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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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如何控制工程造价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保障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简要介绍。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筑行业的基础性法律法规,它于1998年颁布实施,共计84条。

该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该法对工程预算、招投标、合同管理等环节都有规定。

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中国建设工程领域中关键的一部法律,是为了保障招标投标公正、合理,使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而颁布的。

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条件、要求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起到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是2004年由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建设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局等八部委联合颁布的,共计127条。

该法规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协调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前期的项目选择、规划编制、论证评估,中期的设计审查、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后期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投资回报等各个方面。

民法典《民法典》于2020年正式实施,是我国民法的总纲。

其建筑工程编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合同、工程施工、工程质量等方面,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也有一定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极为重要的一部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中避免各类事故、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了法规保障。

该法着重规定了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对各项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安全成本也有所影响。

建设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法》是1988年颁布的一部重要的立法作品。

该法主要规范了城市规划与建设领域的处罚行为,包括合规性审查、违规行为查处以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

造价法律法规

造价法律法规

第一章工程造价相关法规与制度一、考试大纲要求:了解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了解造价员管理制度二、复习内容:第一节: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第二节:造价咨询管理三、分值:13.5分第一节: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施行时间:1998年3月1日(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教材1页)1.许可证申领:(1)时间:开工前,(2)谁申请:建设单位(3)申领机构: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4)哪些工程可以不领取许可证: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②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2、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1)用地批准(2)规划许可证(3)拆迁进度符合要求(4)以确定施工单位(5)施工图及技术资料(5)具体措施(质量安全)(6)资金落实(7)其他条件练习:根据《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条件包括(ABCD )。

A、已办理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已确定建筑施工单位C、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D、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E、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练习: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后,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错)正确:建设单位领取3.有效期限:(1)领证3个月内开工,不能开工,向发证机构申请延期,最多可延期2次,每次不超3个月。

(2)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条件:①即不开工②又不申请延期③超过延期时限的。

练习: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A )内开工。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4、中止施工:建设单位从中止之日1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5.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对中止1年内工程,向发证机关报告,满1年工程报发证机构核验。

6.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规定:(1)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向批准机关报告。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1. 引言工程造价是指在建设项目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施工、材料、设备、劳动力和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工程造价的核算和管理,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本文将介绍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和作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工程造价的核算和控制具有重要影响。

根据该法规,招标单位需要依法公开招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这样可以确保施工单位的选择合理,并减少工程造价的浪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规明确了建筑工程的有关要求,包括工程造价的核算和支付。

建筑单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造价的明细及结算办法,并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这样可以保障施工单位的权益,同时也保证了工程造价的合理管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我国合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在工程造价的核算和管理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了工程造价的内容、支付方式、索赔与违约责任等条款,保证了工程造价的有序执行,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投标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该法规明确了工程造价的核算方法和标准,要求招标文件中必须有明确的工程造价要求,并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评审和比选。

这样可以避免工程造价的虚高和低于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6.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一项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文件。

该办法明确了工程造价核算的方法和程序,包括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审核工程造价、结算工程款项等。

这样可以有效地管理工程造价,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7.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进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工程造价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于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预测、控制、核算等相关工作。

为了保证工程造价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核心法律法规,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和监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法律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工程造价师的权利和责任,并规定了工程造价的核算、审定、支付、调整等具体流程和程序。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是指工程项目中工程量的明细表格,其中详细列出了各项工程量工作的数量、单位、单价等信息。

它是工程造价核算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造价师进行工程造价评估的基础。

根据工程量清单,可以准确计算出工程项目的总造价。

三、《投资项目工程量计量办法》《投资项目工程量计量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对工程项目中的工程量进行计量和核算。

该办法规定了工程量计量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包括工程量计量的基本原则、计量规则、计量程序等。

四、《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办法》《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办法》是全国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和控制要求。

该办法明确了工程造价的编制、审批、审核、支付等程序,强调了工程造价的合理性、透明性和规范性,对确保工程项目造价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五、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除了上述主要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工程造价工作中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六、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责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是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他们的职责包括工程造价的预测、核算、控制等工作,同时还需要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法律法规一、概述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委托人与咨询人依法签订的,明确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方面的合同。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与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主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基石,对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基本制度,为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明确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内容,为双方签订和履行合同提供了参考。

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设立、资质等级划分、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内容,为咨询人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行为提供了规范。

4.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进行了规定,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等方面的内容,与建设工程造价合同具有密切关联。

5.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管理要求,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控制具有指导意义。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为解决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结论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示范文本,细化合同条款,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造价工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造价工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造价工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哪些关于造价工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哪些,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建筑行业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其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由此而来的各种问题,在造价方面也有所体现。

因此,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才能更好地保障整个建筑工程的运转。

首先,建筑工程的造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整个工程的投入和收益,也是建筑施工和管理的核心。

