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 使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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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对营运车辆实施监控管理,及时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规范具有行驶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下称GPS、GPRS)的安装、使用和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精神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和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有营运车辆。

第一章GPS(含PGRS、下同)监控平台体系

第二条公司GPS接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一级监控平台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二级监控平台的监督、管理,实行信息互通,联网使用管理。

第三条公司负责监督和检查GPS监控平台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抽查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领导报告,做好相关记录;并于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监控情况月报和月统计分析;

第二章车辆安装GPS的条件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安装GPS,车台终端设备必须直接安装在电瓶上:

㈠超长线路车辆(安装符合标准且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㈡运行三类以上班线车辆;

㈢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安装的车辆;

第三章平台监控人员的配备

第五条平台监控员的设置:公司应配备专职GPS监控人员。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监控管理平台职责

㈠实时监控本企业运行车辆,保证全天候24小时监控,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及时报企业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㈡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的基础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驾驶员信息,设定本企业营运车辆的限制速度、休息停留点等;

㈢指导和督促本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本企业所有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其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监控管理平台,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

端的现象要及时报告企业相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㈣协同企业相关部门对GPS车载终端进行有效的管理,定期写出监控统计分析报告报市、州运管处和市、州级监控管理平台,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向GPS车载终端发送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信息。

第七条GPS监控人员安全工作职责

㈠公司监控安全工作职责

1、遵守GPS监控中心管理制度,真实、及时填写《实时动态监控平台监控日志记录》、《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道路运输企业违章车辆处罚登记表》和《GPS管理电话记录》等,对运行车辆实施24小时全程监控。

2、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监控所属三级平台对车辆的监控、管理情况。

3、每月采撷一次监控数据,结合GPS运行中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在3日内向公司安全部报送上月监控情况。

(二)驾驶员岗位职责

1、必须按照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须及时通知公司联系运营商维修。

2、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两部一局”的文件精神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GPS车载系统管理规定驾驶车辆,操作GPS,严禁超速、超员、超时疲劳驾驶。

3、严格执行监控平台发出的指令、信息。

第五章GPS车载系统使用

第九条GPS车载系统是为车辆准确定位和行驶提供安全保证,GPS 车载终端的电路必须直接与车载电瓶连接,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GPS车载设备。

第十条SIM卡是GPS车载系统信息传输载体,不得擅自取出或另作他用。

第十一条GPS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由专业结束人员保养和维修。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设备进水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设备和车辆。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出车前仔细检查GPS车载设备,确保车辆行驶过程中GPS车载系统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车辆营运途中,不得关闭GPS车载系统。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正确使用车载系统,了解GPS车载系统的功能。

第十五条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不得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GPS 显示屏。

第十六条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驾驶员应在停车状态下操作。

第六章GPS车载系统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对驾驶员进行的安全警示谈话记录中,必须重申GPS管理规定,并查看该车GPS是否在线,上趟次是否有违章,是否处理。安装GPRS 的车辆,应检查摄像头是否正常连接,方向是否正确。确因GPS设备损坏一时无法修复,而运力又无法调剂的,经营企业应派管理人员跟车,否则,不准发车。

第十八条为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和监控中心实时监控,在车辆进站应班时,驾驶员应向监控中心发送一条定位信息。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通过GPS系统发送与安全运行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车辆行驶中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信息时,为了安全,可由随车乘务员(或公司管理人员)阅读,或者车辆行至停车区阅读。

第二十一条车辆行驶过程中如果接近预设的分段限速值时,GPS车载系统会提前发出即将超速的报警提示,驾驶员应减速行驶;如果超过限定时速,GPS车载系统会发出报警,同时监控中心也会向驾驶员发送为了行驶安全要求降低车速的提示信息,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速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在行驶途中需要监控中心帮助的,可以向监控中心发送求助信息,监控中心可以根据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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