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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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5.28•【文号】国发[2000]8号•【施行日期】2000.05.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2000年5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今年以来,各地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以下简称:两个确保)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区未能完全做到两个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出现了新的拖欠,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未能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个别地方还由此产生了不稳定因素。

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一把手要直接负责,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

企业领导班子要关心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认真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要重视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对今年新发生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尽快予以补发和补缴;对今后因工作不力而再度发生此类问题的地区,要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03.01•【文号】国发[1995]6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1995年3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5号)精神,2015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67号),内容如下:一、调整范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为: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和《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统称企业离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企业离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对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三、经费来源本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本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务必于2015年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企业离休人员手中,确保调整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并于2015年10月19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情况表》分别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吉政发[1994]2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吉政发[1994]2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吉政发〔1994〕2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从领取离退休金的月份起,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三、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份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55元退职生活费;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40元退职生活费;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25元退职生活费。

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发15元退职生活费。

四、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从领取退职生活费的月份起,每月增发15元退职生活费。

五、凡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可按同期离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金。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这次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工作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实施,切实把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资金落实到位,并尽快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密切注意职工群众的反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1994年2月22日)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一直是关心爱护的。

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10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

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和30元退休金。

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

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了离退休金。

其增加金额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增加离退休金;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按实际差额增加离退休金。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并入本人离退休金基数。

二、国有企业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适当增加退职生活费。

增加退职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6.13•【文号】劳险字[92]15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劳部发[1995]325号、劳部发[1996]346号、劳部发[1997]226号等文件执行)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13日劳险字(92)15号)《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规定,从1992年1月起,在现有离休、退休金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

现对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现有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发[1983]141号文件、国发[1986]26号文件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金;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按国发[1989]83号文件和财政部等五部委[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金。

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还应包括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

二、企业职工在1992年1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变前,按国发[1992]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辽政发[1994]3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辽政发[1994]3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辽政发〔1994〕33号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文件),省政府决定从1993年10月起,调整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退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60元退休金,45元退职生活费。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45元退休金,35元退职生活费;3、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底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30元退休金,25元退职生活费。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20元退休金,15元退职生活费。

二、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底离退休(职)的人员,从批准离退休(职)次月起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20元退休金,15元退职生活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这次增加退休金按同期离休人员增加的标准执行。

四、1991年5月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经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按辽劳字〔1991〕50号、辽劳字〔1992〕11号文件计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所实际增加的部分,若低于本通知第一条4款规定增加的数额,其差额部分应予补齐,达到或超过的不再增发。

财政部人力资保障部关于2022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问题的文

财政部人力资保障部关于2022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问题的文

财政部人力资保障部关于2022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问题的文调整办法。

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

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应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地方财政对本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XXXX年X月XX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通过设立最低养老金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待遇水平。

养老金上调通知(6篇)

养老金上调通知(6篇)

养老金上调通知(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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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1992年5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十元离休、退休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十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

离休人员增数额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是在国家财政和企业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实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以保障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X X有限公司审议会规定第一条目的审议会作为公司总裁的辅佐机构,负责讨论、审议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业务方针和日常业务运营事项。

本规定旨在规范审议会运营。

第二条制定与修改本规定的制定与修改由总裁决定,董事会审批。

第三条构成审议会由董事长、总裁、专务董事和常务董事组成。

根据需要,总裁可要求部长或科长出席,以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四条召开审议会分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定于每星期X上午九时召开。

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如遇节假日不能召开,定期例会可择期召开。

第五条召集审议会由总裁负责召集。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鄂政发[1994]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鄂政发[1994]7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鄂政发〔1994〕72号1994年6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则上与国有企业的同期离退休、退职人员同等享受增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待遇;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增发标准可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

二、1993年9月30日以前,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退职生活费20元。

三、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办理退休的老工人,可与同期办理离休手续的干部同等享受增发离退休金待遇。

这次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作为分别计发每年一个月、一个半月、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去年以来,省里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凡1993年正式实行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市、县,1994年6月30日以前按国发〔1994〕9号文件的规定增发离退休金;从1994年7月1日起,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后的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统一按1993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额563元的60%执行,每人每月28元),按计发办法调整增加的待遇标准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按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1.14
•【文号】劳社部发[2004]2号
•【施行日期】2004.0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

(劳社部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为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对确有困难地区,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时予以统筹考虑。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
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全国已普遍建立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这是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应结合实践经验不断加以完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199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人员。

二、199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1995年离退休的人员为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核定的离退休金,1995年以前离退休的为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5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325号)调整后的离退休金。

调整的总体水平一般为1995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低于40%。

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既要减缓物价上涨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又要适当调节离退休人员中不同群体养老金水平的差距,在调整中要注意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的人员群体适当倾斜。

四、要严格控制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调整基本养老金为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养老保险费率。

