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示2022年度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公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示2022年度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2.24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示2022年度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公告按照《关于实施2022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冀人社字〔2022〕304号),经各市推荐、省级评审,现将10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10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5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升级建设项目候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月24日-2月28日。
如有异议,请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
联系方式:*************,66908769
附件:2022年度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候选名单(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4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30•【字号】冀劳社办[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21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精神,2008年和2009年将分两批在全国选择300家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企业,选择200所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级工、技师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
我省也将在两年内,选择20家大型企业和15所技工院校,建立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为做好我省第一批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条件示范基地主要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和院校中产生:(一)已由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信息产业、电力三个项目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二)历届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企业和技工院校;(三)劳动保障部确定的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单位,以及劳动保障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成员院校;(四)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的大型企业和技工院校。
二、推荐名额劳动保障部分配我省第一批示范基地名额为:企业4家,院校3所。
除国家示范基地外,我省第一批拟选择10家企业、10所技工院校建立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各设区市要根据以上推荐条件,结合本地企业和技工院校的实际情况(符合推荐条件的,可多推荐,不具备推荐条件的,可不推荐),遴选向省厅推荐示范基地备选企业和院校,填写《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2)。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冀劳社[2008]6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10.06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8]6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收入增长情况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在2007年对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决定再次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的具体方案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0。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12•【字号】冀人社字[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1]21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证书(以下简称职业技能证书)是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含驻冀中直机关)工人的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认可的有效凭证,是岗位聘用、兑现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职业技能证书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共五个等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三条职业技能证书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统一管理发放。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科),负责初、中级工职业技能证书的管理发放和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证书的申领。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职业技能证书出入库台账制度。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需空白职业技能证书,由其职业能力建设处(科)以书面形式向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填写《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证书申领计划表》(一式三份),申请批准后持《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证书发放单》到省考试中心工考处领取;中直、省直单位所需空白职业技能证书,由其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湖北省政策细则:(可落户)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266号)文件精神:高级技师(高级经营师)享受高级工程师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被聘任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元、80元、60元。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冀劳社[2008]4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14施行日期2008.07.14文号冀劳社[2008]47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冀劳社[2008]4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提高一线生产关键岗位工资水平,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精神,现就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重大意义我省是制造业大省,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工艺流程、革新技术装备、传授操作技能的骨干力量。
提高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对于提高其社会地位,稳定一线职工队伍,引导职工向一线生产岗位流动,鼓励职工学习掌握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标准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其技术津贴标准不低于200元/月;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500元/月;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800元/月。
三、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列支渠道企业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从企业成本列支,计入工资总额,按月随工资发放,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0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和职业院校在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培养速度,扩大培养规模,逐步建立一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决定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的趋势,整合优质资源,统筹规划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在全国选择300个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的大型骨干企业,选择200所规模大、设施完善、特色鲜明,以高级工、技师为主要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建立示范基地。
通过发挥企业和院校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示范基地认定示范基地将于2008年和2009年分两批进行认定。
示范基地主要从以下四类企业和院校中产生:(一)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信息产业、电力三个项目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历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企业、职业院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冀人社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加强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批准,或经由省人社厅上报批准设立的项目,主要包括“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省“百人计划”人选、博士后和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受资助在我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人才培养和企业培育等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提倡竞争、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下简称专技处)具体负责项目的评审和管理;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申请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申请项目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道德,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应是所申请项目的负责人,第六条申请人按照相应类别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如实说明。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编造申请材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广使用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广使用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冀人社字[2012]274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广使用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7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以下简称国发〔2010〕36号文件)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精神,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人社部组织开发了“全国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现就我省推广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国发〔2010〕36号和冀政〔2011〕75号文件要求,在2012年底前,建立统一的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
推广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对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是加强职业培训规范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举措;是了解和掌握职业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职业培训统计分析,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的重要性,切实把实名制管理系统推广使用作为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及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实名制管理系统的范围和使用方式目前,实名制管理系统主要功能是对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的培训信息进行登记、统计分析,兼有监管功能,并实现分级管理、分级统计。
其主要内容包括定点培训机构登记、培训项目及班次登记、培训人员实名登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登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登记和生活费补贴资金登记等。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发布
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5]4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15.07.28
【实施日期】2015.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
(冀人社发[2015]46号)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以及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健[2015]63号)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现予发布试行。
用工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用人单位从2015年开始向劳动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发放夏季高温津贴。
劳务派遣工,由用工单位。
河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办法
河北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向多元化、常态化发展,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对本企业符合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简称技师)申报条件的、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工作业绩评定和职业能力考核,对考评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并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形式。
对于实行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不适用本办法。
已纳入我省技师社会化考评的职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社会化考评或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
第三条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应以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工作业绩为重点,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和技术进步相衔接,遵循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限定在《国家职业标准》中设置技师等级的职业范围内。
对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但有行业性评审规定的,可暂按各行业技师评聘范围执行。
其他情况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全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核准企业开展评价,实施质量督导,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等。
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全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的职业标准、考核试题、专家队伍、考务管理等技术支持与技术服务工作。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本地区各级各类企业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受理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企业的申请,对企业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向省劳动保障厅推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1.30•【文号】人社部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2024年1月30日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一)领军人才范围。
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5•【文号】劳社部函[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23号)各试点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选择34家中央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作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企业。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试点意义。
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决定》精神,在新形势下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对于推动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试点任务目标。
试点企业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职工队伍素质摸底调查,制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流动、激励和保障七个环节的工作。
要结合实际和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的梯次发展。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湖北省政策细则:(可落户)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266号)文件精神:高级技师(高级经营师)享受高级工程师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被聘任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元、80元、60元。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调整后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80元,二级伤残360元,三级伤残340元,四级伤残320元。
调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200元的,按照220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30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60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调整后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930元的,按照93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
三、资金渠道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8]50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津贴标准。
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
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夜班津贴标准。
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
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
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种津贴支付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资金列支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增加协商总额;其他企业在成本中列支六、本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
”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服务中国制造、中国创造,深入实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我部组织编写了《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企业时参考。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提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抓好宣传培训,推广典型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示范引领,推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1月26日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以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大力提高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经济待遇,不断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提供重要人才支撑,结合企业薪酬分配理论实践和技能人才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旨在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可供参考的方式方法。
企业可结合实际,借鉴本指引,不断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或服务一线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
第四条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
体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的价值分配导向,合理评价技能要素贡献。
(二)坚持职业发展设计与薪酬分配相配套。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2008年度部分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2008年度部分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冀人社办[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全省2008年度部分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的通知(冀人社办[2009]28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为了加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指导企业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通知》(劳社发〔1999〕34号)要求,在统计调查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现将全省2008年部分工种(职业)的工资指导价位予以发布,供参考。
一、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是以市场为基础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国家将宏观调控意图作用于市场,进而影响企业的工资分配,实现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过渡,由调控工资总量向调控工资水平转变。
其目的是将工资分配的市场供求决定机制引入企业工资分配,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为企业和职工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同时,减少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的盲目性,提高劳动者求职的成功率和劳动力市场运作的整体效率,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调节地区、行业之间的就业结构,使劳动力价格机制与劳动力供求机制紧密结合,构建完整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二、本次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共涉及318个工种(职业)。
调查范围为全省11个市城镇企业。
调查内容为2008年度企业相关工种(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调查行业主要集中在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其他等13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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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
津贴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冀劳社[2008]4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
(冀劳社[2008]4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提高一线生产关键岗位工资水平,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
》(冀政[2008]60号)精神,现就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重大意义
我省是制造业大省,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改进工艺流程、革新技术装备、传授操作技能的骨干力量。
提高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对于提高其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