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试行版和正式版评审准则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实施要求各评审员:2015年7月2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版),该准则对原《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了颠覆性的改变。
由于试行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从起初到定稿时间比较仓促,并且部分条款内容直接引用ISO/IEC17025:201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出现了标准条文在编排方面存在诸多的不连贯,同时也存在部分重复表述的情况.经过近一年的试运行以及分析总结,2016年6月2日国家认监委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并于2016年6月13日在合肥举办了宣贯会议.及试行版相比,正式版准则主要做了以下六方面调整:一是在条文表述方面更为简练和连贯,并延续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贯语言风格,体现资质认定的刚性要求;二是吸收了ISO9001:2015改版中的新元素新亮点,着重强化了最高管理者的责任以及内审和管理评审的策划及实施等三是调整了过于细化的表述方式,合并了相近条款,增强了条款间的逻辑性,将准则正文条文由之前的6大条65款变成6大条50款;四是删除了及163号令管理要求相重复的条款;五是删除解释性条款,同时印发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释义进行具体的解释;六是取消了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性的条文,如4。
5.21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区分检验前过程、检验过程、检验后过程的要求,4。
5.31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动涉及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领域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应识别、评估、实施的程序等。
根据认监委的部署和省局要求,自2016年8月1日起受理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实施评审.由于该准则是对试行版准则的瘦身和逻辑调整,不是扩充或增加要求,因此对于机构已经按试行版准则完成体系转版的,现场评审时不再要求按正式版准则换版或修订体系;如果机构的体系尚未按试行版准则进行换版或修改,应要求机构按照正式版准则进行换版或修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评审准则对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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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附件2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监督评审工作重点《评审准则》及《资质认定条件》条款号重点检查的条款及内容检查方法组织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1.是否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是否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1.是否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以识别影响公正和诚信的因素,消除或减少该因素对公正和诚信的影响。
2.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的,是否能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利益的冲突。
3.是否规定并有措施防止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人员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并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1.检验检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2.是否制定了人员管理程序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3.管理人员是否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评审准则》和《资质认定条件》要求。
5.检验人员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要求。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模板
( e)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目的,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
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2
( f)有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主管(无论如何称谓) ;
( n)涉及检定(验证)的活动,包括实验室之间比对、能力验证计划、标准物质的使用、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 o)当发现检验有差异或发生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应遵循反馈和纠正措施的程序;
( p)实验室关于允许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标准规范的例外情况的管理措施;
( g)有负责质量体系及其实施的质量主管(无论如何称谓) ;其能直接与负责实验室质量方针和资源决策的最高管理者及技术主管联系。在规模较小的实验室中,质量主管也能够是技术主管。
4.1.12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4.2
( k)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4.1( 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 3)
4.1( 4)
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若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
5.1(5)
质量主管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现行有效。
5.2
质量手册以及相关的质量文件应阐述实验室为满足本准则要求所制订的方针和工作程序。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文件应包括:
【精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准则对照表(4个对照)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准则对照表(4个对照)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认证认可准则对照关系表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2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3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4从上面的对照表而已看出:1 《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目前未区分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看起来较混乱,不如其他几个准则脉络清晰。
再考虑到ISO17020现在还是98版本的,换版在近期是可以预期的,未来的编写模式预计将参照ISO17025:2005的脉络,将现有条款进行整合,区分出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2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是在《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编写的,其条款基本能够对应(除少数特殊条款外,这些条款是针对司法鉴定领域的特定法律法规要求,特别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等)。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53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在4.4、4.6和5.8等几个条款上分别大量引用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内容,另外在表述上,考虑到了司法鉴定行业的特殊性,较多使用本行业语言。
另外,针对司法鉴定领域的投诉(4.7),应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4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作为一个新标准,目前其适宜性还存在较多问题,对于一些条款的适用范围定位不清,一些条款的描述较模糊,不好操作。
虽然准则中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查机构,但考虑到司法鉴定的领域较多,还是有必要明确一些条款的适用范围。
如外部信息很明显只能针对司法鉴定检查机构(特别是法医类检查机构),但标准中并未这样明确说明,那么对于司法鉴定实验室该怎么适用?还有5.2.3和5.2.4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2个程序(参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但对于一些司法鉴定领域根本不存在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如法医精神病、司法会计等)的问题,所以也存在一些争议。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条款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条款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
组织和管理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3)
4.1(4)
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若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f)实验室获准签字人的识别;
(g)实验室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
(h)实验室检验的范围;
(i)实验室有开展新检验项目的程序,以保证在开始新项目之前已配备适当的设施和资源;
(j)列出在用的检验程序;
(k)处置检验样品的程序;
(l)列出在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
(m)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
6.1(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
5.1.2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6.2
14.1
如果实验室将检验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实验室资质认定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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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QT
6
4.1.2场所和设施:具备固定工作场所 (营业执照规定的地点、有所有权或使 用权无擅自转移、扩展),具备正确进行 检测/校准所需要(技术特性满足检测/校 准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并能独立调配和 使用(自有资产/租用/借用文件)的设备/ 设施—固定/可移动/临时
4.1.3建立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 进行的工作(运作方式-固定/可移动/临时 /现场)
2020/9/30
JSQT
9
--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校准判断
的独立性和诚实度的活动(如挂牌活 动/质量信得过活动/监检活动)
--不得参与和检测/校准项目或类似的 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 产/供应/安装/使用/维护活动(实验室 和母体)
