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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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第一条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第二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符”、“三专”、“四落实”。

第三条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

第四条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

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第六条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第七条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

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八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九条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

第十条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第十一条保管员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

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

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承储库必须按计划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库存粮食轮换工作。

第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

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储备粮仓库管理制度

储备粮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储备粮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储备粮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储备粮仓库的粮食储备、储存、管理、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储备粮仓库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到人、高效便捷”的原则,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二、储备粮入库管理第四条储备粮入库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五条储备粮入库时,应严格按照入库单据,核对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确保入库粮食与入库单据一致。

第六条入库粮食应分类存放,按照粮食品种、质量等级、储存时间等因素进行分区管理。

第七条储备粮入库后,应及时填写入库登记表,建立储备粮档案,详细记录粮食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信息。

三、储备粮储存管理第八条储备粮仓库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确保粮食储存环境适宜。

第九条储备粮仓库应定期检查粮食储存情况,发现虫害、霉变等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储备粮仓库应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等安全设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储备粮仓库应定期对粮食进行检测,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储备粮出库管理第十二条储备粮出库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出库粮食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储备粮出库时,应严格按照出库单据,核对粮食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确保出库粮食与出库单据一致。

第十四条储备粮出库后,应及时填写出库登记表,更新储备粮档案。

五、储备粮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储备粮仓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储备粮仓库应定期对储备粮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储备粮仓库应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储备粮仓库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1•【文号】国粮政[2003]100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通知(国粮政[2003]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03年8月6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加强中央储备粮的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增强国家的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促进《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是我国建立中央储备粮管理体制以来出台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它正式提出了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三个严格、两个确保”,即切实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条例》的颁布有利于保持中央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措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理顺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权责关系,保护国家、地方和经营者等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条例》也为对中央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为坚持依法行政和推动地方储备粮立法奠定基础。

二、做好《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为配合《条例》的颁布实施,当前要认真抓好宣传和普及活动,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活动作为2003年全国粮食系统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条例>宣传提纲》(见附件)的要求,抓好学习、培训活动。

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8.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进一步改进优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服务,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0号)予以修订,修订后名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8月28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粮食类代储资格和食用植物油类代储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从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2011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精华)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精华)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油,下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统贷统还直接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总公司统一领导,分公司、承储库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承储库包括直属库、代储库和直管库。

代储库是指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承储中央储备粮并承担计划和贷款的非直属企业。

直管库是指具备中央⒈噶复 ⒆矢瘛⒋⒋嬷醒氪⒈噶覆⒂芍笔艨馐敌型炒 郴怪苯庸芾淼姆侵?属企业。

中心库是指接受分公司委托,协助分公司对指定代储库代储的中央储备粮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直属库或代储库。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总公司、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公司职责(一)制订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库存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等情况,并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适时安排轮换。

(三)制订中央储备粮科技发展规划,组织仓储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中央储备粮质量内部监控体系的规划与建设。

(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直属库仓储设施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进行审批。

(六)对仓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督导分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对分公司仓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分公司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总公司的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及安全储存等情况,并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及时提出轮换建议,经总公司批准后组织落实。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附件2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计划、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国家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中央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国务院。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1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业除经营与中央储备粮吞吐轮换直接相关的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

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

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一、储备粮的定义和重要性储备粮,顾名思义就是指用于供应重大自然灾害、国家紧急情况,以及市场突然性大幅波动等特殊情况下的国家储备的粮食。

储备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

因此,建立健全的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储备粮的购销管理储备粮的购销管理是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中之重。

根据国家的粮食储备政策和计划,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组织储备粮的购进和销售工作。

在购进时,要严格执行监管程序,确保粮食的质量和数量达到国家标准。

在销售时,要根据国家的粮食市场情况和政策,合理安排销售计划,确保粮食的价格稳定和市场供应。

2. 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管理储备粮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的健康,因此,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储备粮的质量监测和管理。

首先要通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程序,确保储备粮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其次要对储备粮进行科学的储存管理,包括储存环境的控制、储存设施的维护等。

