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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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考试知识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考试知识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考试知识点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2016、2017 年单选题;2019 年判断题;2020 年多选题)(一)不丧失价值条款1.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时,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链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误告年龄条款1.超越年龄限制——解除合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未超越年龄限制——多退少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三)自杀免责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2 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例题1·单选题】(2016 年)2013 年刘某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妻宋某为受益人。

2015 年刘某实施抢劫时被他人捅死。

事后,宋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遭到拒绝。

经查,刘某已缴纳3 年保险费。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一、基本信息保险人: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______二、各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保险人的身份为保险公司,具有向被保险人提供人身保险的资格和责任。

2.被保险人为购买本次人身保险的个人或企业,享有人身保险的保障权利。

3.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指定的在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享受保险金的个人或企业。

4.保险人有义务根据合同条款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5.履行方式:保险合同的履行方式为按时支付保费并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6.期限:保险合同的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7.违约责任:保险人在未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放弃赔偿责任并保留法律诉讼权利。

三、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本人身保险合同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1.保险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用。

2.被保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人身保险保障。

3.受益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4.被保险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5.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6.受益人应在投保时如实填写受益人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有效。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人身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均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以上即是本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各方应当认真履行约定,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实施。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特殊条款是指在合同中对特定情况做出约定的条款,旨在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以下是人身保险合同中常见的特殊条款:
1. 保险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一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或解除合同,比如被保险人自杀、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

2. 疾病定义条款:明确保险合同中所指的疾病范围及相关的标准和限制。

这有助于在理赔阶段准确判断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相关疾病。

3. 约定等待期条款: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的目的是防止以已经存在的风险为保险事故进行投保,以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4. 诚实信用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提供诚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不予理赔。

5. 免赔额条款:规定在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公司只在超过一定金额的损失范围内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免赔额的设定有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风险。

6. 索赔时效条款:规定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索赔申请,以保证索赔程序的及时性和有效
性。

这些特殊条款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既保护了双方的权益,也为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提供了依据。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包括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包括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包括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包括: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保险公司):名称:地址:电话: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乙方(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作为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诺对乙方的人身保险承担赔付责任;(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保险服务,如保险咨询、理赔等;(3)甲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承担赔付责任;(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甲方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地缴纳保险费;(2)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信息;(4)乙方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如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的,应当遵守新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相应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保险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1. 本合同未做出明确的约定的事项,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惯例处理;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采取诉讼等方式解决。

以上就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包括的内容。

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法规要求,并确保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因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 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
限制赔偿程度。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 失时,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以保险利益为限的赔偿,不 能获得额外利益。
04 近因原则
近因及其认定方法
近因定义
近因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且该原因必须是保单所 承保的风险。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目录
• 合同自由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 近因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 • 代位求偿原则
01 合同自由原则
自愿订立合同
双方自愿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双 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都不 得强迫另一方订立合同。
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地表达 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确保合同内 容真实反映双方意图。
明确保险责任
近因原则有助于明确保险公司和 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避 免因为对损失原因的不同理解而
产生的争议。, 确保保险公司只对由保单所承保的 风险进行赔付,防止被保险人通过 保险获得不当利益。
维护市场秩序
近因原则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秩 序,防止恶意投保和道德风险的发 生,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 除权。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合同解除权或抗辩权,则不得再重新主张该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或抗辩 权而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03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及其成立条件
代位求偿原则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 有助于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提高保险业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2016武汉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的特征

2016武汉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的特征

2016武汉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保险的特征武汉人事考试网提醒您2016湖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即将开始,现根据2015年武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详情对2016年武汉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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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的互助性。

保险是多数人在互助共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聚积多数人的力量来分担少数人的危险的保障措施。

保险的核心在于,多数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由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到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

因此,互助共济是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

2.保险的补偿性。

保险是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在将来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对事故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制度。

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保险的补偿性表现不尽相同,前者就是对损失按照赔偿原则进行经济补偿,后者则是按约定金额进行给付。

3.保险的射幸性,也称为保险的损益性。

在保险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则是不确定的,取决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否发生。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人只收取保险费,而无保险责任。

这就是保险的射幸性。

4.保险的自愿性,也称为保险的契约性。

它是指保险需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而发生,而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以合同自由为最高原则,保险公司和其他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

5.保险的储蓄性。

这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中。

人身保险的特征之一是将现实收入的一部分通过保险的方式进行储存,以备急需时或年老时使用。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 )。

A.形式和状态B.源泉和动力C.方向和道路D.结构和层次2.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解错误的是( )。

A.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帜和灵魂B.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C.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柱3.决议与决定作为两种常用公文,二者的不同在于( )。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一、基本信息甲方(保险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投保人):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丙方(被保险人):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甲方为人身保险公司。

甲方有权收取乙方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的保费,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乙方的身份:乙方为投保人。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进行投保,并及时交纳保费。

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如因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合同无效,责任由乙方全额承担。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终止等操作。

3.丙方的身份:丙方为被保险人。

丙方应如实告知个人情况,并按照合同规定交纳保费。

丙方有权依据合同规定接受身故保险金、意外保险金等赔付。

4.履行方式:保险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送投保提示书、保险条款和保险单等资料。

乙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对应的保费。

如未及时交纳保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丙方应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禁止出售、泄露等行为。