因此,在制定法律法规和制度时,需要考虑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能力、职责和权利等方面。

在中国,造价工程师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规定了造价工程师的职责,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师进行造价咨询或造价鉴定,参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编制,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造价管理和监督检查。

”这一条规定清晰地表明了造价工程师的职责和义务,要求造价工程师必须在工程项目的初期就参与,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同时,在日常施工过程中也需要全程参与。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师进行造价咨询或造价鉴定,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计算和监督。

”这一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造价工程师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其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核、计算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中也有关于造价工程师的规定,规定了造价工程师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等方面。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其中造价工程师应当依法取得注册证书。

”此外,还规定了造价工程师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其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也涉及到造价工程师的职责和义务,其中规定必须要有造价工程师参与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据法律法规,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鉴定,为司法活动提供专业的价格水平和损失评估信息的一种司法鉴定行为。

在中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与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技术规范等。

一、建设工程与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该法是中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活动的各项内容和管理办法。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在整个工程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和补偿等问题。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土地使用权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要素,土地的合法性和价格评估是鉴定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要素和造价计算方法,以及投标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等,都会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相关法院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办法和相关计算原则。

法院在审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时,通常会参考该司法解释,以保证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需的证据类型和举证责任等。

法院在受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件时,会根据该规定对鉴定所需的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鉴定结果的科学性。

三、工程造价相关的技术规范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工程造价的计量和核算要求,明确了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参考和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证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进行了具体化和细化,进一步规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和核算规则等。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制定本法律法规。

第二条工程造价应当遵循经济、公正、合理、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工程造价技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相关产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应当依法评估,不得弄虚作假、误导群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造价评估第五条工程造价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建筑面积、规模等因素,对建设工程所需费用进行测算、控制和核算的过程。

第六条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2. 拥有5名以上专职工程造价师;3. 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执行工程造价评估标准,对建设工程所需费用进行测算、控制和核算。

第八条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程造价评估工作,并向业主提供工程造价评估报告。

第九条工程造价评估机构应当保证工程造价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或者误导业主。

第三章工程招标与合同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选取具有资质条件的投标人,达成合理的建设工程造价合同。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需建设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确定招标方式,选取最优方案。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不得恶意串标、恶意出价、违反投标规定等行为。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确保建设工程按要求建成。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质量监督和检验职责,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第四章工程结算与支付第十五条建筑承包商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合同明确的价格标准执行工程结算,合理、透明、公正地计算工程费用,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结算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法的工程款项。

第十七条工程结算应当按照实际完成情况和相关资料计算,退还未使用或超出限额的保证金和冻结资金。

造价咨询相关法律法规

造价咨询相关法律法规

造价咨询相关法律法规一、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1、内地的法律、法规已形成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框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共85条,1998年3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1999年10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共68条,2000年1月1日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共88条,2003年1月1日施行;(5)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共82条,2000年2月10日施行;(6)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共45条,2000年9月20日施行;(7)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共71条,2004年2月1日施行。

2、内地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合同造价及其管理的主要规定(详见附件)(1)《建筑法》第18条对工程造价只作原则性规定;(2)《招标投标法》第33条对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适用合理低价中标的规定,第46条对履约保证金作规定;(3)《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69条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作规定,第275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造价及价款支付等主要内容作规定,第279条对工程质量和造价关系等作规定,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作规定;(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对发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竞标工程作强制性规定,第41条对工程保修作规定。

二、内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合同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1、国家建设部先后出台了四个部颁规章(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共36条,2000年3月1日施行;(2)《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共31条,2000年3月1日施行;(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共24条,2001年12月1日施行;(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共32条,2002年10月1日施行。

2、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两个文件(1)《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共10条,1988年01月08日施行;(2)《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的意见》,共5条,1986年03月11日施行。

造价工程师中的法律法规重点

造价工程师中的法律法规重点

造价工程师中的法律法规重点引言造价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除了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外,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造价工程师不可或缺的素质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造价工程师中的法律法规重点,以帮助造价工程师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

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施工合同法》等。

在实际工作中,造价工程师需深入了解这些法规的条文内容和相关要求。

1.1 《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和管理建设工程的建设活动。

在进行项目预算和工程量计算时,造价工程师需要遵循《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1.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和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造价工程师应了解该条例的内容,并在工程项目中执行相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的监控和提升。

1.3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建筑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和管理要求。

造价工程师需要熟悉该法规的规定,以便在项目招标和投标过程中遵循相关流程和程序。

1.4 《施工合同法》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一项重要工作。

《施工合同法》界定了施工合同的内容和义务,对签署和履行施工合同提出了明确要求。

造价工程师需要了解该法律法规,并在合同管理中合理运用和执行。

二、建设工程计价法规建设工程计价法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计价规范》、《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

