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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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第一条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第二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符”、“三专”、“四落实”。

第三条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

第四条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

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第六条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第七条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

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八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

第九条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

第十条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第十一条保管员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

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

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承储库必须按计划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库存粮食轮换工作。

第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

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油,下同)仓储管理工作,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统贷统还直接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总公司统一领导,分公司、承储库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承储库包括直属库、代储库和直管库。

代储库是指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承储中央储备粮并承担计划和贷款的非直属企业。

直管库是指具备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储存中央储备粮并由直属库实行统贷统还直接管理的非直属企业。

中心库是指接受分公司委托,协助分公司对指定代储库代储的中央储备粮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直属库或代储库。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总公司、分公司等有关单位举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公司职责 (一)制订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库存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储存等情况,并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适时安排轮换。

(三)制订中央储备粮科技发展规划,组织仓储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四)负责中央储备粮质量内部监控体系的规划与建设。

(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对直属库仓储设施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进行审批。

(六)对仓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督导分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对分公司仓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条分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总公司的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及安全储存等情况,并根据储存品质和年限及时提出轮换建议,经总公司批准后组织落实。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人口的迅速增加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储备粮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明确粮食储备管理的原则和规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仓储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二、储备粮仓储管理原则1. 目标导向:坚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粮食储备库存量和品质满足国家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2. 综合施策:将储备粮仓储管理纳入国家粮食综合管理体系,加强各个环节的协调,提高管理的综合效能。

3. 科学规划: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变化,合理确定储备粮仓储规模和布局,确保储备粮的合理配置和安全储存。

4. 全面管理:全程管理储备粮,从进货、入库、仓储、出库到销售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和规范。

5. 安全保障:采取科学的防汛、防灾、防火、防虫措施,确保储备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 资金保障:适当增加储备粮仓储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储备粮仓储管理规范1. 仓库设施要求储备粮仓库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建筑结构稳固;(2)通风设施畅通,温湿度可控;(3)防水、防潮设施完善;(4)灭火、防爆设备齐全;(5)仓库卫生保持良好。

2. 粮食质量控制(1)进口储备粮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合格后方可入库。

(2)仓库对储备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变质、受潮、虫害严重等情况时及时处置。

(3)严格遵守粮食质量标准,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安全。

3. 出库管理(1)储备粮出库时应按照调拨计划进行,确保供需平衡。

(2)对外销售储备粮要进行市场调研,确保市场需求和价格的合理性。

(3)加强储备粮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变化并作出相应决策。

4. 数据管理(1)建立健全储备粮的统计和监测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储备粮库存情况。

(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估机制,对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优化改进。

四、储备粮仓储管理的挑战和对策1. 虫害防治问题应加强对储备粮仓库的巡查和防虫设施的维护,定期对仓库进行除虫处理,并加强虫害防治的技术研究和培训。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2011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8.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进一步改进优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服务,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0号)予以修订,修订后名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8月28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粮食类代储资格和食用植物油类代储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从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2.11.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的解读2022年10月26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2〕211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2018年机构改革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中央储备食糖管理。

2020年,《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41号)发布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着手拟订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制度,研究出台了《办法》。

《办法》将此前有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实践需要予以完善,同时沿用了储备糖管理部分惯用提法和术语,借鉴了中央储备糖库存检查方法。

对相关技术标准已有的具体内容,《办法》仅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二、制定依据依据《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41号)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中央储备糖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结合中央储备糖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办法》共七章34条,主要对中央储备糖的运营机构和承储企业条件、储存堆码、保管养护、出入库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运营主体和承储主体。

第二章“基本要求”。

明确了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基本要求,包括在宏观层面上明确计划、管理、资质、设施、技术、保密等要求;微观层面上明确仓库标识、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等要求。

第三章“储存堆码”。

主要规定了堆码方式和条件,包括储存安全,入库码垛前应做的接收准备工作,以及码垛过程中规范要求、单垛承载能力和专业化设计要求等。

第四章“保管养护”。

主要规范了承储企业在日常保管方面的具体措施,包括在库检查、日常清洁和温湿度控制。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改委令第5号)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2011年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2022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Economy粮食科技与经济/55|粮食安全|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指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和年度考核。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

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中央储备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公司)和地方储备运营主体对承储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负责。

承担政府储备粮食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政府储备粮食活动。

第二章 入库质量管控第五条采购的中央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地方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要求可参照中央储备执行。

中储粮仓储工作制度

中储粮仓储工作制度

中储粮仓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储粮仓储工作应以“制度先进、管理科学、操作精细、成本最低”为目标,切实保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确保国家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条中储粮仓储工作应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层层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制,做到管理严格、储存安全、调度灵活、适时轮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包括储备粮油管理制度、粮油出入库制度、仓储检查与维护制度等。

二、储备粮油管理制度第五条储备粮油应按照规定的储存年限和审批程序进行适时轮换,确保粮质新鲜,并及时补齐库存。

第六条储备粮油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储备粮油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储备粮油储存的基本要求,包括储存条件、储存环境等;(二)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规定,包括粮油质量检测、品质鉴定等;(三)储备粮油的轮换制度,包括轮换周期、轮换程序等;(四)储备粮油的保管制度,包括保管措施、保管责任等。

三、粮油出入库制度第八条粮油出入库应严格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确保出入库粮油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粮油出入库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库房清理、设备检查等。

第十条粮油出入库应建立健全手续,确保粮油数量准确、质量可靠。

第十一条粮油出入库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出入库时间、数量、质量等信息。

四、仓储检查与维护制度第十二条仓储检查与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仓储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仓储检查与维护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仓库设施设备的检查,包括仓房、仓库设备等;(二)仓储环境的检查,包括温湿度、虫害等;(三)储备粮油的检查,包括粮油质量、数量等;(四)其他与仓储安全有关的检查。

