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六章 有限政府原理)【圣才出品】
宪法学原理
编号:17157书名:宪法学原理(高等院校法学教材)作者:朱福惠出版社:中信出版时间:2005-1-1入库时间:2005-1-24定价:38元图书内容简介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3)第一节宪法的概念3一、宪法词义的演变二、近现代的宪法概念第二节宪法的特点4一、宪法的根本法特征二、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三、宪法规范的特点四、宪法结构的特点第三节宪法的类型10一、宪法形式上的分类二、宪法实质上的分类第二章宪法的价值与功能 (14)第一节宪法的价值14一、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二、宪法的价值体现第二节宪法的功能19一、宪法功能的含义二、宪法功能的表现第三章宪法的创制与变动 (26)第一节宪法创制26一、宪法创制的概念二、宪法创制权三、宪法创制程序第二节宪法变动33一、宪法变动的概念二、宪法的正常变动三、宪法的非正常变动第四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39)第一节宪法的产生39一、宪法产生的概念二、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三、宪法产生的规律第二节宪法的发展趋势48一、福利政府危机与宪法的发展趋势二、经济全球化与宪法的发展趋势第五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56)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的含义56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国家间的区别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58一、人民主权原则的创立与发展二、宪法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60一、人权理论的形成二、宪法对基本人权原则的确认第四节法治原则63一、法治的含义二、宪法对法治原则的确认第五节分权与制衡原则67一、分权学说的产生及其理论争议二、三权分立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第二编政府.第六章有限政府原理 (75)第一节政府概说75一、政府的概念与特征二、政府的起源三、政府职能第二节有限政府80一、政府的分类二、有限政府的含义三、有限政府的合法性第三节有限政府的理论及其发展84一、有限政府理论的萌芽二、有限政府学说的形成三、有限政府原理的发展第七章政府权力的形成 (92)第一节政府权力的来源92一、专制政府之政府权力的来源二、民主政府之政府权力的来源三、关于政府权力来源的宪法规定第二节政权组织形式95一、政权组织形式概述二、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三、我国宪法中关于政权组织形式的规定第三节选举制度100一、选举制度概述二、选举制度的功能三、我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关于选举制度的规定第四节政党制度107一、政党与政党制度概述二、政党制度的分类三、政党制度的功能四、我国宪法关于政党制度的规定第八章中央政府 (114)第一节国家元首114一、国家元首的概念与特征二、国家元首的类型三、国家元首的职权四、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元首的设置第二节立法机关118一、立法机关概述二、立法机关的组织体制三、立法机关的职权四、我国宪法关于立法机关的设置第三节行政机关126一、行政机关的概念二、行政机关的体制三、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四、行政机关的职权五、我国宪法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第四节司法机关130一、司法机关的概念和特征二、法院的组织体制和法官制度三、检察机关的属性及其体系设置四、我国宪法关于司法机关的设置第九章地方政府 (139)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139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二、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第二节我国宪法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144一、我国实行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二、行政区域划分第三节我国宪法关于地方制度的规定147一、地方制度概述二、地方政府三、普通行政区域四、民族自治地方五、特别行政区第四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62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二、居民委员会三、村民委员会第三编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十章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 (169)第一节人权169一、人权的宪政意义二、西方人权传统三、中国的人权观第二节公民与国籍176一、公民的概念及其含义二、公民身份的历史演变三、国籍第三节公民基本权利182一、概念二、特征三、分类第十一章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 (187)第一节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与自由187一、平等权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达自由四、诉愿权第二节人身权利和自由199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住宅不受侵犯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五、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第三节经济、社会、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205一、财产权二、社会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三、劳动权四、受教育的权利五、文化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第四节特定人的权利216一、保障妇女的权利二、残疾人的权利的保护三、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四、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第十二章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219)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历史回顾219一、近代社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二、现代社会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扩展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理分析22l第三节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则223一、限制的必要性二、限制的适度性三、限制的平等性四、限制的合法性第十三章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 (230)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观念230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模式233一、近代西方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二、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模式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模式第三节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制度236一、立法制度二、行政权控制制度三、司法制度四、其他公权力的制约制度第四编宪法的实施。