5.期限:本保险合同的期限由双方依据实际需要约定。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未申请续保,视为自动终止。

6.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职责,或乙方、丙方有违约行为,可由受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则。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丙方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保险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合法合规等原则,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应及时解答乙方提出的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保险产品进行公示和说明。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保险金的权利,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丙方应如实告知个人情况,保证投保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保险合同是双方为保障丙方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法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总论中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湖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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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依照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遭 受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届满时符合约定的给付保险金条件时,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根本点在 于保险标的的不同。

前者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后者的保险标的是财产或财产利益。

这种区别决定了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制度的不同。

人身 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只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上述范围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湖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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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标的人格化。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存在形式的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险金定额支付。

保险标的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予以确定,从而不存在确定保险金额的实际价值标准,所以,各类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以此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限额。

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 人,依照保险条款给付保险金。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可以为任何导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各种法律事实,包括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和分娩等。

4.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

投保人不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强制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就投保人而言,在应当支付保险费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缴纳保险费以终止合同。

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此种情况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湖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商法之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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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不真实,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表现在:
1.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是此种情况下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受保险法第16条第3款、第6款的约束,即保险人应当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否则归于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再解除合同。

2.保险费的更正、补交或者保险金的减少。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保险费的退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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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一)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一)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的定义•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生存和健康为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1.合同的自愿性:人身保险合同是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经过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不存在强制投保的情况。

2.合同的个体性:每份人身保险合同是独立的个体,合同的内容、保费以及保险责任都是与具体被保险人相关的。

3.保险标的的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具体的被保险人为准,保险金额或保险责任也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4.合同的时间性:人身保险合同是有期限的,一般是按照被保险人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终止日期。

5.保险金的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给予被保险人保险金的给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1.投保人:投保人是购买人身保险的一方,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他合法持有被保险人利益的人。

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标的,保险责任是针对被保险人确定的。

3.受益人:受益人是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后享有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他指定的受益人。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所确定的保险责任的金额上限,也是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5.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涵盖了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6.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购买保险的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保险责任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1.寿险: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作为保险标的,主要包括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和两全保险等。

2.健康险: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作为保险标的,主要包括医疗保险、重疾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

3.意外险: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作为保险标的,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

总结:人身保险合同具有自愿性、个体性、保险标的确定性、时间性和保险金给付性等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原则
合同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并 书面确认。
合同解除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在法定或约定情形下,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保险人未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合同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
合同解释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合同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 间、保险费支付方式等。
合同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双方可以约定生效条件或期限。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责任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承担某种责任 而产生的利益,如产品责任、雇主 责任等。
保险利益的变动与丧失
01
02
03
转让
保险标的的转让可能导致 保险利益的变动,需及时 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 手续。
灭失
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意 外事故等原因灭失,保险 利益也随之丧失。
放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主动放 弃保险利益,如放弃索赔 、解除保险合同等。
近因应当是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 原因。
空间上相连
近因应当与损失的发生具有空间 上的关联性。
逻辑上直接
近因应当是导致损失发生的直接 、逻辑上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应用
保险责任的确定
当损失发生时,根据近因原则 判断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
围。
免责条款的适用
近因原则可以帮助判断免责条 款是否适用于特定损失。
保险欺诈的防范
03
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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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投保人为此 3.自杀条款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总结】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要赔。

【例题·单选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

A.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B.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C.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D.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答疑编号56770411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节小结:第四节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法基础理论(一)票据的概念【例题·多选题】下列有价证券中,属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有()。

A.信用证 B.汇票 C.本票 D.支票 [答疑编号5677041201] 『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只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不包括信用证。

信用证与票据一样,只是支付结算的一种重要工具。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

止。
日起 2 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
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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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保险人有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当
保险人。如依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以下情形
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状况下,受益权事实上复归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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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合同效力终止,如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
保单进行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
险合同效力终止。具体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我为你整
效。
理本篇文章,盼望对你有所关心。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依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
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假如指定了受益人,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
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人履行给付义务。
被保险人主权利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1、确定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依据《保险法》的规定,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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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 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相关致死: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权利
人身保险合同顾名思义就是针对人身安全或健康做出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身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是指保险人同意承担被保险人生理或心理上的风险,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合同。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合同纠纷在保险实践中较为常见。

本文将针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内容、履行、解释等事项产生的争议。

2. 特点(1)涉及面广: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能涉及保险合同条款、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金给付等多个方面。

(2)专业性较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往往涉及保险法律法规、医学知识、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问题。

(3)损害后果严重: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能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等严重后果。

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以下条款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密切相关:(1)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明确告知投保人投保事项。

(3)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险责任。

(4)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保险合同的解释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合同的规定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第五百一十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条款解释;没有约定的,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解释(四)》对《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为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导。

(1)第十三条:保险合同条款中有关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金给付等内容,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保险合同的解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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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所与居所
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

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条件。

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民法通则
第15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住所与户籍登记地是不同的。

自然人的住所可以与户籍登记地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在不一致时,非户籍登记地的经常居住地,就是住所。

2.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住所的设定与变更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

通常情况下,虽然以自然人的户籍登记地的居所为设定的住所,但在自然人离开住所时,应以连 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自然人无经常居住地,且其户籍已从原地迁出至迁入新地之前,仍应以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设 定,一般以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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