五、人员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仓储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仓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行为,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和地方储备,主要指原粮。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政府储备仓储活动,开展相关行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承储主体】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

地方储备的承储主体由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条【部门责任】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府储备仓储活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地方责任】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地方储备仓储活动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细化实施;对其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的在地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承储主体责任】承储企业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及相关业务,对政府储备承担“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义务。

第九条【信息安全责任】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子)公司,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以及承储企业,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第5号令发布了《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现予以转发,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

中央储备粮出入库管理制度一、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要以分公司下达的中央储备粮出入库计划和《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为依据。

二、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分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三、中央储备粮入库(收购、调入、进口、推陈储新)前,应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指标进行全面检验,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对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粮食禁止入库。

四、对于检验合格的储备粮,积极组织入库,并将检测结果和收获年度等原始记录准确填入《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并将《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检验通知单送达保管统计,保管统计根据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出入库通知书和各级保管员的《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入账。

五、在出入库通知单第三联回单上,如实写中央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等。

《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时上报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总公司作为记账依据。

六、储备粮出库时(如调出、出口、销售)要全面检测,大量出库时耍做好备载工作,做到质量合格,数量准确,货位清楚,形态标准,保证及时发送。

粮食外调时.《中央储备粮(油)专卡》要随粮送给接收单位。

七、出库工作结束后,保管员将《中央储备粮(油)专卡》及出入库通知单检验单转交保管统计做支出帐面处理,同时标清出库去向(如调出、出口、销售),以便检查中央储备粮保管员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和责任1、承担粮食进出库任务,负责粮食数量真实准确。

2、承担粮食日常保管任务,负责粮食储藏安全。

3、承担科学保粮任务。

通过对粮食实现科学保粮,使粮食平均粮温常年保持在15℃下,最高粮温不超过25℃(力争控制在20℃以下),实现低温储粮。

使储粮达到保质、保鲜、保水、保值的目标。

4、承担分担区内的防火、防汛的任务,负责分担区内的安全工作。

二、日工作内容及程序在每个工作日中,保管员要按以下工作内容和程序安排工作。

1、打扫分担区和库房内的卫生。

2、进行粮温检查并做记录3、进行粮情检查(包括虫情、鼠情、结露、结顶、仓房设施等项)并做记录。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关于《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解读2021年1月28日,《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该《办法》是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提供了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政府储备在粮食储备体系中具有“压舱石”和“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为进一步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从仓储的角度完善政府储备安全管理制度,推进政府储备承储库点分类管理,确保政府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基于现有粮食仓储管理制度标准,突出政府储备的特点,厘清各方职责,明确承储单位在仓储方面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制定专门规定,以筑牢政府储备安全管理的仓储一环。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在《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0号)等规章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各地“一规定两守则”实践和粮食仓储管理发展的新情况,制定《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办法》分为总则、基本要求、管理规范和附则四章共四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办法》制订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主体、管理原则,以及各有关单位在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中的责任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

在借鉴原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核条件的基础上,衔接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吸纳新的实践情况及经验,提出中央储备承储单位的基本要求:硬件方面包括库区及周边环境、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仓房性能和储粮工艺、检验能力、储藏功效等;软件方面包括承储单位的规范化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备案管理等。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由各地根据事权并结合实际参照制定。

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职责分工第一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监督检查库存中央储备粮数量和质量,并适时进行轮换;(三)负责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的核实与处理;(四)负责中央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管理系统的规划与建设;(五)负责组织中央储备粮仓储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二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分公司(以下称分公司)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制订实施细则;(二)负责中央储备粮库存的安全保管,监督检查库存粮油数量和质量,提出轮换方案,并经上级批准后组织落实,调查处理库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三)根据总公司的有关文件,开具分库点《中央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四)根据总公司的规划和要求,负责完善中央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的建立,定期向总公司上报台账及有关仓储报表;(五)负责辖区内非直属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直属库站(以下称直属库)对其库存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中央储备粮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粮油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三)准确、及时地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四)按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具体组织落实中央储备粮的入库和出库。

第四条受委托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称代储库),按照《非直属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第五条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国家随时调用。

第六条中央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仓(垛)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粮油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库(以下简称粮库)管理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库是指开展粮油仓储业务的企业或经营环节。

包括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粮油仓储企业以及综合性企业内的粮油仓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环节、粮油加工企业的仓储环节。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油脂、油料以及成品粮油。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粮库,开展粮油仓储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库和仓储业务实施行政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粮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

粮库应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库存粮油台账,确保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第五条粮库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珍惜粮食、节约粮食的意识,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粮库应加强仓储业务管理,推进粮油储藏技术进步和信息技术在粮库中的运用,提高粮油仓储业务管理水平,防止污染粮油,降低粮油损失损耗,减缓粮油品质劣变,保护和合理利用粮油资源。

第七条粮库的分类。

以仓容规模吨或罐容吨为限,粮库仓容规模大于吨或罐容大于吨的为规模以上粮库,其他粮库为规模以下粮库。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八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行业粮油仓储制度和标准,制定行业仓储政策,指导行业仓储工作,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九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粮库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级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省和地市级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管理和制定本地区粮油仓储制度和地方标准,指定本地区仓储政策,指导本地区仓储工作,组织本地区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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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仓储管理以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为核心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管理措施。首先,和检查,以确保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其次,储备粮入库时,我们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记录,确保入库粮食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在储存过程中,我们实施定期的粮情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同时采取科学有效的保管措施,延缓粮食品质劣变。当储备粮需要出库时,我们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进行准确的计量和记录。此外,我们还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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