--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内外部的不正
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 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实验室资质认定参考标准
9/30/2020
JSQT
1
1.总则
1.1《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原《计量认证评 审准则》和ISO/IEC17025 :2005《检测和校准 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之间的比较:
1.1.1结构:按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和17025 标准相协调
1.1.2内容:
(1)与计量认证评审准则相比较:由原 13个要 素细化/增加为19个要素,具体为将原要素5细 化为4.2/4.3/4.8/4.10/4.11/5.7;增加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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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场所:受理-检测-发证场所
存在:一处受理、多处检测发证/多处受理多 处检测发证/多处受理检测、一处发证
合法性—异地分设的法律依据
覆盖:
体系文件覆盖(分场所的组织运作和 技术运作)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对比及区别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旧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对比及区别一、名称改变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框架改变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个要素 管理要求:11个要素4.1组织、4.2 管理体系、4.3 文件控制、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4.6 合同评审、4.7 申诉和投诉、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9 记录、4.10 内部审核、4.11 管理评审 技术要求:8个要素5.1 人员、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3 检测和校准方法、5.4 设备和标准物质、5.5 量值溯源、5.6 抽样和样品处置、5.7结果质量控制、5.8 结果报告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还增加3个术语解释(1)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2)3个术语解释 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试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 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试验室最高管理者 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旳 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旳部门确认。
• 四种人员有任命文件 • 有人事管理权限旳单位或部门出具任命文件 • 无上级主管部门旳独立法人,不需要任命文件 • 变更要到授权部门确认。
• 注:1人员相对稳定 • 2查验在册人员旳证明,人事关系、劳动协议[一证三金:劳动协议、
工资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确保无虚假职员或非法用工。 • 3人员与工作相适应涉及:体系运营、检测数据和成果出具所需旳技
术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旳管理素质、技术知识应该与体系建立与运 营相适应;技术人员旳业务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与检测/校准旳领 域向适应。
• 注: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个人承担 •
4.1.1 试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旳试验室需经 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 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实。
•
4.1.2 试验室应具有固定旳工作场合,应具有正确进行检 测和/或校准所需要旳而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旳固定、临 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 3 管理体系文件化:系统性、协调性、完整性、符合性。 • 4掌握试验室自己旳特点,体系要与检测活动相适应。 • 5 确保公正性、独立性:有制度、措施、组织机构、职责权限。 • 6 传达至每一名员工。
• 7 目旳要可测量、可操作,要考核和评价。P112 • 8 承诺:两条四方面 • a:对良好职业行为和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质量旳承诺; • B对遵照本准则以及连续改善有效性旳承诺;
• 3.术语和定义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的对照表(doc 19页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的对照表(doc 19页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条款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4.管理要求4.1 组织 4 组织和管理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3)4.1(4)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若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1(2)实验室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5.1(1)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4.1.4 6.1(1)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4.1.5 4.2(c)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4.2(b)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务和其它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4.1.6 4.2(i)应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证委托方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4.1.75.2 (b)实验室组织与管理结构以及它在任一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相应的组织图;4.1.8 6.1 (a)实验室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和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b)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备案;6.1 (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4.1.9 4.2a)有管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资源;(d)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h)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4.1.10 4.2(e)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目的,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4.2 (f)有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主管(无论如何称谓);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对比及区别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旧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对比及区别一、名称改变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框架改变1、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个要素管理要求:11个要素4.1组织、4.2 管理体系、4.3 文件控制、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6 合同评审、4.7 申诉和投诉、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4.9 记录、4.10 内部审核、4.11 管理评审技术要求:8个要素5.1 人员、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3 检测和校准方法、5.4 设备和标准物质、5.5 量值溯源、5.6 抽样和样品处置、5.7结果质量控制、5.8 结果报告2、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还增加3个术语解释(1)5个要求+1个特殊要求4.1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4.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4.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2)3个术语解释 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2检验检测机构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3资质认定评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员,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实验室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
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 )(2)今天为大家继续整理出新版《查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旧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条款对照表,方便大家学习领会新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本次是新版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4.5.1以后的部份4.5.23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a) 标题;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g) 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k) 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未经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声明;l)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m)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a) 标题;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c)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i) 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j) 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计量)续: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 4.5以后条款)4.5.23检验检测机构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并符合检验检测方法的规定。
