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域下我国公检法关系的再思考——从杭州“二张”冤案谈起
浙江政法委书记:以近期两起错案为镜子深刻反思
浙江政法委书记:以近期两起错案为镜子深刻反思2013年08月14日10:47 来源:检察日报
浙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辉忠近日在浙江省检察院调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他指出,浙江省检察机关要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和干警思想实际,认真查摆、切实解决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四风”突出问题,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提升执法能力。
在听取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关于该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等情况汇报后,王辉忠要求,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教育实践活动中,要以近期纠正的两起错案为镜子,从执法理念、体制机制、素质能力等方面深刻反思、查找问题,举一反三,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让执法为民根植于每一位干警心中,让程序正义、实体公正体现在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不枉不纵、公正司法,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人民的检验。
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监督,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管理体系。
(记者范跃红通讯员余勤)。
“二张”冤案平反录
“二张”冤案平反录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3年第10期文/正裕2013 年3月2 0 日上午,在全国押犯规模最大的监狱——浙江乔司监狱,一间教室被布置成临时法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再审张辉、张高平“两张强奸杀人案”……六天后,当年作出重罪判决的浙江省高级法院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宣判后,浙江高院一位副院长出现在法庭,向二人表示了歉意。
“二张”冤案得以平反,即刻震惊与轰动全国!十年服刑再审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西湖区留下镇一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
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根据张辉父亲张高发的再三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院立案复查,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调查核实证据。
复查合议庭几次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前往新疆提审张辉、张高平,2013年1月将二人换押回杭州监狱,以便进一步提审核查。
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再审。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张辉、张高平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因涉及他人隐私)。
3月26日,浙江省高院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该案2004年4月杭州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一审结束后,张辉、张高平“拼命”上诉。
2004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随后,二人被送往新疆服刑。
在服刑期间,张高平一直为自己的案子申诉,他的申诉书足足可以装满一麻袋。
从冤假错案看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文档资料
从冤假错案看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近几年,“冤假错案“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词,被曝出的冤假错案数量之大,种类之多令人触目惊心: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因“奸杀”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真凶出现、河南赵作海“杀人”服刑多年后被害人回家、孙万刚“奸杀”女友服刑八年后证据不足这些冤假错案把公众的视线牵引到我国的司法机关,让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了严重的怀疑。
这些案件的曝出也说明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这就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按照严格的程序处理司法案件,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案冤假错产生的原因1.疑罪从无原则的理想与现实的差别“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
然而,在疑罪从无原则的现实实践中出现了与理想的差异,导致我国的疑罪从无原则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落实。
在念斌投毒案中,念斌四次被判死刑,最终无罪。
反映出了我国的法官在判决中,仍然是实行疑罪从轻原则,宁可错判,不愿错放。
当然,在这样的案件中法官通常会采用疑罪从轻的原则,采取比较轻的判决。
这样既可以让案件得到侦破,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又可以让被怀疑的被告人心理得到“受到轻的刑罚”的满足。
②这样,理想中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就演变成了现实中的疑罪从轻的理念。
2.来自舆论的巨大压力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舆论的力量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案件的发生、侦查与判决处于群众的关注之下。
但是民众的思想又是不固定的,是容易受感染的。
一旦有案件发生,民众往往义愤填膺,恨不得马上发现凶手,对于侦查机关怀疑的对象,就认为一定是罪犯,对于辩解自己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就认为是在狡辩。
如果法院判处某些犯罪嫌疑人无罪,有些民众就认为法院收受贿赂,放纵犯罪嫌疑人。
③这种舆论的产生,无疑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压力。
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最新版
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最新版杭州市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保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预防和减少冤案、错案发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一府两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冤案、错案,未作追究或追究不当的,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
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具体承办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的工作。
第四条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有错必究、惩戒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冤案、错案必须依法纠正。
对造成冤案、错案的责任人应视其原因和情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予以追究。
因冤案、错案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和追偿。
第六条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范围:(一)应当认定为冤案、错案,但“一府两院”不予认定的案件;(二)“一府两院”已经认定为冤案、错案,但不追究冤案、错案责任或追究责任失当的案件;(三)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发现并且认为有冤错可能的案件。
第七条监督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形式:(一)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汇报;(二)组织视察、执法检查、调查和评议;(三)调阅审查有关案卷材料;(四)批转限期查处;(五)制发《冤案、错案责任追究监督意见书》;(六)依法决定进行质询;(七)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八)其他认为需要的方式。
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我国府际关系的宪政思考
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我国府际关系的宪政思考
任莉星
【期刊名称】《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30)001
【摘要】现代国家治理中,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成为建构宪政国家必须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府际关系这一概念作为研究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以及地方间关系有其合理性.我国宪法中关于府际关系存在法律制度的缺失,在这种非制度性分权的模式下导致我国府际关系出现诸多弊端.为解决这些弊端,需要在我国宪政框架内,通过法律科学化、制度化的界定府际间权责,从而避免在实际执行中相互侵犯对方权力范围而导致权责错位的现象出现.因此,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构建一个制度化、理性化的府际模式,是我国宪政研究的必行之路.
