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省级管理表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国粮检[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粮检〔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
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国家粮食局公告2007年第1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粮油保管、检验人员审核标准
国家粮食局公告2007年第1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粮油保管、检验人员审核标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4.02
•【文号】国家粮食局公告2007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07.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机关工作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粮食局公告
(2007年第1号)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粮油保管、检验人员审核标准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国家粮食局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积极组织本企业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参加专业培训和专业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在下一次提出延续申请时,企业拥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数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二○○七年四月二日。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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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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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Hale Waihona Puke 有仓储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粮油质量检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地市级或以上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在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储粮事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法规政策等记录的证明。申请企业应在附件1中说明企业仓储、安全、检验机 构情况,并随后附主要仓储、检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首页复印件。地市级或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储粮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粮食政策法规执行等情况的证明可以以文件形式说明,也可以在表9中盖章并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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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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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无设计资料、无竣工验收资料、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仓房在经有关单位鉴定确认可以安全储粮前,不得申请代储资格 。简易仓房、未完成压仓作业以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仓房,不得申请代储资格。木板墙体仓房、屋顶无隔热密闭 措施的仓房、瓦屋面的仓房不得申请代储资格。仓房按以下规则分类并准确填报:平房仓可分为普通平房仓、钢板平 房仓;立筒仓可分为普通立筒仓、钢板立筒仓;浅圆仓可分为普通浅圆仓、钢板浅圆仓;地下仓可分为地下喇叭仓、 山洞仓。 凡是以钢板作维护墙体或屋顶的仓房均属钢板类型仓房。申请企业应在表3中准确填写申报仓房的仓型,并 需以附件的形式提交不同仓型、不同年份竣工仓房的正面照片各1张。仓房照片应标识仓号。 平房仓应装备密闭隔热门窗、防雀网、挡鼠板。其中密闭隔热门窗指门窗本身带有密闭隔热措施,且性能良好。申请 企业需要在表4中说明密闭隔热门窗的结构、材料和密闭隔热措施。
西藏不作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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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设备 化验室
每3万吨应配备1台能力不小于50吨的清理筛。申请企业应在表8中填写设备数量、生产能力等信息。 每个库区有独立化验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8.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进一步改进优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服务,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0号)予以修订,修订后名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8月28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粮食类代储资格和食用植物油类代储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从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粮库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粮库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1、省级储备粮管理必须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省级储备粮管理总体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账、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2、省级储备粮出入库必须以省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XX 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为准。
本库在接到省粮食局《XX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并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上报。
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人民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命令》或省粮食局明传电报,本库也可办理省级储备粮出库,然后补开《XX省省级储备粮出库通知书》。
3、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必须是达到国家中等质量以上标准的新粮,且品质良好,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方可入库。
4、省级储备粮入库完成后,及时向上级汇报,通知省粮食局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常规保管。
5、按照省粮食局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专卡一一对应,与本库统计账、财务账相符。
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时间等如实填写到库存实物台账上,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上级报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账。
有变更时要随时报送。
6、省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
账、卡、牌的格式由省粮食局统一制作;仓外专牌用“SC”标识。
《保管员岗位责任牌》、《省级储备粮专卡》、《粮情检查记录簿》、《机械通风记录簿》、《熏蒸记录簿》等统一悬挂仓门左侧。
7、省级储备粮承储仓库必须具备防潮、隔热、密闭、通风的条件。
必须综合应用“三低储藏”、“双低储藏”、机械通风、环流熏蒸、气调储藏和计算机粮情检测系统等科学保粮技术保管,常年达到“四无”标准。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公司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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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木8-
巴楚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喀什国家粮食储备库 新疆疏附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新疆莎车县粮食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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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直属库
0998-2926226
