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来了“驻所律师”
李训忠、邹平市公安局长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训忠、邹平市公安局长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鲁16行终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学智孙长青牛淑华【审理法官】刘学智孙长青牛淑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训忠;邹平市公安局长山派出所;邹平市人民政府;李红武【当事人】李训忠邹平市公安局长山派出所邹平市人民政府李红武【当事人-个人】李训忠李红武【当事人-公司】邹平市公安局长山派出所邹平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潇帅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卢文峰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杨惠美山东文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潇帅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卢文峰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杨惠美山东文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潇帅卢文峰杨惠美【代理律所】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山东文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训忠;李红武【被告】邹平市公安局长山派出所;邹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李训忠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这时李红武就用拳头打了我的嘴、头、胸部等位置,他打我的时候我也用右拳打了他,具体打到李红武身体哪个位置我不清楚……",结合案发时在场证人卢某、张某的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李训忠实施了殴打原审第三人李红武的违法行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李训忠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这时李红武就用拳头打了我的嘴、头、胸部等位置,他打我的时候我也用右拳打了他,具体打到李红武身体哪个位置我不清楚……",结合案发时在场证人卢某、张某的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李训忠实施了殴打原审第三人李红武的违法行为。
张广和与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广和与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8【案件字号】(2020)苏12行终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春生苏媛媛蔡鹏【审理法官】刘春生苏媛媛蔡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广和;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当事人】张广和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当事人-个人】张广和【当事人-公司】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吴佶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洪其秋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佶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洪其秋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佶洪其秋【代理律所】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广和【被告】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人证言证明行政拘留罚款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拘留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案中,张广和明知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违反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泰州市××××区,至北京上访,被上诉人据此对其作出处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胶州市公安局营海边防派出所、郑方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胶州市公安局营海边防派出所、郑方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30【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12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审理法官】徐明李晓波王昌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胶州市公安局营海边防派出所;郑方助;鲍文龙【当事人】胶州市公安局营海边防派出所郑方助鲍文龙【当事人-个人】郑方助鲍文龙【当事人-公司】胶州市公安局营海边防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闫文慧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孙岩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王怀禄山东怀禄律师事务所;蒋成山东怀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文慧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孙岩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王怀禄山东怀禄律师事务所蒋成山东怀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文慧孙岩王怀禄蒋成【代理律所】山东慧勤律师事务所山东怀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胶州市公安局营海边防派出所【被告】郑方助;鲍文龙【本院观点】青岛公安局边防支队转改为地方建制,并于2019年1月集体换装。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过错返还财产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提交2020年6月8日受理的登记信息记载: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0"。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青岛公安局边防支队转改为地方建制,并于2019年1月集体换装。
上诉人提交的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信息记载:涉案土地房屋权利人为改建前的胶州市公安局码头边防派出所,上诉人未能提供改建时涉案土地房屋交接并归其所属的相关手续。
双方于2000年2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及收取款项凭证,均加盖“胶州市公安局码头边防派出所"公章。
敦仁派出所:“四心”警务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城市版