此外还要加强对储备粮的质量追踪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3. 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储备粮的库存管理是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储备粮的库存管理主要包括库存数量管理、库存跟踪管理、库存调配管理等方面。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体系,确保储备粮的数量和位置能够及时掌握。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库存跟踪管理系统,能够对储备粮的流向和去向进行追踪监管。

最后要加强对储备粮的库存调配管理,确保储备粮能够在特殊情况下得到及时调配和使用。

4. 储备粮的应急处置管理储备粮的应急处置管理主要是指在发生特殊情况,国家需要动用储备粮进行紧急供应时的管理程序和措施。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置计划,包括应急调配方案、应急供应方案等。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应急调度系统,能够对储备粮的应急调配和使用进行及时响应和处理。

最后要加强对应急处置措施的跟踪和评估,及时总结和改进管理经验。

粮食储备安全管理

粮食储备安全管理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方法、标准和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等培训。

第六条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检查活动所需必要合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七条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视情况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损失。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3(000)0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8月6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6页(P13-18)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J],
2.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J], ;
3.学习宣传《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依法搞好代储企业财务监管工作 [J], 门建军;张瑞民;赵明山
4.《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J],
5.国务院修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部分行政法规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储备粮管理办法

储备粮管理办法

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储备粮管理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储备粮,保证口粮的供应,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储备粮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储备粮管理办法为主题,介绍我国的储备粮管理制度、管理程序以及相关政策。

一、储备粮管理制度我国的储备粮管理制度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布并执行的,旨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稳定市场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储备粮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国家粮食局负责统一管理储备粮,制定储备粮收购、存储、投放和销毁等具体管理办法,同时监督储备粮市场的运行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二、储备粮管理程序1. 储备粮收购储备粮收购是指国家采购部分粮食作为储备粮。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国家粮食局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利益,制定收购价格和收购指标,并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进行粮食收购。

此外,国家还鼓励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参与储备粮收购,以提高收购效率和保障农民权益。

2. 储备粮储存储备粮储存是确保粮食质量和储量的核心环节。

国家粮食局将指定的仓库或设施用于储粮,对储备粮进行质量检验、分类和封存,并依据质量等级进行区分管理。

同时,对储粮仓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粮食的安全储存。

3. 储备粮投放储备粮投放是指将一部分储备粮以合理的价格投放到市场上,以平抑市场价格波动并保障口粮供应。

投放渠道包括公开竞价、招标等形式,并通过合同等方式进行交付。

国家粮食局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确定投放的数量和地点,保证粮食的合理调配和供应。

4. 储备粮销毁储备粮销毁是指将储备粮中的过期、损坏或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食进行处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证粮食安全。

销毁方式一般包括淘汰、破坏等,国家粮食局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销毁办法,并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相关政策为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以确保储备粮管理的顺利进行。

其中包括:1. 质量监管政策为保障储备粮的质量,国家粮食局对储粮进行定期抽检,并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监测体系。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国粮发[2003]15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发[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中规定的“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为切实做好中央储备粮油质量的检验工作,规范扦样行为,我局制订了《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粮食局2003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储备粮油(以下简称“中央储备粮”)质量监督活动,使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或由国家粮食局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

被扦样的库点为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和代储库。

第四条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办”)负责组织实施抽查的扦样与检验工作,向承检机构下发委托扦样及检验任务通知,安排复检任务等。

第五条扦样检验内容包括对中央储备粮被检验品的采集,品质检验及检验报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2.06•【文号】国粮发规〔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发规〔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各垂直管理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政策要求,强化质量管理,确保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并经2021年1月20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7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2月6日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指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和年度考核。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

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中央储备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202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解读及全文

202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解读及全文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解读及全文修订后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如何强化政策性粮食管理?《条例》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将有何影响?在4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副局长黄炜、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负责人寇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司司长秦玉云对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政策性粮食管理体现“五个严”政策性粮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在手里的粮食,是为国为民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之一。

黄炜指出,我们口粮库存足够满足全国人民一年的消费需要,其中政策性粮食占了大头。

这次《条例》修订全面总结了政策性粮食的管理经验,针对实践中暴露出的政策性粮食管理薄弱环节和制度漏洞进行了完善,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了“五个严”的要求:一是严肃落实政策目标;二是严把质量标准和等级;三是严明出库管理责任;四是严格粮食购销动用程序;五是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为严把质量标准和等级,《条例》提出建立健全、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把收购入库、储存管理、销售出库等质量的关口,严格执行国家粮食的质量标准。