国务院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国务院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汽 车 以 旧 换 新 的 单 车 补 贴 金 额 标 准 提 高 到 50 0 0元 至 18万 元 。 . ( )个 人 住 房 转 让 营 业 税 征 七
提 供 相 关 补 贴 及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再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和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社 会 保 险 补 贴政 策 执 行 期 延 长 1
} 险 的所有人员 ,其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
2 1 年 1 1日 , 00 月 起 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l 时随同转移;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 还转移 老金水平 , 提高幅度按 20 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 J 部份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 蠢 09 基本养老金的 1% 0 确定, 全国月人均增加 10 2 元左 l 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 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 暑
贴政 策 , 当增加补 贴资金规 模 。 适 ( ) 继 续 实 施 节 能 产 品 惠 民 五
工 程 ,加 大 高 效 照 明 产 品 推 广 力
( )将 减 征 16升 及 以 下 小 六 . 排 量 乘 用 车 车 辆 购 置 税 的 政 策 延
长至 21 0 0年 底 ,减 按 75 .%征 收 。
宏观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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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 院决定 提高企业退休人员 再次 基本养老金
实施全国统一的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20 09年 1 2月 2 2日国务 院常 务会 议 决 定 , 从
房 消费政策 继续实 施 。 ( )将 支 持 困 难 企 业 的 缓 缴 八
社 会 保 险费 、 低 部分 保 险 费率 、 降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第315号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第315号

安徽省劳动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劳险字[1995]第315号【字体:大中小】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使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金水平大体相当,经研究,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适当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离休金的范围、对象和执行时间凡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均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离休金。

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以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从办理离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二、调整离休金的原则这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本着与国家机关离休人员离休金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进行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现有离休金(含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补贴,下同)低于国家机关同等职务和同等条件离休人员一九九三年工资改革后的离休金(六项之和,下同),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企业离休人员现有离休金,已高于或等于国家机关同等职务和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的,这次不再调整,高出的部分予以保留。

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休金(符合有关规定的部分),可以作为计发一至二个月生活补贴费的基数。

三、调整离休金费用的支付渠道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离休金所需费用,凡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末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从管理费中支付。

按照省劳动局等四部门劳险字(94)349号文件规定调整离休金所需费用,从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改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中支付;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仍由企业从管理费中支付。

以上由统筹基金增加支付的费用,由各地在确定统筹基金征缴比例时一并列入统筹基金征缴基数予以征缴,以保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正常支付。

四、调整离休金的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金,由企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应增加的离休金后,报组织、劳动部门批准;参加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和中央部属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应增加的离休金,报其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当地组织、劳动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批准。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退休统筹基金缴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退休统筹基金缴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29号文件退休统筹基金缴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公布日期】1992.11.25•【字号】京筹办发字[1992]29号•【施行日期】199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2) 29号文件退休统筹基金缴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筹办发字[1992]29号1992年11月2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以下简称《国发29号文件》)和北京市劳动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规定精神,现将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缴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为使企业退休人员尽快领到增发的92年度退休待遇,并保证退休统筹基金及时、准确地核算和缴拨,经研究决定:全民企业,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企业,市供销社企业,劳服企业,联社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1992年1—12月统筹基金《月报表》仍按原规定的统筹比例和退休待遇填报。

二、企业落实《国发29号文件》给退休人员增加的退休待遇以及调整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企业缴纳的养老统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固定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在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印发的《贯彻国务院国发29号文统筹退休基金缴拨表》(以下简称《缴拨表》)中填报。

三、《缴拨表》对1992年1—12月增发的退休待遇和10—12月份调整企业上缴统筹基金比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核算,并通过第26栏“经汇总实际缴拨金额”中累计数据实行差额缴拨。

参加我市退休养老基金统筹的劳服、联社企业的退休人员,自参加统筹之月起,增发的退休待遇由统筹基金负担,填入《缴拨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01•【字号】赣府厅发[1994]31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1994]31号1994年9月1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赣府发[1994]16号)下发后,各地非常重视,正在认真贯彻实施。

为把此项工作做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要求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顾全大局,体谅国家和企业的困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确定的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政策,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对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领取离退休费之月起,按离休人员每月60元、退休人员每月20元、退职人员每月15元的标准增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和1994年1月1日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三、这次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按以下办法解决:(一)参加省级统筹并按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以下简称两部一委)劳部发[1994]72号文件规定给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并纳入缴纳统筹金基数的企业,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如不敷使用的,可采取限期追回被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部门贴现部分债券的办法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2.03•【文号】国办发[1999]10号•【施行日期】1999.02.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1999年2月3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普遍加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明显改进,绝大多数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按期完成,这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肯定前一段工作成绩的同时,要清醒认识到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关政策和资金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少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没有得到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仍有少量拖欠,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

1999年,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增大,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逐步补清以前拖欠的任务仍很艰巨。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一)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继续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10.26•【文号】民优发[1992]32号•【施行日期】1992.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人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1992年10月26日民优发(199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最近,国务院对机关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做了调整,一些单位和民政部门询问这些新增加的离退休费是否可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经与人事部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九九一年国务院决定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91]财综字第44号)规定,经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元;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贯彻国务院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有关补偿问题的通知》([1991]后财字第321号)规定,给军队离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10元,离退休职工和退休志愿兵每人每月增加6元。

上列各项均列入离退休费,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增加的离退休费,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对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及《军队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1992]后财字第301号)对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二、今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休、退休人员凡按国家规定计入离退休费基数或直接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均应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续此之外增加的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得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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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十元离休、退休金。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十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

离休人员增数额不足十二元的,按十二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十元的,按十元发给。

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

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是在国家财政和企业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切实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以保障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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