敦仁派出所:“四心”警务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城市版作者:杨静来源:《派出所工作》2019年第11期派出所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
建所时间:1950年。
辖区状况:辖区位于涪陵城区中心地带,面积4.3平方公里,人口11万余人,辖17个社区。
辖区内有涪陵区地标性建筑涪陵大剧院,有客运东站、涪陵中心医院等重点单位,还有大量旧城改造待拆迁区,矛盾纠纷比较突出,治安情况较为复杂。
警力配备:现有民警38人,辅警41人。
荣誉:荣立集体二等功一次,多次荣立集体三等功,先后荣获重庆市公安机关爱民规范集体、涪陵区优秀公安派出所、涪陵区公安局成绩突出单位等荣誉称号。
涌现出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重庆市人民卫士周鑫烈士等先进典型。
近年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敦仁派出所以“四心”警务为抓手,积极探索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城市治理新模式、新途径,全力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城市版。
传承英雄遗志,党性锤炼守“初心”“残阳陨落,鲜血划破夜的苍穹。
你捂着胸口,在石板路,绽开鲜艳的花朵……”响亮铿锵的朗读声每隔一段时间都会从敦仁派出所的二楼传来,10年未曾中断,这是每一名到敦仁派出所工作的新民警都要接受的“新警读鑫”忠诚教育。
“每每看到新民警们年轻的面孔,周鑫那清秀、干净的脸庞就浮现在我眼前。
他们有着一样坚定的眼神,一样炽热的内心。
新警们在一次次的‘读鑫’教育中将英烈遗志刻到骨髓里。
”敦仁派出所所长冉庆主持每一次的“读鑫会”都感触颇深。
周鑫的妹妹周沂颖,从警以来一直在敦仁派出所户籍窗口工作。
哥哥牺牲的这10年来,她在户籍窗口持之以恒地践行着为民服务的誓言。
近期,周鑫中心警务室授牌成立,这是敦仁派出所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活动中推出的一项具体举措,周沂颖也调整岗位到中心警务室任社区民警。
“哥哥的足迹就是我人生的路标,能够在他曾经扎根过的社区工作,我无比自豪,我将把哥哥对公安事业的满腔热情和忠诚不断传承,让‘周户籍’一直陪伴在老百姓身边。
四季青派出所:打造“枫桥经验”城市中心样板
四季青派出所:打造“枫桥经验”城市中心样板作者:赵辉许源杨晟杭吴敏志来源:《派出所工作》2019年第07期派出所名称: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四季青派出所。
辖区状况:四季青派出所地处杭城东大门,直接管理区域约12平方公里,下辖11个社区。
近年来,随着杭州城市东扩发展,四季青地区已由曾经的城郊接合部快速发展为现代城市中心区。
辖区社情呈现“三多”特点:一是实有人口多,二是宗教场所多,三是建筑项目多。
警力配备:现有民警46名,辅警130名。
荣誉:2016年至今,四季青派出所先后荣获全省政法系统先进集体、全省优秀公安基层单位、全省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示范单位、集体二等功等荣誉。
面对新形势下的治安环境,如何消除传统警务模式的问题和短板,全面建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新形势下“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良性局面?对此,四季青派出所主动作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在市局、分局的统一部署下,借助“科技+传统”手段,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以信息化为牵引,打造出一套“情报+行动”“大脑+手脚”的扁平化警务工作模式;以社会化为支撑,专群结合、群防群治;以精细化为手段,促进队伍健康稳定发展,推动了派出所工作由被动向主动、粗放向精细、盲目向精准、零碎向系统的转变,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城市中心样板,取得了“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民警自身受益”的良好效果。
打造清晰强健的“大脑”四季青派出所强势推进了“一室两队”勤务机制改革,首先从派出所“大脑”建设入手,科学打造了符合实战需求的综合勤务室。
综合勤务室以综合勤务指挥中心、执法管理中心、执法办案中心、警民联调中心、办事办证中心五个执法办案功能区为支撑,构建起一个集指挥调度、警情管理、空中巡逻、合成作战、执法管理等于一体的派出所勤务枢纽,指导民警和辅助力量做准确的事,做有价值的事。
一是紧盯警情案情。
“警情、案情”是衡量社会治安好坏的重要指标,是辖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的最直观表现。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人民广场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人民广场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2【案件字号】(2021)辽02行终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小红胡俊杰张国华【审理法官】马小红胡俊杰张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原审第三迟某姗姗);(原审原王某庆林);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人民广场派出所【当事人】(原审第三迟某姗姗)(原审原王某庆林)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人民广场派出所【当事人-公司】(原审第三迟某姗姗)(原审原王某庆林)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人民广场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郭继强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秦景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王健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继强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秦景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王健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继强秦景霞王健【代理律所】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人民广场派出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在二审中补交的授权委托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经日本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中的受托人为秦景霞、王健,委托期限为一审、二审、执行及案件处理完毕。
同时,被上诉人提交了日本国公证机关证明的中文译本。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二审中补交的授权委托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的《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如何保障律师的权利【内容提要】一九九六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即,允许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律帮助制度在保证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新的刑事诉讼条例在第96条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嫌疑人难的问题主要还是出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以下几个问题:关于会见嫌疑人难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关于会见嫌疑人难的问题。