2019厦门大学法学院705法理学与宪法学与810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复习全析(含真题答案)
2019厦门大学法学院705法理学与宪法学与810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复习全析(含真题答案)《2019年厦门大学考研法学院复习全析(含历年真题答案,共七册)》由群贤厦大考研网依托多年丰富的教学辅导经验,组织教学研发团队与厦门大学优秀研究生合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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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厦门大学考研法学院复习全析》全书编排根据考研参考书目:《法理学》(第四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民法》(王利明第六版)《刑法学》(张明楷第四版)----------厦门大学往年的参考书目为------------1、《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民法》(第四版),柳经纬主编、朱炎生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另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4、《刑法总论》,陈立、陈晓明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或2011年8月第七版。
本资料将结合提供的往年厦大考研真题内容,帮助报考厦门大学考研的同学通过厦大教材章节框架分解、配套的课后/经典习题讲解及相关985、211名校考研真题与解答,帮助考生梳理指定教材的各章节内容,深入理解核心重难点知识,把握考试要求与考题命题特征。
通过研读演练本书,达到把握教材重点知识点、适应多样化的专业课考研命题方式、提高备考针对性、提升复习效率与答题技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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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院系:法学院: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财税法学台湾研究院:宪法与行政法(涉台法律问题)、0301J7台湾研究(涉台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研究院:知识产权法学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学海洋与海岸带发展研究院:海洋事务适用科目:705法理学与宪法学、810民法学与刑法学本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内容:Part 1 - 考试重难点与笔记:通过总结和梳理《法理学》(张文显第四版)、《宪法学原理》(朱福惠厦大版)、《民法》(王利明第六版)、《刑法学》(张明楷第四版)各章节复习和考试的重难点,建构教材宏观思维及核心知识框架,浓缩精华内容,令考生对各章节内容考察情况一目了然,从而明确复习方向,提高复习效率。
发一些王惠岩《政治学原理》的重点习题 帮助理解教材
第一章绪论 1 什么是伦理政治观 2 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的定义及本质 3 行为主义政治学
第二章1 什么是氏族氏族制度基本特征2 理解恩格斯关于国家起源的论断 3 国家消亡的必然性
第三章1 国家历史类型的含义以及马克思主义划分国家历史类型的标准2 分析西方和中国封建制国家的不同特点
第四章1 人民资本主义2 如何看待资本主义民主3福利国家的实质是什么
第五章1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国家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国家2如何正确理解党的领导3怎么理解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第六章1 什么是国体、政体二者关系如何
2 什么事总统制议会制各有什么特点
第七章1 分权制衡原则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制度中表现在哪些方面
2 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机关与资产阶级立法机关有哪些区别
3 如何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八章怎样理解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始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不是在此之前的社会形态2 如何全面理解民族主义
3 民族融合与民族同化的不同界定
第九章1 为何宗教还将在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存在2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教的基本特征
第十章1政党的定义及特征2政党的功能 3 剑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类型
第十一章1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的基本特征
2 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团体具有哪些作用
第十二章1 马克思主义关于研究政治文化应遵循的原则2政治文化与政治社会化的关系3什么是政治社会化
第十三章1 理解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发展观
2 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革命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观点
第十四章1 简述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文明观
2简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圣才出品】
第二章宪法的价值与功能2.1 复习笔记一、宪法的价值1.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为立宪和宪法作用的发挥提供方向。
(2)宪法的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重价值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
(3)宪法价值是潜含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与主体相互作用而发生效应。
