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适用及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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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理论与实务研究作者:范家强发布时间:2003-12-10 16:16:20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明显增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越来越多。

目前,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人民法院在面对这大量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普遍感到审理难度大,在法律适用、具体操作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亟待加以解决。

笔者拟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的相关理论与实务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在立法规定及民法理论上都存在着差异。

按学理上解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而从立法规定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概念的不同理解,集中反映了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性质的不同认识。

按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不赔偿。

这种规定,与学理上的认识是不同的。

对此,有学者指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概念,依国务院法制局政法司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所作的解释,是指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责任。

《处理办法》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实际上指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所参考的因素。

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责任原则上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包括了汽车等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看法。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摘要】本文分析了造成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金额悬殊的原因及其危害,提出了合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问题的对策。

要遵循法治原则,正确理解司法解释的原意;秉持公正严格的执法理念;宽严相济,注重执法的社会效果;做好释法明理工作,确保赔偿金额确定过程透明化;要完善社会救助机制。

【关键词】交通事故;案件;损害赔偿;法治原则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机动车辆大量增加,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十分惊人。

事故的发生必然涉及到赔偿问题,但因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对此规定的不明确,以及交通事故本身的复杂性,使得在实践中,造成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金悬殊的情况大量存在。

本文试着从造成事故赔偿金悬殊的原因入手,分析其危害,对如何解决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问题进行思考,以期更好地实现处理此类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造成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金额悬殊的原因及其危害1、以户籍为依据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的双重标准,是导致“同命不同价”的客观因素目前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有两种标准,即城镇居民标准和乡村农民标准。

这种规定就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现象。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

他们工作、生活均在城市,但户籍却保留在农村,人户分离的情况大量存在。

对于这些人来说,以户籍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金则显失公平。

在生活成本相当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户籍在农村的受害方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城镇户口居民。

不少的受害方因深感赔偿处理的不公平,转而采取非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如纠集亲朋好友封堵交通道路,给政府施加压力;不断上访闹事,影响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行;威胁、恐吓肇事者及其家属,迫使其赔偿更多等,这类事件的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执法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的负面导向作用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上,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确立的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

浅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赔偿和防范事故的对策

浅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赔偿和防范事故的对策

浅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赔偿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严重问题,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有效防范和处理这些事故,民事责任和赔偿制度必不可少。

本文首先探讨了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制度对于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性,分析了其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述了如何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强化交通法规执行来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结论部分提倡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交通安全法律制度,共同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发展。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引起人们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和关注,共同致力于建设更安全的交通环境。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赔偿制度、防范事故、交通安全教育、交通法规执行、公众安全意识、交通安全法律制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1. 引言1.1 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性体现在其对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严重影响。

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伤残和财产损失都十分巨大。

在现代社会,车辆数量不断增加,交通流量剧增,交通事故频发成为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不仅影响着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更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巨大压力。

严重的交通事故不仅导致人员伤亡,还会造成交通拥堵、经济损失等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也给社会治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降低了整体社会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性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寻找有效的对策来预防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民事责任的必要性民事责任的必要性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关键环节。

在现代社会,道路交通事故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法律体系的受损。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民事责任制度可以起到惩罚和警示作用。

当交通参与者因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3篇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3篇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 (2)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 (2)精选3篇(一)以下是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思考建议:1. 第一步是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仔细研究和了解相关的交通法规和赔偿法规,以便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2. 收集证据:及时收集事故发生后的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证人证言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支持你的主张,并为你获得合理的赔偿提供依据。

3. 寻求专业帮助:请一位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了解你的权益和应该采取的行动。

他们将能够为你提供有关赔偿案件的法律建议,并帮助你处理相关文件和程序。

4. 计算损失和赔偿:需要仔细计算你的损失和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失去收入、精神痛苦等。

专业律师将能够帮助你评估合理的赔偿金额,并争取你应得的权益。

5. 谈判和解决:在一些情况下,你和对方可能会通过谈判达成和解。

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与律师一起准备谈判策略,并确保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6. 起诉和庭审:如果无法通过谈判解决,你可能需要通过起诉和庭审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根据律师的建议准备相关的诉讼文件和证据,并准备庭审过程。

总之,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争取合理的赔偿。

专业律师的帮助将对你的案件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寻求专业帮助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及时收集证据、了解法律法规并恰当地计算损失和赔偿金额也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最后,谨慎的谈判和就解决方案的选择将对你的案件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思考建议 (2)精选3篇(二)以下是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思考建议:1. 做好案件立案准备:在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报警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以及交通事故报告等。

同时,尽量收集医疗记录、收据等相关文件,以便证明自己的人身损害。

2. 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往往涉及到法律程序和专业知识,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关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思考

