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域下我国公检法关系的再思考——从杭州“二张”冤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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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法委书记:以近期两起错案为镜子深刻反思

浙江政法委书记:以近期两起错案为镜子深刻反思

浙江政法委书记:以近期两起错案为镜子深刻反思2013年08月14日10:47 来源:检察日报
浙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辉忠近日在浙江省检察院调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他指出,浙江省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和干警思想实际,认真查摆、切实解决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四风”突出问题,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提升执法能力。

在听取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关于该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等情况汇报后,王辉忠要求,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要以近期纠正的两起错案为镜子,从执法理念、体制机制、素质能力等方面深刻反思、查找问题,举一反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让执法为民根植于每一位干警心中,让程序正义、实体公正体现在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不枉不纵、公正司法,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人民的检验。

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管理体系。

(记者范跃红通讯员余勤)。

“二张”冤案平反录

“二张”冤案平反录

“二张”冤案平反录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3年第10期文/正裕2013 年3月2 0 日上午,在全国押犯规模最大的监狱——浙江乔司监狱,一间教室被布置成临时法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再审张辉、张高平“两张强奸杀人案”……六天后,当年作出重罪判决的浙江省高级法院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宣判后,浙江高院一位副院长出现在法庭,向二人表示了歉意。

“二张”冤案得以平反,即刻震惊与轰动全国!十年服刑再审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西湖区留下镇一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

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根据张辉父亲张高发的再三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院立案复查,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调查核实证据。

复查合议庭几次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前往新疆提审张辉、张高平,2013年1月将二人换押回杭州监狱,以便进一步提审核查。

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再审。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张辉、张高平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因涉及他人隐私)。

3月26日,浙江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该案2004年4月杭州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一审结束后,张辉、张高平“拼命”上诉。

2004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随后,二人被送往新疆服刑。

在服刑期间,张高平一直为自己的案子申诉,他的申诉书足足可以装满一麻袋。

从冤假错案看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文档资料

从冤假错案看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文档资料

从冤假错案看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近几年,“冤假错案“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词,被曝出的冤假错案数量之大,种类之多令人触目惊心: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因“奸杀”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真凶出现、河南赵作海“杀人”服刑多年后被害人回家、孙万刚“奸杀”女友服刑八年后证据不足这些冤假错案把公众的视线牵引到我国的司法机关,让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了严重的怀疑。

这些案件的曝出也说明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这就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按照严格的程序处理司法案件,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案冤假错产生的原因1.疑罪从无原则的理想与现实的差别“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

然而,在疑罪从无原则的现实实践中出现了与理想的差异,导致我国的疑罪从无原则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落实。

在念斌投毒案中,念斌四次被判死刑,最终无罪。

反映出了我国的法官在判决中,仍然是实行疑罪从轻原则,宁可错判,不愿错放。

当然,在这样的案件中法官通常会采用疑罪从轻的原则,采取比较轻的判决。

这样既可以让案件得到侦破,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又可以让被怀疑的被告人心理得到“受到轻的刑罚”的满足。

②这样,理想中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就演变成了现实中的疑罪从轻的理念。

2.来自舆论的巨大压力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舆论的力量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案件的发生、侦查与判决处于群众的关注之下。

但是民众的思想又是不固定的,是容易受感染的。

一旦有案件发生,民众往往义愤填膺,恨不得马上发现凶手,对于侦查机关怀疑的对象,就认为一定是罪犯,对于辩解自己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就认为是在狡辩。

如果法院判处某些犯罪嫌疑人无罪,有些民众就认为法院收受贿赂,放纵犯罪嫌疑人。

③这种舆论的产生,无疑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压力。

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最新版

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最新版

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最新版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保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预防和减少冤案、错案发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冤案、错案,未作追究或追究不当的,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

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具体承办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的工作。

第四条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有错必究、惩戒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冤案、错案必须依法纠正。

对造成冤案、错案的责任人应视其原因和情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予以追究。

因冤案、错案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和追偿。

第六条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范围:(一)应当认定为冤案、错案,但“一府两院”不予认定的案件;(二)“一府两院”已经认定为冤案、错案,但不追究冤案、错案责任或追究责任失当的案件;(三)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发现并且认为有冤错可能的案件。

第七条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形式:(一)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汇报;(二)组织视察、执法检查、调查和评议;(三)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材料;(四)批转限期查处;(五)制发《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意见书》;(六)依法决定进行质询;(七)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八)其他认为需要的方式。