2.宪法的价值体现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宪法的价值显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相关,但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则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
(1)正义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人们期望通过宪法能够规范政治生活,并形成符合人们共同生活准则的法律秩序。
在制度安排上,正义价值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①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如选举权、就业权、参政权。
②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重视人的尊严,为保障人权,宪法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体制以及相应的手段与方式。
③广泛的政治参与。
近现代宪法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对结社权的规定、对文官选拔制度的规定等就是为了满足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的需要。
④司法正义。
正义不仅仅表现在宪法规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规定,也不限于对国家制度作出的合理安排,它还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
(2)秩序①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到目前为止,政治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a.压制型秩序压制型秩序是指通过暴力夺取权力,而又以暴力作为建构秩序的主要手段,一切专制政治的目标都是建立压制型秩序。
b.协调型秩序协调型秩序是指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在实行民主方式以前,权力也可能以暴力的方式而获得(但不承认现实权力是某一部分人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后通过民主的程序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力体制进行确认和重构。
②宪法创设的秩序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达到人们的期望,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1、在汉语中,“宪”、“宪令”、“宪章”等语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多有记载,不过它们的含义不同于今天的“宪法”。
具体而言,这些语汇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
其二是指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
2、在近代中国,根本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郑氏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4、西方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但西方古代的“宪法”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政治体制。
4、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constitution的使用则型构了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的界定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因而为许多人所采信。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西方国家的宪法绝大多数都是成文宪法,法国的托克维尔说:“英国没有宪法”,就是从形式意义而言的。
)三、宪法的形式特征(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有一个特别的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我国宪法修改也较为特殊,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但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
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历年真题解析
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历年真题解析一、强国书店,一个开在法学院校门口的小书店,每年都能看到许多即将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法学专业学生们前来选购法学宪法学原理的历年真题。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法学宪法学原理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对于考生来说掌握其中的基础理论和相关案例非常重要。
因此,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解析202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宪法学原理的历年真题,为考生们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题目一:宪法的含义及其作用(2018年真题)1. 题目分析这道题目要求考生解析宪法的含义及其作用。
在回答这道题目时,可以从宪法的定义、功能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2. 解析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石。
宪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础和根本规范。
它规定了国家的制度、权力和权责关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维护社会公信力与稳定。
其次,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体现了国家的根本性和法律性。
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高于其他法律,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最后,宪法是一部具有根本架构性的法律,它构建了国家的政治结构和法律体系,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立法程序和司法制度等。
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是国家政权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保障了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再次,宪法是国家各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各级政府、法院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国家行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最后,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和引导作用。
