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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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0.05.28

•【文号】国发[2000]8号

•【施行日期】2000.05.28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

通知

(国发〔2000〕8号2000年5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各地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以下简称:两个确保)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区未能完全做到两个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出现了新的拖欠,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未能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个别地方还由此产生了不稳定因素。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一把手要直接负责,经常

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企业领导班子要关心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认真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重视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对今年新发生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尽快予以补发和补缴;对今后因工作不力而再度发生此类问题的地区,要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退休金上调新政策2024一览

退休金上调新政策2024一览

退休金上调新政策2024一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退休金政策一直备

受关注。2024年,我国退休金上调出台了新政策,对广大退休人员带

来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2024年退休金上调的新政策内容。

首先,根据新政策规定,2024年各省市的基本养老金将实现普遍上调。这意味着,所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都将在待遇上得到一

定程度的提高。据悉,本次基本养老金的上调幅度为每位退休人员月

增加100元,这将有效缓解部分退休人员生活压力,提升他们的生活

品质。

其次,新政策还规定,2024年将适当提高特殊群体的退休金水平。

包括因病致残、因工致残、因公牺牲等特殊情况的退休人员在内,将

有望获得更多的养老金补贴。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的

关怀与支持,有效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此外,2024年的新政策还对企业年金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据悉,此

次调整主要是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进行调整,提高了缴费比例,以

确保企业退休人员能够获得更加丰厚的退休金待遇。这一举措将激励

企业员工更加积极地参与企业年金计划,为其退休生活做好充分准备。

总的来看,2024年退休金上调的新政策是一项惠及广大退休人员的

举措,将有力提升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同时,政府通过对特殊困难群体和企业年金进行调整,体现了对不同群体的

关爱与支持,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退休金制度。相信通

过不断优化完善的退休金政策,我国的养老体系将会进一步完善,为广大退休人员带来更多福祉。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吉政发[1994]2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吉政发[1994]2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吉政发〔1994〕2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从领取离退休金的月份起,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三、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份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

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55元退职生活费;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40元退职生活费;

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25元退职生活费。

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15元退职生活费。

四、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领取退职生活费的月份起,每月增发15元退职生活费。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2.06.13

•【文号】劳险字[92]15号

•【施行日期】199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劳部发[1995]325号、劳部发[1996]346号、劳部发[1997]226号等文件执行)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

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2年6月13日劳险字(92)15号)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规定,从1992年1月起,在现有离休、退休金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现对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有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发[1983]141号文件、国发[1986]26号文件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

退休金;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按国发[1989]83号文件和财政部等五部委[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金。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还应包括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

2024年退休金上调政策

2024年退休金上调政策

2024年退休金上调政策

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加剧,各国都在积极应对养老问题。在中国,

退休金上调政策是保障老年人福利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了更好地照顾

和扶持退休人员,政府部门决定在2024年进行一系列的退休金上调措施。本文将论述这些措施,旨在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退休生活。

首先,根据2024年退休金上调政策,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将会

得到一定幅度的提高。政府将根据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

素来决定上调比例。这种综合因素的考虑不仅能够保证退休金的实际

购买力,也能够使退休人员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红利。

其次,政府还将增加退休人员的额外补贴。额外补贴是指在基本养

老金之外,根据个人同时还具备的其他条件,由政府予以一定额度的

补助。例如,政府可能会根据退休人员的个人等级、医疗护理需求、

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来确定额外补贴的金额,以确保更多的退休人员

能够获得应有的关怀和支持。

第三,2024年退休金上调政策还将着重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注。特

殊群体包括因各种原因导致退休金收入较低的人员,例如因病或者失

业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的退休人员。政府将制定相关政策,针对这些

特殊情况提供额外的资助和援助,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除了对退休金本身的调整外,政府还将提高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2024年退休金上调政策将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健服务,

包括提高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扩大医疗保障范围等。这将有助于退

休人员在面对疾病和健康问题时能够得到更好的治疗和照顾。

在执行这些政策的过程中,政府还将注重透明度和公平性。政府将

会公开发布相关信息,以确保退休人员能够了解到政策的具体细节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3〕93号

(2003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

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1.13

•【文号】

•【施行日期】2003.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2003年11月1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

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鄂政发[1994]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鄂政发[1994]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金的通知