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我国府际关系的宪政思考

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我国府际关系的宪政思考

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我国府际关系的宪政思考
任莉星
【期刊名称】《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30)001
【摘要】现代国家治理中,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成为建构宪政国家必须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府际关系这一概念作为研究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以及地方间关系有其合理性.我国宪法中关于府际关系存在法律制度的缺失,在这种非制度性分权的模式下导致我国府际关系出现诸多弊端.为解决这些弊端,需要在我国宪政框架内,通过法律科学化、制度化的界定府际间权责,从而避免在实际执行中相互侵犯对方权力范围而导致权责错位的现象出现.因此,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构建一个制度化、理性化的府际模式,是我国宪政研究的必行之路.
【总页数】5页(P25-29)
【作者】任莉星
【作者单位】山西传媒学院团委,山西晋中0306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1
【相关文献】
1.宪政视野下我国控权模式的思考 [J], 刘大勇;梁彦滨
2.宪政视域下我国公检法关系的再思考——从杭州“二张”冤案谈起 [J], 吴高庆;满涛
3."议行合一"还是"民主集中制"--对我国人大制度组织原则的思考 [J], 姜振家;刘东方
4.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思考 [J], 蔺学正;
5.府际关系视角下的我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问题的再思考 [J], 丁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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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以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为视角

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以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为视角

我国 1 9 9 6年《 刑事诉讼法》 第 四十三条规定 : “ 严禁刑讯 逼供和以威胁 、 引诱 、 欺骗 以及其 他非法 的方 法收集 证据 ” 。 1 9 9 8年《 最高法解释》 第六十一条规定 : “ 严禁 以非法 的方法 收集证据 。凡经 查证 确 实属 于 采用刑 讯 逼供 或者 威 胁 、 引 诱、 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取得 的证人证 言 、 被 害人 陈述 、 被告人 供述 , 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 可见 , 这一 阶段 的非 法证 据排
除标准经 历了 由宽 松到严格 的变化 , 但标 准定得 过于严 格 、
某 不仅 “ 协助” 侦查工作 , 且 以证人身 份亲 自出庭作证 。( 3 ) 《 刑事诉讼法 》 第八 十 三条 明确 规 定 : “ 犯 罪嫌 疑人 被 拘 留
后, 应 当立 即将 其 送 看 守所 羁 押 , 至 迟 不得 超 过 二 十 四小
时” ,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张辉 、 张高平却 被长期羁 押于看守所
收 稿 日期 : 2 0 1 4—0 6— 2 1
作者简 介 : 董

8 8
琪( 1 9 9 0一) , 女, 浙江宁波人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 院 2 0 1 3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 刑事诉讼法 ;
机关 的工作体制这三方面进行分析 , 其 出错 的原 因可 以被归
纳 为 以下 六 点 。 ( 一) 程 序 法定 原 则 的 阙如
单 向的有 罪认 定 过程—— 只重 视有 罪证 据 , 而忽 略无 罪 辩
解, 从而导致定罪证据 的锁链无 法达 到闭合状 态。( 2 ) 在 审 查起诉 和审判 阶段 , 人 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 院面对犯罪 嫌疑人 强奸行 为的物证无 法找到 , 两被告人供述 的细节矛盾丛 生 以 及D N A鉴定意见表 明存在第 三人 作案 可能 的情 况 , 前者 没 有作 出不起诉 决定 , 后 者也未 宣告 无罪判 决。显然 , 检察 官 和法官能够判 断出本 案没 有达 到 “ 事 实 清楚 , 证 据确 实 、 充 分” 的程度 , 但他们却 罔顾 了“ 罪疑从无” 的决定 。 ( 三) 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未得 到有效贯彻

坚守抑或退守

坚守抑或退守

坚守抑或退守:宪政视野下检察机关定位之思考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以此为背景,党和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其中,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将如何界定,尤其是多年延续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将何去何从备受各方关注,理论界各方观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和碰撞[①]。

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正处于重大选择的十字路口。

[②]本文试结合宪法的政治理论若干原理,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予以再思考。

一、共存抑或并吞:改革视野下检察权宪政基础再审视宪政是立宪政治,民主政治的简称。

宪政体制是指在立宪政治,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的条件下国家权力的分配、运用、制约的组织形式,“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③]“法治的最高形式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就是以宪法治国的政治体制”。

[④]权力分配问题应当是宪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国家机器就无法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就无法建立。