新疆麦盖提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阿克陶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阿图什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岳普湖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洛浦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于田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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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直属库
0901-6992128
额敏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塔城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裕民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托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布尔津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哈巴河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吉木乃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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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直属库
0906-3375403
福海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富蕴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青河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阿勒泰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伊吾县力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附件: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公司辖区中央储备粮和 其他政策性粮食代储企业名单及代储企业 监管 库联系电话
序号 监管库名称 乌鲁木齐直属库
0991-3877868
代储企业名称 乌鲁木齐市粮食储运公司
1
新粮集团北站收储有限公司 北站国家粮食储备库
2
阜康直属库
0994-3522388
昌粮集团阜康分公司 昌粮集团吉木萨尔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粮食储备库 昌粮集团五家渠分公司 新疆吐鲁番国家粮食储备库
0996-2366635
和静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博湖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轮台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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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直属库
0996-5945980
和硕县金湖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4团粮库 拜城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乌什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中储粮总公司粮食仓储监管工作指导手册
中储粮总公司粮食仓储监管工作指导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仓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储粮安全,根据总公司粮食仓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所指粮食包括库存中央储备粮油和其他政策性粮油(包括国家临时储备及临时储存粮、最低收购价粮等)。
仓储监管就是监督承储库按规定对粮食实施仓储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库不符合规定的仓储管理行为。
第三条各承储库必须落实和执行总公司、分公司仓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接受总公司、分公司对其仓储管理行为的监管,非直属库还要接受中心库的监管。
第四条监管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中储粮事业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库不符合规定的仓储管理行为,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粮食仓储监管工作实行总公司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总公司负责对全系统粮食仓储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仓储监管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对分公司、中心库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三)组织对仓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四)组织对分公司、直属库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分公司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的粮食仓储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中心库、直属库承担第一监管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一)落实总公司仓储监管工作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二)对中心库的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三)合理设置和调整中心库,完善仓储监管网络;(四)组织对辖区内仓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五)组织对辖区承储库仓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库仓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中心库根据分公司委托授权,负责对指定范围内承储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库的粮食仓储工作进行监管,承担第一监管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一)执行总公司、分公司仓储监管工作规章制度;(二)对指定范围内的非直属库仓储工作进行监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粮仓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1•【文号】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为认真实施新修订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5号),特配套修订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经国家粮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
原国家粮食局2010年第8号公告、2014年第1号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粮食局2017年9月11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申请第一条国家粮食局每年根据中央储备粮的规模、布局,以及中央储备粮代储的相关情况,开展认定工作。
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应当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集中监管,应当匹配代储需求、降低成本费用。
第二条企业自愿向国家粮食局提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国家粮食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咨询、指导等工作。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企业应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
第四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食用植物油类,需分别申请。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通过国家粮食局网上办理平台在线提交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企业就多个独立库区提出申请的,每个独立库区各项条件均应当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第七条边防、海岛等特殊地区企业申请代储资格的核准条件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受理第八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由国家粮食局直接受理。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公布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资格认定情况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中储粮黑[2013]233号【发布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发布日期】2013.11.12【实施日期】2013.