宪法的内容和原则构成了其他法律的基础和底线,对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对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正至关重要。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编 公民的基本权利【圣才出品】
第三编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十章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人权1.人权的宪政意义建立有限政府既不是宪政的唯一目的,也不是宪政的终极目的。
宪政最终极的关怀是人权,其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免遭政府权力的侵害。
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就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2.西方人权传统当然,西方宪政中的人权保障,是与近代的“自然权利”说联系在一起的。
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具有下列属性:(1)固有性这种权利观认为,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2)不可侵犯性侵犯人权,正如侵犯人的身体、生命一样。
因此,人权的不可侵犯性,必然要求国家保障人权。
(3)普遍性马克思曾说,“人是类存在物”,人具有“类本质”,人具有“类意识”。
人权在应然形态上是不分种族、肤色、民族、年龄、身份、职业、性别、信仰、阶级、教育状况、财产状况、国籍等,由一切人无差别无限制地享有的。
(4)个人性自然权利所说的人权都是以个人为主体,被表述为自由、自利、自主、自尊、自卫之类个人权利。
总之,近代西方宪政所宣告并保障的人权,或是自然权利,或是一种未被称之为自然权利,但实质上是自然权利的人权。
3.中国的人权观整个近代中国《宪法》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如下特点:(1)如果权利是由国家授予的,对权利的规定是纲领性的也就合情合理。
(2)国家给予那些热爱国家、忠实于国家或是国家“成员”的人以人权,但剥夺那些敌视政府的人享有人权的资格。
(3)既然国家可授予权利,国家也就拥有充分的权力来限制权利;只要限制和授予权利一样,是通过立法来实施的。
(4)国家通过法律合法限制人权,则没有任何法律仅仅由于其限制人权而被视为无效,只要有关的法律是通过适当程序制定的法律,同时,也就无需任何程序来决定是否特定的法律侵犯了人权。
二、公民与国籍1.公民的概念及其含义(1)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根据周叶中教授的观点,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a.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
(完整)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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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1、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3、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宪法的特征以及宪法的本质;一、宪法与其他一般效力的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1。
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2。
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2.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3.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
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力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
336编号《宪法学》课后答案
宪法学(第五版)简答题和论述题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程序修改;(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简述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宪法是对社会既存的民主事实的法律确认,宪政运动是先发产生的前提,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
第二: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宪法确认了民主事实,将民主事实制度化和法律化,这样一部宪法的有效实施,即意味着实行了宪政。
3.我国宪法的结构是怎样的?序言+正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4.我国宪法性法律(或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5.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6. 宪法的修改方式有哪些?(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3)无形修改7. 美国宪法的修改程序是怎样的?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修改宪法较为特殊一些。
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有以下四种程序:(1)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出席议会的议员总数)通过,并交由3/4州议会批准。
(2)宪法修正案须由国会两院各以2/3以上的议员通过,并交由3/4制宪议会批准。
(3)由2/3州议会申请提出修正案,国会应即召开修宪大会讨论该修正案,通过后提交经3/4州议会批准。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一章 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圣才出
第十一章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11.1 复习笔记一、基本权利的概念1.人权与基本人权(1)人权人权是指“人类的权利”或“人之所以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基本人权则被看做是人权的实定化和法律化,是法定权利。
(3)两者的差异和联系①人权本质上是道德性权利,而非法定权利,而基本人权是一种法定权利。
②人权作为道德权利不具有实在的法律效力,而作为法定权利的基本人权的法律效力并非不证自明的,基本人权只有吸纳蕴含于作为道德性权利的人权之中的道德原理才能获得合法性基础,人权虽不具备基本人权规范客观而实在的法律效力,但它却为基本权利命题的成立提供了道德依据。
③人权的主体是抽象的人,人权具有普遍性,其主体是所有人,而基本人权的主体则是具体的个人,即具有一国国籍的个人以及合法居住在该国的居民。
④人权概念集中表达了人类相互之间的深刻认同,这种认同所凭借的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人的一般意义上的类特性、类本质,而基本人权概念则集中体现了各国在具体宪政实践中对人权的可行性、可能性的不同理解,体现了个别性和特殊性。