结果通常应以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形式发出。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 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硬拷贝应当有页码和总页数;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 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 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h)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验检测的日期; i) 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 检验检测检报告或证书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检验检测机构应提出未经检验检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声明;l) 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m)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5.8.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
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 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 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 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 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 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 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
认证机构与实验室评审准则条款对照表
f)绩效监视;
g)在认证机构内具有的权限;
h)每项记录的最新更新日期。
5.2.3
6.1.3与人员签约
认证机构应要求参与认证过程的人员与其签署合同或其他文件,以做出下列承诺:
a)遵守由认证机构确定的规则,包括与保密性和独立于商业和其他利益有关的规则;
b)在被安排进行评价或认证时,声明以前和(或)现在本人或其雇主与如下各方的关系:
4.3.1
认证机构应做好充分的安排(例如:保险或储备金)以承担由于运作引发的责任。
4.3.2
认证机构应保持财务状况稳定,并且应具备运作所需的资源。
4.4非歧视性条件
4.4.1
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方针和程序以及对它们的管理应是非歧视性的。除非CNAS-CC02文件规定,否则程序不应妨碍或阻止申请人申请。
7.1.3
对某个特定认证方案,如需要对这些文件的应用进行解释,这些解释应由相关的、公正的和具备必要技术能力的人员或委员会做出。在有请求时,认证机构应予提供。
7.2申请
对于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获取依据相关认证方案完成认证过程的所有必要信息。
7.3申请评审
7.3.1
认证机构应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评审以确保:
4.1.5g)
6.1.1.2
6.1.1.3
除非法律或认证方案有要求,无论委员会成员、外部机构人员或代表认证机构利益的人员,对认证活动过程中获得的或产生的所有信息都应保密。
6.1.2参与认证过程的人员能力管理
5.2.1
5.2.2
5.2.5
6.1.2.1
认证机构应建立、实施并维护对参与认证过程(见第7章)的人员能力进行管理的程序。该程序应要求认证机构:
4.5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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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2
(b)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务和其它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
4.1.6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实验室应保存所有为检验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务和供应品的所有供应商的记录。
4.6
合同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4.7
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5.2
16.1(1)
4.3
文件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5.2
(d)文件的控制和维护程序;
4.4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审核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承担。
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
4.11
管理评审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5.4
管理者应对为满足本准则要求而建立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评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更改和改进。
4.10
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
5.3(1)
5.3(2)
5.3(3)
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以证实其运行能持续地符合质量体系要求。
(n)涉及检定(验证)的活动,包括实验室之间比对、能力验证计划、标准物质的使用、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o)当发现检验有差异或发生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应遵循反馈和纠正措施的程序;
(p)实验室关于允许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标准规范的例外情况的管理措施;
(r)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程序;
(s)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程序。
14.1
如果实验室将检验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为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
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并能满足相同的能力要求。
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14.2
实验室应记录和保存调查分包方的能力及符合性的详细资料,并保存有关分包事项的登记册。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
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4.5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15.1
15.2
实验室在寻求本准则未涉及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以支持其检验工作时,应选用能充分保证实验室检验质量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如可能,实验室应确保所购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在使用前按相应的检验所要求的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校准或检定(验证)。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1(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
4.1.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6.1(1)
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
5.1.2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6.2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1(2)
实验室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5.1(1)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5.1(2)
5.1(3)
5.1(4)
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要素应形成文件,并提供给实验室人员使用。
实验室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检验服务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
实验室的管理者应将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实验室所有有关人员都知道、理解并贯彻执行。
(f)实验室获准签字人的识别;
(g)实验室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
(h)实验室检验的范围;
(i)实验室有开展新检验项目的程序,以保证在开始新项目之前已配备适当的设施和资源;
(j)列出在用的检验程序;
(k)处置检验样品的程序;
(l)列出在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
(m)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条款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条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
组织和管理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1.1
6.1
(a)实验室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和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b)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备案;
6.1
(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
4.1.9
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3)
4.1(4)
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若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记录和保存所有抱怨及处理意见。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5.3(4)
5.5(1)
当审核中发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所有委托方。
4.2
(j)适当时,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和能力的验证计划;
4.2
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5.1(1)
4.2
(e)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目的,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
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2
(f)有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主管(无论如何称谓);
21.1
12.2
所有的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副本、检验证书副本、检验报告副本均应归档并保存适当的期限。
每次检验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
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验人员的标识。
所有记录(包括8.4条中有关校准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贮存、妥善保管并为委托方保密。
4.2
a)有管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资源;
(d)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h)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