【总页数】5页(P25-29)
【作者】任莉星
【作者单位】山西传媒学院团委,山西晋中0306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1
【相关文献】
1.宪政视野下我国控权模式的思考 [J], 刘大勇;梁彦滨
2.宪政视域下我国公检法关系的再思考——从杭州“二张”冤案谈起 [J], 吴高庆;满涛
3."议行合一"还是"民主集中制"--对我国人大制度组织原则的思考 [J], 姜振家;刘东方
4.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思考 [J], 蔺学正;
5.府际关系视角下的我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问题的再思考 [J], 丁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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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以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为视角
我国 1 9 9 6年《 刑事诉讼法》 第 四十三条规定 : “ 严禁刑讯 逼供和以威胁 、 引诱 、 欺骗 以及其 他非法 的方 法收集 证据 ” 。 1 9 9 8年《 最高法解释》 第六十一条规定 : “ 严禁 以非法 的方法 收集证据 。凡经 查证 确 实属 于 采用刑 讯 逼供 或者 威 胁 、 引 诱、 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取得 的证人证 言 、 被 害人 陈述 、 被告人 供述 , 不能作为定案 的根据。 ” 可见 , 这一 阶段 的非 法证 据排
除标准经 历了 由宽 松到严格 的变化 , 但标 准定得 过于严 格 、
某 不仅 “ 协助” 侦查工作 , 且 以证人身 份亲 自出庭作证 。( 3 ) 《 刑事诉讼法 》 第八 十 三条 明确 规 定 : “ 犯 罪嫌 疑人 被 拘 留
后, 应 当立 即将 其 送 看 守所 羁 押 , 至 迟 不得 超 过 二 十 四小
时” , 而本案犯罪嫌疑人张辉 、 张高平却 被长期羁 押于看守所
收 稿 日期 : 2 0 1 4—0 6— 2 1
作者简 介 : 董
林
8 8
琪( 1 9 9 0一) , 女, 浙江宁波人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 院 2 0 1 3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 刑事诉讼法 ;
机关 的工作体制这三方面进行分析 , 其 出错 的原 因可 以被归
纳 为 以下 六 点 。 ( 一) 程 序 法定 原 则 的 阙如
单 向的有 罪认 定 过程—— 只重 视有 罪证 据 , 而忽 略无 罪 辩
解, 从而导致定罪证据 的锁链无 法达 到闭合状 态。( 2 ) 在 审 查起诉 和审判 阶段 , 人 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 院面对犯罪 嫌疑人 强奸行 为的物证无 法找到 , 两被告人供述 的细节矛盾丛 生 以 及D N A鉴定意见表 明存在第 三人 作案 可能 的情 况 , 前者 没 有作 出不起诉 决定 , 后 者也未 宣告 无罪判 决。显然 , 检察 官 和法官能够判 断出本 案没 有达 到 “ 事 实 清楚 , 证 据确 实 、 充 分” 的程度 , 但他们却 罔顾 了“ 罪疑从无” 的决定 。 ( 三) 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未得 到有效贯彻
坚守抑或退守
坚守抑或退守:宪政视野下检察机关定位之思考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以此为背景,党和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其中,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将如何界定,尤其是多年延续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将何去何从备受各方关注,理论界各方观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和碰撞[①]。
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正处于重大选择的十字路口。
[②]本文试结合宪法的政治理论若干原理,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予以再思考。
一、共存抑或并吞:改革视野下检察权宪政基础再审视宪政是立宪政治,民主政治的简称。
宪政体制是指在立宪政治,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的条件下国家权力的分配、运用、制约的组织形式,“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③]“法治的最高形式是宪政(constitutionalism),也就是以宪法治国的政治体制”。
[④]权力分配问题应当是宪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国家机器就无法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就无法建立。
同时,宪政也离不开权力的规范、监督和制约。
也就是说,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是宪政必不可少的要素。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除了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所拥有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能以外,还有其它各种监督方式并存,各自发挥作用。
问题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⑤]是否将长期与其他监督方式共存,还是会在今后逐渐被其他监督方式所并吞,从而失去独立存在的空间?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具体理由是:1、由于缺乏西方长期资本主义进程积淀的政治、文化传统以及人文精神等要素,类似于西方三权分立式政制理念、制度在中国不具有生存的土壤。
中国化监督体系的存在有其天生的合理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在权力监督方面,和西方三权分立式分权制衡模式有着根本的质的不同。
就中国而言,依法治国强调的是与人治相对应的社会控制方式,同时,基于中国特有的政治和经济发展状况,人民主权的法治原则在中国还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矛盾;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依法治国被称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和统一体[⑥]。