⑤人权的范围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其内容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们观念的变化会有较大的变动,而基本人权的体系则相对封闭,被实证宪法确立下来的基本权利体系相对稳定。
2.基本权利、宪法权利与公民权利(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对于关于人的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人类近代史上已达成共识的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是明确的权利个别承认有着质的不同。
(2)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又称“宪法上的权利”,对宪法权利的内涵有不同的诠释方式:①传统实证主义的理解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似乎表明宪法权利是国家或统治者给予公民或臣民的恩惠。
②立宪主义的理解宪法权利是指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权利,表明宪法权利先于宪法或国家而存在,宪法权利并不以宪法的规定作为必然存在,一些宪法权利即使宪法文本没有加以规定,但是就其价值属性而言仍然属于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圣才出品】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特征1.1 复习笔记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1.宪法的概念(1)宪法词义的演变中国古代典籍中早已有“宪法”这一词语,但与我国现在所用的“宪法”一词有不同的含义。
宪法专指确立国家机构的组织原理以及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根本法,宪法的词义与近代民主政治和法治密切相连。
(2)近现代的宪法概念关于宪法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①从宪法的内容及其法律形式的特点来表述宪法的概念,这种表述的特点在于它充分反映出宪法的法律特征,明确了宪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②从宪法的阶级本质来表述宪法的概念,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者多从这个角度来表述。
现代主流观点认为:宪法是规范并限制政府权力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点1.宪法的根本法特征(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法律也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但它只规定这其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效力不同表现在:①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以及基本内容,否则因违宪而无效;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宪法直接涉及国家的各种制度,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保持国家制度的稳定和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均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1)国家或国家机关总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①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②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③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④同一体系的国家机关之间内部关系。
(2)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通过宪法规范调整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二章 基本权利分论)【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基本权利分论12.1 复习笔记一、基本权利的分类1.自由权(1)自由权,是指免于国家权力干涉与强制而通过自由意志与行为来实现的基本权利类型。
对自由权的尊重和保障始终是从近代到现代宪法的重要功能。
(2)自由权的范畴,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核心。
(3)自由权主要是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人身安全、隐私和财产的权利;婚嫁和建立家庭的权利;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免做奴隶、接受酷刑和任意逮捕的权利;自由迁徙和寻求庇护的权利;拥有国籍的权利;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自由集会和结社的权利以及自由选举、普选和参加公共事务的权利。
(4)近代所确认的宪法权利是三大自由权:人身、精神、经济的自由,除此之外,还包括平等权及公民的政治权利、2.社会权(1)社会权,是指依赖于国家权力的积极作为和帮助才能得以实现的基本权利。
(2)在自由权已占据了整个基本权利体系垄断地位的20世纪初叶,社会权衍生的原因或者导火索就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对立的日益艰巨和市场万能神话的破灭,社会公平、社会利益问题显得日益重要,强调国家对社会秩序与社会发展的义务与责任正合时宜,因此主张国家保护义务的社会性权利的法律理论与立宪实践应运而生。
(3)社会权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超越个体的普遍性价值,其权利触角触及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
社会权利的出现及入宪促成了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
二、平等权1.平等的观念起源和发展(1)自由与平等是近代宪政主义所致力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2)形式上的平等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即“形式上的平等”。
这种平等的出发点仅仅在于废除封建的身份制和特权制度,要求人们自由地参加竞争,保障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的起点上的平等,即一种“机会上的平等”。
(3)实质上的平等实质上的平等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保障机会上的平等所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个人不同情况而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个人的人格发展的前提条件给予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章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10.1 复习笔记一、基层群众性自治概述1.基层群众性自治的概念与演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11条的规定,是指公民以居住区域为基础,经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从而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与自我教育的一种方式。