关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思考
难 根据 险 的相 关 问题 , 7 条是 目前我 国 交通事 故侵 权 案件 的主 要适 于地 区的差 异而 不 同, 以体现 实质 意义上 的公平 。因此 , 第 6 侵权 人的赔偿 责任 并没有 真正意 义上 用 依据 : 机 动车发 生交通 事故 造成 人身伤 亡 、 产损 失的 , “ 财 由保 现行 的强制责 任保险制 度 , 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 通过 强制保 险制 度得到 分担 。
文 献标 识码 : A


我国 交通事 故侵权 损害 赔偿 的立法 现状
二 、 国交通 事故 侵权 损害赔 偿 的立法缺 失 我 ( ) 一 强制保 险 的责 任 分担 作 用有 限 根据 《 强制保 险条例》保 险公 司在交通事 故损害 赔偿 中分担 ,
18 年 《 9 7 民法 通则》 2 1 年 《 权责 任法》 交通事 敞侵 权 、0 0 侵 对
可 而保 通 安全法》 及其 实施 条例 、0 6 《 动车 交通 事 故责任强 制保 同样 的交通 事故在 不 同的地 区发生 , 能导 致不 通 安全法 》 定了损 害赔 偿和 交通 强制责 任保 险公 司分担 的限额是 同样 的 , 规 那么 由侵权 人 自己承担 的部分 则由
交通 费、 工费等 合理 费用 。《 身损害赔 偿解 释》 l 误 人 第 7 照 各 自过错 的 比例 分担责 任 。 二) ( 机动 车与 非机动 车驾 驶 人、 行 护 理 费、 侵权 人应承 担残 疾赔 偿金 、 人之间 发生交通 事故 , 机动车 驾驶人 、 非 行人 没有过 错的 , 由机动 条进 一 步规定 了被 害人 因伤 致 残的 , 被扶养 人 生活 费、 复费 、 康 护理 费 、 后续 治疗 费 车一方 承担 赔偿责 任 : …… ” 实施 条例》 要规 定 了道 路交通 事 残 疾辅 助器 具费 、 《 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思考、建议和体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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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的思考、建议和体会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警官,经过几年的实践,我感觉很好。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越来越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被提交到人民法院,此类案件的自动执行率相对较低,法院必须强制执行。

这类执行案件具有执行率低、社会反响强烈、工作难度大、容易转化为信访案件的特点。

如不及时执行,势必导致当事人对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这类执法案件必须妥善处理。

几天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被提起。

从这个案件的执行情况来看,我认为这类案件的发生有很多社会原因。

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不断普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目的是从交通警察的现场调查到责任的划分,再到法院诉讼,来划分和确定事故的责任。

最后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的内容能否实现。

这些问题往往只有进入执行程序后才能得到解决,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得对被害人的补偿得不到及时落实。

例如,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案中,肇事者陈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私家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该案的赔偿和医疗费用高达10多万元,而肇事者刚刚购买的汽车价值仅约3万元。

这辆汽车是通过贷款买的。

陈某家里的积蓄都花光了,因为他买了这辆车,而且这辆车没有保险。

陈某的月薪只有1300元。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陈某如何支付高达10万元的赔偿和医疗费用?在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和赔偿不能支付的原因有很多。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考虑以下社会问题:一是提高全民保险意识,加大保险宣传力度。

在许多发达国家,保险已经进入成熟阶段,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在美国,超过85%的家庭都有人寿保险。

根据最近的数据,在健全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他们已经超过了政策密度的150%。

在我国,消费者熟悉的汽车保险覆盖率只有30%,而在发达国家,这类保险的覆盖率在80%以上。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研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视角(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研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视角(下)

■技术研究丨Technology Research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途径研究—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视角(下)文/刘海耀林捷3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解决实践中的意义及问题分析为更好地发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化调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全国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央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精神,积极构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化调处工作机制,目前已建立自行和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方式并存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正在逐步发挥着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也6号公安部令)第八十四条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通过采取“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彰显了人民调解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也弥补了《交通安全法》在针对如何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问题所作规定的不足。

3.1人民调解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积极意义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是贯彻交通事故处理利民便民原则,同时人民调解员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把赔偿问题讲明讲透,可以使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心服口服,减少可能的诉讼、上访甚至是影响稳走的某些极端行为。

另一方面,由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当事人之间有反复协商、争辩的过程,在行政调解模式下,民警都要在场协调、见证,工作压力沉重。

在警力有限而案件超负荷的(接2018年06期P22)压力之下,调解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人民调解员的专职专用,改变了原来由事故处理民警兼顾调解工作的局面,既减轻了民警的工作压力,又提高了调解质量,有利于及时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

