与出资企业的决策文件、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不限于基金设立目的、基金规模、集团公司合计出资比例等合伙协议核心条款)、法律意见书和风险评估报告。
D. 所属单位通过出资的基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可以不再履行相应的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基于基金投资决策进行项目投资。
(正确答案)4、根据创新投资《法治建设规定》,以下关于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机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单选题] *A. 董事会下设立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法治建设工作(正确答案)B. 合规风控部作为法治建设牵头部门,承担公司法治建设日常工作C. 其他部门履行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负责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依法合规管理、风险防范、法治宣传教育等法治工作,向法治建设领导机构汇报工作D. 所属各单位承担各自法治建设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公司法治建设规划、计划,负责统筹推进本单位法治建设各项工作5、根据创新投资《合规管理规定》,各部门是本领域合规管理责任主体,为合规管理第一道防线。
股权管理办法

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股东权利,保证公司的高效运转,为切实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公司的所有股东、公司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国家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股权管理的内容: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行使;第五条公司的股权管理遵循如下原则:一、保证公司依法行为和高效运转原则;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第二章公司股东的权利第六条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八条股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股东大会的新提案;第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十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决策和重大人事决策,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除此之外,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活动;一、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如下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二、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国有股股东代表指国有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国有股股东委托的自然人;国有股股东委托股东代表,须填写“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证明;四、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同时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五、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六、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不享有表决权;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第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章公司股东的义务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本办法及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十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此处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此处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为;第四章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有权拒绝任何股东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无理要求;第十六条公司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第十七条公司应该建立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各法人股东的公司经济性质、公司名称、主营业务、注册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各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应该每周一开始工作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公司认为本公司的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必须即时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对本公司股东的变化情况,并及时变更登记股东名册;第十八条公司应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时间和程序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并及时通告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事项,应该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只对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事项进行决议;第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公司股东;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二十一条公司应该事先制作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并由出席会议股东签字;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二十三条公司应记录各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应记录各次监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签字,并保存至少十年;第二十四条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具体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时间、期限、频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该坚持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开展经营活动,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所处的产业环境和资本环境、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等拟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证券管理部解释,经公司总裁工作会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以下简称《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号,以下简称《指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展示、挂牌,股权登记托管,非公开发行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作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为地方人民政府市场化运用贴息、投资等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以及展示、挂牌企业的统筹管理,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六条江苏证监局依法依规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协助做好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处置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江苏证监局建立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就监管协同、信息共享、风险处置等方面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相关数据,提高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汇编(49页)(word版)

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规则制度汇编(试行版)2012年1月目录主要规则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办法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挂牌业务规则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监管办法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权转让规则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合格投资人管理规则业务细则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程序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预审制度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挂牌备案管理办法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定向私募指引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在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转让,规范市场参与各方行为,根据《中华xx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市场股权挂牌转让及相关业务的挂牌公司、中介机构和合格投资人应遵守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及xx股交中心有关业务规则,开展股权挂牌转让业务。
第三条 xx股交中心根据xx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权挂牌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xx股交中心提供网上协议转让和柜台协议转让两种股权转让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xx股交中心”是指xx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监管部门”是指xx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介机构”是指经xx股交中心审查,取得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人”是指拟在xx股交中心挂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是指经推荐机构推荐、专家审核委员会审核、监管部门备案后,其股权在xx股交中心挂牌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股权挂牌第六条公司股权挂牌基本条件:(一)申请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股本总额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合计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且均持续增长;2、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100万元,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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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供中小微企业挂牌、转让、融资服务,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挂牌融资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指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会员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非上市股份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二)挂牌公司与关联公司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三)不存在数额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四)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五)成立满12个月;(六)同意挂牌的股东会决议;(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向交易中心推荐。
第十条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向交易中心报送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对推荐商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同意其股权挂牌的通知后,应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十四条在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督促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交易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挂牌前持有的股权依法依约可转让的部分可直接进入交易中心转让。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股东向公司原股东以外的机构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应向交易中心出具同意挂牌意见以及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书面的证明,经交易中心确认后,按交易中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增资扩股第十七条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中的增资扩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
该增资扩股属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三)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五)挂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六)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增资扩股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允原则,不得损害新老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增资扩股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其新增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实施。
推荐商会员应对增资扩股的必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后,向交易中心提供备案申请文件。
符合增资扩股的,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其出具备案通知。
在备案通知出具后,交易中心应再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交易中心出具的备案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指导和督促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增资扩股。
第二十三条新增股权应集中登记在交易中心。
第四章股权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应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采取不拆细、不连续、不标准化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委托交易中心为其提供股权转让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委托代理、审核登记、信息披露、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程序进行股权转让。
转让方经有权单位审批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除通过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也可通过委托经纪商会员进行股权转让。
经纪商会员必须对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保证委托方进行转让活动的合规性,并出具核实意见。
第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设置报批、审计(必要时)和资产评估(必要时)等相关前置手续,并委托经纪商会员向交易中心递交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申请第二十九条转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全部转让信息的发布申请材料。
交易中心应当对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进行登记,并对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的齐全性提出意见,完成合规性审核。
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通过合规性审核的,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并同时办理信息发布等手续。
第三十条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保密手续及交纳保证金后,可以在交易中心查询有关股权交易文件,对转让方或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及转让方的经纪商会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意向受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公告的要求,在信息公告期内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向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资料。
第三十二条意向受让方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三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在交易中心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交易中心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交易中心在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应及时向意向受让方出具资格确认通知。
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对交易中心的资格确认通知有异议的,应当通过经纪商提出书面申请复核。
第三节成交第三十五条信息公告期满后,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在交易中心的组织下,按照交易中心指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六条交易中心设立股权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总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结算服务。
第三十七条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及结算交收并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股权交易凭证。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出具有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在股权交易过程中,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交易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
在中止交易期间,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交易中心可以做出恢复、延长中止期限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四节转让信息第三十九条股权转让期间,股权转让信息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网站和股权转让系统发布最新转让方和需求方信息。
第四十条成交信息包括:股权成交比例、成交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
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拷贝、下载、存储、发送、转发。
第五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四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权转让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股权转让,必要时要求相关公司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信息披露,直至造成重大影响情形消除、重大事项获得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第五章终止挂牌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二)在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挂牌;(三)股东会作出终止挂牌决议,并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四)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挂牌的情形。
第六章经纪商第四十四条经纪商会员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权转让协议的,应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
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者,不得与其签署代理股权转让协议。
经纪商会员在与投资者签署代理股权转让协议前,应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投资风险,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四十五条经纪商会员应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投资风险。
第四十六条经纪商会员应依照交易中心的规定,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合规性进行核查,防止其违规参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一旦发现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督促其及时卖出,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第四十七条经纪商会员应特别关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或终止代理股权转让协议,并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经纪商会员对违规转让股权事项应及时报告交易中心并协助进行调查,交易中心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或已发生变化时,有限责任公司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时,应在推荐商会员的督导下进行,相关方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违规处理第五十条会员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十一条会员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六)认定其不适合任职;(七)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有限责任公司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股权转让;(六)暂停其开展增资扩股等业务;(七)终止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