由浙江张氏叔侄错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由浙江张氏叔侄错案引发的法律思考作者:薛凤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4期摘要 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而两名被告因“强奸致死案”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
该案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冲击了司法的公信力甚至整个权力系统的权威性。
本文以该冤案为切入点,深入分析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错案平反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浙江刑事错案成因平反作者简介:薛凤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60-02近年来我国刑事错案频出,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沉重话题。
浙江张氏叔侄错案的曝光,又一次触动了社会敏感的神经。
联想前些年一系列冤假错案,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案、云南孙万刚案、山东陈世江案、河北聂树斌案等,不禁让人对我国刑事错案数量之多程度之严重感到触目惊心。
那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冤假错案屡禁不止?为何发现冤假错案如此之难?冤假错案为什么难以平反?如何通过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来尽量杜绝本应避免的错案?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已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今天,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一、刑事错案的成因刑事案件从被立案开始,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才能终结,因此一桩错案的形成,存在多种因素,难以归咎于一方。
公安机关错误侦查,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和起诉,法院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展现了完整的刑事错案发展过程。
再加上行政力量的非法干涉,社会舆论的引导等因素,使得刑事错案的原因更加错综复杂。
下面,笔者就从微观原因入手,并以此深入分析我国刑事错案形成的宏观原因。
(一)刑事错案形成的微观原因1.侦查阶段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冤案发现机制之反思——以浙江叔侄奸杀冤案为切入
我国刑事冤案发现机制之反思——以浙江叔侄奸杀冤案为切
入
韩康;刘亚男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29)002
【摘要】中国司法改革的呼声从来没有停止过;改革路径的选择争议不断,各种思想和观点碰撞都属于正常现象,但归根结底,朝着法治的方向前进是大势所趋.上期刊发的5篇专题文章内容侧重司法改革的理论层面问题,本期继续刊发5篇文章,侧重探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以浙江叔侄奸杀案为视角,探讨我国刑事冤案发现机制;以最高院案例为范本,阐述疑难案件中法官的隐形决策问题;以李某某案为例,反思自媒体时代刑案报道的媒介;分析二审改发率考核实践的误区;以实例统计为例,探寻涉诉信访法治化路径.相信这些文章会对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国司法改革难点有所裨益,也是对中国法治之路的贡献.
【总页数】7页(P1-7)
【作者】韩康;刘亚男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23
【相关文献】
1.从浙江叔侄冤案反思侦查中的问题——兼谈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 [J], 张德英;刘汝宽;张亚卓
2.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以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为视角 [J], 董琪;林哲
3.从浙江两起冤案平反看新刑事诉讼法对冤案的预防 [J], 朱贝妮
4.互联网+新闻报道的多元思维--从三篇关于浙江叔侄冤案的获奖作品谈起 [J], 郭彩侠
5.浙江张氏叔侄案:检察官推动冤案纠错 [J], 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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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氏叔侄冤案反思(内容)
冤假错案在每个国家每个时代都有,但得到平反的冤案却寥寥无几,即使在今天科技发达的时代,冤假错案的平反依然显得困难重重。
但也得益于当今的社会进步,某些冤案还是能够平反成功的。
而为什么会有冤案的出现?冤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我们不妨先来回顾一下杭州张氏叔侄冤案。
一、案件的细节当事人张高平回忆,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他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
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王某本来是到杭州西站,她姐夫来接她,我们一般到上海,都走绕城高速。
就是一个小女孩,我不放心,我就叫我侄子把她送到杭州西站,结果到了杭州西站没人来接,对方又叫她自己再打的到钱江三桥一个某某地方,再与他联系,到那个立交桥让她下车了,我们就到上海去了。
这之后,张高平和张辉驾驶货车进入了沪杭高速,前往上海。
但几天后,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
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
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
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
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
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