同时,宪政也离不开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

也就是说,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是宪政必不可少的要素。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除了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所拥有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以外,还有其它各种监督方式并存,各自发挥作用。

问题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⑤]是否将长期与其他监督方式共存,还是会在今后逐渐被其他监督方式所并吞,从而失去独立存在的空间?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具体理由是:1、由于缺乏西方长期资本主义进程积淀的政治、文化传统以及人文精神等要素,类似于西方三权分立式政制理念、制度在中国不具有生存的土壤。

中国化监督体系的存在有其天生的合理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在权力监督方面,和西方三权分立式分权制衡模式有着根本的质的不同。

就中国而言,依法治国强调的是与人治相对应的社会控制方式,同时,基于中国特有的政治和经济发展状况,人民主权的法治原则在中国还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矛盾;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依法治国被称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和统一体[⑥]。

由浙江张氏叔侄错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浙江张氏叔侄错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浙江张氏叔侄错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作者:薛凤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 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而两名被告因“强奸致死案”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

该案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冲击了司法的公信力甚至整个权力系统的权威性。

本文以该冤案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错案平反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浙江刑事错案成因平反作者简介:薛凤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60-02近年来我国刑事错案频出,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沉重话题。

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的曝光,又一次触动了社会敏感的神经。

联想前些年一系列冤假错案,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云南孙万刚案、山东陈世江案、河北聂树斌案等,不禁让人对我国刑事错案数量之多程度之严重感到触目惊心。

那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冤假错案屡禁不止?为何发现冤假错案如此之难?冤假错案为什么难以平反?如何通过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来尽量杜绝本应避免的错案?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已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今天,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刑事错案的成因刑事案件从被立案开始,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才能终结,因此一桩错案的形成,存在多种因素,难以归咎于一方。

公安机关错误侦查,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和起诉,法院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展现了完整的刑事错案发展过程。