在刑事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基础,而这恰恰也是司法实践中令每一位执业律师都深感头疼的工作。
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常常受到一些不应有的限制,严重影响了律师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联合作出《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后,这种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会见手续还比较繁琐。
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但是由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方式必须由侦查机关作出安排。
这种规定,从其本意看是为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但是另一方面却在实际上又赋予了侦查机关一种“准审批”权。
司法实践中,律师为了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嫌疑人,首先必须查找并联系到案件的侦办人员,由其在《会见申请》上批注是否在场的意见,然后由侦查机关内设的法制部门根据其意见出具《会见通知书》。
王学启、平度市公安局崔家集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学启、平度市公安局崔家集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6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英徐奎浩孙志刚【审理法官】刘英徐奎浩孙志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学启;平度市公安局崔家集派出所;平度市人民政府;王友政;王曰臣【当事人】王学启平度市公安局崔家集派出所平度市人民政府王友政王曰臣【当事人-个人】王学启王友政王曰臣【当事人-公司】平度市公安局崔家集派出所平度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匡建中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杨世宁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匡建中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杨世宁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匡建中杨世宁【代理律所】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学启;王友政;王曰臣【被告】平度市公安局崔家集派出所;平度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重新鉴定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崔家集派出所原审提交的上诉人王学启第一次询问笔录第二页中“我本能反应接着跳在铲车和铲斗内”的自述,结合王友政、王曰臣及董某询问笔录中也均称王学启系自行跳到铲车斗内的表述,无法证明上诉人王学启右足开放性外伤、多处软组织伤系由原审第三人王友政、王曰臣造成,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二原审第三人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故意伤害上诉人的违法事实。
区长来枫桥派出所参观考察简报
区长来枫桥派出所参观考察简报
上午,北海市公安局副局XXX强率考察组一行6人到江南派出所考察交流“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工作。
贵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XXX,港南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XXX陪同考察。
一行6人实地参观了江南派出所“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活动室、安全体验馆、装备室、综合指挥调度室、派出所驻所律师调解室、户籍室等,观看了江南派出所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宣传视频,并认真听取了江南派出所创建“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工作情况汇报。
考察组一行对江南派出所以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围绕“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目标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对江南派出所获得全国首批“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称号给予了高度赞扬。
随后,双方就打造具有各自特色的“枫桥经验”,推进新时代“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工作进行交流研讨。
通过交流学习,双方表示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深化警务交流合作,切实提升两地公安机关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双方公安工作再上新台阶。
北海市公安局涠洲岛分局局长XXX,港南分局副局XXX、XX以及双方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活动。
王某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红门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红门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1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英伟杨旸王伟【审理法官】蔡英伟杨旸王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红门派出所;杨某【当事人】王某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红门派出所杨某【当事人-个人】王某杨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红门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红门派出所【本院观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依据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据此,公安派出所对于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的治安案件,有权作出处以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亦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的决定。
故本案中小红门派出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不予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故公安机关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实施治安处罚必须建立在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的基础上。
本案中,小红门派出所结合询问笔录、现场监控录像视频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某指控杨某对其殴打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职责
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职责