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力取证。
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
不过,张高平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交待”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
张高平认为这么多年的经历,熬了10年都没有说过自己犯罪,说过一次给我减刑都不要,要我写个犯罪事实出来,不要说给我减刑,你把我放出去我也没法写。
我国宪政体制下二审法庭中检察人员身份如何定位
我国宪政体制下二审法庭中检察人员身份如何定位分析案例得出检察人员在二审法庭中身份定位的争议焦点,从此根源出发,结合刑事二审程序的任务和目的,在我国宪政体制下进行正确定位。
标签:公诉与监督刑事二审宪政体制法律监督者1 从一份实务调查报告提出的问题检察人员在刑事二审法庭中的身份定位一直颇具争议。
我国立法对此并未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抽象模糊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参照”不一,《关于深圳市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情况的调查报告》就指出,有的二审法庭完全按照一审程序,开庭时,法官将案卷交给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像一审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一样进行法庭讯问,然后逐一举证、质证;有的则按照刑诉法修改前的审判模式,由法官掌握案卷并主审,检察人员参与讯问和质证,并发表结论性意见;还有的则采用新旧参半式审理方式,先控辩,法官认为有必要时又由法官进行调查等。
无疑,对二审法庭中检察人员的身份定位不明会直接导致检察机关职能发挥的混乱,最终影响案件的公正。
故讨论此问题甚有必要,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四种认识:“一种身份,一种任务”,认为检察人员以法律监督者身份出席二审法庭,不再具有公诉人身份,任务也不再是支持公诉,而是针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并监督二审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一种身份,双重任务”,认为无论一审二审,只要是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均以公诉人身份出庭,以国家公务员的一种身份,完成支持公诉和实行法律监督的双重任务。
“双重身份,双重任务”,认为,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不论是对抗诉案件还是上诉案件,既要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监督审判活动,又要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继续支持公诉。
“因案而异”,认为出席上诉庭,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这同时也是对一审公诉提出异议,故检察机关应通过二审程序继续完成公诉;出席抗诉庭,系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确有错误而提出,不存在被告人的异议,检察人员只以法律监督者身份履行监督职能。
从浙江叔侄冤案反思侦查中的问题——兼谈侦查人员的法律素质
其是对新修改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学应当
深人 学 习和熟 悉 掌握 。 现 代 法 治 理 念 ,既 要 打 击 犯 罪 ,也 要 保 障 人 权 ,在 打击犯 罪 的 同时 ,要 求追诉 手段 的正 当性 和
合法性 ,不能为 了达到客观真实的 目的而不择手
段 。倘若 执法者 自己不 能真 正知 法 ,又谈何 严格 执
己有罪 。”
规范 、不合法的情形。再审法庭已依法适用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 , 对上述证据等予 以排除 ,不能作为定
二 、 问题 思 考
的侦查人员, 为适应打击犯罪、 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_
的需要 ,理应 具 有高超 的侦查技 巧 和侦破 能力 ,具 有 过硬 的身体 素 质 ,除此之 外 ,在依 法治 国 、建设 法 治 国家 的现代 社会 ,为更 好地 尊重 和保 护人 权 , 侦查 人 员作 为执 法者应 当具 备 良好 的法律 素质 ,尤
案 中出现 前后 互相 矛盾 的证 据 以及 证 据之 间不 能互
达到了2 6 份之多 ,该案的结果最终却被客观事实证
明是— — “ 认认 真 真地 办 了一起 错案 ” 。正 因为 如
此, 从这个案例所折射 出来的相关问题更值得相关
部 门从 深 层次 的根 源 问题上 进行 深刻 反思 。
指出: “ 本案 不能 排 除公安 机关 存在 以非 法方 法 收 集 证 据 的情形 ,张 辉 、张高 平 的有罪 供述 、指 认现
刑事诉 讼 法第 5 O 条 规定 , “ 审 判人 员 、检察 人 员 、侦查 人员必 须依 照法 定程 序 ,收集 能够 证实犯
场笔 录等证 据 ,依法应予排除 ,不能作 为定案依
一
相 印证 等 情况 ,也 反映 出侦查 人员 在综 合把 握 收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困境与对策——以杭州张氏叔侄冤案为例
38 l中圉格蘩宦 l THE CHINESE…一…
பைடு நூலகம்案说检察
责任编辑 黄学昌
二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在 实践 中 面 临 的 困 境
司法 实践对其并不买账 。以审判阶段为例 。非法 证据
(一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运 用 中 的价 值 冲 突
排 除 程 序 难 以启 动 主要 有 三个 方 面 的 原 因
一 、 案 例 及 问题 的 提 出
的东西 .在它 取得存 在 的一般社会条 件还在发生作用
张 高 平 与 张 辉 系叔 侄 ,2003年 5月 18 日,二 人 开 的 时 限 内 .我 们 是 无 法 凭 着 一 己 的好 恶 使 他 从 历 史 上
车去上 海送 货 .途 中捎带 了同 乡王 某前 往杭 州。5月 消失的”。_1]张 氏叔侄案是典型 的冤案 .假使公安机关
判 决 ,撤 销 一 审 、二 审判 决 、裁 定 ,张 氏叔 侄 无 罪。
何推行如此艰 难 。到底有哪些 困难 ,应当如何解决 ,这
冤 假错 案并非 偶然 的社会 现象 .因 为“一切 存在 一 探讨对克减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东 南 大 学法 学院 [211189]
2018/04一 (经典案例 ) 总第 290期
能 排 除 公 安 机 关存 在 以非 法 方 法 收 集 证 据 的情 形 .张 方 面 说 明 了 实 践 中能 够 排 除 非 法证 据 是 很 不 容 易 的 .