在进行项目造价计算和控制时,造价工程师需参考和遵循相关计价法规。

2.1 《建筑工程计价规范》《建筑工程计价规范》是由价格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用于指导和规范建筑工程计价的技术标准。

造价工程师在进行项目造价核算和评估时,需要严格按照该规范执行,确保计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2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要求。

造价工程师的工程项目法律法规

造价工程师的工程项目法律法规

造价工程师的工程项目法律法规在建筑行业中,造价工程师是一种重要的职业角色。

他们负责估算和管理工程项目的成本,并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造价工程师密切相关的工程项目法律法规,以及其对项目管理和决策的影响。

一、建筑法律法规1. 建筑项目立项管理规定建筑项目立项管理规定是指在建筑项目进行之前,政府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的制度和要求。

这些规定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审批、各项施工许可证的申请等内容。

造价工程师需要了解这些规定,以确保项目在立项阶段满足相关法规,并将相应的费用纳入成本估算中。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个阶段的质量验收标准和程序,并对质量管理责任、违规处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造价工程师需要了解这些规定,以确保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遵循相关质量要求,并将相应的质检费用纳入成本估算中。

3.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指在建筑工程承包过程中,供需双方遵循的法规和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程序、文件要求、资格审查等内容,以确保公平竞争和优质工程的实现。

造价工程师需要了解这些规定,以确保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遵循相关要求,并将潜在的招标文件制作费用等纳入成本估算中。

二、劳动法律法规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

这个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解除等方面的要求和程序。

对于造价工程师来说,他们需要与施工队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因此需要了解和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益。

2.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是为工人提供工伤保险和相关赔偿的法律。

在建筑工地上,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工人容易发生意外事故。

造价工程师需要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确保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并将工伤保险费用纳入项目成本中。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 前言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合理控制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为了维护项目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关于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律法规规定了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单位的责任、建筑施工许可等内容,对工程造价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该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的法律地位和原则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建筑施工许可和验收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用于规范工程建设招标和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之一。

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招标和投标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这个法律法规对于确保招标和投标的公平竞争、保障优质工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文件的准备和公告招标评标和中标确定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

工程造价管理中,合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各方的权益、规范工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等。

5.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范除了上述法律法规之外,还有一些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范,这些规范是由国家和行业组织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指导性。

其中,比较重要的规范有: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标准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规范。

这些规范对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流程、报价、结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对于提高造价管理的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6. 结语工程造价管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只有充分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才能保障工程项目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公平、公正、公开。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其中关于施工许可、企业资质审查和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一)建筑许可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1)单位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一、引言工程造价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确定工程费用的一项重要工作,其涉及到资金的合理利用、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以及各方权益的保护等方面。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部分国内外的工程造价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国内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该法规于2005年颁布,以规范和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活动和行为。

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计算、审查、评审以及奖励和处罚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规于2000年颁布,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

其中关于工程造价的规定主要包括:评标办法、询比办法、限价办法等,是确保工程造价公平、透明的关键性文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法该法规于2004年颁布,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其中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造价控制及支付、造价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机构等方面的规定。

4. 工程规划、设计和监理管理办法该法规于2004年颁布,旨在加强对工程规划、设计和监理过程中的造价管理。

其中明确了工程设计阶段应进行预算和造价核定的要求,以及监理人员在工程造价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三、国际1. 美国联邦法律关于工程全社会造价美国联邦法律对工程造价的管理主要由《美国联邦合同法》和《美国联邦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法》来规范。

其中前者主要涉及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约束,后者则主要规定了工程造价在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控制办法。

2. 英国工程造价法规英国的工程造价法规主要由国家标准和行业协会的准则来约束。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英国颁布的《城市设计与经济福利指南》以及《工程与设计合同》等法规都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提供了指导。

3. 澳大利亚工程造价法规澳大利亚相关的工程造价法规主要由《澳大利亚工程造价管理准则》来规范。

该准则从工程项目的计划、预算、施工和决算等方面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管理和监督。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和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共分八章八十五条。

总则说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继续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建筑法>所称建筑活顶是指各类法昂五建筑及其附属实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还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扶持建筑工程安装标准,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个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一)建筑许可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2.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3.建筑工程实施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施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4.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i,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5.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6.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7.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8.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的许可范围承揽工程.9.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简直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单位没禁止分包将其车女奥德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监理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证书.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工程质量与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的活动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人是依据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办法等事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便的专家不得小于成员总数的2/3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的原则,自愿的原则,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合同法的构成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构成,总则包括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按照合同标地的不同,将合同分为15类,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哦,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一部规范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行为的法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土地所有权。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管理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一环。

工程造价管理的实施不仅需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还需要建立在严格的法律依据之上。