同时,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费时、费力、费钱。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守则中的若干思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doc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守则中的若干思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doc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长期以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依据的是“道条”,即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颁布、1992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已早于1987年1月1日施行,也规定了民事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仍适用该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在适用行政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办法”却明确规定以“违章行为”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并根据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违章行为所起的作用来确定责任承担的大小或多少,这样就把是否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混为一谈,让人认为违章行为即为民事过错,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理解为民事责任的认定。

“办法”第44条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

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被称作为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或称“无过错赔偿原则”。

众多的人认为,所谓这样的“公平”实质上是最大的不公平,因为它直接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23条对“高速运输工具”造成损害事故的归责规定。

此时,不论是法律理论上,还是实际操作中均呈混乱状态,社会各界颇有微词。

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经济生活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对人的身体健康权与生命权的理解与尊重,使得人们对民事过错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不断的反省与审视,越来越认为必须采用无过失责任来加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保护,社会舆论呼声日益增长,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确立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无过失责任。

肯定地说《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顺应了历史和世界的发展要求与方向,《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同在2004年5月1日施行。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的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解释),上述三部法律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1960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的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通过对三部新法的学习初步认识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事业比其它行业发展还要快些,道路、公路、高速公路的网络的形成越来越密集、便捷与人民。

机动车辆的种类、数量逐年高速增长,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加,原来的配套的交通安全法规不适应现实情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在处理赔偿争议时感到不好操作,很难全面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安全法,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法释[2003]20号解释的发布实施,均有立法新意,已发布实施。

认真学习贯彻上述三部法律,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提高运行效率,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达到立法目的。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

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均是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员、乘车人、行人以及道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方或多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超速行驶,驾驶私自改装的车辆,疲劳驾驶车辆等及侵犯他人路权的行为而产生的。

多数事故都是“三撞”引起的(A 迎面相撞;B侧面相撞<丁字形相撞>;C追尾相撞)。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就要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首先,要审查是谁侵犯了谁的路权。

俗话说大路朝天,南来北往、各走一边,有效路面各占一半。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思考2011年,全国共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0812起,造成62387人死亡、237421人受伤,由此可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绝对数字仍然较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而因交通事故理赔而发生的纠纷,又有十之八九进入司法程序,需通过法院审理来解决。

2008年至2012年我院受理的该类案件数量由上升到,增幅达到%。

虽然我国现行调整该类纠纷的法律规范也日趋成熟,但在具体审理过程中仍旧有许多争议存在。

笔者借此机会就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疑惑进行探讨。

一、关于交强险赔偿是否分项的问题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实践中,当事人对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经常会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要求对事故方的损失分项限额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事故双方依责任大小自行承担,而当事人又都要求保险公司在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不分项赔偿。

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各地法院的判决方法也不尽一致,采取分项限额赔偿判决的,认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效力,认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存在无效情况,应当予以遵守。

采用不分项限额赔偿判决的,认为保监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没有法律效力,且其第八条之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相抵制,应当属于无效条款。

两相比较,采用限额分项赔偿的,优势在于让车辆肇事者可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增强车辆驾驶人员的责任感,提高驾驶警惕心,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不分项限额赔偿的优势在于,可以使事故受害者获取迅速而又充分的赔偿,有利于事故受害者身体的恢复治疗,减小社会矛盾对抗。

两种判法的优势所在,又是对方的劣势所在。

能否有一种方法,既能增加车辆驾驶人员的责任感,又能使受害者获得迅速充分赔偿,集合两种优势于一起?笔者觉得从法律制度设计层面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沿用分项限额赔偿的办法,但应当适当提高医疗费的限额,以目前交通事故中最为普遍的医疗费数额为基数,以3万元为限较为合理,超过限额的,以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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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作者:佚名来源:网络【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治之春已经到来,也为司法实践中准确地把握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权威的法律适用的原则依据。

通过解读,我们能够深刻感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蕴含的诸多新的法治理念和人文精神,对此,作为审理此类纠纷案件,肩负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官应当首先做到精研领会,及时运用于个案的审判活动之中。

而近一年的实务运作,又频频暴露出许多新的司法难题,毕竟,《道路交通安全法》因其固有的抽象性,不可能穷尽规范司法实务中所滋生的种种专业化问题。

有鉴于此,本刊编辑部与省法院民一庭共同组织主办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专题调研活动,活动为期三个月,其间,召开了一次由枣庄中院承办、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暨交通事故律师网协办的研讨会,山东省交警总队、山东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枣庄市交警支队、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山东省财产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士亦应邀参加会议参与了研讨。

研讨会后,承担相应调研课题的法官根据会上形成的较为统一的意见对各自所承担的课题进行了归纳和整理,本刊编辑进行了文字上的编辑校正,文稿最后经省法院民一庭审定,现与部分其他与会人员的发言意见一并刊出,供读者参考。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刘学圣(省法院民一庭法官):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民法上一般称为“机动车致人损害案件”,因为按照通常的理解,道路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范畴,而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实际上还有合同法上的救济途径。