辉 、张高平的有 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 ,依 法应予 另一方面也说 明了法院主动适用这一规则更是沙里淘
排 除。”据 此 。3月 26 El。浙 江省 高级 人 民法 院做 出终 审 金 。我 国已经有了相对完备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可为
宪政视野下公检法关系的反思与研究
第37卷 第1期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Vol.37 No.1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Jan.,2011宪政视野下公检法关系的反思与研究杨 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420)摘 要: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主要目标的宪政建设必须依靠司法才能得以完成。
在司法活动中,公检法三机关是三个重要的主体,各项司法改革的措施也都是围绕着三机关的关系进行的。
在宪政视野下我们审视了传统的公检法关系,提出了我国公检法三机关的设置以及三机关的关系模式违背了宪政以及司法的原则。
结合当前国际国内的司法改革与宪政建设,笔者论述了重新科学界定我国公检法关系的原则与依据。
关键词:宪政;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关系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1)01-0084-05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理念的宪政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财富,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伟大目标,以及衡量各项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
然无论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还是比较当今各国的宪政建设,都不难发现,宪政与司法自始至终都演绎着一种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
一方面,宪政构建了司法的基础。
现代国家的司法制度的构建、司法权的分配、司法机构的设置以及各项司法改革的进行,几乎都是从宪法改革以及宪政建设开始的,且从中获得合宪性的正当资源以及长足的发展动力。
另一方面,宪政要求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这就意味着,以独立解释、适用法律为其职责的司法权,在建立宪政体制方面,也必然要扮演一个无可替代的重要角色。
具体而言,司法作为宪政的实践机制,一种成熟的宪政技术,其功能就在于它能确保宪政的基本理念(权利、自由、民主、法治)得以实现,推进宪政的进程。
宪政司法化、司法宪政化也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共同选择。
法谚曰:“徒法不足以自行。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十年冤狱谁之罪
疑罪从无与人权保障——观《十年冤狱谁之罪》有感郭东波现代科技学院农业工程类1202班电话一、案情简介2003年,张高平、张辉叔侄二人拉货去上海。
受人之托搭载一名17岁少女王冬去上海,途中女孩下车打车与家人会和,王冬用叔侄二人的手机与朋友通话,并留下了叔侄二人的电话号码。
次日在一个水沟内发现了王冬的尸体,杭州市警方根据电话锁定叔侄二人为犯罪嫌疑人。
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杭州市警方依据两人的口供,认定叔侄二人为凶手,杭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两人不服,上诉,浙江省高院二审改判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张辉无期徒刑。
叔侄二人在狱中不断申诉,请求复查,引起了狱中检察官张飚的注意,在他的努力下,2013年此案在浙江省高院重审,二人被宣布无罪释放。
二、法律分析1.对警方行为的思考一个案件的侦破离不开警方的努力侦查,警方的行为关系社会的稳定。
同样在这样一个错案背后,警方的行为同样值得我们去思考,是技术水平不高,还是本身的态度问题。
首先在对待证据上,警察破案本应以证据为主,用证据说话,以证据服人,但是在这一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什么有力的证据呢?仅有叔侄二人的口供而已。
在这种情况下,警察的职责是寻找更多、更有力的证据,而不是用借口来推脱证据存在的可能。
其次,在对待工作的态度上,警察工作关系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该认真负责,应该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子。
只有这样才能抓到真凶,告慰受害者,还社会一片安宁。
而在叔侄二人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却是相反的态度,忽视重要的证据,即死者指甲中第三人的DNA,忽视高速公路上的录像,甚至没有找到真正作案现场,仅凭推定就认定作案现场在货车驾驶室里。
勾海峰杀害浙大女大学生案发生时时,警方本应怀着负责的心把二者联系起来,遗憾的是警方并未加以验证,甚至忽视了已在狱中服刑的叔侄二人的申诉。
第三,在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与方式上,警方本应怀着希望其无罪的心理,努力寻找其无罪证据,寻找自己证据的纰漏之处,以求不断完善证据链,确保案件的正确性。
谈杭州“二张”冤案:还是人出了问题!