2.基层群众性自治与宪法(1)社区自治权往往被视为一种天然的固有权,是一种先于政治国家、无需宪法和法律确认即存在的天然自由。
(2)现行《宪法》在第111条规定了基层群众性自治基本的组织形式和职能,这意味着公民不能在宪法规定的形态以外开展基层自治活动。
(3)从规范结构上看,现行《宪法》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的规定位于第三章第五节,即国家机构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中,但是要明确其并不属于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这样安排只是出于结构篇幅的合理性。
3.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性组织(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自治性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公民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自治性组织,它在内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外则要求免于政权组织的不当干涉。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性组织这一特点的含义表现为以下两方面:①社区是我国社会最基本的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以社区为基础而设立的,并且只存在于基层社区。
②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成分,所有居住地的居(村)民都是居(村)民委员会的天然成员。
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作用(1)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有助于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①补充国家民主的不足;②培养公民的民主能力。
(2)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有助于加强我国的基层政权建设。
当然,上述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的实效性。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设置是指其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1)居民委员会的设置①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置。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八章 国家与国家机关)【圣才出品】
第八章国家与国家机关8.1 复习笔记一、国家与国家机关概述1.国家与国家机关的概念(1)国家国家是以领土、人口和主权为构成要素,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国民整体的利益为目标,得合法地垄断暴力及其使用,并以国家机关为代表机构的公法人。
(2)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由国家通过宪法所设立的、有权对内对外代表国家、承担和实现国家职能的政权机关体系。
①从产生上看,国家机关往往必须经过国家宪法所设立,并且由宪法分配固定的职权;②从地位上看,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代表,它代表国家参与各种国内与国际活动,国家机关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本身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国家来承担;③从功能上看,国家机关所承担的是国家职能;④从形式上看,国家机关表现为特定的政权机关体系,它是由各种国家机关通过相互分工、监督、制约与合作而结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3)国家与国家机关的关系①国家是公法人,而国家机关则是公法人的机关;②国家和国家机关也是相互依赖、不可分离的。
2.国家机关的分类(1)按照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①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②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关;③司法机关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
(2)按照国家机关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管辖范围的不同,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①中央国家机关通常是指设立于首都并对全国享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②地方国家机关通常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设立并授权、以首都以外的某个地理区域为基础并对该区域享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
(3)依据国家的阶级本质,可以将国家机关分为奴隶主阶级的国家机关、封建主阶级的国家机关、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关和无产阶级的国家机关3.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在内容上包含民主和集中两部分,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主要表现为: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国家元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外政治制度专业课程简介
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简介中外政治制度硕士专业课一览表课程编号 20104201课程名称(中文)政治学理论研究专题课程名称(英文) The study on political theory学分:3先修课程:政治学原理内容简介:把对现实政治实践问题的解答寓于政治学基础理论框架的构建之中。
既阐述政治学基础理论问题,又分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面临的政治生活领域需要注重解决的重大问题。
在对政治学基础理论中最主要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但并没有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理论阐释,而是结合当今世界政治生活领域的时代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切近中国政治建设和政治发展实际,表现出强烈的现实关怀,适用学科及层次:中外政治制度硕士研究生选用教材:《现代政治学分析基础》作者:杨弘、刘彤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日期:2004年5月课程编号20104202课程名称(中文)中国政治制度研究课程名称(英文) A Study on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s学分:3先修课程:中国政治制度史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内容简介:学习政治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分析方法,梳理中国古代至近代政治制度发展的基本脉络,总结中国政治制度变迁的基本规律,分析各个时期政治制度的利弊得失及与当时社会发展的关系。