鉴于我们所讨论是由新近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编者注)引出的,在用语上,我们仍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一语。

(一)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为使大家对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情况有个大致的了解,我们对2000年—2004年全省法院审理的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做了一个简要的统计(见下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笔记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笔记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阅读记录1. 内容概览本书详细阐述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规定、审判原则、证据规则、责任划分等方面的内容,为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本书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第二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划分原则和方法;第三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据规则;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程序;第五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特殊情况处理。

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全面了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要点和裁判思路,提高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司法水平和公信力。

本书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1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概述今日开始阅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首先浏览了第一章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概述部分。

本书开篇简要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背景与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随着道路交通的日益发达,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随之增多。

这类纠纷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深入研究与理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书在此部分重点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概念、特点以及产生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因交通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事件,这种事件可能引发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甚至生命丧失等后果。

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涉及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纠纷的特点包括多样性、复杂性以及涉及法律条款的广泛性。

作者还提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处理这类纠纷的重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导文件的制定与完善情况。

同时强调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和精神,为后续深入讲解奠定了基础。

我的感想:在阅读这一部分后,我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十二条 机动车质量缺陷:
l 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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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第十三条 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
l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危险行为,能够确定具 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 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l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1)每个人 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2)能够确定责任大小 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 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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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第八条:试乘试驾中购车人的损害
l 四S店提供试乘试驾服务,购车人在试乘试 驾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由四S店承担赔偿 责任。
l 购车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四S店的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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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第九条:道路管理者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连环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
l 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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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第五条:套牌
l 同意套牌,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被套牌机动 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l 不知情,“被套牌”,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 担责任。
第三条:挂靠→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l 不特定的道路交通参与人信赖以此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 经营的人具有一定资力、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l 机动车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一种高度危险活动,依据侵权责 任法及其理论,开启某种危险、从某种危险活动中获取利 益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挂靠人恰恰从挂靠经 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有时甚至是巨大的利益。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摘自中国保险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本文对其中有关保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作出解读,希望对业内人士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释〔2012〕19号),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解释》共有29个条文,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条文有第二部分“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部分“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部分“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共计十条。

《解释》的颁布明确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事项,解决了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诉讼中一些悬而未决、争议不止的问题,该《解释》对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诉讼影响巨大。

本文对《解释》中有关保险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影响作如下解读。

一、《解释》纠正了“交强险不分项判决”的错误,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交强险按照死亡伤残、医疗费、财产损失进行分项赔付,一项损失是属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失,对交强险的赔付较为关键。

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未详尽规定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有些地方法院对此简单化处理,以会谈纪要的形式确定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判决保险公司在总限额内笼统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各项损失,不具体区分死亡伤残、医疗、财产损失限额,俗称“交强险不分项判决”,严重背离了交强险制定初衷。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3篇)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随之上升。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成为法院受理案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概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人身伤亡赔偿案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2. 财产损失赔偿案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赔偿财产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事故责任的划分、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标准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赔偿范围等。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操作指南。

该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3篇)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适用法律的角度,对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酒后驾驶;(二)不得疲劳驾驶;(三)不得超速行驶;(四)不得超载;(五)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六)不得在禁止通行的路段、时间、方向、速度等条件下行驶;(七)不得违反规定停车、让行、超车、变更车道、倒车、掉头;(八)不得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九)不得违反规定占用道路;(十)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机动车道。

”这些规定为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规范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为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侵权责任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对审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1.过错责任原则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首先要确定事故责任的归属。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摘要】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常见但严重的社会现象,赔偿责任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秩序的重要环节。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基础,赔偿范围则包括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责任的划分原则以及责任主体和赔偿对象也是赔偿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体现了社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提高赔偿能力都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确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责任认定、赔偿范围、法律依据、划分原则、责任主体、赔偿对象、必要性、安全意识、赔偿能力、结论1. 引言1.1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因车辆、行人或者动物等直接或者间接原因引起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是交通运输领域的一种常见现象,由于交通工具相互之间移动速度较快,对交通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了较大的威胁。

道路交通事故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生命和健康上的损失,还会引发法律、经济和社会问题,给相关保险公司、政府和社会公众都带来一定影响。

道路交通事故往往是由于交通参与者之间的交通规则意识不强、操作不慎或者交通设施不完善等因素引发的。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今天,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交通规则、提升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文明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们在道路上的安全出行。

1.2 赔偿责任的重要性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重要性,它是保障受害者权益,维护交通秩序,促进社会安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赔偿责任能够帮助受害者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弥补他们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保障其合法权益。

赔偿责任也起到了震慑和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可以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11.27•【文号】法释〔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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