谈杭州“二张”冤案:还是人出了问题!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再审程序对10年前杭州发生的一起“5 .19强奸致死案”进行审理,因证据不足,被告张高平、张辉叔侄俩被宣告无罪。
因“二张冤案”,刑讯逼供的问题再次被人们关注。
笔者以前对此就持这样的观点——刑讯逼供只是办案手段,出问题的原因不在手段,而是人出了问题。
从案件的相关介绍看,“二张”冤案有三个特点:第一、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犯案。
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全凭口供定案。
第二、忽视了重要的现场证据。
被害人王冬的指甲缝了有第四名男性DNA的残留,因此,即便无法排除“二张”的作案嫌疑,对这第四名男性也应当查清楚。
第三、忽视了重大的侦查方向。
被害人最后一次通话,说要打出租车进城,这是非常对案件侦破方向的重大提示。
后来,勾海峰案件发生后,也与“二张”案类似,警方也没有继续深挖余罪。
上述三点,几乎所有冤案共同的特点!如果办案人员有点责任心,就不会发生冤案。
事实上,杭州直接的办案人员到后来也心里明白可能抓错了,心里没底,才请来“女神探”聂海芬,没想到,这个“女神探”也被自己的警察同事骗了。
聂海芬不是直接的案件侦破、审讯人,她没有在第一时间审讯“二张”,她面对的,是警察同事们提供的材料,她也关注到案卷中没有任何证据,因此,她所能做的,就是通过讯问嫌疑人,看口供与现场情况是否一致。
而实际上,她再次讯问“二张”时,两人已经经过了直接办案人员的高压逼供、诱供、指供,所以,他们所讲述的一切和案件现场情况非常吻合,这样,在聂海芬看起来案件就无懈可击了。
回顾案件的侦办工程,你可以发现,几乎所有的办案人员都对自己的“成果”满腹狐疑,心里没底,但是,他们却不继续侦查,而是希望尽快把案件坐实,这就是人的问题。
如果他们负责任一点,“二张”冤案就不会发生,而吴晶晶就可能不会被勾海峰杀害!在“二张”案件中值得庆幸的是杭州高院的表现,他们没有判立即执行死刑,显然,他们也关注到了案件缺乏直接证据。
宪政视野下对公检法三者关系的认识
宪政视野下对公检法三者关系的认识作者:周璇张雷来源:《科学与财富》2012年第04期摘要:根据我国宪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三者所践行的监督原则,是“权力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体现,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若干缺陷。
文章结合当前中国社会与法制环境,在宪政视野下对公检法三者关系进行协调,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公检法关系;宪政;权力制衡原则在我国当前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公”“检”“法”三方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预审、执行逮捕和依法执行判决(检方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除外);检察院主要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法院则主要负责审判。
这种形式的关系保障了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而其理论源头则为宪政中的权力制衡原则。
1.刑事诉讼与公检法关系的宪政思维在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漫长而艰辛的发展历程中,凝结出了“宪政”的璀璨果实。
以民主、法治和人权为三要素的宪政,强调宪法至上、主权在民、政府权力有限、公民权利本位等精神和观念,坚持人民主权、法治主义、人权保障、权力制衡等基本原则。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我国的宪政建设也有了新的高度与目标。
结合刑事诉讼与公检法关系,笔者在此仅就宪政中的人权保障和权力制衡原则稍作展开。
1.1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原则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如果一味盲目地推崇刑罚的威慑功能以实现国家权力,过分强调集体人权而非公民个体人权等,则会致使公民权利本位的宪政理念成为一纸空文。
而作为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必须统筹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如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
简析“二张”十年冤狱案
简析“二张”十年冤狱案第一篇:简析“二张”十年冤狱案简析“二张”十年冤狱案2003年5月18日晚9点,张高平和张辉驾驶货车送货去上海。
路上,他们受人之托好心搭乘了一个要去杭州打工的17岁安徽女孩王冬。
凌晨1点50左右,叔侄俩将王冬搭载到杭州后与其分手,然后就沿着沪杭高速继续行驶前往上海。
临走时,王冬还问两人要了电话号码。
次日凌晨,杭州市某区的水沟里浮起了一具裸体女尸,警方很快确认死者就是王冬。
当晚一点半,王冬的一个朋友曾接到她用张高平小灵通打出的最后一个电话。
根据这个电话,警方将最后接触王冬的叔侄俩锁定为最大的犯罪嫌疑人。
警方最终的侦查结果认定:强奸过程发生在货车上,张辉与张高平合谋在驾驶室内对王冬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助按腿,最终,王冬因张辉用手掐住其脖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然后两人开车抛尸。
警方锁定就是张氏二人所为,所以一切证据的搜集,都围绕这个展开。
2004年4月,案发将近一年之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辉被判处死刑、张高平被判无期徒刑,罪名是强奸罪。