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2.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3.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在派出所的指导下,协助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4.接受当事人申请: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纠纷进行调解。
5.参与调解重大疑难纠纷:参与调解重大疑难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6.协助开展回访工作:协助派出所开展回访工作,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确保调解效果。
7.总结工作经验: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8.其他相关工作:完成派出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通过积极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帮助,有助于化解矛盾、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铜元局派出所:民警江勇的“社区法律工作室”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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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铜元局派出所:民警江勇的“社区法律工作室”工作法
作者:王俊
来源:《派出所工作》2017年第07期
铜元局派出所上海城社区民警江勇,依托社区警务室成立了“社区法律工作室”。
在工作中,探索总结出五点经验举措:一是设立“周二义务法律咨询日”,开办“法律知识小讲堂”,为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讲解1至2个法律小故事或法条解释,对居民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进行答疑解惑;二是在每年的“宪法日”“环境保护日”“110警营开放日”等国家法定普法日,利用警务室、居委会配备的大屏幕电视,循环播放《今日说法》《法治在线》等节目,同时入户走访开展日常普法;三是联系南岸区法院法官、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律师定期驻点,协助民警开展纠纷调解,常年为居民提供各类法律咨询和帮助;四是每日整理汇编社区居民的法律咨询、纠纷问题,分级分类处理,能当场答复的绝不推后,能当面调解的尽量调解,对咨询、调解后结果不明确的,通过电话回访,了解调解结果或再次调解;五是举办“社区模拟小法庭”活动,选择适当案例,利用周末、节假日,组织社区青少年学生,角色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被告、原告等身份模拟法庭辩论,邀请家长观看。
陈士华、胡银镯、东阳市公安局千祥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士华、胡银镯、东阳市公安局千祥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9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红彦徐青雅虞行【审理法官】朱红彦徐青雅虞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士华;胡银镯;东阳市公安局千祥派出所【当事人】陈士华胡银镯东阳市公安局千祥派出所【当事人-个人】陈士华胡银镯【当事人-公司】东阳市公安局千祥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倩芸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倩芸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倩芸【代理律所】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士华;胡银镯【被告】东阳市公安局千祥派出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涉及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新证据证据确凿罚款警告行政处罚改判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涉及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终止调查。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受案登记表》以及对上诉人等人所作的笔录,上诉人报案反映的系被人殴打的情况,被上诉人收到报案后进行立案调查,未发现上诉人所称的违法事实,据此作出案涉终止调查决定,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实质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并无必要,不予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士华、胡银镯负担。
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红光派出所:律师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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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红光派出所:律师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成立
作者:罗翠李鹏
来源:《派出所工作》2018年第06期
近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驻红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成立,双方签订了《公益法律服务合作协议》,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的5名专业律师进驻红光派出所,独立或协助民警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进行法治宣传,建立从源头上更好的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模式。
图为红光派出所所长唐毅与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订《公益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律师驻派出所解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服务内容
律师驻派出所解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服务内容 1. 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呀!你想想,当你面对那些复杂的治安案件不知所措时,律师就在身边,就像黑暗中的一盏明灯,指引着方向。
比如说,有人因为一些小事发生纠纷,律师就能告诉你到底谁对谁错,该怎么解决。
2. 帮助沟通协调呢!律师就像是一座桥梁,连接着双方。
就像邻里之间因为噪音问题闹矛盾,律师可以帮着双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立场,促进事情解决呀!
3. 审查相关证据呀!哎呀,这可太重要了。
好比一个案子中证据真假难辨,律师就能火眼金睛地分辨出来,为公正处理打下基础,这多关键呀!
4. 确保程序合法合规咧!这就像是给案件上了一道保险。
比如在处理过程中,确保每一步都符合规定,不会出现违规操作,让人安心呐!
5. 协助制作调解协议呀!可不是随便写写就行的哦。
就像盖房子打地基一样,律师把这个协议做得稳稳当当的,以后才不会出问题呀!
6. 解答疑问解惑嘛!当你脑袋里一堆问号的时候,律师就来啦,像个知识宝库,什么都能给你解释清楚。
比如你不明白为什么这个行为算违法,律师就能详细地给你说明白咯!
7. 维护双方权益呀!这可不能含糊。
就像两边都有宝贝要守护,律师得公平公正地对待,不能让任何一方受委屈啊,这多重要哇!