“《条例》明确了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禁止性条款和罚则,对企业最高处罚50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可以处个人上一年度从本企业获得收入的1~10倍的罚款,这个处罚是非常严厉的。

”黄炜说。

“我们有基础、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把14亿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把粮食安全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寇明指出,此次《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修订出台,为新形势下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提供了制度依据和遵循。

“六个强化”确保百姓吃得放心《条例》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影响粮食质量的因素比较复杂,既有土壤、水源、气候等因素,也有种子、化肥、农药等因素,还有储存、加工、运输等流通环节的因素。

此次《条例》修订,主要是突出了‘六个强化’。

中粮储备粮管理制度范本

中粮储备粮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粮储备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粮集团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中粮”)储备粮的采购、储存、轮换、销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中粮储备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二)科学管理,提高储备粮质量和效益;(三)安全稳定,保障储备粮储存安全;(四)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储备粮采购第四条储备粮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储备粮采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符合储备粮储存条件;(三)价格合理,具有竞争力。

第六条储备粮采购过程中,中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拍卖程序,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储备粮储存第七条储备粮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场所符合国家规定;(二)储存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三)储存条件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四)储存安全,防止火灾、霉变、虫害等事故发生。

第八条储备粮储存过程中,中粮应当定期检查储存条件,确保储备粮质量。

四、储备粮轮换第九条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时、按量、按质完成;(二)保证储备粮质量,提高储备粮效益;(三)合理控制轮换成本。

第十条储备粮轮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储备粮储存年限达到轮换标准;(二)储备粮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三)轮换价格合理。

第十一条储备粮轮换过程中,中粮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确保轮换工作顺利进行。

五、储备粮销售第十二条储备粮销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价格合理,保障储备粮效益。

第十三条储备粮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储备粮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销售价格合理,具有竞争力;(三)销售方式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储备粮销售过程中,中粮应当严格执行销售程序,确保销售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一、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要以分公司下达的中央储备粮出入库计划和《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为依据。

二、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分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三、中央储备粮入库(收购、调入、进口、推陈储新)前,应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粮食禁止入库。

四、对于检验合格的储备粮,积极组织入库,并将检测结果和收获年度等原始记录准确填入《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并将《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检验通知单送达保管统计,保管统计根据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出入库通知书和各级保管员的《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入账。

五、在出入库通知单第三联回单上,如实写中央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等。

《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时上报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总公司作为记账依据。

六、储备粮出库时(如调出、出口、销售)要全面检测,大量出库时耍做好备载工作,做到质量合格,数量准确,货位清楚,形态标准,保证及时发送。

粮食外调时.《中央储备粮(油)专卡》要随粮送给接收单位。

七、出库工作结束后,保管员将《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出入库通知单检验单转交保管统计做支出帐面处理,同时标清出库去向(如调出、出口、销售),以便检查中央储备粮保管员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和责任1、承担粮食进出库任务,负责粮食数量真实准确。

2、承担粮食日常保管任务,负责粮食储藏安全。

3、承担科学保粮任务。

通过对粮食实现科学保粮,使粮食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15℃下,最高粮温不超过25℃(力争控制在20℃以下),实现低温储粮。

使储粮达到保质、保鲜、保水、保值的目标。

4、承担分担区内的防火、防汛的任务,负责分担区内的安全工作。

二、日工作内容及程序在每个工作日中,保管员要按以下工作内容和程序安排工作。

1、打扫分担区和库房内的卫生。

2、进行粮温检查并做记录3、进行粮情检查(包括虫情、鼠情、结露、结顶、仓房设施等项)并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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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2011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中央储备粮的计划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第十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

中央储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

第十九条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央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中央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

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得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二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中央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中央储备粮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另储。

第三十二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中央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干总额内,可以根据不同储存条件和实际费用水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但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应当一致。

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统借统还。

第三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核定。

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征求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中央储备粮的动用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央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一)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动用中央储备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国务院直接决定动用中央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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