再加上行政力量的非法干涉,社会舆论的引导等因素,使得刑事错案的原因更加错综复杂。

下面,笔者就从微观原因入手,并以此深入分析我国刑事错案形成的宏观原因。

(一)刑事错案形成的微观原因1.侦查阶段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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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 , 当日上午 1 O 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 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 内发现一具女尸 , 公安局即行 刑 事 立案 。 2 0 0 3年 5月 2 3 日, 浙 江 省 杭 州 市公 安局 以涉 嫌强奸罪对张高平 、 张辉进行 了刑事拘留。 2 0 0 3 年 6月 2 8日,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张辉 、 张高平批准了逮捕 , 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 0 0 3年 9月 2 8 日, 杭 州 市 法 医 学 会 出 具 了 ( 2 0 0 3 ) 第1 2 5号 D N A检测报告 , 该报告得出的结论 为: “ 所提取的死者王冬其余 8个指 甲末端检 出混 合D N A谱带 , 可由死者王冬与一名 男性 的 D N A谱 带 混合形 成 , 排除 由死 者 王冬 与犯 罪 嫌 疑人 张 辉或 张高平的 D N A谱带混合形成。 ” 2 0 0 4年 2月 2 3日, 浙江省杭州市人 民检察 院 以( 2 0 0 3 ) 杭检刑诉字第 2 6 2号起诉 书指控张辉、 张
作者 简介 : 吴高 庆,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 院副 院长 , 教授 , 校诉讼法学 科带头人 , 主要研 究方 向为刑事 诉讼 法学 和证据法学
满涛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 院硕 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 方向为刑事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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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 0 1 3年 第 期
高平犯 强奸 罪 , 向杭州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提起 公诉 。 2 0 0 4年 4月 2 1日, 浙 江省 杭 州 市 中级 人 民法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 0 1 3年第 3期
宪 政视 域 下我 国公检 法 关 系的再 思考
从杭 J , i 、 l ‘ ‘ 二张 " 冤 案 谈 起
口 吴 高庆 满 涛
摘要 : 杭州“ 二 张” 冤案 的曝 光 , 让社 会公 众 强烈 感 受到 了我 国 当前 司法运 行 体 制存 在 的严
院作出( O o 4 ) 杭刑初字第 3 6 号刑事附带民事的一 审判决 , 张辉犯强奸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 张高平犯强奸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 治权利 终身。二人不服 , 提出上诉 , 要求二审撤销原判 , 宣 告无 罪 。 2 0 0 4年 1 0月 1 9日, 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作 出 ( 2 0 0 4 ) 浙刑一终字第 1 8 9号刑 事附带 民事 的终 审 判决 , 张辉犯强奸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 , 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张高平犯强奸 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 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① 上述过程 , 是我国普通刑事案件处理程序 的简 单缩 影 , 符合我 国刑 事诉 讼 法 的程序 规定 , 可 是冤 案 恰恰就在这样看似合法的程序运行 中发生了。在证 据 收集 和认定 过程 中 , 杭 州 市 法 医学 会 出具 的 D N A 检 测报告 应该 是否 定 “ 二张” 犯 案 的 最有 利 证 据 , 可 是承担案件侦查职 能的公安机关却视而不见 , 将该 份 重要证 据 弃而不 用 , 径直 认 定 “ 二张” 为 犯 罪嫌 疑 人并提请杭州市人 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 , 冤案在 侦查 阶段就开始形成 了。但是 , 案件并不是没有 回旋 的 余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人 民检察 院对 于公安机关提请公诉 的案件 , 具有审查起诉 内容的 职责 , 即应 当审查 犯 罪 事 实 、 情 节 是 否 清楚 , 证 据 是 否确实充分等。可惜 的是 , 杭州市人 民检察院在面 对杭 州市 法学会 提供 的 D N A证据 , 与公安 机关 采 取 了不予采用的相同态度 , 并以张辉、 张高平犯强奸罪 为由, 向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就这样 , 阻 却冤案形成的程序设置又被无情的突破 了。尽管如 此, 案件也还没有到无法挽 回的地步 , 因为我国刑事 诉讼法规定 , 未经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 , 对任何人都不 得确定有罪。在审判 过程 中, 合议 庭对于具有直接 否定 “ 二张” 有罪 作用的 D N A证据 依然不予采用 , 以“ 该份证据 与本案无关” 为 由把“ 合理 的怀疑 ” 给 “ 不合 理地 排 除 ” 了 。一 审 的 判 决 结 果 是 在 法 院 偏 信 控方 , 置关 涉案 件 重 要 证 据 于 不 顾 的情 况 下 形 成 的 。蒙受冤 屈 的“ 二张” 提 起 上诉 , 司 法 程序 运 行 到 二审程序 , 表明冤案仍有程序阻却设置 。我国刑事 诉讼法规定 , 人 民法院审判案件 , 实行两审终审制。 在二审程序中 , D N A证据终 于被合议 庭认 可 , 但是 面对之前司法运行 的强 大压力 , 二审法 院根本无法 坚持“ 疑罪从无” 原则 , 不得不采取折中主义——疑


问题 : 冤案为何会发生?
根据 我 国刑事 诉 讼 的程 序 特 点 , 刑 事 案 件 的 司 法 运行 过程 基本 上分 为 以下 步 骤 : 立案、 侦查 、 起诉 、 审判、 执 行 。“ 二张” 冤案 的 司法 过 程基 本 上 也 经历 了上述程序 , 具体如下 : 2 0 0 3 年 5月 l 9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 区分局
改革进 程 中正确 的路 径选 择 。 关 键词 : 公检 法 ; 关 系模 式 ; 司法 宪政化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6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7— 9 0 9 2( 2 0 1 3 ) 0 3—0 0 6 1— 0 5
前不久 , 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 的一纸无罪判决 引起 了社会舆论 的普遍关注 。当年 “ 铁案 ” 中的两 名“ 罪犯” 张高平、 张辉 , 在蒙冤入狱近十载后 , 终 于 等 来 了这 份 迟到 的正义 。“ 二张” 冤 案 的曝光 , 让 社 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再一次降到了低点 , 同时, 也让 社会公众强烈感受到了我国当前司法运行体制存在 的严重问题。因此 , 回头梳理“ 二张” 冤案 的形成过 程, 也就具有 了现实需要和警示将来 的积极意义。
重 问题 , 而这 又主要是 囿于我 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检 法三机关“ 分工 负责、 互相配合、 互 相制约” 的明文规定和长期 司法运行 实践对这种规定的习惯性养成。公检法现存的流线型关系 造成 了刑事司法中的侦查中心主义、 诉审职能弱化、 审判不中立等一 系列现实困境 , 已经严重危 害到 了我 国刑事 司法 实践 和 宪政发展 的顺利 进 行 。从 法治 国的认 知 角 度 出发 , 提 出“ 司 法宪政 化” 的命题 , 打破“ 分工负责、 互相 配合、 互相制约” 原则下的公检法关 系模 式, 成为 了当下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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