重点探究中国历史进程中一些有鲜明特点和重大影响的政治制度形态。
介绍国内外学术界研究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学术成果及学术观点,探讨中国政治制度研究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适用学科及层次:中外政治制度硕士研究生选用教材:自编讲义课程编号 20104203课程名称(中文)中外政党制度课程名称(英文)Political Party System of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学分:3先修课程: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内容简介:政党制度是现代国家发展的重要条件和普遍的政治形式,政党和政党制度研究是现代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本课程主要讲授中国近现代的政党制度和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外国近现代的政党制度和当代西方资本主义的政党制度;比较中西政党制度的异同。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违宪审查15.1 复习笔记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对立法或者其他公权力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
一、违宪审查的模式1.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以英国为例(1)通过解释法律技术展开的违宪审查。
(2)立足于《人权法》的违宪审查。
《人权法》使得英国法院审查议会立法的权力有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对英国宪政的影响极为深远。
2.普通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以美国为例(1)司法审查的起源一般认为,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联邦最高法院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审理。
(2)违宪审查的原则①附随审查原则附随审查原则的含义法院不主动对任何一部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只有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具体的诉讼案件,在审理案件的同时,审查该案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
附随审查原则的内容a.存在利益相反的两造诉讼当事人一个案件必须有两方利益相反的当事人。
法院不受理“试探性的假装案件”和“共谋的友谊性案件”。
试探性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争执,只是为了试探法院对某一法律合宪性判断的态度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共谋的友谊性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实质上没有相反的权利争执,为了反对某一法律,共谋以一方为原告而以另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布法律违宪的案件。
b.提起诉讼者具有诉讼资格要取得诉讼资格,必须符合两个标准:实际损害和因果关系。
实际损害标准要求当事人必须受到某种实际的损害。
当事人除了要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害外,还必须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与政府行为存在着某种因果关系。
c.案件成熟原则只有当案件已经成熟的时候,当事人才能起诉。
法院不应过早地介入抽象的政策之争。
法院只能裁判已经发生的案件,不能预测将来发生的问题。
d.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政治问题”,是指司法部门对于该项争议欠缺可资适用的审查标准,不能提供有效的争端解决方法,应由政治部门解决的问题。
法院只能解决法律问题。
②推定法律合宪性原则含义是当判断某一项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时,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宪时应尽可能推定其合宪,作出合宪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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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有限政府原理
6.1 复习笔记
一、政府的基本概
1.政府的概念
政府一词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政府
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机构中的行政机关。
(2)广义的政府
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一切公权力的行使者。
就历史发展而言,政府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从神权政府到世俗政府,从极权政府到有限政府,从独裁政府到民主政府的过程,这一过程与近现代宪政主义的孕育和发展是相对应的。
2.政府权力的来源
政府权力的来源是指政府的权力到底来源于何处,或者说政府起源于哪里。
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一个既包括事实描述,也包括价值判断的问题。
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关于政府权力来源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神权派和世俗派,而世俗派又分为君权派和民权派。
(1)神权派
神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神和神的旨意,政府以及政府中实施统治行为的人基于神的旨意或命令而获得统治的正当性。
(2)世俗派
①君权派
君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君主,尽管君主在很多情况下也求助于神的旨意来获得或巩固自己统治的正当性。
②民权派
民权派与君权派同样主张世俗的政府,但其主张却与君权派完全相反,该派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或者来源于作为个体的人的集合。
政制演变大体上经历了由神权到君权,再由君权到民权的过程,因此,民权派的主张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已经是政治的通说。
3.现代政府的职能
国家作为由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总需要一定的机构和组织来实现公共职能,这就是政府的职能,简而言之,可以将政府职能看做是政府通过其统治行为对社会发挥的作用。
(1)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不同的分类,较为常见的分类:
①按职能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教育职能等(因为职能极为广泛,故此种方式只是部分列举);