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关于公布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资格认定情况的通知(中储粮黑〔2013〕233号)中储粮各直属单位,各市县粮食局(含农垦总局粮食局)、农发行,各有关收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按照《关于开展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认定工作的通知》(中储粮黑〔2013〕224号)文件的要求,经收储库点自愿申请,当地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联合审核把关,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完成,现将委托收储库点认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在启动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时,将在已认定资质企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附件: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资格认定名单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2013年11月12日附件:2013年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资格认定名单县(市、区)1 哈尔滨香坊区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2 哈尔滨香坊区哈尔滨香坊粮食物流中心有限公司3 哈尔滨道里区哈尔滨太平粮食仓库4 哈尔滨松北区黑龙江省天仓粮油有限公司5 哈尔滨呼兰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康金粮库6 哈尔滨呼兰区哈尔滨市呼兰第二粮库有限公司第一粮库分公司7 哈尔滨呼兰区哈尔滨市呼兰第二粮库有限公司沈家粮库分公司8 哈尔滨呼兰区哈尔滨市呼兰第二粮库有限公司白奎粮库分公司9 哈尔滨呼兰区哈尔滨市呼兰第二粮库有限公司石人粮库分公司10 哈尔滨呼兰区哈尔滨市呼兰第二粮库有限公司二八粮库分公司11 哈尔滨呼兰区哈尔滨市呼兰第二粮库有限公司大用粮库分公司12 哈尔滨呼兰区哈尔滨市呼兰第二粮库有限公司杨林粮库分公司13 哈尔滨阿城区黑龙江中储粮阿城直属库14 哈尔滨阿城区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一粮库15 哈尔滨阿城区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二粮库16 哈尔滨阿城区哈尔滨市阿城区永源粮库17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苇河粮库有限责任公司18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亚布力前进粮库有限责任公司19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一面坡长营粮库有限责任公司20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城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21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元宝粮库有限责任公司22 哈尔滨尚志市哈尔滨江山粮库有限公司23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西城粮库有限责任公司24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亚布力前进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分公司25 哈尔滨尚志市尚志市城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黑龙宫分公司26 哈尔滨巴彦县黑龙江中储粮巴彦万发屯直属库27 哈尔滨巴彦县巴彦县洼兴粮库28 哈尔滨巴彦县巴彦县天增粮库29 哈尔滨巴彦县巴彦县华山粮库30 哈尔滨巴彦县巴彦县巴彦港粮库31 哈尔滨巴彦县巴彦县第二粮库责任有限公司32 哈尔滨巴彦县巴彦县为民粮库33 哈尔滨巴彦县黑龙江天粟粮油有限公司34 哈尔滨巴彦县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兴隆粮库35 哈尔滨宾县黑龙江中储粮宾县直属库36 哈尔滨宾县黑龙江中储粮宾州直属库37 哈尔滨宾县宾县宁远粮库38 哈尔滨宾县黑龙江宾县新甸国家粮食储备库39 哈尔滨宾县宾县常安粮库40 哈尔滨宾县宾县胜利粮库41 哈尔滨宾县宾县宾西粮库42 哈尔滨宾县宾县马家粮库43 哈尔滨宾县宾县白石粮库44 哈尔滨宾县宾县摆渡粮库45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柳河粮库有限责任公司46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永兴粮库有限责任公司47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中和粮库有限责任公司48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加信粮库有限责任公司49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50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青川粮库有限责任公司51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一粮库有限责任公司52 哈尔滨延寿县延寿县第四粮库有限责任公司53 哈尔滨方正县方正县方粮会发粮库有限公司54 哈尔滨方正县方正县方粮高楞粮库有限公司55 哈尔滨方正县方正县方粮宝兴粮库有限公司56 哈尔滨方正县方正县方粮第一粮库有限公司57 哈尔滨方正县方正县方粮伊汉通粮库有限公司58 哈尔滨方正县方正县方粮望江粮库有限公司59 哈尔滨双城市黑龙江中储粮双城直属库60 哈尔滨双城市黑龙江中储粮双城五家直属库61 哈尔滨双城市黑龙江中储粮双城韩甸直属库62 哈尔滨双城市黑龙江中储粮双城临江直属库63 哈尔滨双城市双城市单城粮库64 哈尔滨双城市双城市水泉粮库65 哈尔滨双城市双城市第三粮库66 哈尔滨双城市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兰陵粮库67 哈尔滨双城市双城市港顺粮食有限公司68 哈尔滨双城市双城市第二粮库69 哈尔滨五常市黑龙江中储粮五常直属库70 哈尔滨五常市黑龙江中储粮五常山河直属库71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牛家粮库有限公司72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拉林粮库有限公司73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拉林第五粮库74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安家粮库有限公司75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卫国粮库有限公76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光辉粮库有限公司77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小山子粮库有限公司78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向阳粮库有限公司79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冲河粮库有限公司80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沙河子粮库有限公司81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杜家粮库有限公司82 哈尔滨五常市五常市五常第一粮库有限公司83 哈尔滨五常市中国华粮物流集团五常粮库84 哈尔滨木兰县黑龙江中储粮木兰直属库有限公司85 哈尔滨木兰县木兰县东兴粮库有限责任公司86 哈尔滨木兰县木兰县大贵粮库有限责任公司87 哈尔滨木兰县黑龙江木兰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责任公司88 哈尔滨木兰县木兰县第二粮库有限责任公司89 哈尔滨木兰县木兰县赵家粮库有限责任公司90 哈尔滨通河县黑龙江中储粮通河直属库91 哈尔滨通河县通河县城东粮库有限公司92 哈尔滨通河县通河县新民粮库有限公司93 哈尔滨通河县通河县清河粮库有限责任公司94 哈尔滨通河县通河县浓河粮库有限责任公司95 哈尔滨依兰县黑龙江中储粮依兰直属库96 哈尔滨依兰县依兰县三道岗粮库有限责任公司97 哈尔滨依兰县依兰县愚公粮库有限责任公司98 哈尔滨依兰县依兰县德裕粮库有限责任公司99 齐齐哈尔龙沙区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100 齐齐哈尔梅里斯区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哈拉海分库101 齐齐哈尔铁锋区齐齐哈尔市第一粮库有限公司102 齐齐哈尔富拉尔基区黑龙江中储粮富拉尔基直属库103 齐齐哈尔龙沙区齐齐哈尔市第七粮库有限公司104 齐齐哈尔碾子山区齐齐哈尔市碾子山粮库有限公司105 齐齐哈尔梅里斯区齐齐哈尔市雅尔塞粮库有限公司106 齐齐哈尔龙江县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龙江分库107 齐齐哈尔龙江县黑龙江白山国家粮食储备库108 齐齐哈尔龙江县龙江县红旗粮库有限公司109 齐齐哈尔龙江县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110 齐齐哈尔富裕县黑龙江中储粮富裕直属库有限公司111 齐齐哈尔富裕县富裕县龙安桥粮库有限公司112 齐齐哈尔富裕县富裕县绍文粮库有限公司113 齐齐哈尔富裕县富裕县富海粮库有限公司114 齐齐哈尔富裕县富裕县富路粮库有限公司115 齐齐哈尔甘南县齐齐哈尔市京双粮库116 齐齐哈尔甘南县黑龙江中储粮甘南直属库117 齐齐哈尔甘南县甘南县兴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甘南直属库分库)118 齐齐哈尔甘南县甘南县平阳粮库(甘南直属库分库)119 齐齐哈尔甘南县甘南县宝山粮库120 齐齐哈尔甘南县甘南县东粮粮食购销有限公司121 齐齐哈尔甘南县甘南县查哈阳粮库122 齐齐哈尔甘南县甘南县巨宝粮库123 齐齐哈尔甘南县甘南县中兴粮库124 齐齐哈尔依安县中央储备粮齐齐哈尔直属库依安分库125 齐齐哈尔依安县依安县依安粮库有限公司126 齐齐哈尔依安县依安县新兴粮库有限公司127 齐齐哈尔依安县依安县依龙粮库有限公司128 齐齐哈尔依安县依安县中心粮库有限公司129 齐齐哈尔依安县依安县先锋粮库有限公司130 齐齐哈尔依安县黑龙江象屿农业物产有限公司131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拜泉粮库有限公司132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三道镇粮库133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富粮粮库134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兴农粮库有限公司135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金谷粮库136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时运粮库有限公司137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和谐粮库138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长青粮库有限公司139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鑫展粮库140 齐齐哈尔拜泉县拜泉县共建粮库141 齐齐哈尔泰来县泰来县泰来粮库有限公司142 齐齐哈尔泰来县泰来县红旗粮库有限公司143 齐齐哈尔。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粮食类)