半年后,浙江省高院在采信了一审几乎全部“犯罪事实”之后,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在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的判决书里,列出了26条证据。
其中5条,是关于死者位置、衣着、死因、遗物等的描述,另外9条,是关于死者王冬行程、通讯等情况的证明,还有9条,是关于张氏叔侄户籍背景、抓捕情况、指认现场、货车及侦查实验等相关阐述。
剩下的3条至关重要。
其一,是一份情况说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刑侦大队证实从未对张氏叔侄进行过刑讯逼供。
其二,是同监舍被关押的一个叫袁连芳的人,证明听到过张辉说他奸杀了17岁的女孩王冬。
其三,也是最直接的,张氏叔侄的口供,他们承认,将受害人奸杀。
本案中,张氏叔侄的确做出了有罪的口供。
从5月23日被拘留之后,张氏叔侄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被立刻带去看守所,而是被带去了公安局的办公室里。
侦查人员可以和他们直接进行身体接触,而且控制他们的饮食,饮水,休息。
冤案再度上演值得反思
冤案再度上演值得反思作者:来源:《检察风云》2010年第12期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剑指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
本期对赵作海冤案进行反思,无疑是对这两项规定的最好的注脚。
游伟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我们该怎样避免悲剧的重演大约在五年之前上海召开的一个反思湖北“佘祥林冤案”研讨会上,我曾说:如果我们现行司法运作的机制不改变,严格依法司法的理念不确立,可能促成司法违法的机制因素不消除,哪怕法律非常完善,类似佘祥林的冤案在今后还会不断出现。
不幸的是,冤案真的再次发生了。
个案情节会千差万别,但冤案形成的机理却始终如一,那就是:虽然我们的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早已发生了变化和修改,但不少司法者的刑事法治观念却没有与法同行、与时俱进,我们刑事司法的实际运行机制似乎也变化不大,甚至依然故我。
所以,在关注这些冤案当事人命运的同时,如何使司法工作者乃至整个政法系统真正确立起现代法治理念,如何从制度层面上彻底革除旧有的司法运作机制,使我们的刑事司法真正步入符合司法特性和规律的轨道,才是法律工作者和司法改革的设计者应该重点反省和深思的问题。
司法机关近年来在观念层面上,不断强调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宏观层面上讲,这当然是正确的。
因为司法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理应充分考虑社会的接受度和承受力。
但是,社会效果却似乎没有什么确定的标准,甚至在实践中还有可能被庸俗化。
如果在司法过程中把“被害人”家属的要求都不加分析地作为社会效果看待,就很容易造成类似“赵作海冤案”。
而且,如果着力引导基层的办案警官、检察官或者法官不更多地去顾及法律的规范要求而考虑“社会效果”,也常常会使他们陷入困境和出现办案重心的偏差。
因为所谓“社会效果”,至少不会像法律标准那样来得具体和明确,有时甚至很容易被曲解或者泛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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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报 , 当日上午 1 O 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 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 内发现一具女尸 , 公安局即行 刑 事 立案 。 2 0 0 3年 5月 2 3 日, 浙 江 省 杭 州 市公 安局 以涉 嫌强奸罪对张高平 、 张辉进行 了刑事拘留。 2 0 0 3 年 6月 2 8日,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张辉 、 张高平批准了逮捕 , 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 0 0 3年 9月 2 8 日, 杭 州 市 法 医 学 会 出 具 了 ( 2 0 0 3 ) 第1 2 5号 D N A检测报告 , 该报告得出的结论 为: “ 所提取的死者王冬其余 8个指 甲末端检 出混 合D N A谱带 , 可由死者王冬与一名 男性 的 D N A谱 带 混合形 成 , 排除 由死 者 王冬 与犯 罪 嫌 疑人 张 辉或 张高平的 D N A谱带混合形成。 ” 2 0 0 4年 2月 2 3日, 浙江省杭州市人 民检察 院 以( 2 0 0 3 ) 杭检刑诉字第 2 6 2号起诉 书指控张辉、 张
作者 简介 : 吴高 庆,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 院副 院长 , 教授 , 校诉讼法学 科带头人 , 主要研 究方 向为刑事 诉讼 法学 和证据法学
满涛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 院硕 士研究生 , 主要研究 方向为刑事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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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 0 1 3年 第 期
高平犯 强奸 罪 , 向杭州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提起 公诉 。 2 0 0 4年 4月 2 1日, 浙 江省 杭 州 市 中级 人 民法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 0 1 3年第 3期