8. 促进社会和谐呀!律师驻派出所,可不就是为了让我们的小社会更美好嘛。
就好像医生治病救人一样,律师就是在解决这些治安案件的“病”,让一切都顺顺利利的呀!
总之,律师驻派出所处理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真的是好处多多,能帮大家解决好多实际问题呢!。
律师驻派出所工作职责
律师驻派出所工作职责
律师驻派出所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驻派出所可以为涉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民事纠纷等不同类型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法律援助和法律代理等服务。
2. 参与询问和调查。
律师驻派出所可以参与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当事人的询问和调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参与谈判和调解。
律师驻派出所可以协助当事人与其他被害人或证人进行谈判和调解,促进案件的和解解决。
4. 监督公权力的行使。
律师驻派出所可以监督警方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程序,帮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律师驻派出所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职责,它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李宏强、介休市公安局、李振友等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宏强、介休市公安局、李振友等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晋07行终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雪平范光伟张晓军【审理法官】陈雪平范光伟张晓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宏强;介休市公安局;李振友;秦建国;王宏【当事人】李宏强介休市公安局李振友秦建国王宏【当事人-个人】李宏强李振友秦建国王宏【当事人-公司】介休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宏强;李振友;秦建国;王宏【被告】介休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同时对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重新鉴定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同时对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法第43条第2款第1项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本案中,结合在卷的证据材料显示,2016年1月6日晚,李宏强与李振友因李宏强党员身份遭质疑等问题先后进入该村村委会与村干部发生争执。
秦建国打了李振友一巴掌,李宏强作为共产党员,在驻村书记及村委多人在场的情况下,面对其父亲李振友受到的伤害,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正确的处理方式,理性维护李振友的权益。
但双方均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发生现场打斗事件,李宏强自身存在过错,客观上也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利,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值班律师制度的地位和职责
值班律师制度的地位和职责
值班律师制度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的律师值班室,由律师轮流值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的一种制度。
值班律师制度的地位和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值班律师制度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及时、专业、便捷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而导致的权益受损。
2. 提高司法效率:值班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准备诉讼材料,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值班律师还可以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降低司法成本。
3. 促进司法公正:值班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防止因经济条件等原因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此外,值班律师还可以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监督和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4. 提升法治水平: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通过值班律师的专业服务,可以使当事人更加了解法律规定,增强遵守法律的意识。
5. 完善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是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拓宽律师业务领域,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同时,值班律师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规范律师行业,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
王世辉、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世辉、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3【案件字号】(2020)冀05行终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阴志尧李怀勇赵国凯【审理法官】阴志尧李怀勇赵国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世辉;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当事人】王世辉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当事人-个人】王世辉【当事人-公司】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云峰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云峰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云峰【代理律所】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世辉【被告】南和县公安局三思派出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拘留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被上诉人三思派出所对上诉人王世辉进行留置盘查时未告知上诉人王世辉起诉期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王世辉对该留置盘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自2019年3月5日起一年内提起,故其于2019年11月27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上述一年的起诉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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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来了“驻所律师”