附件一:所属地区(单位)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粮食类)申请企业:填报日期:国家粮食局制(二○○四年版)AAAAAA申请资料目录(粮食类)1.法人代表承诺书2.企业基本情况表3.库区基本情况表4.仓房基本情况表5.仓房改造说明6.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7.企业检化验条件表8.主要专业人员表9. 主要仓储设备表10. 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11. 企业财务状况表12. 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2)库区总平面示意图(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一符四无”粮库证明材料(5)企业资信证明复印件(6)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7)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AAAAAA法人代表承诺书本人,系法人代表,现任(职务),我承诺本单位所报资料内容属实。
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AAAAAA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表2库区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注:表中“有”、“是”填“√”,表中“否”、“无”填“×”。
表3-1仓房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AAAAAA表3-2仓房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AAAAAA注:1.同仓型、同规格、同年代、同结构、同条件的仓房应填在同一行内,连续的仓房号可以简写为“×-×”,不连续的仓房号可用“、”隔开。
2. 表中“能”、“有”、“是”填“√”,表中“否”、“无”填“×”。
AAAAAA精品文档你我共享表4仓房改造说明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表5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表6企业检化验条件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注:表中“能”、“有”、填“√”,表中“否”、“无”填“×”。
表7主要专业人员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表8主要仓储设备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表9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代码:注:表中“有”、“是”填“√”,表中“否”、“无”填“×”。
表10企业财务状况表企业名称:单位:万元企业代码: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填报说明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填报说明一、填报总要求1、《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表》分粮食类和油脂类两种表格.同一企业的粮食类和油脂类资格应分别填写.2、申请表格应按规定格式填报,不得更改表样。
全部申请资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编排页码,电子文本应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系统制作,使用光盘或U盘承载。
3、如有关表预留空格不够,可按标准申请表相同格式另加附页,另加附页的页码编号为“×+1、×+2”等。
4、用户在使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申请系统”软件填写申请表格时,各表中均有必填项判断,如果不填写必填项,在保存时会提示“请将表中内容填写完整”,并不允许保存,只有把必填项全部填上内容后方可保存。
在企业申请的纸质资料中“填表人签字"和“企业负责人签字”处必须由填表人和企业负责人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在“企业(盖章)”处加盖企业公章。
二、封面、目录及法人代表承诺书填写要求1、封面“申请企业”处填写申请资格企业的全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填报日期"处填写申报资料日期。
2、“目录”要求与表样内容相同,不得更改。
3、法人代表承诺书中空格内容用计算机录入,但“法人代表签字"处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上报的纸质材料每份都要签名,签字复印无效。
法人代表应承诺申请的内容属实,并承担相应责任.三、企业基本情况表填写要求1、“企业名称”填写申请资格的企业全称,要求与公章一致,以工商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为准。
2、“企业代码”填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3、法定代表人按工商注册文件填写。
4、“联系电话、传真”须填写区号,区号与号码间用短横线隔开,例如010-********。
5、“企业性质”按以下要求选择对应的选项。
其中国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等类别的企业填写“国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等类别的企业填写“外资”;其他企业填写“私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8•【字号】苏政办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当地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粮管理体制(一)建立省级粮食储备体系,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规模存放、安全可靠、管理规范。
(二)省级储备粮主要用于全省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
省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三)省粮食局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省级储备粮负总责。
省粮食局的江苏省储备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
省粮食局牵头制订全省储备粮的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储备粮进行监管。
(四)省级储备粮实行企业运作办法。
省粮食局通过公开招标,在全省骨干粮食经营企业中集中择优选择具有省级储备粮资格的仓储设施、安全保粮条件、资产质量较高、经营能力较强、以盈补亏能力较强、资信良好的企业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省粮食局与中标的承储企业签订省级储备粮包干承储合同,省级储备粮定点储存在中标承储企业具备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资格认证办法由省粮食局制定)的库点中,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九年三月四日国家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粮食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国家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国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总量计划和收储、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
(三)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国家标准,指导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拟订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制定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2008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名单
2008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名单
单位:万吨 序号 企业名称 总计 北京 1 2 3 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 北京市西北郊粮食收储库 北京市顺义牛栏山粮食收储库 天津 4 5 6 天津市宁河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天津汉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天津运东粮食储备库 河北 7 8 三河市燕郊粮库 河北省石家庄省级油脂储备库 内蒙 9 内蒙古正奇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粮 3.2000 3.2000 平房仓1-2,立筒仓1-12 15008900 粮 油 3.2340 1.8250 3.2340 1-6 1.8000 1-17 13014600 13014701 粮 粮 粮 4.9700 9.5925 7.7031 4.1262 平房仓1-4、7-12、15-17 2.2852 48-51 7.7031 1-24 12001200-1 12000300-1 12002600 粮 粮 粮 24.8381 21.6396 14.0000 2.7469 3分库301-334 2.5856 主库区:27-30 11.2000 平房仓7-11、16-25,立筒仓1-40, 钢立筒仓41-56 11000500-4 11000900-2 11001200-1 取得资格仓 类别 总仓(罐)容 (罐)容 取得资格仓(罐)号 证书编号 3、27、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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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名单