(鄂政发〔1994〕72号

1994年6月8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则上与国有企业的同期离退休、退职人员同等享受增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待遇;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增发标准可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退职生活费20元。

三、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

规定办理退休的老工人,可与同期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同等享受增发离退休金待遇。这次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作为分别计发每年一个月、一个半月、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去年以来,省里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发布以来,各地域、各有关部门踊跃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动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必然成效,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大体生活,保护社会稳固和增进经济进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讨时期,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成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需进一步深化改革。依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假设干问题的决定》精神,通过调查研究和普遍征求意见,现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大体成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治理效劳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大体养老保险应慢慢做到对各类企

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治理和统一调剂利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那么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进展水平及各方面的经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治理法制化;行政治理与保险基金治理分开。

三、大体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一起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分派关系,加速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慢慢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域职工工资增加等情形确信。为适应各地域的不同情形,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方法(见附件),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域还能够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方法进行修改完善。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正文: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部发〔1996〕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全国已普遍建立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这是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结合实践经验不断加以完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199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

二、199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1995年离退休的人员为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核定的离退休金,1995年以前离退休的为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调整后的离退休金。调整的总体水平一般为1995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低于40%。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5.08.17

•【文号】劳部发[1995]325号

•【施行日期】1995.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财务制度

正文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部发〔1995〕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改革开放以来,在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提高的同时,多次调整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为了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为了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关于要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规定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可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国有企业1994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人员,以贯彻国发〔1994〕9号及国办发〔1994〕62号文件后的离退休金为基数,一般可按1994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

0%计算增加离退休金。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

国务院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国务院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右 。在 普遍调 整的基础上 , 对具有 高级职 称的企业 I 为避 免参 保人 员 因办理 转续 关 系而在 两地 往返 奔
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之前老工人、 5 年底 l 波, 1 3 9 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离开 薯
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退休早 、 基本养 J 就业地 , 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 ; 在新就
会议还决定 , 2 1 年 1 1日 从 00 月 起施行《 城镇 I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l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
包 括 农 民 工 在 内 的参 加 城 镇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进一步 促进消 费新措施
汽 车 以 旧 换 新 的 单 车 补 贴 金 额 标 准 提 高 到 50 0 0元 至 18万 元 。 . ( )个 人 住 房 转 让 营 业 税 征 七
提 供 相 关 补 贴 及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社 会 保 险 补 贴政 策 执 行 期 延 长 1
} 险 的所有人员 ,其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
2 1 年 1 1日 , 00 月 起 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l 时随同转移;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 还转移 老金水平 , 提高幅度按 20 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 J 部份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 蠢 09 基本养老金的 1% 0 确定, 全国月人均增加 10 2 元左 l 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 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 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12.29

•【文号】劳社部发[22号]

•【施行日期】1998.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

(劳社部发〔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规定,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根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对各行业开展养老保险统筹的批复文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对11个行业和单位的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地和各行业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各地要确保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保持已离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附件:关于审核认定十一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审核认定十一个行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意见

一、按国家以下文件规定确定的统筹项目

(一)按下列文件确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退休统筹基金缴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退休统筹基金缴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退休统筹基金缴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公布日期】1992.11.25

•【字号】京筹办发字[1992]29号

•【施行日期】1992.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 29号文件退休统筹基金缴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筹办发字[1992]29号1992年11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以下简称《国发29号文件》)和北京市劳动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规定精神,现将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缴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使企业退休人员尽快领到增发的92年度退休待遇,并保证退休统筹基金及时、准确地核算和缴拨,经研究决定:全民企业,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市供销社企业,劳服企业,联社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1992年1—12月统筹基金《月报表》仍按原规定的统筹比例和退休待遇填报。

二、企业落实《国发29号文件》给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待遇以及调整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缴纳的养老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固定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在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印发的《贯彻国务院国发29号文统筹退

休基金缴拨表》(以下简称《缴拨表》)中填报。

劳社部发[2002]5号

劳社部发[2002]5号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此后,这些单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9.02.03

•【文号】国办发[1999]10号

•【施行日期】1999.02.03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号1999年2月3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普遍加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明显改进,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这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肯定前一段工作成绩的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政策和资金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少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没有得到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仍有少量拖欠,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1999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压力将进一

步增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补清以前拖欠的任务仍很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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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十元离休、退休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十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数额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是在国家财政和企业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实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以保障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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