作者:王心武谭诗赏
来源:《当代党员》2018年第24期
编者按: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涵。
55年来,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不断学习推广“枫桥经验”,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丰富发展创新。
为展现重庆学好用好“枫桥经验”、加强和创新全市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新进展和新成效,本刊从本期开始将陆续推出相关报道,以飨读者。
2018年9月28日,渝北区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仙桃派出所调解室。
“行,这套方案我认可。
”
“嗯,我也认同这么办。
”
…………
历经7小时的“拉锯战”后,一场关乎两个企业生存和当事人生死的调解画上了圆满句号。
原来,渝北区一餐饮经营户洪某因拖欠房租30余万元,被业主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缴,致使洪某采取自残的极端行为。
经过驻所律师积极参与双方调解,专业细致地讲解法律实践,提出多种解决方案后,最终得以出现上述结果。
“有困难找民警”,这是很多人的共识。
不过,如今在渝北区公安分局下辖的各个派出所,出面解决群众、企业纠纷矛盾的,不仅有民警,还有驻所律师。
这源自于渝北区公安分局在不断深化和创新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践中,精心打造出来的一张靓丽名片——“365律警在线”律师驻派出所服务机制。
近年来,渝北区公安分局以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为契机,围绕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平安、和谐、美好生活的向往,探索建立和完善律师驻派出所服务机制,并不断打造机制升级版,在全市乃至全国同行中具备了一定影响力。
大胆探索,打造专业化调解链条
渝北区城区面积达16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超过180万人,是重庆两江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该区经济总量稳居全市第一,人流、物流量大,给辖区的平安稳定带来了较大挑战。
其中最突出的,要数矛盾纠纷类事件,近两年110警情中矛盾纠纷类占比35%,涵盖范围广、涉及对象多。
对此,新牌坊派出所社区民警郭锐深有体会:“我们调解矛盾纠纷,尤其是民事纠纷及其引发的‘民转刑’、涉众型经济犯罪等,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有时候,调解一个矛盾纠纷就需要几个小时、甚至几天,影响了其他工作。
而且因为我们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当事人对调解的公正性认可度并不高。
”
如此困局,该如何破解?
渝北区公安分局从创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改革基层派出所调解群众矛盾纠纷工作模式入手,经过多番论证调研,比较借鉴全国部分地区的有关经验做法,最终选择以公开选聘律师事务所团队进驻派出所作为突破口。
作为试点,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进驻两路派出所,标志着律师驻派出所服务机制正式落地实施。
很快,这项新机制就迎来了挑战——两路所辖区内,有一债权人因讨债不成扬言自焚,对现场民警、消防人员均表示不信任,处置工作陷入僵局。
两路派出所驻所律师积极介入,事态很快平息,当事双方于一小时后达成和解协议。
因为这次成功调解,两路派出所所长曾令柱对驻所律师的工作赞不绝口:“民警不能及时调处的纠纷,交由律师调解,我们可以避免在非专业事项上因久拖不决而牵扯过多精力,更好地投身于巡逻防控、打击犯罪等工作中,既为基层派出所减负,又提升了群众满意度。
”
驻所律师365天轮流坐班,除了专业、高效地调解基层矛盾纠纷外,还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协助处理涉警事务等服务。
可以说,驻所律师是基层派出所的“好帮手”“好搭档”。
据了解,律师专业调处加快了纠纷化解进程,尤其在劳资、债务、赔偿等纠纷调解工作上,当场兑现化解率达到了40%,可以从源头上更好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同时驻所律师在法院备案,使得律师驻所调解出具的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可直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依据,大幅度提高了司法效率。
与时俱进,搭建大数据管理平台
曾系同居关系的王某、李某,分别在一周内多次至律师驻所调解室咨询恋爱解除问题,且王某还被李某现男友殴打。
这一情况立即触发了“律師驻派出所服务信息管理系统”预警,管理人员看到该系统弹出的预警提示后,随即向辖区派出所通报,通过多方协调而成功化解了纠纷,避免了一件“民转刑”案件的出现。
随着大数据智能化日新月异的发展,渝北区公安分局主动拥抱大数据智能化,借助律师进驻派出所的契机,开发了“律师驻派出所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该平台包括数据层、管理层、应用层等三个层级和表单管理、流程控制、案件研判等八大功能模块的信息管理系统,将驻所律师每日的工作实时录入、跟踪管理,并由后台数据库全面汇总、梳理,形成了集合大量基层矛盾纠纷信息的数据库。
“我们搭建起专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通过实时分析、开展矛盾纠纷大数据分析研判,对可能爆发的涉众型经济案件、‘民转刑’案件等提供预警,将大数据分析及风险预警信息同步推送落地,帮助我们及时掌控事态、提早应对处置。
”渝北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说。
新牌坊派出所驻所律师在系统中处理一起贷款咨询时,触发系统预警,管理人员立即核实,发现五起非正常贷款纠纷,派出所立即对信贷公司负责人进行法治教育,要求依法开展业务,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今后,渝北区公安分局将加强系统智能化研判预警及同步推送功能开发建设,更好地从源头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提升重大涉稳风险隐患、“民转刑”和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案事件的预测预警预防能力。
延伸触角,惠及基层偏远派出所
目前,渝北区律师进驻派出所制度已经实现城区派出所全覆盖。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派出所面临的矛盾纠纷不能忽视,这又该如何兼顾处理?