单位:万吨 序号 34 35 36 企业名称 隆平米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化县粮食购销公司 沅江天隆米业有限公司 四川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四川金堂赵镇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川粮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三台国家粮食储备库 乐山市国粮购销有限公司 四川德阳黄许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仪陇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资中火车站省粮食储备库 四川彭山凤鸣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营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贵州 46 贵州修文国家粮食储备库 粮 4.1111 0.6102 主库区:22-23 52001200-1 粮 粮 粮 粮 粮 粮 粮 粮 粮 3.1040 3.1701 2.5298 4.4703 2.5152 4.5164 2.7665 4.0592 5.5500 2.5140 楼房仓1-8,平房仓17-20 2.7755 1-8 2.5298 1-6 1.9104 7-12 2.5152 21-44 4.5164 1-12 2.7665 1-18 2.7644 主库区:1-34 0.6280 主库区:1-4 51010500 51010600 51003900-1 51009000-1 51000400-1 51002600-1 51010700 51010800 51007900-1 证书51000400作废 证书51003900作废 取得资格仓 类别 总仓(罐)容 (罐)容 粮 粮 粮 4.3373 3.3902 4.9877 取得资格仓(罐)号 证书编号 43009000 43009100 43009200 备注
粮食流通管理法律知识竞赛试题(新)
粮食流通管理法律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国务院令第()号公布施行A. 405B. 407C. 406D. 408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在粮食流通中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的是()A.国有粮食购销企业B.私营粮食企业C.个体粮食经营企业D.所有粮食经营企业3.粮食价格主要由()决定A.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B. 市场供求C. 粮食购销企业D.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4.国家实行粮食收购()制度A.许可B.备案C.审核D.登记5.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国务院C.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6.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年A.2B.3C.1D.57.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C.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8.全国粮食应急预案由()制定,报请国务院批准A.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B.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C.国务院财政部门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9.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A.国务院B.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C.中国农业发展银行D.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10.负责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是()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产品质量监督部门C.卫生部门D.粮食行政管理部门11.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A.20B.10C.15D.3012.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条件的企业,需经()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C.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D.国务院财政部门13.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进行监督检查的是()A.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产品质量监督部门D.卫生部门14.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进行质量鉴定A.本企业B.国家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C.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D.省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15.《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于()颁布生效A. 2004年5月19日B.2004年5月26日C. 2004年5月16日D.2004年5月29日16.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经县级以上()审核后,取得收购资格,并向()登记A.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财政部门D.税务部门17.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后()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A. 5B. 2C. 6D. 818.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最后一位为1代表该收购者类别是()A.法人B.其他经济组织C.私营企业D.个体工商户19.以下关于粮食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是()A.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B.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C.粮食收购资格取得后,仅在取得地有效D.粮食收购许可证可以涂改、转让2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属于()A.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B.行政法规C.部委规章D.地方性法规二、多选题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有()A.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B.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C.保障国家粮食安全D. 维护粮食流通秩序2.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的部门是()A.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B.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C.国务院财政部门D.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3.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经营资金筹措能力B.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C.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D.必要的运输能力4.粮食收购者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A.收购地B.粮食生产地C.粮食收购者所在地D.粮食销售地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B.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C.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粮食收购、加工、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D.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6.以下关于粮食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是()A.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购资格许可B.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C.粮食收购资格取得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D.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7.《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粮食”的概念是指()及其成品粮A.小麦B.稻谷C.玉米D.杂粮8.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A.