本文将介绍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依据,并探讨其对项目实施的重要性。

一、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监督等方面的规则和程序,并对招标投标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工程造价管理中,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等原则的执行,有助于确保工程的造价管理在合理、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二、建筑法律法规除了《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还有一系列与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对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工程建设、合同签订、支付结算等方面的相关规则,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预算编制和审核标准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是对工程预算的编制和审核。

我国建筑行业制定了相关的预算编制和审核标准,如《建筑工程项目预算编制规范》,《工程项目综合预算编制与审查基本规定》,这些标准规定了预算编制和审核的具体要求,明确了各类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确保了工程造价管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四、成本管理制度成本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我国建筑行业建立了一整套成本管理制度,如《建筑施工企业成本会计制度》、《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办法》等。

这些制度规定了成本计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等方面的要求,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五、勘察设计费管理规定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勘察设计费管理也有相关的法规依据。

我国建设部颁布了《建筑施工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勘察设计费收费的原则和参考标准,明确了收费的计算和管理要求。

该办法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依据,保障了勘察设计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设工程涌现出来。

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行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几个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法《建筑法》是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宗旨的,制定的国家规范性法律法规。

其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该法规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管的责任制度,要求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先进行勘察,提出合理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应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各项制度,着重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

其中,建造师制度必须得到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过程必须公示,并且大幅缩短了施工周期。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是国家对建设工程成本控制的专门管理法规。

该法规强调了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方式和工程造价的核准程序,要求重点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核准和批准,这对公开透明化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方向有着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不得将员工的劳作成果和节约成本归于企业本身,而应该将其绩效归于个人。

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也适用于企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总之,以上法律法规都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制定的。

它们不仅保障了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高,也规范了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流程,保障了国家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供了依据和支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 建筑许可①按照国务院规定地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地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地条件:a)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 在城市规划区里地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c) 需要拆迁地,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d)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e) 有满足施工需要地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地具体措施;g)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条件.③施工许可证地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地,许可证自动废止.④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地,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⑤批准开工地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地,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2. 建筑工程承发包①联合承包:联合承包地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地单位地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②除总承包合同已约定地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③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地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地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地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地工程再分包;④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 建筑工程监理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地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地建筑施工企业;4.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地方针2)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3) 施工现场安全有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地,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须为从事危险作业地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 增合同法1. 合同地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 合同地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地原则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 政府在必要时,可对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地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地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地商品价格;④重要地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地公益性服务价格.2) 干预措施: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①我国实行土地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1) 建设用地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②征收耕地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地报偿费;③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A.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B.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C.国家重点扶持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用地.④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⑤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有关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地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a)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b)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地;c)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地;d)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地国有土地地;e) 公路、铁路、机场、扩厂等经核准报废地.3. 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 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2)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地,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地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地,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事故地发生有严重影响地,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地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地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4) 财产保险合同①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均属财产保险;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地,应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地,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地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③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地地损失所支付地必要地、合理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地数额在保险标地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地数额;④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地性质、原因和保险标地地损失程度所支付地必要地、合理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5) 人身保险合同①投保人申报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地年龄限制地,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地除外;②投保人如超过规定地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地,合同效力中止;③保险人对人身保险地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④合同效力中止地,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协议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⑤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费.⑥无论哪方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地,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地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地,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⑦人身保险地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是须经被保险人同意;4.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 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3)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地滞纳金;4)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5) 按税收征收对象不同,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种.§1.2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地资质;一.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1.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①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②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③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④增下列情形之一地不予注册;a)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地;b)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地;c) 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地;d) 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地;e) 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地;f) 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地;g) 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地;h)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地;i)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地;j)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地其他情形.⑤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⑥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2. 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①无工作业绩;②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地;③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地;④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地;⑤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地;⑥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地;⑦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地;3) 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地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二.增合同法1.1.合同地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地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地原则三.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 乙级资质标准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地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地60%;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地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地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地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地经历;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11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 甲级资质标准①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①⑤⑥⑧⑨⑩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地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地60%;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地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地经历;⑤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地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⑥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地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⑧具有固定地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⑩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⑪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⑫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地业务承接1)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地各类建设项目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备案: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4) 应由设立分支机构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地法律责任1) 资质申请或取得地违规责任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地,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地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2) 经营违规责任①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地,出具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地罚款;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地,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地,可处以1万元以下地罚款;③有下类行为之一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地,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地罚款:A.新设立地分支机构不备案地;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地.3) 其他违规责任有下类行为之一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地罚款;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③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④转包承接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⑤法律、法规禁止地其他行为.版权申明本文部分内容,包括文字、图片、以及设计等在网上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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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列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49号
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142号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 7·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
8·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75号]
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1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13·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14·《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附件1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1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24号] 1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8·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PDF版)
19·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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