渝北区公安分局给出的答案是建立“网上调解室”,不断延伸和拓展调解工作服务阵地,与时俱进地推进网络化调解模式。
网络化调解是律师进驻派出所制度的升级。
渝北区公安分局充分利用初建的信息管理系统,研发了网络视频模块,融入视频会议系统,在12个偏远派出所建设“网络调解室”,打造了覆盖辖区全域的视频调解网络,由调委会安排驻所律师分批次“网络坐班”,对偏远农村地区的疑难矛盾纠纷,采取实时、预约等方式,开展远程视频调解。
地处城乡接合部的悦来街道一建筑工地,某工人因被工友不慎操作致烫伤,情绪较为激动,在悦来派出所寻求解决。
派出所立即启用远程调解设备,由仙桃派出所驻所律师实时对其
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和专业的心理辅导,成功将一起可能引发案事件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有了“网络调解室”,农村地区派出所也能共享驻所律师的服务了。
悦来派出所作为首个启用“网络调解室”的派出所,已经借助该系统成功调解了10余起疑难矛盾纠纷。
可以说,驻所律师为群众搭建了“家门口”的普法平台,积极营造了群众遇事心中有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多方共赢,“满园芬芳”成效显著
“你为了这9000块钱,一个人起诉上百户人家显然不太现实,就算能够起诉,但诉讼就需要半年时间……”
2018年8月的一天,渝北区公安分局悦来派出所。
当事人罗某因被高空不明坠物砸伤,执意到派出所讨要说法。
作为驻所律师,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代琼接手处理这一起纠纷。
经过几个小时的专业调解,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了调解结果。
要是放在两年前,不能想象会有这样专业而高效的民事调解。
而有了驻所律师后,使得基层矛盾纠纷得到专业高效化解。
一方面,大幅度地提升了群众满意度。
辖区民营企业主吴某、杨某原本因宾馆转让合同的履约情况产生矛盾,且互不退让,经驻所律师成功调解后,分别向调解室送锦旗表达感谢,且均表示驻所律师的专业、高效调解,使他们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得以全身心地将精力投入到企业经营中。
另一方面,基层民警得以减负,释放的警力转投治安防控、打击犯罪中。
2017年,渝北区全区110刑事警情、刑事案件立案同比分别下降了32%、33%。
借助新机制的大数据分析研判功能,警方提升了预测预警预防能力,社会治理水平更加专业化、智能化。
此外,让热心公益的各律师事务所能够锻炼队伍、扩大知名度,又通过将律师行业导入深度参与平安法治建设的轨道,使广大律师更好地感知社会冷暖、展示人文关怀、体现职业价值,监督、帮助民警阳光执法、规范执法。
据了解,新机制运行以来,驻所律师累计提供免费服务1.9万余件,其中调处纠纷3168件、结案率达98%,劳资、债务、赔偿纠纷当场兑现化解率达到40%。
两年来,随着律师进驻派出所服务机制的不断升级和进化,在渝北区呈现出“满园芬芳”的良好局面,取得了非常顯著的成效。
该机制先后被市公安局改革办、公安部专题推介,渝北区因此获评2017年“全国社会治理创新优秀城市”。
2018年9月,重庆市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人民调解与公安机关行政调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在2018年底,各区县选择1至2个派出所开展“驻所调解”试点;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派出所将全面推行“驻所调解”。