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B.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C.全国粮食总消费明显增加D. 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9.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的职权有()A.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B.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C.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D.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10.在进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需要在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上签字的人员有()A.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B.监督检查人员C.监督检查人员或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D.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11.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未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造成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应()A.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B.情节严重的,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代储资格C.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粮食收购者从事跨地区粮食收购的,需持有效的()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A.粮食收购资格证明正本B.营业执照正本C.粮食收购资格证明副本D.营业执照副本13.粮食收购者有下列哪些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A.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B.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C.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D.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14.粮食经营者的义务有()A.粮食收购应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依质论价B.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符合粮食储存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C.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D.粮食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15.下列有关粮食储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B.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C.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D.为节省储存空间,可以把粮食与杀虫剂等药剂混存16.食用粮食加工者的义务有()A.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B.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C.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D.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17.《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运输的要求有()A.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B.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运输粮食C.不得使用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粮食D.可以使用任何运输工具运输粮食18.粮食销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A.短斤少两B.掺杂使假、以次充好C.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价格D.欺行霸市19.按规定应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企业有()A.粮食加工企业B.粮食销售企业C.饲料企业D.工业用粮企业20.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A.品种B.质量标准C.收购价格D.收购截止日期答题卡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注意事项:参赛者将所选答案对应的“〇”涂黑,即“●”。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服务指南国家粮食局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事项代码:46002分项:新申请及补充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补发证书申请三、办理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0 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 年第8号、2014年第1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国家粮食局公告2009 年第4号)四、办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粮食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初步审核,并汇总上报至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负责审核并作出是否授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条件及认定程序(一)新申请及补充申请(链接)新申请是指企业初次提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的情况。
补充申请是指企业的部分仓房(油罐)此前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需新增部分仓房(油罐)代储资格申请的情况。
(二)延续申请(链接)指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5年有效期届满时,若要继续保留资格,需按规定于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延续申请。
(三)变更申请(链接)指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等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补发证书申请(链接)指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坏,需申请补发证书的情形。
六、审批数量本行政许可事项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办理时限(一)受理时限:每年5月第3个星期一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
如受理时间发生变化,国家粮食局将向社会公告。
为更好服务申请企业、便于组织开展现场核查,自2015年起,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在正式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前提前进行预受理及现场核查,预受理期限原则上安排在正式受理前1个月内。
《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省)》
《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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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省级管理表
国家粮食局制
目录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4、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粮食类)
6、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油脂类)
表1-1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表1-2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表1-3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表2-1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表2-2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表2-3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表3-1
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表3-2
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表4-1
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
表4-2
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
13
14
表7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