宪 政视 域 下我 国公检 法 关 系的再 思考
从杭 J , i 、 l ‘ ‘ 二张 " 冤 案 谈 起
口 吴 高庆 满 涛
摘要 : 杭州“ 二 张” 冤案 的曝 光 , 让社 会公 众 强烈 感 受到 了我 国 当前 司法运 行 体 制存 在 的严
院作出( O o 4 ) 杭刑初字第 3 6 号刑事附带民事的一 审判决 , 张辉犯强奸罪 , 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 张高平犯强奸罪 , 判处无期徒刑 , 剥夺政 治权利 终身。二人不服 , 提出上诉 , 要求二审撤销原判 , 宣 告无 罪 。 2 0 0 4年 1 0月 1 9日, 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作 出 ( 2 0 0 4 ) 浙刑一终字第 1 8 9号刑 事附带 民事 的终 审 判决 , 张辉犯强奸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 , 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张高平犯强奸 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 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① 上述过程 , 是我国普通刑事案件处理程序 的简 单缩 影 , 符合我 国刑 事诉 讼 法 的程序 规定 , 可 是冤 案 恰恰就在这样看似合法的程序运行 中发生了。在证 据 收集 和认定 过程 中 , 杭 州 市 法 医学 会 出具 的 D N A 检 测报告 应该 是否 定 “ 二张” 犯 案 的 最有 利 证 据 , 可 是承担案件侦查职 能的公安机关却视而不见 , 将该 份 重要证 据 弃而不 用 , 径直 认 定 “ 二张” 为 犯 罪嫌 疑 人并提请杭州市人 民检察 院提起公诉 , 冤案在 侦查 阶段就开始形成 了。但是 , 案件并不是没有 回旋 的 余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人 民检察 院对 于公安机关提请公诉 的案件 , 具有审查起诉 内容的 职责 , 即应 当审查 犯 罪 事 实 、 情 节 是 否 清楚 , 证 据 是 否确实充分等。可惜 的是 , 杭州市人 民检察院在面 对杭 州市 法学会 提供 的 D N A证据 , 与公安 机关 采 取 了不予采用的相同态度 , 并以张辉、 张高平犯强奸罪 为由, 向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就这样 , 阻 却冤案形成的程序设置又被无情的突破 了。尽管如 此, 案件也还没有到无法挽 回的地步 , 因为我国刑事 诉讼法规定 , 未经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 , 对任何人都不 得确定有罪。在审判 过程 中, 合议 庭对于具有直接 否定 “ 二张” 有罪 作用的 D N A证据 依然不予采用 , 以“ 该份证据 与本案无关” 为 由把“ 合理 的怀疑 ” 给 “ 不合 理地 排 除 ” 了 。一 审 的 判 决 结 果 是 在 法 院 偏 信 控方 , 置关 涉案 件 重 要 证 据 于 不 顾 的情 况 下 形 成 的 。蒙受冤 屈 的“ 二张” 提 起 上诉 , 司 法 程序 运 行 到 二审程序 , 表明冤案仍有程序阻却设置 。我国刑事 诉讼法规定 , 人 民法院审判案件 , 实行两审终审制。 在二审程序中 , D N A证据终 于被合议 庭认 可 , 但是 面对之前司法运行 的强 大压力 , 二审法 院根本无法 坚持“ 疑罪从无” 原则 , 不得不采取折中主义——疑
一
、
问题 : 冤案为何会发生?
根据 我 国刑事 诉 讼 的程 序 特 点 , 刑 事 案 件 的 司 法 运行 过程 基本 上分 为 以下 步 骤 : 立案、 侦查 、 起诉 、 审判、 执 行 。“ 二张” 冤案 的 司法 过 程基 本 上 也 经历 了上述程序 , 具体如下 : 2 0 0 3 年 5月 l 9号 ,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 区分局
改革进 程 中正确 的路 径选 择 。 关 键词 : 公检 法 ; 关 系模 式 ; 司法 宪政化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6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7— 9 0 9 2( 2 0 1 3 ) 0 3—0 0 6 1— 0 5
前不久 , 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 的一纸无罪判决 引起 了社会舆论 的普遍关注 。当年 “ 铁案 ” 中的两 名“ 罪犯” 张高平、 张辉 , 在蒙冤入狱近十载后 , 终 于 等 来 了这 份 迟到 的正义 。“ 二张” 冤 案 的曝光 , 让 社 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再一次降到了低点 , 同时, 也让 社会公众强烈感受到了我国当前司法运行体制存在 的严重问题。因此 , 回头梳理“ 二张” 冤案 的形成过 程, 也就具有 了现实需要和警示将来 的积极意义。
重 问题 , 而这 又主要是 囿于我 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公检 法三机关“ 分工 负责、 互相配合、 互 相制约” 的明文规定和长期 司法运行 实践对这种规定的习惯性养成。公检法现存的流线型关系 造成 了刑事司法中的侦查中心主义、 诉审职能弱化、 审判不中立等一 系列现实困境 , 已经严重危 害到 了我 国刑事 司法 实践 和 宪政发展 的顺利 进 行 。从 法治 国的认 知 角 度 出发 , 提 出“ 司 法宪政 化” 的命题 , 打破“ 分工负责、 互相 配合、 互相制约” 原则下的公检法关 系模 式, 成为 了当下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