②按职能的模式可以分为立法职能、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从内部对政府不同机构的分工);
③从政府的职能对象看,可将政府职能划分为对内职能与对外职能。
(2)两种主要的分类法
①马克思主义较为强调不同社会的阶级属性,相应的,不同社会中的政府在阶级属性上也相互区别,阶级社会中的政府的职能可以被划分为两部分,即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a.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
政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的职能是代表统治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直接指挥国家军队、警察、
监狱、法庭等暴力机器,压迫被统治阶级,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b.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政府还必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从而获得包括被统治阶级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支持,这是政府进行政治统治的前提和基础。
②在现代政治经济学和政治伦理学中,人们往往在传统和现代两个意义上划分政府的职能。
a.传统职能
政府的传统职能是指基于古典自由主义,尤其是极端自由主义的观念,政府不介入任何形式的再分配活动,而仅仅承担着消极的维持公平竞争环境的职能。
b.现代职能
政府的现代职能,或者说政府的福利职能,是指基于社会主义的观念,政府通过参与特定形式的再分配活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发展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向公民提供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各方面的福利。
二、有限政府的概念
1.有限政府的概念
有限政府,又称限权政府,是指一个在其自身的职能、规模、权力及其行使方式和责任上具有有限性,受到宪法长期和有效的限制的政府。
无限政府是指其自身权力不受宪法约束的政府,它存在于一个没有宪法或缺少真正宪法的社会中,意味着权力的集中以及在权力集中基础上的权力滥用,是一个集权政府、专制政府。
2.有限政府的特征
(1)有限政府以宪法为存在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2)有限政府的职能具有有限性
宪法将政府的权力限定在公共事务的范围内,其职能仅限于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而不能入侵个人私域(私域自治的保留)。
(3)有限政府的规模具有有限性
有限政府必须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公共资源占用方面受到限制。
(4)有限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有限性
(5)有限政府的责任具有有限性
3.有限政府制度的简要史
(1)古希腊
人们以往常常以“民主”来形容雅典的政治制度,但是雅典通过各阶级、各个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控制来限制权力的制度内核也不应该被忽视。
(2)古罗马
在古罗马政治制度中,存在多个最高权力机构,其中主要包括:公民大会、元老院、行政官员。
这些权力机构的共存,反映出了各种机构相互约束,以保证权力不被集中,自由不被侵害。
(3)中世纪
在中世纪的西欧,教会和世俗权力是互相重叠和冲突的,但基本上是教权与王权的二元对立的结构,同时教会与世俗政权二者没有任何一方能够占据统治地位,因此,双方相互约束能够达到平衡。
这种权力之间的相互控制正是有限政府所必须包含的要素,毫无疑问,它为近代有限政府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与观念素材。
(4)城市共和国
城市共和国的政府由市民大会、城市议会、市长和城市法院组成,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城市的空气使人们自由”,充分地体现了城市共和国通过特许状而获得了独立于封建王权的地
位,同时在城市中,各种机关互相约束,保证了个人的基本自由,保证了市场的独立发展。
(5)近代宪政革命以来
经过长时间的历史积累,欧洲在近代市民革命中最终确立了有限政府的各种制度模式。
发生在荷兰的尼德兰革命,作为世界历史上第一次成功的资产阶级革命,创造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有限政府形式,通过全国议会而由七个享有主权的省份联合起来的,相互之间没有任何依赖。
(6)中国传统社会的有限政府观
现代的有限政府理念主要形成于西方宪政史中,这种观念在清末立宪运动中开始逐步被移植到中国的政治思想中。
应当说中国传统政治经验与流弊并存,经验就是中国传统政治中亦存在某种程度的有限政府的观念。
汉朝的三公九卿制,唐朝的三省六部制都是政府权力分配的古代中国的典范。
三、有限政府制度的必要性
1.有限政府的价值
权力总是有集中的倾向,而越是集中,权力就越具有杀伤力,也越难以控制,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也就越危险。
正是政府权力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这种威胁使得有限政府成为必要。
对个人自由的向往是有限政府制度的目标,对个人自由予以保障是有限政府制度的价值所在。
2.有限政府的必要性
(1)人的德性不足使限制政府权力成为必要
政府中的各种官员无法完全脱离人类德性不足的本性,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权力寻租、贪污腐败以及权力的滥用。
只有通过有权政府的宪法制度,才有可能遏制人性中邪恶的一面,即有限政府是“由于人们德行的软弱无力而有必要采用的治理世界的
方式”。
(2)人的理性有限使全知全能的政府不具有可期待性
即使以性善论为基础,也不可期待一个全能政府。
即使人没有为非的意图,由于人类理性有限性的限制,把任何事务都交给代议制政府来管理仍将是不明智的。
3.有限政府的实现条件
有限政府的实现条件是指具有哪些现实的因素,才能够建立有限政府的体制。
通常而言,学者们往往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来论证,市场经济是有限政府的实现条件。
但是,政府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弥补市场的局限,而不是替代市场。
四、限制政府权力的方式
纵观各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限制政府权力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以政府权力的目的限制权力
权利作为政府成立的目的,就时时刻刻地约束与限制着政治社会中的权力运作,并为政府权力的运行设定了目标与界限。
但是权利对权力约束的有效性是不能得到保证的。
2.政府权力的自我限制
政府权力的自我限制,是指通过政府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制度模式,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从而达到限制政府权力滥用的目标。
通过分权制衡来限制政府权力,必须包含分权和制衡两个方面。
(1)分权的内容是机构的分立、职能的分立以及人员的分立,同时,分权的模式是多样化的,例如: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议会内阁制,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等。
(2)制衡的内容则是通过特定的措施令分权的各政府部门之间相互钳制,当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超越宪定权限的时候,其他的部门都能够对其加以约束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